Ⅰ 中国有哪些什么罪
中国的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行为: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行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具体行为: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行为: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 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行为: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罪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具体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十二种罪名。
九、渎职罪
渎职罪具体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行为: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Ⅱ 矿业经济和矿产品贸易6
1.矿业经济
玻利维亚是一个传统的矿业生产和出口国。几百年来,矿业为其主要经济命脉。玻利维亚矿业生产历史悠久。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前,当地的印第安人就已经开始了金、银、铜、锡矿的开采,并掌握了用铜或铜锡合金制造器皿、用具和武器以及用金、银制成装饰品的技术。自1545年波托西省塞罗里科(CERRO RICO)银矿被开发以来,玻成为西班牙在美洲无数次探险中被发现的唯一“黄金之国”。银产量当时在世界上占首位。玻以其丰富的银矿自然也成为西班牙在美洲重点掠夺对象国。殖民统治末期,金、银的产量大大减少。玻独立后,矿业生产以锡、铜、铅、锌、硫磺、铋等为主,后又增加了钨、锑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银的生产也有恢复。这期间,美国和英国资本相继渗进玻,逐步控制了玻的矿业生产,其中主要的是美国资本。至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由美国控制的三大公司几乎占有了玻全部的锡矿。
进入20世纪,玻利维亚锡和锑矿的产量跃居世界前列。二次大战前,玻锡产量在西方世界一直处于首位,二次大战中,由于亚洲产锡国卷入战事,玻锡作为战略物资,身价倍增,玻的国际地位也有提高。战后,国际市场锡的需求量减少,加上其他产锡国生产发展,美国利用战略储备锡操纵锡价等原因,使玻锡生产不断下降,市场日益萎缩。
1995年,帕斯埃斯登索罗领导的民族主义革命运动发动人民武装起义并夺取政权之后,帕斯将美资矿业公司收归国有,成立了国营矿业公司,国家加强了对矿业的控制,但也允许中、小型私人矿业公司或矿业合作社的存在。多年来,国营矿业公司一直控制着玻矿业生产的70%左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7年数字表明,矿产品的开发占国民生产总值(GNP)的24%,其中矿业占1/4(5.6%),石油和天然气占1/6(3.7%)。1997年矿业和采石业为国民经济创造了6.8亿美元(按1990年水平)产值。1997年矿业和采石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7%,1998年增加到48%。
(1)锡矿
玻锡曾是矿业的拳头产品,长期起着经济支柱的作用。锡的生产和出口在玻利维亚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家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拉丁美洲锡产量占世界的19%,玻利维亚、巴西、秘鲁和阿根廷是主要生产国。1979年前,锡产量保持在3万吨左右,占西方世界五分之一,居第二位。1979年后,产量连年下降,1979年为2.8万吨,1985年为1.6万吨,1996年为1.5万吨,1997年为1.4万吨,1998年进一步下降到1.054万吨,1999年只有1.02万吨,居世界矿山锡产量第五位。由于国际市场上锡价下跌,直接导致玻许多锡矿山倒闭。1997年精炼锡产量达1.69万吨,1998年大幅减少,降为1.11万吨。
(2)银矿
玻利维亚银产量水平不高,仅排世界第9或10位,1998年和1999年矿山银产量分别为402吨和422吨,占世界矿山银产量的2.5%。但由于该国的银矿床不仅矿床规模大,而且开采成本非常低,使得银成为玻利维亚很有竞争力的主要出口金属之一,1997年和1998年分别出口创汇6100万美元和7200万美元,占该国主要金属矿产出口值的16%。
(3)锑矿
玻利维亚的锑储量较丰富,有150多个脉状矿体,矿脉除含锑外,尚伴生金、锡沙等,单个矿脉不大(原约0.6~0.9m),点多且集中,主要产在锡矿带内。锑矿多由私人公司小规模开采。1975-1977年玻利维亚锑矿产量高达1.6万~1.7万吨/年,1978-1982年降到1.3万~1.5万吨/年,1983年以来,锑产量已由近1万吨逐渐下降到1999年的3342吨。该国最大的锑企业为文托(Vinto)锡锑冶炼厂,目前文托冶炼厂由于没有找到买主仍在运营,其生产的精矿大部分出口到美国。目前玻利维亚已由出口矿石和精锑改为主要出口氧化锑。1995年和1996年分别出口氧化锑为4525吨和4550吨,分别占锑总出口量的92.4%和96.4%;1997年和1998年分别出口氧化锑为4915吨和3725吨,分别占锑总出口量的97.3%和99.5%。主要出口英国、美国、比利时。1998年出口英国为2098吨,出口美国为1168吨,出口比利时为425吨。玻利维亚锑采矿业的私有化行动继续阻碍着锑矿生产。1999年玻利维亚锑矿山产量为3300吨,比1998年下降30.0%。Empresa Minera Unificada公司的Chilcobia矿山从年初开始仅以12000吨锑精矿的速度进行着生产,但其为了履行与国有的Vinto锡锑冶炼厂签订的合同,不得不动用其矿石储备。Cia Minera Salinas公司仍在进行少量的锑开采活动,但是1999年初仅能按100吨/月的速度供应Vinto锡锑冶炼厂原料。
(4)钨矿
钨矿亦是玻利维亚传统生产和出口产品。70年代以来,直至1984年,钨矿产量一直在2000多吨的水平上徘徊,仅次于加拿大和南朝鲜,居西方世界第3位。钨矿主要是由中型企业生产,其产量约占全国钨产量的一半。90年代以来,玻利维亚钨矿产量已下降到500~600吨的水平,1998年产量627吨,次于奥地利和葡萄牙,居西方世界第3位。1998年钨品出口创汇250万美元,美国为玻利维亚的最大进口国。1999年,玻利维亚钨矿产量进一步下降到334吨。
(5)锌矿
圣克里斯托巴尔银矿的开发使玻利维亚成为世界重要的锌矿生产国。1996年玻利维亚矿锌产量为14.50万吨,1997年增加到15.45万吨,1998年产量略有下降,为15.07万吨(占世界总计2%)。
2.矿产品进出口
玻矿产品90%以上供出口。80年代,玻矿出口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上都呈下降的势头。1980年,矿产品出口总额还在6.4亿美元以上,1986年已不足2亿美元。矿产品出口在全部出口额中的百分比,1985年为39.2%,1986年为33.2%,低于天然气出口(占55%以上)。所有矿产品出口中,锡仍占首位,1980年出口2.39亿美元(占矿产品出口总额37%左右),1986年为9.6亿美元(占矿产品出口总额49%左右),90年代,玻矿出口收益有回升,但仍低于80年代的水平。1997年和1998年矿产品出口总额分别达5.2亿美元和4.5亿美元。在所有矿产品出口中,以锌为首位,1997年和1998年出口分别为2.0亿美元和1.5亿美元;其次是锡,1997年和1998年锡的出口量分别为1.24万吨和1.04万吨,创汇额分别达1.4亿美元和1.37亿美元。
矿产品传统的出口对象国家是美国、英国、西德。90年代,玻矿出口对象仍是以美国、西欧为主,其次是拉美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阿根廷、比利时、智利、德国、秘鲁等。矿产品出口在玻出口总额中的比例按国别统计为:美国13.5%,英国5.9%;西德5.0%,其余均不足2%。
表16玻利维亚主要矿产的产量和出口收益
1998年玻利维亚主要矿产的产量和出口收益如下表16。表16中的数字显示出,尽管1998年贵金属的产量有所上升,但有色金属的产量却出现了下跌。这些趋势反映出玻利维亚大部分矿产品的国际价格在这一年出现下降。虽然与1997年相比,1998年银的价格平均上涨了13%,但在年末却开始下跌。锌价的下降(仅为1997年价格的78%)准确地反映在1998年的出口收入上;铅(85%)的状况基本与此相同。相比之下,1998年锡的价格上涨及下降的幅度都达21%,其平均价格基本与1997年持平。金的价格虽然下降了12%,但由于位于Santa Cruz的Purquio Norte矿的投产使得产量有所增加,所以出口收入下降不大。
玻利维亚的矿业传统地被分为国有部门、合作采矿和手工采矿者、商业矿山。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改革,这种三分法正逐渐不能适应矿业统计的需要。国有的玻利维亚矿业公司(Corporacion Minera de Bolivia简称Comibol)1985年产值占玻利维亚矿业总产值的51%,但到1998年这一比重却下降到了5.4%。以前的国有Comibol矿山或者与私营企业重组成为合资企业,或者转让给合作开采企业,只有瓦努尼(Huanuni)锡矿和科尔奎里(Colquiri)锌-锡矿例外。
Comibol将成为一个控股公司,通过出租许可证给他人和由他人经营来获取利润(要出售该公司的矿山需要对国家的宪法进行修改)。该公司一直试图将剩余的两个矿山作为附属矿山归并到它的另一资产——Vinto冶炼厂这样一个一揽子资本化解决方案中,以便从这两个矿山的经济、社会重担下解脱出来。作为Vinto冶炼厂的原料来源之一,Colquiri在1998年给政府造成了300万美元的亏损,Comibol正努力缩减目前多达230人的雇员队伍。
Huanuni的状况同样很危险。总的来说,Comibol公司在1998年亏损了500万美元。其资产还包括位于东南的Mutun铁矿以及Cerro Rico银矿。
在产量和就业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合作采矿者和所谓的小矿主,其中有许多使用Comibol许可证的合作者在早期的矿山关闭后纷纷转让采矿许可证。1998年,玻利维亚35%的矿业产值来源于合作采矿者和小矿主,他们占玻利维亚锌产量的30%,银产量的38%,锑产量的42%,金产量的16%,锡产量的25%和铅产量的19%。这一领域的业主数量正急剧减少。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玻利维亚有842个合作采矿者和500个小矿山。绝大部分小矿山集中在贫瘠的Andean高原上,历史上有名的矿业区Potosi和Oruro现已沦为最贫穷的地区。
事实上近年来所有的矿业投资都集中在商业产值,1998年该部门的产量增长了6.1%,占玻利维亚矿业总产值的60%,分别占锑的56%,黄金的84%,银的55%,铅的78%和锌的66%,雇用了约4000名工人,所支付的工资是其它私营部门的两倍。
玻利维亚现代矿业的标志是在Oruro北部Kori Kollo的Inti Raymi(Battle山金矿的88%)项目。1998年该矿山磨矿770万吨,金的品位为2.23克/吨(0.065盎司/吨),回收金336000盎司,银968000盎司。1998年金价为307美元/盎司,而1997年则为322美元/盎司。随着黄金价格在1991年中期降至250美元,某些开发活动已延期。
第二个重要的开发项目位于Uyuni东南和Potosi西南这个高而贫瘠县的圣克里斯托巴尔(San Cristobal)。自1994年以来这里的Apex银矿公司一直试图取得包括古老的Todos矿在内的所有权(Properties)。由于这里发现了极重要的银、锌和铅矿床,且具有进行大规模露天开发采矿的潜力,有人预言它将使玻恢复其在世界银市场中的地位。
1998年,Golden Eagle Internation宣布了其在Cangalli(La Paz南部)的有关黄金的重要发现,储量为640万盎司。另一个重要的矿产地Don Mario金铜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业已完成。该矿山采用地下开采与露天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以氰化流程这一常规处理方法可望回收90%的金。
从拉巴斯省发源的几乎每条河流都有砂金的成矿条件,不少私人或小型公司在该地区淘金。据报导,目前在玻矿业公司注册的以开采砂金为主的矿业合作社近400个。另外,在与玻、巴西交界处的马德拉河玻方一侧,以及圣克鲁斯和贝尼省的部分河流里也有金砂。岩金在玻也有一定规模的开采。但是限于能力,玻无法探明金矿的储量,更无法控制金矿生产,很多黄金被走私出境或被别国(如巴西)非法采走。采金者多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采取瞒产私分和采富弃贫的办法,使国家资源遭到很大破坏。
Ⅲ 工业企业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业企业法
主要有: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该规定适当扩大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和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它是初步改革中国工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法规。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明确指出了国营工业企业的性质和任务,基本权限和责任,国家对企业和企业内部的管理原则等内容。
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提出企业有利润留成等 10项权限和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等9项义务。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1982年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是保障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权利,加强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重要法规。前者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后者对于厂长的任免、责任、职权及奖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法规以及中共中央1982年 2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这是根据多年来实践经验对中国工业企业内部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作出的概括。
1983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是80年代中国调整国营工业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共10章84条。明确规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见所有权),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并能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等。《条例》还对企业的开办和关闭,企业的权限和责任,职工的权利和责任,企业的组织领导,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以及奖励与惩罚等,都作了规定。 1961年中共中央曾发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这两个规定使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管理工作初步制度化、规范化。
198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是80年代中国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重要法规,共8部分,30条。条文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接受国家计划指导,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项原则。国家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根据政策、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同国营单位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力。对于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中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该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Ⅳ 一年内连续盗窃三次,其中两次不够立案标准,该如何立案,又该如何处罚
一年内连续盗窃三次,其中两次不够立案标准,但是已经满足多次盗窃条件,可以进行刑事立案,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4)私分外汇扩展阅读: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Ⅳ 赃款还给企业还是收缴国库
赃款不还给企业,还是收缴国库。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
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五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法追回贪污、盗窃等案件的赃款、赃物,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除政法机关判归原单位者外,一律上缴国库。判决原则,由中央政法机关另定。
二、原属个人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单位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属于受贿、行贿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八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了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九条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二、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收缴机关按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三章罚没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收缴和处理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
第十二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由发案单位上缴国库;移送政法机关结案的,由政法机关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上缴国库的罚没收入,按下列规定分别划归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隶属地方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或判处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各政法机关判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论发案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七条为鼓励人民群众揭发检举犯罪活动,对各类案件的下列告发人,可酌发奖金:
一、城乡居民;
二、揭发与本职工作无关案件的职工;
三、港澳同胞、华侨;
四、外国人。
案件告发人的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必要时对无罚没收入的告发人也可酌情发给),但一般不超过1000元。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可以报经省以上执法机关特案批准,不受限额控制。海关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额度,按“海关奖励缉私办法”执行。
农村乡镇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应发奖金,由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八条各执法机关对执法干部,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坚持结合工作考绩,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对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可经省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发给重大案件查缉破案奖,或在年度庆功评比时给予一次性的嘉奖。
第十九条反走私任务较重的海关和广东、福建、浙江东南沿海3省,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增拨一笔奖励基金。海关系统的奖励基金管理方法,由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制定下达;东南沿海3省的奖励基金,由3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比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商3省财政机关制定下达。
上述一次性嘉奖的奖金和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机关专项核拨。
第五章办案费用补助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原则上一律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不属于正常经费预算范围的开支(如大宗罚没物资保管费用、告发检举人奖金等),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必不可少的办案业务开支,可由各级执法机关的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机关编报“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办案费用补助”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金和发给协助破案的农村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金;
二、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三、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四、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五、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六、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办案费用补助”的经费领拨关系规定如下:
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隶属中央的执法机关,由各机关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领报。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隶属地方的执法机关向同级地方财政机关领报。
第二十三条“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国家支出预算管理。事先编报预算,事后编报决算,事中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机关对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要予以保证。不受罚没收入多少的限制。
办案费用补助,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纳入各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统一安排管理,不另专项核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机关,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部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发布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同年七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亦同时失效并应明文通知修改。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中央各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Ⅵ bp金融集团保本炒外汇是真的吗有不有上当了的
这就是骗子,炒汇能保本吗?这个业务特点就是,赔的多赚不了,千万别上当
Ⅶ 私自携外汇出境
是黑钱么?不是黑钱的话干嘛要私自携出境呢。你说,一条是光明的大道,一条是羊肠黑专小道,携出属去还有风险,黑吃黑哦。
至于违害:一是于己有风险,公家(比如海关)查出来了可能会没收你的东东,三只手摸出来了可能会私分你一点。二是于国不利于国际收支统计,国家不允许这样做,你想想,目前,在国内不允许以外币计价的,要是大家都私自携带外汇出入境,那还不乱套了。一国的外汇储备与一国的基础货币,与一国的货币政策,习习相关。
Ⅷ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的特性是什么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
(一)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内涵
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是关于公务员清廉从政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命令、政策、纪律的总和。廉政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具有两重性、严肃性、约束性和基础性的特点。
(二)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要求
1.克己奉公,不以权谋私
(1)关于公务员使用公款公物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借用公款迸行非法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将公款借给私人。③公务员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④公
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私人资助旅游或出国。⑤公务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馈赠、宴请或着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或健身活动。⑥公务员
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支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罚没物品,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或以前款规
定的手段购买房屋。⑦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⑧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利用公款、公务进行以权谋
私的行为。
(2)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要求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②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
其他经营活动。③公务员不得兼职领取报酬或者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④公务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⑤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个人证
券投资。⑥公务员不得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⑦公务员不得有其他经商办企业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3)关于对公务员配偶、子女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公务员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对该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公务员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②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
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③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资助。④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及
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⑤公务员不得有其他为配偶、子女、亲属或朋友以权谋私的行为。
(4)关于公务员在财经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人以及应缴人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②公务员不得
不按照预算核拨或者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金。③公务员不得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人。④公务员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将收入转交非财务机
构管理。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⑥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职工个人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或者以其他方
式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⑦公务员不得擅自运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⑨公
务员不得走私、贩私。⑩公务员不得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或者非法买卖外汇。⑾公务员不得非法集资;高息揽存进行中介活动。⑿公务员不得从事高利贷活
动,或以转贷牟得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⒀公务员不得采取伪照、变照、隐匿、销毁凭证、票据,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⒁公务员不得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税。⒂公务员不得有其他财经方面以权谋私的行为。
(5)公务员在人事工作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内设机构、扩大职能、变更机构名称。超过核定的编制
使用工作人员。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资格条件或者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调任、转任。③公务
员不得要求、指使提拔配偶、子女或者身边工作人员。④公务员不得在录用、评定职称、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考试中舞弊。⑤公务员不得伪照、篡改人事档案。⑥
公务员不得在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奖励、调任、转任、军转安置、评聘职称等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⑦从事录用、考核、任免、职务升降、奖励、调任、
转任等工作的公务员,在人事考察工作中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⑧公务员不得在离任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⑨公务员不得有其他方面以
权谋私的行为。
(6)其他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权,使用国家机关未公开的信息谋取私利。②其他以权谋私行为。
2.公正廉洁,不贪赃枉法
(1)关于不得贪污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②公务员不得贪污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防疫、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③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报销。④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⑤公务员不得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防疫、扶贫、移民、救
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用于营利活动。⑥公务员不得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⑦公务员不得将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
构、派驻机构获取的非法所得归个人所有。⑧公务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者按贪污论处。⑨公务员不得有其他贪污行为。
(2)关于不得受贿、索贿等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②公务员不
得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③公务员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属人员、下属单位或者
违法违纪案件当事人以借款借物为名索要财物。④公务员不得收受管理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⑤公
务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的,公务员本人知情的,以受贿论处。⑥公务员不得让
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⑦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⑨公务员不得为谋取利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行贿。⑩公务员不得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⑾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机构不得为谋
取利益而行贿,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手续费。⑿公务员不得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⒀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受贿、索贿、介绍贿赂等行为;
(3)关于不得贪赃枉法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②公务员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
贴。③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款、拍卖罚没物品的款项。④公务员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罚没物品。⑤公务员不得将国有
资产低价拆股或者低价出售。⑥公务员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划转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⑦公务员不得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不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⑧公务员不得在财务管理活动中,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
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式,不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⑨公务员不得不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⑩公
务员不得拒绝接受审计监督以及依法实施的其他监督或者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⑾公务员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⑿公务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⒀公务员不得虚增、虚列、虚报财政收人。⒁公务员不得擅自作出
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决定,或者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⒂公务员不得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者高估或者低估农业
税。⒃公务员不得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3.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1)不得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用公款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出国旅游。②公务员不得
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电脑等办公用品。③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④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
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⑤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发放纪念品或者支付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费用。⑥公务员不得有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其他行为。
(2)不得铺张浪费行为方面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召开各类会议或者举办庆典活动。②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贷款、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或者借兴建业务场所等名义新建办公楼。③公务员不得有其他铺张浪费的行为。
(3)关于住房等方面行为的要求:①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占用公有住房。②公务员不得超标准占用公有住房。③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自筹自建私房,或
者已建私房后不按规定退出租借公房。④公务员不得用公款超标准建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健用。⑤公务员不得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⑥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房
屋牟利。⑦公务员不得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机以其他方式谋取私利。⑧公务员不得有其他奢侈浪费行为。
Ⅸ 哪些犯罪只能是单位犯罪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才可定罪
单位犯罪罪名有不少,从分则来看
一、危害国 家 安 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 安 全 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 全罪
2、资助恐 怖 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3、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一般主体的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雇用童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五、侵犯财产罪 都是自然人犯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5、倒卖文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生动物罪;非法狞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6、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
七、危害国 防利益罪(没有)
八、贪污贿赂罪
17、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九、渎职罪(没有)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
Ⅹ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金额是一千元;各省不一致。
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