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其次,动产质押在法律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⑵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别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动产质押一般指的是物。需要实际交付后质押权才设立成功。
权利质押,一般指专利权质押,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才设立质押权的。
具体的可以私聊
⑶ 存款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存款是可流动资金,因此属动产。请采纳。
⑷ 可以动产和权利---抵押权
(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为相斥关系,例外地存在相容关系 由于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及典权等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性权利,故其相互间不发生于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问题。所谓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相斥与相容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于其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由于此两类权利,一为占有标的物的实体支配、用益权利,一为非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担保权利,故二者之间于客观上并不发生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在允许土地私有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通常允许用益物权与抵押权并存于同一不动产之上,也允许以用益物权本身作为抵押权的标的(惟邻地利用权由于是从属性的物权,故不得单独以此为标的设定抵押),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原则上为相容关系。但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不能依民事方式流转,允许流转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意味着可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土地设定抵押权同样为法律所禁止。这样,因物权法之公共性及物权法定主义之贯彻,在我国法律制度上,不发生土地上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问题。用益物权与抵押权的并存,惟有房屋典权与房屋抵押权并存之一种情形,即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典后,可以再设定抵押权,反之亦然。 依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关系的通行规则,如果抵押权的实现与典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权利设定之先后确定其效力关系:抵押权若设立在先,而后设立之典权妨害到抵押权之实现时,则典权得被破除;而若抵押权设立在后,纵使其实现遇到障碍,在先设立的典权也仍然有效,抵押权人不得要求破除。 另须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上允许以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农村的“四荒”等荒地的使用权也允许设定抵押(除此之外,农地使用权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抵押)。这是否为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形呢?回答应是否定的。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其标的是土地,即不动产本身,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是“权利物权”(权利抵押权),其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二者的客体不同。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诸物权于同一标的物上的相容或相斥问题。将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连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设权利质权,亦属同类情况,自不待言。
⑸ 哪些动产和权利可以作为质物
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优价证券。
⑹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为:
一、定义不同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耐久性不同
动产一般都是存在损耗的,在移动、流动过程中都会出现一定的好损,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一般都是寿命长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3、可移动性不同
动产通常不附着在土地,且是可以进行移动的。
不动产则不能移动,不动产除土地之外,其他财产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着于土地的,通常在空间上不可移动,若发生移动影响它的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动产
⑺ 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是什么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定义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权力设定:
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3、公示: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7)贵金属属于动产还是权利扩展阅读:
不动产社会经济特性:体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特性。
1、价值量大:
与一般物品相比,不动产不仅单价高,而且总价大。
2、用途多样性:
也称用途的竞争、转化及并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从经济角度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商业、办公、居住、工业、耕地、牧场、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广泛性:
又称相互影响,不动产涉及社会多方面,容易对外界产生影响。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
4、权益受限性:
由涉及广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过设置管制权、征收权、征税权和充公权四种特权进行管理。
5、难以变现性:
也称为变现力弱、流动性差,主要由价值高、不可移动、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响变现的因素主要有不动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价值量、可分割性、开发程度、区位市场状况等。
6、保值增值性:
增值指不动产由于面积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口增加等,其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动产能抵御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