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办理外汇IC卡需要什么证件
去南京海关办理法人和操作员IC卡。第一次去海关的时候会给一张表格,里面有六个盖章的地方,其中第五个就是所属外汇局的章。盖完前面三个章后(分别是省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第二次去南京海关时拿回IC卡,然后去盖后面三个章(分别是所属地外经贸、外汇和海关。海关要最后去,他要把盖好章的表格收回),去外汇局盖章的时候要把操作员IC卡带着,外汇局要用。
PS:1、南京海关在龙蟠中路上,建议乘车路线:南京火车站出来进地铁站,坐到“张府园”站(2元),下车后从3号口出来之后十字路口右转,去搭82路公车。
2、江苏省质监局在石鼓路上面,在最里面,好象一条小巷子。南京海关有公车到石鼓路,然后走进去就可以啦。在七楼,盖章。
3、苏州市工商局的公车站名叫“新市桥西”
4、苏州市国税局要去行政审批中心,在三香路上,公车站名叫“彩香新村”。
5、吴江的外汇局在县府路上
6、吴江外经贸要去行政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7、吴江海关在笠泽路上,行政中心斜对面。
三、把光盘里面的程序安装进电脑,然后上网购买95199接入卡,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帐,发票过一个礼拜左右会寄过来。然后进入电子口岸主页,进行外汇核销单的网上申领。
四、带着企业相关资料复印件(营业执照、代码证、批准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外汇登记证)还有单位书面申请书、领单人身份证、出口合同的复印件,还有核销单申请表格(外汇局取)和IC卡去外汇局拿纸质外汇核销单。
五,通过“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Ⅱ 放宽外汇资本金账户结汇意味着什么一开始为什么要限制
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不必拿着形式发票到银行资本金结汇,企业可以先结汇成人民币,放在一个专门的人民币账户,按实际需求对外支付。
意味着企业可以进行更为自主的汇率成本管理,意味着汇率这东西,外汇局要放手
说到这里,以前重要的一个“换汇成本调查”已经停止。这个调查原意是摸底企业在当前汇率水平下的经营水平,以指定合理的汇率政策。目前已经停止,看懂了吧
结合前期放款的FDI企业验资等审批,还意味着,资本项目正在加速放开。
再来看提到的几个关键词:展业三原则和事后监管、违规查处。今年以来,外汇局公开发文中已多次提到展业三原则,重要的信号就是以后外汇局的监管将从规则监管转向原则监管。比如,以前对真实性审核的要求是发票、合同等要件齐全,银行和企业按照文件一条一条比对起来做就可以,但以后,不仅如此。如果外汇局认为银行为尽到真实性审核义务或存在伙同企业造假行为,比如构建虚假贸易、虚假合同,存在明显不符合业界操作规范、内控制度等行为,那就等着罚款吧……
再来说一开始为什么要限制。大概09年的时候有个词叫热钱,外汇局组织了一系列“控流入”行动,其中重点之一就是资本金违规结汇。
为什么要查资本金?因为资本金结汇的量大,在虚假合同、发票的掩盖下,结汇资金大量流入房地产、民间借贷、股市等领域,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还有就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资本自由流动。
资本管制不仅仅是为了防止热钱流入。蒙代尔三角,资本自由流动,汇率固定,货币政策自主三者不可兼得。以前我们选择的是后两者,放弃了资本自由流动。
中国经济底子弱,一直以来认为贫弱的中国经济,虽然看起来很大,但也着不住几次资本冲击。
周小川在谈到人民币加入sdr时提到,要让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所以,你看到了这些。
人民币国际化将是人民银行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吧。
然后就是简政放权,简化行政审批,这块外汇局也算是急先锋了,去年就40多项。
大概就是这样。
Ⅲ 设立外资企业时,办理外汇登记和办理注册资本外汇核准件是一回事吗求详解。
外资企业在办理过程中,有两个地方是需要涉及到外汇管理局的。一个是公司开始资本金账户的时候,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管理卡(俗称外汇登记)。还有一个是企业资金到位的时候,出具验资报告是,需要外汇管理局出具核准文件,会计事务所才能出具验资报告(这个是会计事务所操作的)。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步。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建国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三个阶段。 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进口。外汇留成的对象和比例由国家规定。留成外汇的用途须符合国家规定,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本身不需用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卖给需用外汇的单位使用。留成外汇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外汇相应逐步减少。
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开始时只限于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留成外汇,以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国外捐赠的外汇和国内居民的外汇。调剂外汇的汇率,原由国家规定在官方汇率的基础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开汇率,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中国人民银行适度进行市场干预,并通过制定“外汇调剂用汇指导序列”对调剂外汇的用途(或外汇市场准入)加以引导,市场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强。
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1、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汇率高估,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1981年,中国制定了一个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按当时全国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加10%利润计算,定为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适用于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同时继续公布官方汇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币,沿用原来的“一篮子货币”计算和调整,用于非贸易外汇的结算。两个汇率对鼓励出口和照顾非贸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围上出现了混乱,给外汇核算和外汇管理带来不少复杂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美元汇率的上升,我国逐步下调官方汇率,到1984年底,官方汇率已接近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1985年1月1日取消内部结算价,重新实行单一汇率,汇率为1美元合 2.8元人民币。
2、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价进行改革,逐步放开,物价上涨,为使人民币汇率同物价的变化相适应,起到调节国际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据国内物价的变化,多次大幅度调整汇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币,逐步调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币。这几年人民币汇率的下调主要是依据全国出口平均换汇成本上升的变化,汇率的下调滞后于国内物价的上涨。
3、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为配合对外贸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财政补贴,1988年3月起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从1991年4月9日起,对官方汇率的调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调整的方式转为逐步缓慢调整的方式,即实行有管理的浮动,至1993年底调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币,比1990年11月17日下调了9%。同时,放开外汇调剂市场汇率,让其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汇率波动较大。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中国人民银行入市干预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币。
允许多种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资本输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从1985 年起,对境外汇给国内居民的汇款或从境外携入的外汇,准许全部保留,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1991年11月起允许个人所有的外汇参与外汇调剂。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需用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关于外汇兑换券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进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除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和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须凭许可证、进口证明或进口登记表,相应的进口合同和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票据(发票、运单、托收凭证等)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用汇、贸易从属费用、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凭合同、协议、发票、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五年多来,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略有上升。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连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国重申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取消经常项目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帐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帐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继续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服务。 1998年12月1日外汇调剂中心关闭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全部在银行结售汇体系进行。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1996年,中国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等。1998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洁、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深化体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和返程投资的行为。
浮动汇率制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包括: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严格控制在“投注差”内,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结汇用于偿还国内人民币贷款。以强化真实性审核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将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 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同时规范了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并将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结汇管理。
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Ⅳ 对提升外汇管理内部审计能力的几点思考
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作为行业内部监督,一直以来是通过查错纠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等职能作用,实现外汇管理监督目标,但是随着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在内涵和理论方面不断扩展,外汇管理内部审计也逐渐从控制导向模式转向风险导向和绩效管理模式。如何在新形势下提升外汇内审工作能力,是摆在外汇管理内审人员面前十分紧迫而现实的课题。本文以强化基层外汇管理内审独立性,加强内审环境、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寻求提升外汇管理内审能力的路径。
一、加强基层外汇内审机构管理,提高独立性和客观性
在当前暂时无法改变基层外汇局内审机构设置的情况下,可通过强化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提高内审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是明确外汇内控部门设置或岗位职责。如在中国人民银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指南或外汇局内控管理规定中明确外汇内控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内控人员不得从事具体外汇业务或行使行政审批权限,实现内控监督机构和人员相对独立性。二是分级明确内控监督工作内容。对于以业务控制导向为主的监督业务交由本级内控监督岗位完成,对于综合性较强的风险导向型或绩效审计,在当前各地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建议交由分局抽调其他地区内控人员组织专项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三是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制度。审计前,对相关被审计单位内审人员实行审计人员重大利益回避管理,可采取任务轮换或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外汇内部审计的客观、公正性。
二、强化风险导向管理,逐步完善外汇风险识别及评估体系
建议上级局根据近年来外汇局系统发生的行政执法风险案例、业务操作违规案例,以及内审发现的典型案例等信息,抽调有专业特长的内审人员组成课题组,分专业、分岗位地研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拓审计项目,建立健全风险测评指标,解决难点问题,条块包干,各个击破,并通过工作实践不断完善,形成统一的外汇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为基层外汇局实施风险导向管理提供有力参考。分支机构也可组织有关人员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对风险管理评估体系的有效性继续进行探索,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上级,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格局,逐步完善外汇局系统风险管理评估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外汇内审向更高层次审计监督转型。
三、强化外汇内审环境建设,营造良好内控管理文化
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已步入“深水区”,外汇局内审部门也应该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动跟进加快转型,构建良好内审监督工作环境。一是强化基层外汇局领导对内审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全局内控意识,认同内审“顾问”作用,明确内审不只是“独立的问题发现者”,更是“推动发展的使者”,及时消除消极应对情绪,为内审工作营造良好、和谐的人文氛围。二是坚持内审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并举的思想,把优化内控环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等作为长期目标,进一步宣传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理念,在单位内部形成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三是把风险防范教育纳入外汇局工作人员日常培训中,形成与业务培训并重的局面,在单位内部营造全员重视风险防控的工作氛围。
四、加大外汇内审人才专业化培养力度,着力提高基层外汇审计工作能力
外汇内审职能新目标的实现,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的内审人员来具体实施。一是强化外汇内审人员的专业技能。鼓励外汇局系统人员加大对国内外先进内审理论、实务学习与运用,提升内审专业知识水平。二是积极引导和提高内审人员外汇业务综合素质。通过开展业务轮岗学习,到先进单位考察学习、异地交叉审计、上级行抽调审计等方式,促使和引导内审人员具备熟悉外汇管理业务,又熟练掌握审计技术方法的综合素质。三是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培训和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专项调研、问题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不断更新内部审计人员理念,增强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绩效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组织治理等方面的审计思维,拓宽内部审计人员的视野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角度,使之适应高层次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
Ⅵ 外汇五个转变以来,银行仍有哪些不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日前在《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外汇管理方式的历史性转变》,展现了5年来外汇局围绕着“五个转变”,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取得的成就和亮点。
易纲指出,2009年,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在简政放权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几年,积累了经验。
5年来,外汇局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市场主体外汇资源配置效率。2009年以来,外汇局共取消27项行政审批,事前监管方式显著下降。
从经常项目管理来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用总量核查,取代过去对年均4500万笔的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行政许可项目减至两大项4小项;服务贸易购付汇管理已实现零审批,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每年近1500万笔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核单证。由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收支占到经常项目收支总量的96%,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经常项目交易都享受到了简政放权带来的改革红利。
从资本项目管理来看,外汇局加快构建以登记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取消了直接投资、外债以及跨境担保等项下不必要的行政许可项目,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约5万次行政审批。资本项下行政许可项目从2009年的59个子项减至20个子项,降幅近70%。这些简政放权举措,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了实惠,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每年可减少企业到外汇局购付汇审批约5000次,企业单笔平均收、付汇时间分别缩短70%和85%,投入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每年可为企业节省人工、交通等费用近48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改革后,企业办理业务的时间由原先20分钟以上缩短为5分钟。
直接投资简政放权措施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平均耗时较改革前分别减少16.7%和66.7%。取消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转贷款相关审批后,扩大了企业跨境投融资自主权,有利于企业合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有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大规模清理法规文件方面,外汇局以向市场主体提供简洁透明的市场规则为原则。繁琐复杂的法规文件容易导致市场主体看不懂、学不会、做不了,是影响市场主体创业发展的另一道“玻璃门”。为此,近年来,外汇局以削减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为契机,加快总局和分局、各个条线管理法规的清理和整合。例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共废止123个规范性文件,最终形成以一个指引、一个细则和一个规程为架构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体系。近年来,外汇局总局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超过700件,削减幅度超过六成;分局宣布失效或废止规范性文件2万余件,仅保留180余件。
此外,外汇局还在以下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开拓新的改革局面。一是高度重视监测分析,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创新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引入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三是探索主体监管方法,促进市场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四是以“无罪假设”和“负面清单”引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易纲表示,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仍要以“五个转变”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转变,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转变,人员素质、技能深刻转变。在此过程中,练好外汇管理的“看家本领”。做好统计监测,建设强大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提升分析能力,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外汇检查各条线整合协同互通立体作战;完善预警系统阈值及启动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涉外经济安全。
Ⅶ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应该去皇姑区行政审批大厅还是去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首先应该去外经委登记备案,然后再去工商局变更营业范围,其次是海关,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税务局,检验检疫局,等等。
Ⅷ 县行政审批局和统计局哪个好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去哪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队不是派出机构,所以应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Ⅸ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审批吗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根据法人变更条件确定外资企业变更同样需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4、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投合同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国内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申报条件: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原件);
2、变更法人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决定文件(原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定文件(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履历。
(备注:非中文材料需翻译,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译者签名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至原审批机关备案;
2、申请人持备案材料至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其一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千八百的就可以搞定了;其二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 一个是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再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如果是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如果是差额转,费用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十。注册资金比较大的企业,需要变更法人,一定要慎重!
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的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版连、青岛、厦门、权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