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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9 17:49:40

『壹』 我国现行汇率制度是什么如何完善

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解析:
① 所谓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人民币汇率制度主要是依据国内外汇市场和国际外汇市场的供求变化情况而定。
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企业在银行的结售汇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抛补头寸,形成外汇供求。
② 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
③ 所谓有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汇率实行宏观监控,必要时运用外汇干预政策,使市场汇率稳定在合理水平上。
④ 所谓浮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市场汇率是浮动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挂牌的汇率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波动。
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特点:
1. 对经常账户项目下的贸易以及非贸易收支实行结售汇制;对部分单方面转移支付项目和所有资本账户用汇实行审批制。
2. 建立统一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银行授权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外汇交易,然后中央银行会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干预。
3. 实行会员制交易主体。会员可以进行自营和代理买卖。
4. 对非中央银行会员核定其周转外汇头寸限额。
5. 交易中心对外汇的每日汇价浮动范围进行限制。
6. 交易日结束时,会形成一个市场加权平均汇率。经中央银行公布后,就是下一个交易日的基准汇率。在外汇折算上,2005 年7 月21日以前是以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为基础形成。2005 年7 月21日以后是参考一篮子货币形成。
7. 中央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会员之一,在上海交易总部可以随时参与外汇交易,没有最高持汇额度限制。
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
在借鉴我国以往汇率制度改革的经验以及遵循汇率制度自身演变逻辑的基础上,人民币汇率制度在进一步改革过程中还必须坚持以下几个要求。
首先,根据以往的经验,政府主导的强制“渐进性”的制度变迁是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因此,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渐进性原则。
其次,鉴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初始的改革步骤会对以后的改革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过渡中的初始步骤和后续措施必须保持与最终目标的相对一致性。
最后,为了使退出盯住汇率的成本最低,退出时机的选择也很重要。为了能够充分发挥汇率制度的作用,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金融和贸易环境,我国仍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进一步改革。
1. 加强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等基础建设,逐步放宽目前参与外汇交易的银行必须经中央银行严格审批的限制,改变外汇交易主体构成单一的局面。逐步放宽行业限制,规范入市条件,使得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按照入市条件逐步审批入市。当然,随着企业制度的健全,也可以考虑让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进入外汇市场。另外需要培养外汇交易经理人。现有外汇指定银行周转额度较低,外汇指定银行灵活运用外汇资产余地也较小,不便于内资银行参与金融业务的竞争。应逐步取消外汇周转额度最低比例,用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取代额度管理方式。
2. 制定合理的汇率波动区间,增加人民币汇率灵活性。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如实际有效汇率、月度交易余额、季度国际收支余额的变化、国际储备的充足性与变化趋势和人民币利率水平等。针对汇率波动区间不足的现状,应适度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并分步骤实施。
3. 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当前汇率运行除受央行的汇率政策影响外,还受制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因此,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除了改进央行汇率调控手段,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汇率的形成机制:
(1)改进央行的市场调控方式。主要是要改变央行过去过于频繁干预外汇市场的模式,确定央行需要盯住合理的人民币汇率目标波动区域,建立一套标准的干预模式,给市场一个比较明确的干预信号,降低干预成本。
(2)增加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让更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外汇的买卖,避免大的机构集中性的交易垄断市场价格,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
(3)推广大额代理交易。为增加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和活跃外汇市场,可逐步推广银行代理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交易。但在具体操作上,要保证银行在代理企业办理外汇交易时,严格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有关交易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4)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为企业和银行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目前中国外汇市场交易币种单一,与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区别较大。为更好地发挥外汇市场的服务作用,应逐步建立银行间外汇拆借市场,增加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增加外币期货和外币期权等交易形式。
(5)建立商业银行做市商制度。改革目前银行间市场撮合交易的外汇买卖方式,使商业银行从目前的交易中介变为做市商,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映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强化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

『贰』 外汇管理制度的收付汇具体规定有那些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1996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 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目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 下列情况未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
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
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
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
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
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 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六、银行保存正本售付汇单证的期限为两年。
七、遇有下列情况,银行不得办理售付汇。
1.各种单证不符;
2.单证为非有效单证;
3.单证不齐全、模糊不清或者经涂改;
4.购付汇金额超过报关单或有效凭证金额。
第七条 购汇只能在购汇单位注册所在地银行办理;特殊情况需异地购汇的,需经购汇单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异地购汇时,应当将核准件抄送购泯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需事先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一、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
二、单笔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
三、远期收汇超过365天。
第九条 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口项下预付货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到岸价格)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银行可以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的进口预付货款,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二、出口项下支付未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规定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银行可凭合同、佣金协议直接办理售付汇。对于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银行需凭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办理。
第十条 建立银行内部监管制度
一、各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并按照审售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制定本行系统的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实行;各银行分支行制定的操作规程需经其上级行批准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二、银行应当建立对所属分支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分支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遇有下列情况,银行应当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一、国内单位结、售汇金额突然增大,结、售汇频率加快或者结、售汇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水平。
二、购汇单位使用巨额人民币现钞购汇。
三、购汇单位月累计提取现钞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四、购汇单位在规定比例内频繁预付货款和支付大额佣金。
五、银行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叁』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肆』 中国银行外币汇款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客户还可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 。

需要注意:

1、个人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规定的证明材料。

2、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个别小币种兑换、在线预约等产品与服务仅在部分分行办理,具体请以各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信息为准。

(4)银行外汇制度扩展阅读:

跨境汇款的方式

1、现金

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

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的,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5、信用卡

国内各大银行都推出了国际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币和特定的外币账户,或者是专门的单外币账户,都可以在国外使用,有的银行还专门推出了留学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够提供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

因此,如需携带较多外币资金,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外币存入信用卡。不过信用卡的申请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应提前申请。

『伍』 银行外汇知识

如果是国外汇款,那么,按银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如果是拿着现钞(现金)去兑换,那么,要用现钞买入价。
现钞和现汇有一个差价。区别上面已经叙述过了,不再赘述。

『陆』 银行的外汇管制

境内个人一年的额度是等值五万美元,在哪里都一样的。五万额度可以一次换掉,也可以分次换.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你们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你们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链接:
http://hi..com/spily/blog/item/ab5334cad17c1240f31fe73b.html
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
对于先出口再收汇的一般贸易货款结汇不需申请额度,结汇额度银行会直接在你们的海关IC上的已报关金额中进行扣除。

『柒』 我国当前的汇率制度是什么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本次汇率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汇率调控的方式。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这里的"一篮子货币",是指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篮子内的货币构成,将综合考虑在我国对外贸易、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货币不等于盯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将有利于增加汇率弹性,抑制单边投机,维护多边汇.
二是中间价的确定和日浮动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现阶段,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3%的幅度内浮动率稳定。
三是起始汇率的调整。2005年7月21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这是一次性地小幅升值2%,并不是指人民币汇率第一步调整2%,事后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因为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币汇率水平在数量上的增减。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根据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

『捌』 中国国际收支采用的汇率制度

1994年以前,我国先后经历了固定汇率制度和双轨汇率制度。1994年汇率并轨以后,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场汇率。中央银行设定一定的汇率浮动范围,并通过调控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玖』 对于银行方面关于外汇交易是怎么个规定的

简单点说吧,个人换汇不能超过5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特殊需要的要申请。中内国禁止外汇买卖容,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外汇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在国内银行开设的特殊的外汇买卖保值业务,国内存在手续费和点差,点差表现是与汇率的差价大约在0.0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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