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行为包括: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
(2)擅自经外币作质押;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境内机构有上述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于申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抛售,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外汇罪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四)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
❷ 私自买卖外汇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 外汇版交易。对于申权购的外汇如果暂时不用,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 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 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 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下买卖外汇违法。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❸ 个人收外汇超过限额,多的已汇入款如何处理
若是招商复银行一卡通,如境制外汇入款项符合外管局规定,招行接收无明确金额限制,但是需要注意几点:
【境内人士】
1、单笔接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需通过网银或开户行柜台办理申报手续,申报审核通过即可入账。
2、单笔接收超过等值5万美元,建议接收前联系开户行咨询确认能否入账。
3、款项入账后如需兑换成人民币,每人每年有等值5万美元结汇额度。
【境外人士】
1、单笔接收超过等值50万美元,建议接收前联系开户行咨询确认能否入账。
2、款项入账后如需兑换成人民币,每人每年有等值5万美元结汇额度。
❹ 出口多收汇了怎么办
客人的定金是直接打到公司的公帐上吗?委托外贸公司走货的话,收汇应该也是他们收的吧,出口核销也是他们收的吧。06年的事了,海关外汇管理局国税都没找你们?早罚款了吧。
出口180天以内收妥外汇;180天以上远期收汇,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备案。
收汇后30天内进行网上核销并上传电子数据,打印核销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凭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和核销信息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外汇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出口逾期未核销情况进行清理、催核。企业到外汇局领取催核通知书、对帐单,核对其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外汇局对逾期未核销业务进行检查处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你这种情况,还真不好弄,一部分又在自己公帐上,另一部分又在外贸公司,核销单报关单估计都没有。我想当然点,挪其他订单冲掉这点定金,把这定金当做其他单的定金,订单完成后,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按照正常核销要求提交的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或者咨询下外汇局,能不能差额核销,真麻烦。。。你要是解决了,要告诉我们怎么解决的,让我们学习学习一下。
❺ 出口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外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无期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❻ 非法外汇交易的处罚
具体处罚适用范围: 级别适用条件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以下,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以下。不予处罚2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20万美元以下,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或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条件之一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3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5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❼ 非法买卖外汇和人民币1200万怎么处罚
没收全部财产并处于有期徒刑。
❽ 外汇局惩治不法行为罚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仅仅20余日,外汇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汇违规案例。
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银行、企业、个人。其中银行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企业违规集中于2类行为:逃汇和非法结汇;个人违规集中于3类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和分拆逃汇。这21起案例被处以罚没款合计高达5441.39万元人民币。
短时间内再度公布违规案例,也显示出外汇局对于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外汇局表示,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
在企业、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过程中,银行对于交易是否具有真实性本应把守第一道关口,起到“看门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银行案例中,却有7起均源于银行未按规定进行尽职审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根据外汇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汇局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354件,罚没款3.45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其中,查处金融机构违规案-件455件,企业违规案-件340件,个人违规案-件559件。
必须严厉惩罚。
消息来自央广网。
❾ 非法持有超额外汇,被罚款200W是什么概念
非法持有超额外汇,不会被罚款的。现在有很多人都持有超额外汇。
❿ 为何倒卖外汇是违法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多收外汇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