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老公在贵金属投资公司上班,他是主管也是打工的,公司被抓,都拘留一个月了,会判刑吗
你好,我老公和你家情况差不多,你们家现在什么情况?出来了吗?都解决完了吗,我超级着急现在,拜托
Ⅱ 如何判断贵金属交易是否构成犯罪
黑平台只是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
Ⅲ 贵金属公司被抓员工会判刑
建议在当地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以便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Ⅳ 绍兴市中级法院宣判贵金属诈骗案判多少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版干问题的权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Ⅳ 买卖黄金如何定罪
黄金在国内是合法销售的,在国内购买黄金不算违法。
除非是非法得来的,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就要看涉案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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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做黄金贵金属递延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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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销脏怎么定罪
销赃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诈骗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Ⅶ 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是否违法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Ⅷ 投资者状告贵金属交易平台属于什么案件
能说说具体情况吗?哪个平台?欢迎爆料
Ⅸ 贵金属公司涉嫌诈骗一百多万,员工怎么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诈骗总金额定罪论处。判轻判重,则是要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一、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法条与司法解释。
1、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司法解释。
(2011年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996年司法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3、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