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已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嗎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❷ 保險﹑銀行﹑證券這三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系
保險﹑銀行﹑證券這三者之間是都屬於金融,都是金融工具的關系。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保險 屬於契約經濟關系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2)中資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擴展閱讀: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
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
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❸ 商業銀行、建行、郵政分這么多種類有什麼區別嗎
我國目前存在的銀行種類及其在監管上的區別
透視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大體有如下的機構劃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就是銀行,而銀行又有著各種不同的分類形式。各個種類銀行在權利能力、資金注入條件及方式、注冊資本、設立程序、管理層等方面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本文試就目前國內存在的各類銀行在監管層面的區別作一詳細劃分。在區分其監管規范之前,讓我們先來釐清本文的各類主體,即各類銀行之間的關系:
首先,根據2001年國務院《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1)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即所謂的外資獨資銀行;(2)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3)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即合資銀行。總體而言,我國外資銀行的形式包括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和代表處等,在金融統計時,外資獨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往往合稱營業性外資銀行,代表處則被單列為非營業性外資銀行,而後者在本文中不作討論。
其次,根據銀監會2003年12月8日發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因此,外資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銀行持股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中資銀行按外資銀行類型中的中外合資銀行監管;外資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銀行持股得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中資銀行按中資商業銀行監管。當然,在具體的監管規范上會有所區別,下文詳述。
最後,此處中資銀行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商業銀行。
一、 我國對各類銀行市場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區別
1、注冊資本金與總資產要求
在注冊資本金上,《管理條例》第五條要求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與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外國銀行分行應由其總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無償撥給不少於價值1億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在總資產方面,《管理條例》要求,若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其申請者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100億美元;若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其申請者在提出准入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上述規定特別是對申請准入者資產實力的要求是不同於中資銀行的設立標准①的,這反映了中國對外資銀行審慎的監管態度。為了確保引進高質量的外國資本,保證本國銀行業的穩定和本國存款人的資金安全,對外資銀行設定較高的總資產和注冊資本金標准,可以達到甄別取捨的作用,即吸納資力雄厚、規模較大的跨國銀行進入中國,而將資力較弱、規模較小的跨國銀行排斥在外。
2、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
《管理條例》第六、七、八條規定了外資銀行的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要求: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應同意其申請,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設立合資銀行,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應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針對我國目前市場准入形式中外國銀行分行居多的特點,母國監管的履行要求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東道國對境內分行的監管僅能保證該國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國對總行的監管程度則直接關繫到其全球分行系統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國監管當局在考慮是否讓外資銀行准入時,將母國對外國銀行的監管狀況作為一個重要的准入條件。
3、適格管理層要求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在第四章《任職資格管理》中明確地提出了對外資銀行准入的適格管理層要求。
《實施細則》授權監管機構對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包括正反兩方面的具體要求。正面條件包括:(1) 熟悉並遵守中國金融監管法律法規;(2) 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3) 無不良記錄。反面條件則指不得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1) 有犯罪記錄的;(2) 因違法而受到重大處罰的;(3) 對所任職的金融機構、企業、公司的破產、重大違規、被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或營業執照,負有主要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且未滿五年的;(4) 過去五年內因重大工作失誤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綜觀上述規定,我國監管當局對外資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較中資商業銀行高管任職資格②可謂處心積慮,這可以從制度上保障管理層的公平有效運作,優化銀行內控制制度,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保證符合安全穩健經營標準的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
4、代表處前置要求
《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設立合資銀行的外國合資者,必須在中國境內已經設有代表機構。筆者認為,代表處前置要求不僅僅是一項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遠的實際用意。首先,代表處前置要求有助於中國監管機關了解申請者的資信和財務狀況,增強對准入申請實質審查的科學性和准確性;其次,要求外資銀行在准入前設立代表處,可以使外資銀行對陌生的中國市場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後應對風險的充分准備,從而加快外資銀行適應中國市場的進度,減少經營風險,實現外資銀行的安全穩健經營;最後,在外資銀行大量申請准入的情況下,對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者規定必須已設有代表機構兩年以上,實際上是創設一種變相的"緩沖期",以減小同一時段跨國銀行大舉進入對我國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沖擊,同時也為民族銀行業的發展贏得寶貴的喘息之機。
5、其它審慎性條件
在2002年《實施細則》中規定了交由監管機構個案審查的其它審慎性條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2) 具有穩健的風險管理體系;(3) 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5) 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6) 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這些條件從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強化了對外資銀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國監管當局在審核外資銀行准入申請時擁有更大的主動權和靈活性。
二、 我國各類銀行業務准入(權利能力)方面的區別
我國現有的銀行市場准入法制明顯區分為中資銀行准入和外資銀行准入兩塊,這是我國長期以來奉行金融業適度開放政策的結果。《商業銀行法》及其附屬規章所確定的准入規則原則上不適用於外資銀行,外資銀行的市場准入適用規定更為詳盡的規定在《管理條例》、《管理辦法》及其附屬規章中,如此在現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中,形成內外有別的兩套准入規則。
比較2002年《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關於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商業銀行法》第三條關於中資銀行業務范圍②的規定,我們發現:按照書面文義,外資銀行除不能發行金融債券,不能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外,似乎在業務准入領域上與內資銀行並無二致。而實踐中,外資銀行在業務領域上較之內資銀行仍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
1、根據加入WTO的有關協議,我國將在五年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外幣業務、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業務范圍限制。
首先,盡管我國承諾在從2002年開始每年開放四個城市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到2007年完全放開,但是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依然受到各種限制。根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1)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三年以上;(2)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3)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外還在《實施細則》中對外資銀行開展人民幣業務做出了具體限制①。
其次,在設立分支機構方面,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前次批准設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提出。在分支機構較少的情況下,外資銀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能力受到影響。缺乏穩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將使外資銀行在與中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外資銀行只有通過同業借款來獲得人民幣資金。而同業借款的成本遠高於儲蓄存款成本,將壓縮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利潤空間。
此外,一些審慎性監管規定也限制了外資銀行的權利能力。比如,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外資銀行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面人民幣業務要求具有6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外幣的運營資金,並要求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遵守8%的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這樣規定有助於保護國內儲蓄者的權益,但同時也提高了外資銀行的經營成本。
2、對於外資銀行業務准入的監管審核機制,《管理條例》僅規定了審批制一種,意即未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批,外資銀行不得從事《管理條例》規定的任何一種銀行業務。
從銀行業務的發展態勢看,銀行間業務的競爭日趨激烈,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下要求銀行對其每項業務創新均申請審批不僅會貽誤商機,而且可能導致銀行在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因此,單一的審批制業務准入模式已經不能適應銀行業競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對於外資銀行而言,引入業務備案機制更具現實意義,區分不同的業務種類,適用不同的准入審核機制,不僅可以提高業務准入審核效率,鼓勵外資銀行的業務創新,而且將外資銀行大量事實存在的未經審批的業務創新活動納入法制軌道,對規範金融市場,提高金融市場的活躍程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3、關於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從所得稅看,中外資金融機構分別適用兩套所得稅制,外資金融機構享受了超國民待遇。根據有關資料,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按照目前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率優惠政策,設立在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從注冊之日起5年免稅;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其經營業務所得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從獲利年度起,享受"一免兩減半"的所得稅優惠。而中資金融機構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率。
第二,稅基優惠政策。外資銀行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據實列支,全部在稅前扣除,中資銀行只能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准,在稅前列支部分工資支出;外資銀行的公益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列支,中資銀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只能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固定資產折舊方面,中資銀行折舊殘值規定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銀行折舊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等等。
第三、從流轉稅看,按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表面上看,內外資銀行的政策是一致的,對一般性貸款按利息收入全額征稅,對外匯轉貸款按利差征稅。但實際上,由於內資與外資銀行的收入結構存在明顯差異,內資銀行的收入主要來自於存款利息,中間業務收入只佔5%;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要佔全部收入的50%,而且大多是外匯貸款,因此,中資銀行的營業稅負擔要遠高於外資銀行。
三、 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並購)准入問題
外資銀行以並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既可以規避既有的外資銀行新設機構審批機制,繞過上述業務限制,又可以充分利用中資銀行的網點和資源,進行業務拓展,分享中國銀行業發展的豐厚收益,這是外資並購國內銀行蔚為風潮的原因。
我國《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超過20%、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合計不超過25%、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中資上市銀行,仍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實施監督管理。而將單個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被投資中資銀行、多個外資金融機構合計持有股權比例達到或超過25%的被投資非上市中資銀行,將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督管理。
這對監管者而言,就提出了一個嶄新的課題,因為並購進入方式相對於傳統的"商業存在"進入方式,有著本質的區別,不可能簡單地套用現行關於合資銀行設立的法律加以規范,即上述按照中外合資銀行實施監管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股的中資銀行,其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區別於外資銀行和純粹的中外合資銀行。①
1、 投資形式與投資者總資產要求
根據《管理辦法》,按合資銀行監管的外資參股的中資銀行中,外資入股應首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且應基於誠實信用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投資形式為貨幣出資。
在總資產方面,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2、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只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該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銀行投資入股即可①,不必如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般需要雙重許可與母國監管等方面的要求。
3、參股中資銀行的外資金融機構有資信及經營方面的要求,而外資銀行、外資行分行和合資銀行則無此方面規定。前者要求(1)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3)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4、現行的關於合資銀行申請者的從業年限和代表處前置要求不適用於銀行並購的並購方,因為並購進入注重的是並購方的資金優勢和資質信譽,與並購方是否有在華從業經驗及是否在華設立代表處並無直接關聯。
5、外資參股銀行和合資銀行在對存款人的風險承擔機制上存在主體缺位的問題,這一點不同於外國銀行分行和中資商業銀行。
在我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資格,由其母行承擔債務風險,因此我國居民存放於外國銀行分行的存款能夠以母行所有資產作為清償保證。中資商業銀行多數由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一旦出現清償,由政府負責清償存款人的債務,即由國家承擔無限責任。
❹ 香港中資金融機構的招聘
如果在香港就職, 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向這些機構投履歷
很多在內地行做的分析員也不一專定要懂得說廣東話, 尤其屬現在不管銀行, 投行或券商, 所面對的客戶佔了很大部份都是內地客, 當然懂得說廣東話也會有方便之處, 內地券商的分析報告也是以中文撰寫的.
❺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5)中資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❻ 在美國中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知道的告訴下么么噠
您好,國際注冊高級金融分析師張錦,筆名:暮色天,為您服務。
根據回紐約聯邦儲備答銀行,外資銀行機構持有資產佔全美商業銀行的約四分之一。
在紐約設有分支機構或者代表處的中資銀行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
根據1991年外國銀行監管加強法,美聯儲必須每年對外資銀行分支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風險管理、運營控制、合規以及資產質量等。
這不易取得的分支機構資格允許外資銀行經營批發銀行業務,比如進行信用證延期服務和利用商業存款、貿易等項目融資。
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採納。如有疑問,歡迎聯系本人扣扣咨詢。
❼ 中資金融機構是什麼
中資金復融機構制是指中國出資成立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❽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一) 投資入股來中資商業銀行源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二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 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❾ 中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的關系各自在市場上的表現
外資金融機構注重的是高端客戶群
中資為佔有市場羅卜白菜都收
❿ 中國何時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