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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評價辦法

發布時間:2023-01-16 04:26:06

A. 金融部門評估規劃的評估方法

金融穩健指標分析、壓力測試以及國際標准與准則評估是FSAP的主要評估方法。
金融穩健指標是IMF為監測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穩健程度,以及金融機構客戶的穩健程度而編制的一系列指標,用來分析和評價金融體系的實力和脆弱性。通過分析FSIs,可以評估金融部門面對沖擊時的脆弱程度,分析金融部門在受到沖擊後可能對宏觀經濟層面造成的影響。金融穩健指標包括核心指標和鼓勵指標兩類。核心指標只涵蓋銀行業,借鑒了「駱駝評級(CAMEL)」的框架,包括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盈利能力、流動性和對市場風險的敏感性五個方面共12項具體指標。鼓勵指標包括存款機構、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公司部門、市場流動性、住戶部門和房地產市場等方面共27項具體指標。
壓力測試旨在分析宏觀經濟變數的變動對金融體系穩健性可能產生的影響,評估因宏觀經濟金融聯系而產生的風險和脆弱性。壓力測試可用於單個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風險因素主要包括利率、匯率、信貸、流動性以及資產價格等,研究方法包括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和傳染性分析(contagion analysis)等。
國際標准與准則評估旨在從宏觀經濟政策的穩健性和透明度、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影響、金融基礎設施(包括公司治理、會計和審計標准等)的有效性等方面評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其評估結果體現為《標准與准則遵守情況報告》(Reports on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ROSCs)。FSB確認了12項國際標准與准則,FSAP評估下的標准與准則評估涵蓋其中的9項,它們是《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為准則》、《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反洗錢與打擊恐怖主義融資40+9條建議》、《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和方法》、《公司治理原則》、《國際會計標准》、《國際審計標准》。

B.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是為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於2021年9月10日印發實施。
【拓展資料】:
1、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最初使用「商業銀行」這個概念,是因為這類銀行在發展初期,只承做「商業」短期放貸業務。放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放款對象一般為商人和進出口貿易商。
2、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評級體系是指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其他渠道獲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對該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資產質量、經營管理狀況、盈利能力、流動性及市場風險敏感性等方面進行客觀定量分析及定性判斷,在此基礎上對該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的方法和過程。
3、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綜合評級結果共分為6級,其結果將作為監管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和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的基本依據。對於評級結果為5級和6級的高風險商業銀行,銀監會將給予持續的監管關注,限制其高風險的經營行為,要求其改善經營狀況,必要時可採取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安排重組或實施接管甚至予以關閉等監管措施。

C.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保證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中資金融機構。第三條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進行。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直接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第四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系指依據設定的指標評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和外匯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匯業務的總體狀況,並以相應的級別來表示。
依據經營狀況的好壞設定的級別及級別的定義如下:
A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
B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較好;
C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一般;
D1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
D2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較大問題;
D3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嚴重問題。第五條評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級別,考核以下內容:
(一)外匯資產質量;
(二)外匯資產的安全性;
(三)外匯資產的流動性;
(四)外匯資產的收益性;
(五)執行外匯業務管理的政策法規情況。第六條考評機關將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方法》(見附件)對上條所述內容進行考核評分,並據此評定金融機構的等級。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對銀行分支行外匯業務考評時,以外匯營運資金作為資本來計算銀行分支行的資本比率和資本盈利率。第七條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每兩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對前一年度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對某一金融機構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或上次考評級別情況,可對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考評級別高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免評。第九條考評機關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時,提前一個月通知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考評所需的有關資料。考評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評。被考評金融機構須按考評機關的要求,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並為考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考評結束後,由考評機關將考評結論通知被考評金融機構及其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一條被考核機構對考評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考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考評機關申述理由。考評機關在一個月內重新作出考評結論。第十二條被考評金融機構不按要求向考評機關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面、不真實,致使考評工作無法進行,考評機關可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的處理。第十三條考評機關不對外公布考評結論,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門提供考評結論。被考評金融機構未經考評機關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單位提供考評結論。第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須在考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考評結論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考評結論須包括對被考評對象的評定分數、級別及對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的考評對象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D. 請問衡量金融機構風險程度的指標有哪些(這些指標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你主要看看巴塞爾協議吧,這個是國內控制風險的藍本。

1、巴塞爾委員會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74年底,其秘書處設在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簡稱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目前已成為事實上的銀行監管的國際標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有四部分內容:
一是確定了資本的構成,即銀行的資本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大類,且附屬資本規模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二是根據資產信用風險的大小,將資產分為0、20%、 50%和l00%四個風險檔次。
三是通過設定一些轉換系數,將表外授信業務也納入資本監管。
四是規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總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初衷,資本要求與風險管理緊密相聯。新資本協議作為一個完整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組成:
一是最低資本要求;二是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三是銀行業必須滿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這三點也通常概括為最低資本要求、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組成部分是第一點,即最低資本要求,其他兩項是對第一支柱的輔助和支持。資本充足率仍將是國際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角色。新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資本金的重要地位,稱為第一支柱。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壓倒一切的目標是促進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健",而充足的資本水平被認為是服務於這一目標的中心因素。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此增加了兩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銀行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運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決定自己對資本的需求。但這一定要在嚴格的監管之下進行。另外,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統一的方案,即"標准化方案",建議各銀行借用外部評級機構特別是專業評級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評級,根據評級決定銀行面臨的風險有多大,並為此准備多少的風險准備金。一些企業在貸款時,由於沒有經過擔保和抵押,在發生財務危機時會在還款方面發生困難。通過評級銀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風險,事先預備相應的准備金。
第二個支柱即加大對銀行監管的力度,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監管約束第一次被納入資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則是要求監管機構應該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保持高於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嚴格的控制,確保銀行有嚴格的內部體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資本需求。銀行應參照其承擔風險的大小,建立起關於資本充足整體狀況的內部評價機制,並制定維持資本充足水平的戰略;同時監管者有責任為銀行提供每個單獨項目的監管。
第三支柱是市場對銀行業的約束,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一次引入了市場約束機制,讓市場力量來促使銀行穩健、高效地經營以及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裡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於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保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場的獎懲機制有利於促使銀行更有效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要求市場對金融體系的安全進行監管,也就是要求銀行提供及時、可靠、全面、准確的信息,以便市場參與者據此作出判斷。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及時公開披露包括資本結構、風險敞口、資本充足比率、對資本的內部評價機制以及風險管理戰略等在內的信息。

3、我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正式啟動了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工程。按照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水平和外部環境,短期內我國銀行業尚不具備全面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條件。因此,中國銀監會確立了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的原則。國內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業務復雜性、風險管理水平、國際化程度等方面差異很大,因此,對不同銀行應區別對待,不要求所有銀行都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國銀監會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應自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准可暫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於2013年底。這些銀行因此也稱為新資本協議銀行。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願申請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2)分層推進的原則。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體系、風險計量模型、風險管理的組織框架流程開發建設等方面進展不一。因此,中國銀監會允許各家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時間先後有別,以便商業銀行在滿足各項要求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3)分步達標的原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資本計量方法規定了許多條件,涉及資產分類、風險計量、風險管理組織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許多方面,全面達標是一個漸進和長期的過程。商業銀行必須結合本行實際,全面規劃,分階段、有重點、有序推進、逐步達標。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類風險中,國內大型銀行應先開發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的計量模型;就信用風險而言,現階段應以信貸業務(包括公司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為重點推進內部評級體系建設。

4、具體風險,書本上一般都會說主要有: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你如果有時間可以去銀監會網站規章中看看,有沒有你想說明的風險,它是按照機構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

E.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目前已落地,投入使用。
1、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落地:
(1)監管再出重拳 「打分評級」護航金融消費:維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管部門再度「重拳」出擊。為進一步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日前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通過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體系,並將最終評價結果納入考核范圍,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體系。
(2)開啟評級制度打擊亂象:銀保監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監督檢查」為消保監管評價還有減分項目,據悉,監管部門根據消保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3)信用卡、個貸及理財成投訴熱點: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金融監管部門愈發關注的領域,今年來已有多家金融機構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被銀保監會消保局「點名」批評。
2、整體來看,銀行業涉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較多的領域集中在信用卡、個人貸款與理財三方面。銀保監會日前公布的2021年一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顯示,今年一季度內,監管部門接收並轉送銀行機構消費投訴共計78414件,環比增長2.9%。而前述三項業務合計占投訴總量85.9%。其中信用卡業務的投訴量雖環比減少5.2%,但佔比仍超50%。

F. 在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中以下哪一項是調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和等級、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評價結果及運用、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則。《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等。評價內容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和「監督檢查」6項要素以及24個指標。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總結了過去幾年銀保監會消保監管實踐和制度要求,構建了標准統一、兼顧特色、動態調整的消保監管評價體系。針對消保領域新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消保亂象,強化了銀行保險機構對互聯網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責任,強化消保審查、前移風控關口,防止產品「帶病」上市。借鑒新時代「楓橋經驗」,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和參與糾紛多元化解,並將落實情況納入評價內容。
拓展資料: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銀保監發〔2021〕24號
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督促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以下簡稱消保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 消保監管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
第四條 消保監管評價是銀行業保險業行為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體現行為監管的特點和要求,兼顧機構體制機制建設和具體操作執行,將定性和定量評價有機結合,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第二章 評價要素和等級
第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一)體制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等情況。該要素權重為10%。
(二)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考核、內部審計等。該要素權重為25%。
(三)操作與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該要素權重為30%。
(四)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教育宣傳總體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等。該要素權重為10%。
(五)糾紛化解。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該要素權重為25%。
(六)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督查、復議訴訟情況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調減,幅度不超過總權重的25%。
第六條 消保監管評價各要素下設若干評價指標。銀保監會根據行為監管特點,立足行業發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際,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消保監管評價計分包括:指標得分、要素得分和總體得分。
(一)指標得分。針對每一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評價指標評分。在指標得分區間內,根據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得分。
(二)要素得分。每一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評價指標得分之和。
(三)總體得分。評價總體得分為5項基本要素得分和1項調減要素得分加總之和。
第八條 消保監管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最小計分單位為0.1分。根據最終總體得分,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數字越大表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消保監管評價總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二級A,80分(含)至85分為二級B,75分(含)至80分為二級C;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三級A,65分(含)至70分為三級B,60分(含)至65分為三級C;60分以下為四級。
第三章 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九條 消保監管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評價年度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年度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於評價期間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銀保監會負責組織、督導全國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工作,並對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法人機構開展評價。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對轄內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並將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和同類機構排名報送相關法人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 消保監管評價流程包括:方案制定、機構自評、評價實施、檔案歸集。
第十三條 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工作重點、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制定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明確當年消保監管評價具體指標、評分細則和具體時間安排等內容。
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原則上於評價年度結束前發布。
第十四條 機構自評。根據銀保監會年度消保監管評價方案,銀行保險機構就5項基本要素開展自評,全面客觀評價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整體效果,將自評結果和每項評價指標自評所依據的證明材料報送相關監管機構。
第十五條 評價實施。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全面收集信息,客觀分析評價,參考自評情況,形成評價結果。
(一)收集信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保監管評價應收集的信息包括:日常監管過程中掌握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信息,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舉報、復議、訴訟、案件以及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等信息,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自評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行業組織等相關機構關於行業服務質量的評測情況,消保監管評價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綜合分析。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結合所掌握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全面、客觀分析,對每項評價要素和指標做出綜合評估,形成評價結果。必要時,可以通過現場調查、抽查、監管會談等方式進行核查。
(三)確定結果。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綜合銀行保險機構法人及各一級分支機構的評價結果,將一級分支機構平均得分和法人評價得分按40%和60%進行加權平均,得出銀行保險機構的總體得分。
銀行保險機構自評得分嚴重偏離5項基本要素監管評價得分的,將視當年同類機構平均偏離情況扣減總體得分。
(四)結果通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適時總結轄內銀行業保險業消保監管評價總體情況,在行業內通報,並可通過會談、監管會議、監管通報等形式向被評機構通報評價結果。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為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將評價結果對外披露。
第十六條 檔案歸集。消保監管評價結束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對評價過程中生成的重要信息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將其作為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政策與工作規劃的重要依據,以及配置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的重要參考,深入分析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評價結果。
(一)評價結果為一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健全,各項工作機制運行順暢,能夠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
(二)評價結果為二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中等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比較合理,各項工作機制基本能夠保障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和要求,但工作存在一定不足,需予以改進。
(三)評價結果為三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偏下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較大問題,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和要求落實不到位,需要及時採取措施提高體制機制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
(四)評價結果為四級,表明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行業內處於落後水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架構建設和各項工作機制運行存在嚴重問題,難以保障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屢次發生,必須立即全面檢視問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評價結果通報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針對自身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研究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方案。
評價結果為三級和四級的機構,應於收到評價結果後盡快形成整改計劃,並於90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交整改情況進展報告。對於短期內難以完成的整改工作,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台賬,有序推進。
第二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評價結果為一級的機構,應指導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二)對評價結果為二級的機構,應關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薄弱環節,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範操作風險。
(三)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二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視情形依法採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
(四)對評價結果為四級的機構,除可採取對三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對於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對於評價結果為三級及以下或在同類機構中排名持續下降的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增加現場檢查頻率,並要求機構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在其綜合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
第五章 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牽頭開展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包括:
(一)組織實施消保監管評價具體工作;
(二)對下轄派出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整理消保監管評價檔案,做好歸檔工作;
(四)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五)其他有關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其他相關部門就消保監管評價工作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建議,並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委員會,對本級派出機構的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通過會議或傳簽的形式確定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消保監管評價所需數據以及相關材料。
銀行保險機構提交虛假材料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根據具體情節和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消保監管評價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監管評價信息系統,依託系統集中統一開展數據收集、指標統計、數據分析、結果運用等工作,增強規范性和准確性。
第二十六條 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將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消保監管評價結果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評價信息和資料知悉范圍,做好消保監管評價信息和資料保密工作。參與消保監管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價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敏感信息和個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評價工作結束後,發現銀行保險機構在評價期間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視情形對評價結果進行調級調檔,並將調整情況逐級報送上級監管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消保監管評價對象不包含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省聯社、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政策性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三十條 不開展個人業務或者個人業務佔比較小的外資法人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等可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一條 截至評價年度末,開業不滿2個會計年度的銀行保險機構不作為消保監管評價對象。
第三十二條 對於農村中小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僅對法人機構開展評價,並自行確定機構覆蓋范圍。原則上應5年全覆蓋,每年覆蓋率不低於20%。
第三十三條 信用卡中心等持牌專營機構參照一級分支機構進行消保監管評價。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14〕37號)、《關於印發<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5〕75號)同時廢止。

G. 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規范董事履職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履職評價是指商業銀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董事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的商業銀行董事。第三條董事履職評價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董事履職評價制度,按照規定開展評價工作。第五條商業銀行監事會對董事履職評價工作負最終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第二章評價內容第六條董事對商業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利益,推動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第七條董事應當具備履職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基本素質,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第八條董事應當保守商業銀行秘密,不得在履職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謀取私利,不得為股東利益損害商業銀行利益。第九條董事應當如實告知商業銀行本職、兼職情況,並保證所任職務與其在商業銀行的任職不存在利益沖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金融機構兼任董事。第十條董事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如實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關聯關系情況,並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告上述事項的變動情況。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業務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及時告知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迴避義務。第十一條董事任職前應當書面簽署盡職承諾,任職期間應當恪守承諾,勤勉履職。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董事在商業銀行的工作時間規定最低要求。

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每年在商業銀行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第十三條董事每年應當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應當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第十四條董事應當持續了解和分析商業銀行的運行情況,定期閱讀商業銀行各項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風險管理的相關報告,全面把握監管機構、外部審計和社會公眾對商業銀行的評價,對商業銀行事務做出獨立、專業、客觀的判斷,並通過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為董事履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源。第十五條董事在履職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商業銀行戰略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的選聘和監督;

(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和資本補充;

(四)商業銀行風險偏好、風險戰略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商業銀行重大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項目;

(六)商業銀行薪酬和績效考核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七)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的執行力。第十六條董事參加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期間,應當持續深入跟蹤專門委員會職責范圍內商業銀行相關事項的變化情況及影響,並按照議事規則及時提出專業意見,提請專門委員會予以關注。第十七條董事擔任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期間,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認真開展專門委員會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形成專業意見,或者根據董事會授權對專門事項提出審議意見。第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完整、真實、及時地向董事會報告商業銀行經營情況及相關信息,保證董事會及其成員充分了解商業銀行運行狀況。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嚴格執行董事會決議,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董事會。執行董事應當認真研究決議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科學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供董事會討論決策。第二十條非執行董事應當從商業銀行長遠利益出發,做好商業銀行與股東的溝通工作,不得將股東自身利益置於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利益之上。第二十一條非執行董事應當重點關注高級管理層對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如商業銀行審慎監管指標不能達到監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現偏差時,非執行董事應當支持商業銀行及時整改。

H.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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