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為重點,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❷ 關於銀行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款的規定
1、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系指單筆存款或取款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的金額起點。
2、大、中型儲蓄所應開設大戶室或服務專櫃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
3、櫃員制儲蓄所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必須雙人辦理,款要復點,帳要復核。
4、上機儲蓄所的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5、上機儲蓄所對儲戶當日在同一儲蓄分戶帳里存款累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此類業務的累計金額起點)要雙人辦理,核對賬款,並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2)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在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注意事項:
1、最好使用廢報紙、塑料口袋提款,往住成為攜帶巨款的信號,易被犯罪分子跟蹤,而且容易被搶走。建議取現金盡量使用斜挎包,走出銀行時一手護住包身,一手緊握背帶,讓犯罪分子難以下手。
2、大額取款應盡量減少步行路程,最好選擇門口可以停車或容易招到計程車的銀行。
3、取款後應低調,切忌邊數邊走甚至大聲宣揚自己身上有錢。
4、如果提取現金額過大,群眾可以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到貴賓廳、大戶室進行操作,或提供押鈔保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額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儲蓄存取款憑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❸ 關於銀行大額取現的規定
商業銀行關於大額提現的規定主要有兩點。
一是,「一日一次性提取現金5萬元內(不含5萬元)以上的″,需要核驗身容份信息。
二是,「一次性提取現金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須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以便銀行准備現金。
(3)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所有儲戶在銀行的存款都是銀行的負債。儲戶合理的提款的需求,銀行都應該予以滿足。假如出現儲戶大量提款的情況,而銀行一時之間籌措不到足量的現金予以滿足的話,這就會爆發擠兌。
銀行發生流動性風險,嚴重的甚至導致銀行倒閉、金融系統崩潰。美國歷史上1929~1933年大蕭條期間,儲戶到銀行大量擠兌,數千家銀行倒閉,金融系統損失慘重,使得美國經濟雪上加霜,人們生活困頓不堪,造成了及其嚴重的後果。
因此,銀行為了規避流動性風險,為了避免發生——突然出現儲戶提取大額現金,而銀行庫存現金不足,無法滿足儲戶提現要求——這種情況,所以要求儲戶提前預約通知銀行,以便銀行統籌安排,提前備好現金。
❹ 關於現金管理,現金管理辦法,企業現金管理內容與方法相關書籍,最好是新版的
財務管理系統。現金管理
1。企業融資百貨店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以內現金不得超過極限。
2。嚴格執行的現貨庫存系統,日清的目的,以確保現金的安全。現金短款的情況下,應查明原因的報告單位領導,並負責。
3。 「白條」是不允許被記錄下來。
4。不允許私人挪用,佔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提取現金存款(萬元以上的限制),你需要坐汽車到該公司的兩名軍官。
6。必須嚴格現金出納和保管庫密碼和密鑰。
7。現金和有價證券,現金保管庫保管和存放個人物品可能無法存儲在條目中。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准備接受檢查和監督銀行和單位領導。
9。收銀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實施。
二。銀行存款管理
1。本公司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國銀行申請一個基本的銀行賬戶,兩個賬戶開立賬戶和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要認真貫徹落實公司的結算系統,人民銀行,中國法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3。空心從出納,保管銀行支票,加蓋作廢戳記。
4。按照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銀行結算(現金支票轉帳支票),信匯,電匯,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僅限於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了上述的方法,結算,以及其他非使用。
5種不同的結算單據從銀行獲取的,要及時。
6家公司需要開立銀行帳戶,帳戶分類帳,建立銀行存款,銀行本票應該是公司銀行存款總賬和銀行對賬單單獨檢查。在每季度末銀行和解16。
7銀行出納員銀行調整記錄在帳戶列表中,必須查明原因,糾錯,不合格賬戶進行清理,並及時通知有關負責人。帳戶不一致的結果應該盡快得到解決。
8預留印鑒必須負責實施的一項空白銀行支票。通過出納的目的,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逐筆登記,記錄和檢查。
3。需求應收賬款的管理
應收賬款管理:銷售部門的基礎上,形成的收入,以確定標準的開放的公司,根據財政部及時准備的會計處理發票,編制會計文件,登記會計書和客戶,銷售部門之間的收入和應收賬款的定期檢查,檢查,以確保各方相同的帳戶。
2。應收款管理:各部門形成了業務的借款人,借款人的采購部門備用金及時償還應在業務後,今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部門備用金清理,每年12月中旬,新的和舊的。
應付帳款管理:該公司的各個部門應及時采購,應付會計處理注冊和解和有關部門,以確保該法案,雙方定期檢查一致性。
。內部牽制:
1日實施的銀行支票和銀行系統
非出納人員負責保留砍不能處理現金,銀行支付業務。
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
4。提取現金不播放系統,使系統單制單,只能由財政部指定。
❺ 關於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❻ 現金管理辦法
現金管理辦法
1.現金的使用范圍
根據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制度的規定,企業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允許企業使用現金結算的范圍是:(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屬於上述現金結算范圍的支出,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銀行提取現金支付,不屬於上述現金結算范圍的款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2.庫存現金的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遠離銀行或交通不便的企業,銀行最多可以根據企業15天的正常開支需要量來核定庫存現金的限額。正常開支需要量不包括企業每月發放工資和不定期差旅費等大額現金支出。庫存限額一經核定,要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不能任意超過,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庫存現金低於限額時,可以簽發現金支票從銀行提取現金,補足限額。
3.現金收支的規定
企業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於各單位貨幣資金管理和控制的規定,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幾項規定:
(1)企業現金收入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企業支付現金,可以從本企業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企業應定期向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企業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4)企業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5)不準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儲,不準保留賬外公款,不得設置「小金庫」等。
銀行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笑望採納,謝謝!
❼ 商業銀行現金資產的管理原則有哪些
1.適度存量控制原則
按照存量管理理論,微觀個體應使其非盈利性資產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以保證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就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而言,其存量的大小將直接影響其盈利能力。存量過大,銀行付出的機會成本就會增加,從而影響銀行盈利性目標的實現;存量過小,客戶的流動性需求得不到滿足,則會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直接威脅銀行經營的安全。因此,將現金資產控制在適度的規模上是現金資產管理的首要目標。除總量控制,合理安排現金資產的存量結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銀行現金資產由庫存現金、同業存款、在中央銀行存款和托收中的現金組成。這四類資產從功能和作用上看又各有不同的特點,其合理的結構有利於存量最優。因此,在控制適度存量的同時也要注意其結構的合理性。
2.適時流量調節原則
商業銀行的資金始終處於動態過程之中。隨著銀行各項業務的進行,銀行的經營資金不斷流進流出,最初的存量適度狀態就會被新的不適度狀態所替代。銀行必須根據業務過程中現金流量變化的情況,適時地調節現金資產流量,以確保現金資產規模適度。具體來講,當一定時期內現金資產流人大於流出時,銀行的現金資產存量就會上升,此時需及時調整資金頭寸,將...
1.適度存量控制原則
按照存量管理理論,微觀個體應使其非盈利性資產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上,以保證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就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而言,其存量的大小將直接影響其盈利能力。存量過大,銀行付出的機會成本就會增加,從而影響銀行盈利性目標的實現;存量過小,客戶的流動性需求得不到滿足,則會導致流動性風險增加,直接威脅銀行經營的安全。因此,將現金資產控制在適度的規模上是現金資產管理的首要目標。除總量控制,合理安排現金資產的存量結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銀行現金資產由庫存現金、同業存款、在中央銀行存款和托收中的現金組成。這四類資產從功能和作用上看又各有不同的特點,其合理的結構有利於存量最優。因此,在控制適度存量的同時也要注意其結構的合理性。
2.適時流量調節原則
商業銀行的資金始終處於動態過程之中。隨著銀行各項業務的進行,銀行的經營資金不斷流進流出,最初的存量適度狀態就會被新的不適度狀態所替代。銀行必須根據業務過程中現金流量變化的情況,適時地調節現金資產流量,以確保現金資產規模適度。具體來講,當一定時期內現金資產流人大於流出時,銀行的現金資產存量就會上升,此時需及時調整資金頭寸,將多餘的資金頭寸運用出去;當一定時期內現金資產流入小於流出時,銀行的現金資產存量就會減少,銀行應及時籌措資金補足頭寸。因此,適時靈活地調節現金資產流量是銀行維持適度現金資產存量的必要保障。
3.安全性原則
庫存現金是銀行現金資產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銀行日常營業支付,是現金資產中唯一以現鈔形態存在的資產。因此,對庫存現金的管理應強調安全性原則。
❽ 誰有對公的中國銀行《現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一千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帳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帳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十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❾ 簡述銀行營業期間現金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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