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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金融機構案件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1-02-18 08:48:12

Ⅰ 律師會金融機構收欠款嗎,並不是訴訟,就是打電話說他是律師讓你馬上還完不然移交派出所處理,

律師只能發律師函,根本就沒發傳票的身份和權利,也不可能通過法院發給你,只能是法院接受案件,通過正常程序發送傳票給你。傳票的送達方式有以下五種: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4、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5、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其它方式是不合法的。

Ⅱ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1、律師做民事訴訟代理,首先應做到職業常態化

①案件的拓展;

②接待當事人,從著裝、談案環境、禮節等第一印象考慮;

③耐心聽取案件陳述,要學會引導當事人不偏主題;

④要有接待當事人的資料提綱和指引;

⑤不可輕易對案件表態,要留有餘地;

⑥對案件的進程和對當事人的各種要求,要留有想像的空間;

⑦不要虛假承諾和自吹自擂等,但要對案件充滿自信;

⑧要觀察當事人的性格心理特徵及經濟承受支付能力;

⑨每案應有工作記錄。

2、仔細研究案情及熟悉案件材料,不輕易發表看法及倉促上陣

①和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後,要有條不紊的工作,盡快的研究和了解案件事實,研究相關的證據材料;補強證據。

②原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切實可行的具體訴訟請求、管轄法院、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等,稍有閃失,輕則麻煩、重則敗訴;

③在未獲得案件的全部信息的情況下,不輕易發表意見,避免出現被動局面;

④律師代理不可倉促上陣,盲目出庭應訴,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一問三不知的情況常有發生,主審法官當著當事人的面訓斥律師屢見不鮮。

3、代理工作扎實,切忌不拘小節

態度決定一切,細節影響成敗,如果不拘小節,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和紕漏。

①不準時到庭,講各種各樣的理由,被法官當庭責難;

②全天庭審,午間飲酒,法庭酒味,令人反胃;

③開庭時手機不靜音,甚至接電話和發送簡訊,對法庭不尊重;

④庭審中來回走動、抽煙、隨意上衛生間、心不在焉;

⑤進法院及開庭時,和法官不設防火牆及套近乎;

⑥在法庭上,材料擺放雜亂無章,發表意見時手忙腳亂。

4、積極舉證、質證,民事官司以證據論成敗

①有的律師舍證據之本,求關系之重;

②有的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言之無據;

③提交證據時要注意復印件和原件的關系,要有一份證據目錄,目錄中要有序號、名稱、來源、要證明的內容,讓人一目瞭然,清楚有序;

④要善於當庭質證,就對方的證據與現有的案件事實進行比對,發現問題,揭穿真相。

5、尊重基本事實,避免信口開河

①在法庭上要用事實說話,用證據證實,言之有物、有據;

②當事人在陳述案件事實時,代理人覺得該事實對己方不利,打斷當事人的話,自己另行陳述和解釋,信口開河,導致法官反感;

③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可持沉默,不可編造,胡亂言辯;

④在庭審中,對於對方出示的證據不能盲目否認。對相關事實一概否認,往往事與願違,即不能達到勝訴的目的,又給法官留下不良印象,喪失調解機會,加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6、法理清淅、正確理解法律、法條,不可固執己見

①熟悉、精通、正確理解法律條文及法理是律師的基本功,而且要搜集對案件有重要參考影響價值的規范性文件和判例;

②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開庭前,要准備充分,對己方有利和不利的法規都要有所准備和全面吃透,以免措手不及。

7、當事人面前無小事,接受委託後,盡職盡責

①要講職業道德,認認真真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案件不接另當別論,一旦委託,不論收費高低,就應當兢兢業業的做好代理工作。高收費認真做,低收費行忽攸,砸自己的牌子;

②當事人交付的證據材料應妥善保管,並且要有證據材料移交清單,責任分明。盡量不收原件。

③開庭時間和傳票、庭上配合、判決後的勝、敗分析等等,都要主動及時的和當事人溝通商討,以免延誤開庭時間、法庭上矛盾百出、超過上訴期限等;

④執行款項盡量不沾手,沾手移交要留有字據等。

8、沉穩冷靜,忌情緒波動

當事人有時情緒激動可以理解,但代理律師應當冷靜,一個唱白臉,一個唱紅臉,配合適度,提高庭審效果;

9、言簡意賅,簡單明了,不可重復啰嗦

要尊重法庭,圍繞主題、抓住重點、觀點鮮明、邏輯嚴密,語言精煉。

①避免用習慣性套話開頭,發表代理詞應當直逼主題;

②語速適中,擊中要害;

③切忌洋洋萬言,離題千里,不得要領,不知所雲;

④切忌高談闊論,口若懸河,咄咄逼人,故弄懸殊;

⑤翻來覆去重復一個觀點,極易受到審判長的打斷和制止;

⑥簡練發言包括兩個方面,即包括在法庭上,也包括在書面的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申訴狀、代理意見中;

⑦法官最看重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或書面的代理詞中,有層次的事實和理由,讓人一目瞭然。觀點不明、層次不分、理由雜亂、重復啰嗦、書面意見10頁以上,切忌翻來復去就是那麼幾個問題。

10、庭前庭後,善於溝通,做到心中有數

以上十條是一般情況下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應注意的問題,作為一名訴訟律師,要以事實為基準,用證據辯是非,即使遇到不利事實,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不能隨意編造,更要盡職盡責,敗訴不只是對律師有影響,對當事人更是影響巨大,如果能在庭前就調解成功的話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Ⅲ 律師辦理仲裁案件幾個常見問題

一、關於仲裁申請書的書寫
(一)關於仲裁主體
無論是訴訟還是仲裁,都應當具有適格的主體,這在仲裁案件中則表現為案件應當具有適格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由於我國仲裁法並未規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在仲裁案件中,除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外,不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均應當是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當然,如相關方提出加入仲裁程序,且仲裁程序當事人同意的,經仲裁機構或仲裁庭許可,也可以將該相關方加入仲裁程序。
(二)關於仲裁請求的問題
律師在確定仲裁請求時,首先應當依據雙方仲裁協議中對於提交仲裁解決的爭議范圍進行確定,即仲裁請求應當在雙方約定提交仲裁裁決的爭議范圍內,否則仲裁庭無權進行仲裁。其次應當嚴格區分責任,在有多個被申請人的案件中,有些律師籠統的要求被申請人共同承擔責任,但是對於責任的分擔並不作區分,這實際上屬於請求事項不明。比如在擔保合同糾紛中,對於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作區分。再次,仲裁請求應當具有可執行性,比如仲裁請求要求返還標的物,但標的物已經滅失,實際上是無法執行的。
(三)關於事實和理由
有的律師在書寫此部分內容時,僅有事實沒有理由,或是事無巨細,凡是糾紛過程中出現的零零碎碎的事情都寫進去,導致仲裁庭在審查時十分吃力。一般情況下,此部分只要寫明基本事實,並根據仲裁請求,列明與仲裁請求相關的理由即可。
二、關於仲裁規則的運用
仲裁規則相當於民商事訴訟中的「民事訴訟法」,是當事人、仲裁機構、仲裁庭都必須遵守的規則,有些律師對於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視而不見,凡事還是憑訴訟經驗,比如答辯期、仲裁員的選定期限及方式、仲裁材料的准備、審理方式、調查取證、裁決依據等等,實際上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與民事訴訟法、仲裁機構間的仲裁規則均是有所差別,如果依照訴訟經驗或在處理其他仲裁機構案件的經驗處理,仲裁請求很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三、關於仲裁員的選定
與法院指派承辦法官不同,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選定仲裁員,進而由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但是很多時候律師放棄此項重要的權利,不選定或隨意指定一個並不熟悉案件類型的仲裁員,還有的律師認為指定一個與自己關系不錯的仲裁員,會對己方更有利,但是實際上,普通程序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除非共同指定,一般由仲裁機構指定,且仲裁庭實行合議制度,少數意見要服從多數意見,三人意見不一致時,以首席意見為准,因而指定一個與自己關系不錯的仲裁員,並不能達到其目的。此外,如果該仲裁員與律師有應當迴避情形而未迴避,這也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事由,最終也可能導致損害其自身的利益。因此,律師應當合理行使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從專業方向、辦案時間、盡責程度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後,作出選擇。
四、關於確認仲裁協議效力與管轄權異議
通過確認仲裁協議效力與管轄權異議,是確定仲裁機構對案涉爭議是否有權仲裁的必要步驟,實踐中,有些律師從仲裁策略的角度,不區分實際情況,對於約定明確的仲裁條款仍然提出確認條款效力或提出管轄異議,拖延了仲裁程序的進行,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有些法院也針對這種行為進行了處理。我們也希望律師代理人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於條款約定明確並無爭議的案件,本著解決糾紛的目的,不要在程序上給對方設置障礙。
五、關於舉證、質證
舉證質證可以說是整個仲裁案件的核心,舉證質證充分與否,直接關繫到仲裁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因而舉證質證應當是律師十分注重的環節,但是實際上並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在:
(一)有些律師不書寫證據目錄,舉證是東一榔頭西一棒子,甚至當庭在找材料,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也讓仲裁庭覺得律師准備不充分,對案情不了解。在質證時也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有些律師質證不能圍繞舉證及仲裁請求,沒有針對性。書寫證據目錄及書面質證意見,是律師對案件證據進行梳理的過程,不僅能夠更好的切合仲裁請求,有針對性的舉證質證,也可以使律師提前發現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前作出准備和應對。
(二)無視舉證期限的要求,任意當庭提交或補充證據,尤其是在法院 「證據失權」的容忍度提高的情況下,有些律師甚至將此視為法寶,大部分需要多次開庭的案件均與此有關。我們認為,從雙方當事人的角度看,無視舉證期限的要求,加重了當事人的往返奔波,對於以時間計算的違約金或損失的案件,更是加重了一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有時候也會影響仲裁庭的心證,因此我們也建議律師代理人遵守舉證期限的要求,積極舉證。
(三)過度依賴仲裁庭調查,不積極舉證。有些律師認為仲裁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但舉證不積極,凡事要求仲裁庭調查,而實際上,仲裁與法院是不同的,仲裁更為注重當事人自身的舉證,如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積極舉證,其仲裁請求將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支持。
六、關於調解、和解
調解與和解是除裁決外另外兩種案件處理方法,尤其是開庭後的調解,律師代理人應當予以充分重視,仲裁庭的調解並不是和稀泥,而是基於一定的事實判斷,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此時,律師應當充分聽取仲裁庭的意見,盡快就調解或和解與否作出決定。如調解不成,也應當根據調解情況,書寫書面的代理意見,以便仲裁庭對當事人的觀點進行充分了解,進而作出裁決。
總之,案件的結果並不是評價一個律師成功與否的唯一指標,律師在案件中展現出的專業服務、積極態度都是贏得雙方當事人信任的利器,我們也真誠希望律師代理人能夠熟悉仲裁規則,更多地參與到仲裁案件中,為仲裁案件得到高效、公正處理,共同努力。

Ⅳ 請問請律師代理打官司應注意哪些問題

當然要簽訂協議了,不然怎麼約定的清楚呢?
主要是對於律師費用,服內務的范圍,服務的期容限要明確一下。律師事務所一般提供格式合同的,掌握以上幾點差不多的。
還要提醒你一點,如果是代理訴訟案件,律師一般是一個程序一收費,也就是如果案件經過二審,律師可以收二次費的。因此,你一定要問清楚啊,律師費用到底包括幾個程序和環節。

Ⅳ 法院對於律師代理案件利益沖突怎麼處理

你好,法院對於律師代理案情有利益沖突的,可以向律師所在的司法局發出函,提出改進建議。

Ⅵ 刑事案件,律師面對的有哪些風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風險很大,輕則能將辦案律師推向違反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風口浪尖,遭到當事人的投訴,受到律師協會懲戒,遭遇執業過錯賠償等;重則能使一個優秀的刑事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結束律師生涯,甚至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囚,飽受牢獄之災。所以,刑事律師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須知道代理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風險並注意防範。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復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咨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咨詢問題。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對象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

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來源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展開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沖突。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簽?實務中,律師不得秘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文件。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文件,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簽,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了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了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秘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泄露,可能被認定為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復制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復印、拍照方式復制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復制。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復制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秘密,復印給委託人,屬泄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鑒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范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突。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總之, 刑辯律師,最講究專業水準、論辯技巧以及個人膽略,是難度以及風險最大,付出勞動最多的律師業務,是律師綜合素質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種重要方式。

Ⅶ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面臨哪些風險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刑法規定: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專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屬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Ⅷ 【中民律所立案警示】本所現依法代理關於(證件號:農業銀行貸款涉嫌惡意拖欠,涉嫌提供虛假收入資料騙取

這個東西太深奧,有點不懂。不好意思沒有幫到你

Ⅸ 如果代理律師對代理的案件,沒有對當事人做到盡職,沒有盡到辯解的義務,甚至是對代理的案件都不清楚該告

關鍵看你的訴訟請求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律師不盡心,那法官也不盡職盡職?判決你敗訴你可以上訴,你和原來的代理人爭議,耽誤你的案子

Ⅹ 案件代理律師不盡責,該怎麼辦

第四十八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內門給予警告,可以容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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