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一規定,實際就是我國現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簡稱為「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⑵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在行政訴訟中不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舉證的(這就是舉證倒置)。由行政機關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否者承擔敗訴的後果。
⑶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發生舉證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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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含義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版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權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 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⑸ 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對嗎
1、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也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3條有這樣的規定,因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產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購買該商品和接受該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所以,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對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存在舉證責任倒置,或者明確舉證責任一方的情形,則不適用於一般舉證原則,應按照法律規定,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無法舉證,或者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己方觀點或反駁對方,則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上,對於明確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的規定還有很多,所以,當一般原則不能適用明確舉證責任的,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明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則適用於一般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
2、當事人對於自己所提出主張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的義務,當事人舉不出有效證據,或者不足以反駁對方,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3條
⑹ 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一些問題
有
一、違約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1.《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合同法》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在合同法中貫徹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對此,學術界存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編者注),即首先假定違約方有過錯,然後由其就合同不履行為客觀事由或債權人的怠於行使權利而非自己的過錯所造成負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及詳解
在侵權訴訟中,通常有三大事實需要證明:第一,損害事實;第二,損害由侵權人的過錯所造成;第三,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並不意味著上述事實均由對侵權行為持否定態度的被告承擔,而只是將侵權案件中較難以證明的對象倒置於被告,通例為,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歸於原告,而其他兩種事實則由於具體侵權類型的不同分屬於原告,被告或全歸於被告,以下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八種特殊侵權為例:
1.產品專利侵權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抗辯事由,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被告也要負嚴格責任,其不能以無過錯為由而推卸責任,但是可以以原告的故意為抗辯事由。原告也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3.環境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是與上述兩種情形不同的是,被告還要負擔舉證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的責任因此而減輕。
4.高空物體脫落致人損害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要對其對損害發生無過錯負舉證責任,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5.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被告是否有過錯不是成立此種責任的構成要件,原告負擔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6.產品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但被告可以以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抗辯,同時,原告要負舉證損害事實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聯系的責任。
7.共同侵權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此種情形下,原告要首先證明兩個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然後由被告舉證其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8.醫療事故責任。司法解釋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相對較重,其不僅要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還要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
⑺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行政訴訟也不例外
《民事訴復訟法》第六十四條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⑻ 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自哪部法規哪條哪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