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理財是買長期的好,還是短期的好
理財產品期限不同,收益率也不同,期限長的收益就高。這是我們對理財產品期限長短最直觀的認知。
五、購買理財短期好,還是長期好?回到問題上面,購買理財短期好,還是長期好?明確的說,銀行理財產品,購買長期的好!一方面長期的理財產品收益肯定比短期的收益高,我們理財,不就是追求一個收益嗎?另一方面,未來發行的理財產品,期限都比較長,站在價值投資的角度,購買長期的理財產品好。
理財新規,也旨在引導投資者改變過去的理財習慣,更加註重長期真實的投資機會,減弱理財短期的投機行為。站得更高一點來看,長期投資行為支持了國家金融市場的改革,使理財市場產品結構更加合理,理財產品也更加安全,有助於打破剛性兌付的實施。同時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② 求管理會計的參考答案,謝謝!!
所謂資產減值,是指由於外部環境因素或內部使用方式或范圍的改變而引起的資產價值的降低,致使資產未來可能流入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小於該資產現有的賬面價值。資產減值會計起源於歐美發達國家,在我國仍處於比較初級的發展階段,無論在理論研究、具體規范還是實務操作方面都不很完善。在會計國際趨同的今天,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准則,其中《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准則》史無前例的具體明確的做出了有關資產減值問題的規定。新會計准則重新規范了有關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計量和轉回等問題,勢必對上市公司產生新的巨大的影響。本文通過對中國新舊會計准則,中國與國際會計准則等的比較,研究新准則中資產減值對上市公司的若干影響。
關鍵詞:資產減值 上市公司 盈餘管理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在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時代,企業所面臨的產品市場、技術市場和金融市場日新月異,企業的經營前景充斥著風險和不確定性因素,企業的盈利能力失去了其在工業時代所具有的穩定性,所以會計也必須及時反映這種盈利能力的變化。近些年來,資產減值問題已經引起各國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重視,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的准則制定機構以及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都對資產減值的會計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先後出台了資產減值的會計准則,更好的規范了其實務界的行為並且有效增強了會計信息的有效性。
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雖然發起較晚,之前並沒有完善的准則出現,但是其具體應用已經滲透在我國的會計實務裡面,伴隨著1993年以來的國內會計改革的進程,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規范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同時也不可否認我國的這些會計規范存在的問題,以及實務界執行情況和管理情況的混亂。例如,規則不夠系統和具體。在新准則頒布之前,我國與資產減值相關的規定都分散在各准則條款《企業會計准則——投資》、《企業會計准則——存貨》、《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之中,明顯缺乏系統性;在資產減值的確認和計量方面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差,在長期資產的計量方面表現的尤為明顯。又如,內容不夠全面,缺乏按照資產組合或者現金產生單元來計提減值准備和商譽的減值該如何處理等的相關規定。可見,一部新的資產減值會計准則的出現是應運而生的。近年來,我國通過在深入研究探討發達國家會計准則如美國會計准則及國際會計准則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及適應未來的情況,於2006年正式出台了《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重新定義和規范減值准備的相關問題,該准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並鼓勵其他企業執行。該准則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資產減值會計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二)研究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股市和證券市場的日趨完善,投資方式也日益多元化,我國投資者不再只滿足於購買國庫券,尤其是深市、滬市的開放,使得多數投資者將目光轉向股票市場和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必須向其廣大股民公開披露有關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問題,以便於股民能夠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而在資產以歷史成本計價的情況下,企業的財務報表很難准確如實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因為當企業的
外部經營環境或資產的內部使用方式或范圍發生變化的時候,資產真正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會低於按歷史成本計價的賬面價值,造成信息披露的失真。
事實上,資產減值問題在各國會計理論和實務屆都是十分受關心的問題。首先,在會計報表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資產在報表中數額通常較大,同時資產價值的變化還影響著企業的負債權益結構,由於社會經濟情況和企業內部等各種原因導致的資產可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減少,會對以歷史成本計價的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帶來很大影響,從而影響著投資者正確的投資抉擇。
其次,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離不開人的主觀估計和預測,相關的准則和規范不能避免的在具體會計處理方面留給上市公司一些自由空間,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准則規范所給的自由空間進行著盈餘管理,平滑收益操縱利潤。例如,在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中,上市公司可以自行決定壞賬准備的計提方法,這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其需要高估或低估其壞賬准備計提比例來調節利潤;在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方面,由於國內缺少公開信息的二手買賣市場,資產信息和價格市場尚不透明和完善,企業很難准確估計市場價格,因此對可變現價格和可回收金額的確定仍然要依靠主觀判斷,存在利潤操縱的可能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投資者、債權人已成為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客觀上要求必須提高會計信息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從而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資產減值會計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轉回。我國在這方面雖然處於較初級的時期,但是仍舊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努力與國際會計接軌,新准則中也對資產減值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本文將從比較分析我國與國際資產減值的准則規范以及分析新准則對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等的影響方面來闡述。
(三)研究思路
本文通過縱觀各國資產減值發展史,對各國的准則進行在確認、計量和轉回方面的國際比較,研究我國新會計准則在各方面的應用情況,同時揭露資產減值的各種確認、計量和轉回的方式對於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影響。
二、文獻綜述
(一)資產與資產減值的會計本質
探究資產的定義,我們就可以得知資產減值的會計本質。所謂資產,其定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准確把握資產的涵義,是財務會計研究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資產減值會計研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它決定了資產負債表中哪些經濟要素需要作為資產確認、計量和報告。下面我將回顧在歷史上不同的時期對於資產定義的迥然不同的觀點[1]。
(1)未消逝成本觀。美國會計學家佩頓和利特爾頓在《公司會計准則緒論》一書中認為,成本可以分為兩部分,其中以消耗的成本為費用,未消耗的成本為資產,從而將企業資產概括為「未消逝的成本」;(2)經濟資源觀。1970年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所屬會計原則委員會頒布的第4號公告認為,資產是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企業經濟資源,資產也包括某些雖然不是資源但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確認和計量的遞延費用。(3)未來經濟利益觀。1980年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發布的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3號《財務會計報表的要素》認為,資產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它是特定個體從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中所取得的或加以控制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在《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中指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的交易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未消失成本觀強調會計本質上不是一個計價的過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過程。在這種觀點下,資產負債表淪為成本攤銷余額表,企業資產的價值不能得以真實反映。經濟資源觀根據會計原則來界定資產,認為資產取決於依據公認會計准則對經濟資源的確認與計量,這顯然顛倒了資產的實質與資產的確認主從關系,仍然未能揭示出資產的本質。未來經濟利益觀動態地研究資產的特性,從資產在企業經營中發揮的功能這一角度去考察資產的實質,這種表述完整而准確地詮釋了資產的實質——是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我國1993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在這種定義下,企業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強調採用歷史成本。然而,讓我們探究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就會發現,企業並不只是單純的消耗資產然後攤銷計入成本和費用,最重要的是,對於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來說,持有資產是為了獲得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對資產本質的認識從「經濟資源論」轉向了「未來經濟利益論」 。我國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採用了國際上的主流觀點,把資產定義為:資產是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會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按此觀點確認計量資產就會與按歷史成本法產生差額,當一項資產完全報廢或損失,不能帶來未來的現金流量時,或者是雖然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但是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小於其賬面價值,形成的差額即為資產的減值,必須據此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在我國2006《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規定的資產,除特別說明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該准則涉及的資產減值對象包括如下: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商譽;以及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等。
[1]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會計准則研究文庫——資產減值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資產意味著「未來經濟利益」,企業只有在資產帶來的預期經濟利益高於或等於其市場價格時,才會做出資產購置決策。但在有效市場上,供需雙方的互動往往會導致商品的預期收益等於商品的生產支出加上合理利潤,才等於其市場價格[2]。因而,購入時的資產價格代表了當時對資產在壽命期內所能產出的未來經濟利益的合理評價,並且在購買當時也已經預計到資產的未來價值會隨時間的流逝及資產的使用而減少,如圖:
註:橫軸——時間 縱軸——經濟利益預期
粗線——代表某一時點上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細線——代表對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原始預期
可見,資產的使用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在購置時無法預期的影響因素,從而導致資產取得時的價值評價曲線會與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在特定時點上產生差距,這個差距就是資產的減值。
而從會計學角度看,由於「受到基本假設和原則的制約……按經濟本質定義,資產確實是未來的經濟利益,但用於會計確認,有些問題就不好解決」[3]。在會計上我們探討資產減值時就必須探討它的計量問題,資產減值正是分別運用歷史成本與可收回金額這兩種計量屬性,對同一資產進行計量所產生的計量差異。
由上可見,資產減值的本質是資產的現時經濟利益預期低於原記賬時對未來經濟利益的評估值,在會計上則體現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歷史成本[4]。
(二)資產減值的發展與完善
1、資產減值的早期思想
資產減值的早期會計思想源於義大利文藝復興時期,十三世紀後,隨著商業的迅速發展,義大利的一些城市空前繁榮起來,商品、貨幣交換,信貸業務的增加促使會計迅速發展起來,誕生了沿用至今的借貸復式簿記。在當時的會計實務領域,人們已採用成本法和成本市價孰低法來計價存貨。文獻《數學大全》(1494年帕喬利)中曾提出不得高估存貨的思想,證明了當時實務中已經存在按照低於成本的市價估價存貨的做法[5]。根據文獻,第一個提及資產過時、毀損的會計核算方法的法國Jacques Saary於1675年明確提出了成本市價孰低法,將之用於存貨的陳舊、過時和毀損,並於1712年提出了他對可變現凈值的理解[6]。19世紀,在德國資產減值的會計思想還得到了法律的認可,「為了對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投機,1884年的德國公司法還要求公司公布它的利潤和提交列有資產按成本和市價孰低法計價的資產負債表」。
2、美國資產減值會計的發展
雖然資產減值會計思想最初在歐洲大陸形成,但是那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產減值會計,只是穩健原則在會計上的應用。隨著二戰的結束,經濟重心轉移,美國成為世界經濟的領軍人,同時也成為世界會計的先行者,投資者和銀行等債權人要求企業編制穩健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減值會計由此迅速發展起來。在SFAS NO.121發布之前,美國先後對存貨減值、短期投資減值、長期投資減值、或有會計事項作出了規范,但均分散在不同的准則中,並且對持有和使用的資產的減值問題未予規范,這樣的漏洞成為許多美國企業自行計提減值或注銷來操縱企業盈餘的眾矢之的。
[2]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會計准則研究文庫——資產減值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
[3]湯雲為、錢逢勝,《會計理論》,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
[4]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會計准則研究文庫——資產減值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
[5]劉峰,《會計准則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6年
[6]邁克爾.查特菲爾德,《會計思想史》,文碩譯,中國商業出版社,1989年
為了增強企業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抑制企業盈餘操縱的行為,AICPA的會計准則執行委員會ACSEC要求FASB對資產減值問題進行專題研究。1980年,ACSEC首次向FASB遞交了一份名為「對賬面價值不能完全回收的長期資產的核算」的問題報告,首次對永久性標准提出了質疑。1995年發布了SFAS NO.121,准則針對長期資產、可辨認的無形資產以及相關的商譽等項目區分不同的資產類型進行規范:對於持有或將繼續使用的資產,當有關事項或變化的環境預示著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無法收回時,企業應當估計資產使用和最終處理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如果這個未折現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小於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減值;對於待處置的資產,應以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銷售成本的差額中價值較低的一方確認。但是由於其沒有提供如何具體實施資產減值准則的實際指導,也沒有涉及處於處置狀態下企業分布的會計處理,針對這種情況,FASB於2001年發布SFAS NO.144,要求企業對所有通過出售處置的長期資產均按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孰低計量。自此,長期資產的減值處理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規范體系。
3、 國際會計准則機構對資產減值的研究發展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投資、國際貿易日益重要,資本市場日益壯大,資本流通速度日益加大,這對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在這種情況下,對資產減值會計進行國際規范成為必然。1996年國際會計准則制定委員會做出了制定資產減值會計准則的決定。因為在此之前,國際會計准則中有關資產減值的規定都散布於存貨、固定資產、投資等具體的准則中,沒有統一的規范,影響會計核算的一致性。另外,原規定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沒有具體的規定。例如,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該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而折現與否在計量結果有重大差異,嚴重影響著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又如,原准則中規定無形資產和商譽的攤銷期不得超過20年,但理事會於1996年3月決定重新考慮,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如果對無形資產和商譽實施充分、可靠的減值測定,其攤銷期是否可以超過20年。這些在客觀上要求國際會計准則制定委員會就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做出系統明確的規定。1998年4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理事會會議正式批准了《國際會計准則第36號——資產減值》(Impairment of Assets,IAS36),並於同年6月發布。此項准則的發布實施對於完善現行國際會計准則,進一步規范資產減值的會計實務,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起著重要的作用。在2004年IASB修訂了IAS NO.36,變化主要發生在與商譽有關的減值測試部分。
4、我國資產減值會計的發展歷程
資產減值會計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歷史較短,但發展速度很快。總體說來,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初始階段 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產生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會計制度改革時的「兩則兩制」, 基於當時經濟發展的條件,會計制度僅要求企業對應收賬款計提一項減值准備——壞賬准備,從而確立了應收賬款應反映其可變現凈值的理念。
四項准備階段 1998年開始執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第一次對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公司的應收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等四項資產的減值處理做出了具體的規范。但對其他上市公司(即僅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除規定必須採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外,對存貨跌價損失、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這三項准備是否確認,並未做出強制性的要求,由公司自行確定。雖然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正確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准備,但由於其強制執行面較窄,所以作用十分有限。
八項准備階段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國2001年末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明確提出了資產減值的概念,並且將原有的四項減值准備規范擴大到計提包括應收賬款、存貨、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委託貸款、在建工程等在內的八項減值准備。
2006新准則的頒布 雖然2001《企業會計制度》已經再次擴大了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但是相關具體規范仍然散見在不同的准則條款之中,對於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轉回缺少統一的規范,影響到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新准則應時而生,大大改善了現行資產減值制度,增強了會計准則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並結合國際會計准則,對減值准備的確認、計量和轉回重新進行了統一規定,其中變化最大的包括提出現金產生單元的概念以及商譽的減值處理,並且規定了計提減值准備以後會計期間不可以再轉回等等。
三、資產減值會計的國際比較
(一)資產減值的確認比較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世界各國對於資產減值的認識也不斷進步,我國對於資產減值概念的認識也處於發展之中。資產減值確認的實質就是資產價值的再確認。與初始確認以交易成本作為入賬依據不同,資產減值會計對於資產價值的確認是在資產持有過程中進行的,已經不再局限於過去,更多的是立足於現在和未來。由此,其確認基礎不是交易而是事項,即使沒有發生交易,只要造成資產價值減少的情況已經存在,資產價值的下降可以相對可靠的計算,就可以加以確
認了。例如,國際會計准則 IAS NO.36中認為所謂資產減值就是資產的賬面金額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在新准則出台前,我國一直強調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但是可能發生的損失具體指哪一方面並未統一明確,而是在具體資產項目減值損失計量的內容中做出了不同資產減值損失的描述;然而新准則中,我國的相關規定逐步與國際接軌,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中闡述: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其實,不只是對於資產減值概念的認識,我國的新准則在諸多方面都發生了新的進步,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發展並與國際接軌。
下面本文將從減值准備確認的時間、標准、和基礎等角度,將我國的資產減值會計與國際會計准則和幾個發達國家的會計准則相比較,探究其中的異同。
1、 資產減值確認的時間比較
不同類型的資產、不同的內外部環境導致資產發生減值的時間和頻率不同。不同情形下的資產減值其確認時間應當是不同的。例如,對於不斷下降式的連續減值,應當在當期資產負債表日進行確認;而對於資產價值一次性下降、伴隨暫時性價格上升的資產減值以及資產價值起伏不定的三種情況,應當選擇在月、季、年度資產負債表日進行確認;對於存在導致減值的因素,但是減值一時並未表現出來的情況,可以暫時不確認減值損失,但是應當盡可能地進行披露。
我國新准則中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中第四條中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然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對於資產減值損失的檢測時間沒有一個確切的規定,只是強調在出現任何資產的減值損失時,均要確認並計量損失,並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另外,FAS142 第12 段規定,不進行攤銷的無形資產每年應進行減值測試,或在事項或環境的變化表明資產可能減值時,更為頻繁地進行減值測試。FAS142 第26 段規定,商譽的年度減值測試可在年度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如果這種減值測試是在每年的同一時間進行的話。不同的報告單元可在不同的時間進行減值測試。FAS144 號僅僅規定,如果存在長期資產或資產組合的賬面價值不可收回的跡象,主體應測試其可收回性,對於企業進行減值測試的頻率沒有做出硬性規定。
我國新准則的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相似,IAS36第8段規定,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估計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果存在這樣的跡象,企業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價值。在該段中還進一步規定,無論是否有任何減值跡象,會計主體也應在每個年度報告期末估計一項無確定資產所經營的經濟環境發生變化造成的,因此,應根據減值的跡象來決定應在何時對減值進行檢查。
澳大利亞AASB 第9 段中指出[8],主體應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果存在這樣的跡象,主體應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2、資產減值確認標準的比較
資產減值如何確認取決於其採用的標准,標准分為三類:永久性標准,可能性標准,和經濟性標准。所謂永久性標準是指只有永久性即在可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的資產減值損失才予以確認,英國一些國家採用了此標准,它強調只有在預計的未來期間內不可能恢復時,才對資產減值損失進行確認。
可能性標準是指對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在可能性標准下,表明資產減值的確認被分為三類:⑴賬面金額很可能(probable)不能全部收回,這種情況應當確認;⑵賬面金額合理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不能全部收回,這種情況應當披露;⑶賬面金額極小可能(remotely probable)不能收回,這種情況既不確認也不披露。美國等一些國家使用了可能性標准,其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不一致,美國FASB強調企業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的基礎是通過測試企業某項資產經過使用和最後處置可得到的未來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必須是非折現的,不含利息支出;而計量的基礎則是公允價值,當未來的現金流量的貼現值大於資產的賬面價值時,即使公允價值小於賬面價值,也不確認減值損失,這樣可能會導致資產價值高估。
經濟性標準是指只要發生減值就予以確認,其建立在資產計量的基礎上,確認與計量採用同一量度以保證相同情況下取得一致的結果,計量結果作為減值損失確認的緣由。國際會計准則和我國新准則都採用了經濟性標准,其確認和計量的基礎相同,這樣就可減少確認時的主觀判斷和人為操作,實務中更具可操作性。我國新准則中規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低於其可收回金額時,確認資產減值。計量的基礎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由此可見,永久性標准在應用中很難確定哪些是永久性減值,哪些是暫時性減值,大大增加了管理當局操縱會計信息的可能性;而可能性標准雖然避開了分辨暫時性和永久性減值這一問題,更加接近經濟現實,尊重管理當局的職業判斷,但是其提出的限制條件太低,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性,並且確認和計量的基礎不一致;我所贊成的是選用經濟性標准,其確認和計量基礎一致,易於操作便於理解,而且能及時反映環境變化對於資產價值的不利影響;不是過分依賴於管理當局的職業判斷,操作更具合理性。
3、資產減值確認基礎的比較
我國新准則第十八條規定: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
國際會計准則中有相似規定,IAS36 第65 段中指出,如果存在資產可能減值的跡象,應估計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如果不可能估計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則會計主體應確定資產所屬的現金產出單元的可收回金額。
美國會計准則中規定,如果某項或某些長期資產是資產組合的一個組成部分,該資產組合還包括不由本公告規范的其他資產和負債,本准則也適用於該資產組合。此時,長期資產的會計核算主體是該資產組合。
英國FRS11 第27 段認為[9],收益產生單位應通過將報告主體的全部收益盡可能劃分成許多基本上獨立的收益流的方式加以確定,主要的資產應當在各個收益產生單位之間進行系統合理的分配。那麼,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應該單獨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價值進行估計,但是在不能合理地確定單項固定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時,應該根據收益產出單元計算使用價值。
澳大利亞AASB136 中指出[10],主體應確定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如果不可能估計單個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則主體應確定資產所屬的現金產出單元的可收回金額。
縱觀上述,各國均要求首先應當針對單項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果某一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與其他資產無法區分時,就要針對資產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各國使用了大致相同的概念,如資產組合、收益產出單元和現金產出單元。
[7]《英國財務報告准則研究與比較》P329
[8] 汪祥耀、鄧川等著,《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及其國際趨同戰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9]《英國財務報告准則研究與比較》P331
[10] 汪祥耀、鄧川等著,《澳大利亞會計准則及其國際趨同戰略研究》,立信出版社
③ 金融機構為何要規范其資金池
據報道,日前央行發布通知稱,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隻資產管理產品專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按照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於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同時還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隻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多隻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希望更多的金融風險規避方案可以早日實施!
④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⑤ 資管混業監管與創新課後測試答案
需要對大資管產品交叉和分業監管進行解析,而其中核心環節就是「如何把握穿透」。 這里有兩個環節,一是分業監管環境下,三會對各自的資管產品監管本身是否到位;二是如果三會對自身資管產品監管已經沒有大的漏洞,那麼各自對穿透如何把握?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為什麼要穿透,何為穿透這兩個核心問題
其實對穿透的含義,筆者總結下來就兩個方向,一是產品方嚮往底層資產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其風險是否經過適當評估;另一個是往最終客戶方向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眾化。
為什麼要穿透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從歷史教訓看,主要是為了防止高風險產品向低風險承受能力客戶錯誤銷售,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為監管盲區發生系統性危機。說白了穿透主要是為了金融消費者信息透明,同時也是為了監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層資產穿透從監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微觀角度審慎監管,防止錯誤銷售,以及微觀層面符合監管要求,這是單個企業和基層監管人員所關注的信息;另外一個層面是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領域過度集中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這更多是央行或三會防止系統性風險角度出發為數據統計分析所做穿透,這里的穿透並不意味著微觀層面企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時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規,比如最典型的是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優先順序從宏觀審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筆者一直認為微觀層面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將一一分析。
二、關於「穿透」現行監管規則
這里討論的9中類型穿透中,本文其實重點討論的是後面4種類型關於基礎資產方向的穿透問題。這里的4類底層資產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觀審慎為主。第三部分系統對接層面則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切入。
1、關於券商基金資管合格投資者和人數的穿透:
證監會的規則主要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證監會認定不穿透的,則可以不再穿透核。
銀行理財顯然沒有列舉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項目里,但如果銀行理財直接投資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目前的口徑是以銀行為主體不穿透。
2、關於定增的人數穿透問題
但上述第一類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條款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同樣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最終合並計算是否超過200人,且這里定增的穿透不區分年限。
銀行理財如果參與定增是否穿透則一直有所爭議,銀行理財肯定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踐中銀行理財從來都不做穿透處理;不過為保險起見,仍然需要注意銀行理財協議的表述,如銀行理財產品的募集合同是類似專項定增合同,則有蓄意設立銀行理財通道繞口定增人數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投資彈性,強化銀行作為管理人的其他資產配置能力。
3、關於擬IPO的投資者人數穿透問題
對銀行理財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管產品都無需穿透,但是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規更嚴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參與掛牌公司股份發行,比主板定向增發和IPO更嚴格。
4、關於信託和銀行理財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鑒於部分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推出類似銀行理財團購,或信託100的產品,變相繞開。
信託100號稱「信託系余額寶」,但不同之處在於余額寶背後的貨幣基金本來門檻就不高,低風險高流動性產品。信託和銀行理財的拆分沒有獲得銀監會的認可,明確穿透認定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制。但是網路平台因為不受銀監會監管其拆分也難以約束。目前監管機構也無法穿透識別,信息無法獲取。
5、收益權拆分轉讓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這里大概需要分為兩種類型的拆分,一種是債權收益權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於收益權完全是一個創設概念,沒有法律界定,雖然面臨不確定性,但也同時為規避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性約束提供了方便。如果這種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則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本文的穿透無論是底層資產還是合格投資者都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產品的規范和監管問題。
另一種是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的份額收益權,雖然法律上類似,沒有明確界定,但由於涉及到資管產品穿透問題,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應的資管產品發行人的監管機構進行裁量。
目前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拆分轉讓口徑是明確需要穿透。基金業協會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再次明確這樣的原則,即「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6、銀行理財關於底層資產的穿透
關於銀行理財穿透認定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會考慮是否穿透進行相應監管指標核算。2014年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才首次明確提及並強調「解包還原」和「穿透原則」;對於非標債權理財,強調穿透到最後一層非標准債權資產來核算8號文的監管指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是針對非標理財進行穿透,對其他投資如權益性投資並沒有任何錶述。
是否穿透銀行理財所投資的信託券商、基金資管認定非標性質或投資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規定比如杠桿融資和評級等。對此種類型穿透的把握顯然是監管難點。根據銀監會2014年底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管理計劃都被認定為需要「解包還原」並穿透識別的范圍。這類一刀切看似簡單明了,但在缺乏金融產品登記系統支持情況下,或難以付諸實踐。後面將詳述系統支持的重要性。
專門制定規則穿透識別非標,這種類型的穿透是銀行理財特有的。因為2013年8號文銀監會獨創性地引入非標概念以及相應的4%和35%比例限制。隨後的確有很多銀行渠道在做非標轉標的事情。同樣在2014年5月央行領頭三會共同制定發布的同業業務規范的127號文中,也繼承這樣思路,即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識別同業投資的基礎資產,進行表內考核和入賬。
總體結論是銀行理財和同業的監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資管識別底層資產,但又加上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活動空間增加自由裁量權。
7、分級產品在底層資產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桿
分級產品在信託和券商基金資管中應用比較廣泛。但銀行理財分級產品的概念在銀監會的整個法規體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災之後,銀監會只是口頭窗口指導銀行理財投資資管優先順序需要穿透,也即投資權益類的資管產品優先順序不是之前討論的是否為非標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權益類,所以只有機構客戶銀行理財或私人銀行理財才能投資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優先順序。這一窗口指導顯然並沒有在各地普遍執行,筆者認為是否合理也尚須探討。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執行的是限制分級產品銀行的比例,比如二級市場配資比例不低於1:3,那麼銀行優先順序部分相對至少有25%的安全墊,其債權屬性明顯。此外基金業協會2016年可能對「八條底線」進一步進行修訂,限制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⑥ 資管混業監管與創新課後測試
資管混業監管核心:穿透問題
一、首先需要搞清楚為什麼要穿透,何為穿透這兩個核心問題
其實對穿透的含義,筆者總結下來就兩個方向,一是產品方嚮往底層資產穿透識別最終的資產類別是否符合特定資產管理的監管規定,其風險是否經過適當評估;另一個是往最終客戶方向穿透識別最終風險收益承擔者,防止風險承擔和資產類別錯配或防止私募產品公眾化。
為什麼要穿透這個問題相對復雜一些,從歷史教訓看,主要是為了防止高風險產品向低風險承受能力客戶錯誤銷售,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為監管盲區發生系統性危機。說白了穿透主要是為了金融消費者信息透明,同時也是為了監管信息透明。
其中往底層資產穿透從監管信息透明的角度也有兩層含義,一是微觀角度審慎監管,防止錯誤銷售,以及微觀層面符合監管要求,這是單個企業和基層監管人員所關注的信息;另外一個層面是宏觀審慎角度,防止因特定領域過度集中而引發系統性風險,這更多是央行或三會防止系統性風險角度出發為數據統計分析所做穿透,這里的穿透並不意味著微觀層面企金融機構在做投資決策時需要穿透考察是否合規,比如最典型的是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優先順序從宏觀審慎角度需要穿透,但筆者一直認為微觀層面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可以不穿透。下面將一一分析。
二、關於「穿透」現行監管規則
這里討論的9中類型穿透中,本文其實重點討論的是後面4種類型關於基礎資產方向的穿透問題。這里的4類底層資產穿透方向一般以微觀審慎為主。第三部分系統對接層面則從宏觀審慎監管角度切入。
1、關於券商基金資管合格投資者和人數的穿透:
證監會的規則主要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或證監會認定不穿透的,則可以不再穿透核。
銀行理財顯然沒有列舉在上述豁免穿透核查項目里,但如果銀行理財直接投資私募基金或資管計劃目前的口徑是以銀行為主體不穿透。
2、關於定增的人數穿透問題
但上述第一類穿透中提及的豁免條款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定增,也就是如果是上市公司定增,即便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同樣需要穿透識別合格投資者人數,最終合並計算是否超過200人,且這里定增的穿透不區分年限。
銀行理財如果參與定增是否穿透則一直有所爭議,銀行理財肯定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但實踐中銀行理財從來都不做穿透處理;不過為保險起見,仍然需要注意銀行理財協議的表述,如銀行理財產品的募集合同是類似專項定增合同,則有蓄意設立銀行理財通道繞口定增人數限制的嫌疑。所以合同需要具備一定投資彈性,強化銀行作為管理人的其他資產配置能力。
3、關於擬IPO的投資者人數穿透問題
對銀行理財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管產品都無需穿透,但是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業務的需要穿透。新三板的最近的新規更嚴格,直接禁止持股平台參與掛牌公司股份發行,比主板定向增發和IPO更嚴格。
4、關於信託和銀行理財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鑒於部分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平台,推出類似銀行理財團購,或信託100的產品,變相繞開。
信託100號稱「信託系余額寶」,但不同之處在於余額寶背後的貨幣基金本來門檻就不高,低風險高流動性產品。信託和銀行理財的拆分沒有獲得銀監會的認可,明確穿透認定合格投資者和人數限制。但是網路平台因為不受銀監會監管其拆分也難以約束。目前監管機構也無法穿透識別,信息無法獲取。
5、收益權拆分轉讓的合格投資者穿透問題?
這里大概需要分為兩種類型的拆分,一種是債權收益權的拆分,也是目前很多P2P平台的做法,基於收益權完全是一個創設概念,沒有法律界定,雖然面臨不確定性,但也同時為規避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性約束提供了方便。如果這種拆分完全不涉及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則不屬於本文討論范疇。本文的穿透無論是底層資產還是合格投資者都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產品的規范和監管問題。
另一種是私募基金/資管計劃的份額收益權,雖然法律上類似,沒有明確界定,但由於涉及到資管產品穿透問題,是否穿透完全可以由相應的資管產品發行人的監管機構進行裁量。
目前監管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份額收益權拆分轉讓口徑是明確需要穿透。基金業協會2015年12月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再次明確這樣的原則,即「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6、銀行理財關於底層資產的穿透
關於銀行理財穿透認定在2014年之前並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政策執行過程中會考慮是否穿透進行相應監管指標核算。2014年年3月份銀監會發布的《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39號才首次明確提及並強調「解包還原」和「穿透原則」;對於非標債權理財,強調穿透到最後一層非標准債權資產來核算8號文的監管指標。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只是針對非標理財進行穿透,對其他投資如權益性投資並沒有任何錶述。
是否穿透銀行理財所投資的信託券商、基金資管認定非標性質或投資比例或其他禁止性規定比如杠桿融資和評級等。對此種類型穿透的把握顯然是監管難點。根據銀監會2014年底徵求意見稿的思路是所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管管理計劃都被認定為需要「解包還原」並穿透識別的范圍。這類一刀切看似簡單明了,但在缺乏金融產品登記系統支持情況下,或難以付諸實踐。後面將詳述系統支持的重要性。
專門制定規則穿透識別非標,這種類型的穿透是銀行理財特有的。因為2013年8號文銀監會獨創性地引入非標概念以及相應的4%和35%比例限制。隨後的確有很多銀行渠道在做非標轉標的事情。同樣在2014年5月央行領頭三會共同制定發布的同業業務規范的127號文中,也繼承這樣思路,即實質重於形式,穿透識別同業投資的基礎資產,進行表內考核和入賬。
總體結論是銀行理財和同業的監管方向肯定是穿透其他資管識別底層資產,但又加上一個「實質重於形式」的活動空間增加自由裁量權。
7、分級產品在底層資產方向上的穿透和杠桿
分級產品在信託和券商基金資管中應用比較廣泛。但銀行理財分級產品的概念在銀監會的整個法規體系中尚未提及。只是在2015年月份股災之後,銀監會只是口頭窗口指導銀行理財投資資管優先順序需要穿透,也即投資權益類的資管產品優先順序不是之前討論的是否為非標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權益類,所以只有機構客戶銀行理財或私人銀行理財才能投資權益類資管產品的優先順序。這一窗口指導顯然並沒有在各地普遍執行,筆者認為是否合理也尚須探討。絕大多數地方仍然執行的是限制分級產品銀行的比例,比如二級市場配資比例不低於1:3,那麼銀行優先順序部分相對至少有25%的安全墊,其債權屬性明顯。此外基金業協會2016年可能對「八條底線」進一步進行修訂,限制分級資管計劃的杠桿,由之前的10被降到2倍。
⑦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⑧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⑨ 人民銀行2014年127文件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網站有。通過其他搜索也能找到。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⑩ 證監會發布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指的是什麼
1、證監會發布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指的是符合四類標準的投資者。證監會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資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2、債券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
③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④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⑤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經其備案的私募基金;
⑥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⑦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⑧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