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企業的小微企業利息收入如何納稅
金融企業的小微企業利息收入如何納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內收入確認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3號)的規定完成納稅。
三種不同情況情況: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3. 金融債券利息收入為什麼免稅
解:P——本源金,又稱期初金額或現值;
i——利率,指利息與本金之比;
I——利息;
F——本金與利息之和,又稱本利和或終值;
n——計算利息的期數。
利息 (稅前利息)= 本金 * 利率 * 計息期數
I = P * i * n
稅後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計息期數 * (1 - 利息稅率)
利息稅 = 本金 * 利率 * 計息期數 * 利息稅率 = 利息(稅前利息) * 利息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免稅
4.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5. 請問新會計准則中利息收入怎麼規定的
一、本科目核來算企業(金融)確認自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負數或紅數
貸:本年利潤
貸:財務費用---利息 負數或紅數
6.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6)金融機構本期免稅利息收入怎麼算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7.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8.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徵收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也是來企業,依法源應當繳納所利稅,目前國內各家企業所得稅率都是25%。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是金融機構獲得的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9. 銀行同業利息收入免稅怎麼做帳務處理
一、減免稅實際上也就是稅收優惠,可以做分錄。借:營業外收入 貸:應收稅款。回
二、本科答目核算企業(金融)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發放的各類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融出資金、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與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同業等)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業務、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等實現的利息收入等。
三、本科目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四、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等科目,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五、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六、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10.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