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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享有的八項法定權利

發布時間:2021-02-26 10:21:17

① 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法律至少應賦予消費者以下權利:
1.同意權
徵信機構收集消費者的信用資料,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必須是書面的。
徵信機構收集、提供該信用資料的目的,也必須徵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不同意,徵信機構則要明確告知其不同意的後果。
2.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徵信機構收集、保有的其本人信用資料的內容、性質、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
當自己的就業、信用申請等被拒絕時,消費者也有權知悉被拒絕的理由以及製作信用報告的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消費者還有權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或其副本。
3.信用資料開示請求權信用資料的開示,是知情權的一項強有力的保障。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資料被登錄、利用的情況,向徵信機構簡單了解即可達到目的。然而信用資料的開示,則須遵循一定的程序,並由專業人員負責解釋。徵信機構也必須書面告知消費者的該項權利。
4.再調查的請求權當消費者對經開示的(或通過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資料有異議,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對該資料進行再調查。徵信機構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錯誤的訂正請求權如果經過再調查,發現登錄的信用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或錯誤,則必須進行修正或刪除。
在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而徵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必須對該信用資料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異議的權利如果經過一系列的再調查後,消費者對結果仍不滿意,但根據消費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須出具信用報告,那麼消費者有權提交一份異議書闡明爭議的性質、內容。徵信機構必須把該異議書附帶在該信用報告中,在提供時一並提供。
另外,消費者還有權要求徵信機構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資料使用者發出異議書,徵信機構也有義務明確、清楚地告知消費者這一權利。
7.信用資料傳播的控制權除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外,提供個人信用資料必須得到本人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應是書面的。「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一般是指出於信用交易、保險、僱傭等目的而使用的場合。
8.對信用資料內容的控制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徵信機構不得收集與信用交易、僱傭、保險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對於政治的、社會的或宗教信仰的內容,或者犯罪記錄,病歷或身體障礙,人種、民族或國籍,生活方式或名聲,個人存款記錄等內容,消費者有權禁止徵信機構收集,也有權要求其刪除這些內容。
為了保證信用報告的准確,並能反映消費者最新的實際信用狀況,對於徵信機構保存的信息應規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國規定,照會情報為1年,信貸債務情報為3年,不履行債務的情報為5年。在美國,對於負面信息,一般都規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產記錄保存期限為10年,刑事訴訟記錄保存7年。

② 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權利如下: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③ 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例如,要及時將國家法定利率標准和利息稅稅率等告知儲戶或貸戶,使他們心中有數,知曉自己的收益和付息情況;金融單位不得擅自隱瞞或降低、提高存貸款利率;遇到對轉賬、開戶、匯票結算等票據業務不懂的客戶,金融單位有主動提供信息咨詢的義務,金融消費者有權利知道這些相關內容。

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享受金融服務權
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對破(損)幣的無條件的兌換服務,有權享受金融、證券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休息、降溫、保暖、茶水、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④ 金融消費者應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權

選擇權

自由消費權和獲得賠償權

其他那些權利都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發達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徵罷了

遠遠沒有達到真正實現的程度。

⑤ 消費者享有的九大權利有哪些

1.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相服務。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權利。

7.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⑥ 消費者享有的九大權利是哪些

消費者抄享有的九大襲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監督權。

⑦ 消費者享有哪九大權利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依照社會經濟運行的需要和市場上消費者的主體地位,制定明確的立法,這就使消費者權益不僅是一種公共約定和共認的規范,還得到了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 安全保障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 知悉真情權
是消費者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 自主選擇權

是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 公平交易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求教獲知權
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依法結社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的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保護動因:
與生產經營者相比,相對分散的消費者由於以下原因而經常成為被損害的弱者。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經營者的大
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識欠缺
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 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 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人性弱點
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組織
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⑧ 試闡述消費者在消費時所應享有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權。《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法律雖然賦予消費者種種權利,但是也要求消費者不得濫用權利。法律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要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服務。在挑選商品時要愛護商品,正確使用。出現問題投訴時,要事實求是,並提供有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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