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地方法人銀行機構的主要差異是什麼
1、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2、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設立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1 000人;
(3) 注冊資本金不低於2 000萬元人民幣,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4%;
(4)不良貸款比率低於15%;
(5)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章程;
(2)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3)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 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4)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5)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改制條件最核心的部分是注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資產總額、不良貸款佔比這幾個條件。
3、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尤其是小額農戶貸款,額度小,戶數多,區域廣,因此上經營成本是很大的。只能說准備金政策是國家對信用社支農的一種政策性補償,算不得優惠政策。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4、當前已經不存在城市信用社,經營較差的也全部改制為商業銀行,有些經營較好的,已經改名為某某銀行,如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河北銀行等。
不知道我有沒有說清楚,希望能幫到你。
希望採納
『貳』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注意哦。不是非法金融機構
各銀行的分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都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叄』 什麼是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
六類分別是: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社會資金流動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是:從最終借款人那裡買進初級證券,並為最終貸款人持有資產而發行間接債券。
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這種中介活動,可以降低投資的單位成本;可以通過多樣化降低投資風險,調整期限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縮小流動性危機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預測償付要求的情況,即使流動性比較小的資產結構也可以應付自如。
(3)法人金融機構與非法人金融機構的區別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整改建議:
完善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的制度安排,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盡管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已有近30年的歷史,但很長時間內缺乏一個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信託公司出現風險控制弱化、資本金不足、違規經營及虧損嚴重等問題;財務公司出現行政干預過多、貸款集中度過高等問題。
這些都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緩慢甚至出現停滯不前的局面。因而,要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相應的制度安排,推動金融機構創新,促進非銀行金融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當前,可以考慮大力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機構為信貸機構,加快步伐構築中小企業融資平台。
『肆』 法人銀行與一般銀行有什麼區別拜託各位了 3Q
實際上你的問題是什麼是法人。 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擁有獨立支配的財產,能夠以自己和名義獨立地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 那麼如果你對公司法有點了解,你就應該知道,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而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所有的銀行總行肯定都是法人銀行,他們都是獨立的企業。至於下屬銀行,如果他們能獨自承擔債務而不需要上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那這個下屬銀行就是法人銀行,作為總行的分公司。 比如匯豐銀行,它在英國的總行就是一個法人銀行,它在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分別成立了分公司,那麼實際上美國、迦納的的匯豐銀行和英國的匯豐銀行就是三家各自獨立的銀行,不過都是由英國的總行出資。現在在中國這些外資銀行也成立了法人銀行。 最大的區別就是,法人銀行債務獨自承擔。比如美國的花旗銀行破產了,中國的花旗銀行不用承擔其債務,因為這是兩家不同的公司,法律不能要求中國的花旗銀行向美國花旗的儲戶賠償,這實際上是風險防範的一項措施。 如果有興趣可以了解一下公司法的內容,給你摘了一點 --------------------------------------------------- 法人成立應發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之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法人必須依法成立.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法律所允許,經國這認可也允許成立.它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還要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須有自主經營的財產.法人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社會交往,必須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作保障,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 3.法人必須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名稱和場所.法人是一嚴格的組織體,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或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不是一個鬆散的聯合工聯盟,因此必須有一個明確有組織機構,行使法人的職權和從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稱是用於同其它法人相區別的志,有的可以表明這個組織或單位的工作對象及錄屬關系,法人對自己登記注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以此名稱製造的產品鑒定的合同,獲得的專利等不允許別的組織冒用,受國家法律保護;法人還必須有相對固定的場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組織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進行經濟活動的主要地點,據此設立銀行帳戶,履行債權債務,安排訴訟管轄等. 4.法人必須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由於違反合同.不履行債務,或者侵害了社會或其他人的財產及利益,就應當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中,法人必須具有必要的產或經費和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項,不法人最明顯,最突出的特徵.並且,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具備,才能成為法人.
『伍』 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的區別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回限公答司。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和法人的區別在於:公司必須是法人,法人不一定是公司。
『陸』 有關法人金融機構的問題,了解的請給予解答,謝謝!
分支機構.分行不是法人,是法人授權的經營單位;但我個人看法,應可成為市場成員>
『柒』 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是一個概念還是有所區別,怎麼區分
不是一個概念,區抄別非常大襲。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風險投資機構(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最直接的參與者和實際操作者,同時也最直接地承受風險、分享收益。有限合夥制是風險投資機調的主流模式,有限合夥人和主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 務通過精心設計的所有權結問來協調和保證。
在風險資金的融資過程中,風險資本家個人的能力和業績有著至關重要的地位。他們購買的是資本,出售的則是自己的信譽,誘人的投資計劃和對未來收益的預期。 風險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金融中介,首先從投資人那裡籌集一筆以權益形式存在的資金,然後又以掌握部分股權的形式,對一些具有成長性的企業進行投資。當創業企業經過營運、管理獲得成功後,風險投資機構再安排其股份從創業企業中退出。
『捌』 金融機構是法人嗎
樓上律師,來這種狀態,案源會有自問題的喲!要麼就不要回答,要回答就認認真真回答,無法回答算是什麼意思,呵呵!不要生氣,同時天涯法律人,相逢何必生閑氣。
所有金融機構都是法人,因為金融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財產為保證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因其必須有自己獨立的資金,我國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合法登記為法人。
所以,金融機構是法人。
『玖』 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包括:
1.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製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相對於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業的概念:如果法人企業涉及法律訴訟的,由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其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拾』 法人銀行與一般銀行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法人銀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目前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銀行代表處。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2、風險不同:
法人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低下。管理層風險意識薄弱。部分管理人員存在嚴重的「重業務、輕管理」思想,對風險管理認識不夠,缺乏應對防範風險隱患的措施。
銀行,風險顯現出復雜性、突發性、擴散性和快速傳播性等新特徵。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絕對核心,銀行業維持了健康和穩定運行,不可否認,受金融危機以及國內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國內銀行業正面臨一系列不可忽視的深刻挑戰但在後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銀行業仍然面臨著異常復雜的外部經營環境。
3、業務簡單:
法人銀行的金融產品形式簡單、缺乏特色,仍停留在存貸款、結算等基礎業務上,具有很強的被替代性,市場競爭能力較弱。
銀行業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發展環境與市場需求的跟蹤研究,特別是對銀行業務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
法人銀行的發展: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現存的外資法人銀行多為代表處和分行。但是,根據《條例》的規定,只有外資法人銀行才能經營人民幣零售銀行業務和銀行卡業務。
而這兩項業務又是絕大多數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的主要目標,因此可以預計大部分外資銀行將採取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法人銀行的經營模式。
我國地方法人銀行具有個體規模比較小、中小客戶關系深厚、網點優勢明顯等特點,在整體上構成服務面廣、貼近社區的網點優勢,基本上具備了改造成社區銀行的條件。
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各類經營問題成為地方法人銀行發展道路上不能忽視的障礙,直接制約著地方法人銀行社區銀行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