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本人2015年11月在重慶萬州購買了大大集團5萬元的理財產品,後來上海大大集團出事了,本息無音訊,
一、投資者維權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斷:是誰導致問題,責任主體是P2P平台,還是融資者?
(二)需要明確: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設立目的就是為了捲款潛逃,否則從出現提現困難、跑路到被刑事處罰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投資者在不同時期均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追償方式並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決方式應該多元,主要包括非訴協商、民事訴訟、刑事報案、刑事自訴、行政監管舉報、媒體介入等,整體策略是:看準時機、把握方向、主動出擊。
二、投資者維權第一步
無論是何種情形,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
(一)證據的清單(初步)
1.借貸協議、擔保協議、注冊P2P平台時的用戶協議、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約定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2. P2P平台的廣告、聲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諾性文件;
3. 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資者單方發出的融資者信息、借款標信息;
4. P2P平台審核時保管的融資者信息、借款信息;
5. 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冊平台的企業名稱及工商注冊所在地;
6.銀行匯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匯入賬號、P2P平台記載的交易信息。
(二)證據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紙質文件外,P2P網貸交易的證據多為電子合同或平台數據,當前司法審判也承認電子合同的效力。雖然電子合同並無要求辦理CA或時間戳認證,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時既已提供,應做好存檔;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截圖、公證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法院採信互聯網截圖證據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標的相關信息,投資者可要求P2P平台提供。
至於銀行支付劃撥證據,投資者可以前往用銀行卡的開戶行調出賬戶流水單,並加蓋銀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該流水單是否載明匯入方名稱及詳細賬號,如果未能顯示,投資者可要求銀行提供關於賬號所屬主體的證明。
(三)從證據中分析問題
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分析證據中的相關信息,從而確定責任主體,選擇管轄法院,制定非訴、訴訟、報案或自訴策略。
1.根據借貸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斷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據平台記載的借款人信息、借貸合同、擔保合同等,正確理解合同履行地後,選擇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平台聲明、擔保合同等,確定是否可以主張由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匯入賬戶的名稱,可以判斷資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違規操作甚至犯罪。賬戶名稱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網貸平台的注冊公司、P2P網貸平台的關聯公司或個別員工、不相關公司或個人。如果是第一種情形,應向第三方公司請求提供交易記錄證明,當前P2P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時分為託管模式和通道模式,託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則涉嫌私設資金池,平台有被刑事處理的風險。第二、三種情況也涉嫌私設資金池問題。第四種情形,則是投資者有可能掉到釣魚網站陷阱,即被騙子以混淆的網頁詐取錢財,投資者應及時與P2P平台取得聯系,確認是否向平台或融資者匯入相應的款項。
三、投資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階段與救濟
(一)融資者逾期還款
投資者逾期還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問題更為多發,但維權方式相對簡單。投資者到期的債權得不到實現,有權依照約定向融資者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債權請求權有2年的訴訟時效限制。投資者可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融資者償還債務。決定以民事訴訟維權的,投資者可委託律師起訴融資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貸行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或承諾,符合認定P2P平台提供擔保情形的,投資者可將P2P平台列為共同被告,主張由P2P平台與融資者承擔連帶責任。
2.如果該筆借貸交易發生時簽訂了擔保合同,可將擔保人列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關協議或公告中有載明可將債權轉讓予平台,並由平台追償債務的,投資者可以衡量個人成本後,作出是否轉讓債權的選擇。
4.如果融資者借款數額巨大、涉案投資者人數眾多,而P2P平台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為該借貸標提供了擔保、或P2P平台通過關聯方提供擔保、或融資者是P2P平台的關聯方(未確定是否為虛設借款標吸存),借款未能償還將可能直接影響平台的正常運營,那麼,投資者可以考慮以非訴協商的方式解決,委託律師參與談判,就融資者還款、平台資金周轉和還款計劃等問題上達成協議,這可能比融資者失聯、平台倒閉後追收債權更為明智,但在談判時,宜盡可能要求相關責任人為還款提供額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二)P2P平台違規操作導致還款困難
當前P2P平台違規操作,主要表現為違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不得私設資金池的規定。違規操作往往表現為發布虛標、拆標錯配、以新填舊、欺詐目的等。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操作,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P2P平台出現還款困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提現困難、跑路、停業、經偵介入,投資者應區別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維權方案。
1.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P2P網貸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是多元化的,有時通過協商談判也可以達到維權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訴協商的方式,主要是雙方或多方談判,協商結果最後將以雙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固定下來,而為保障該計劃的落實,一般會對還款標的新設抵押或擔保。
適用非訴協商方式解決的情形是:投資者獲悉P2P平台出現提現困難,但尚未跑路、停業或經偵介入;另外還包括雖被經偵介入但之後不被刑事立案處理的情形。為增加談判的籌碼,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函件邀請平台協商,以提起對方的重視程度,平衡投資者的弱勢地位。
2.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司法救濟是在P2P網貸糾紛發生時,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權威性、強制性決定了它是最終的救濟手段。債權受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選擇通過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論案件的處理是否涉及先刑後民的問題,均建議投資者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平台虛設借貸標,實際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資者可以主張P2P平台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合同撤銷權,但約定的利息因合同無效而無法主張;投資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徑直主張融資者賠償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資者與融資者交易的過程中截留借款或還款的資金,投資者可以對平台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主張資金佔用費或追究違約責任。因為管轄法院選擇、電子合同舉證、賠償費用計算與主張等方面具有一定難度,投資者可委託律師協助民事訴訟,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
3.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機構調整,新設普惠金融工作部,將P2P網路借貸納入監管范圍,由此結束了P2P領域無監管部門的尷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發事件協作機制、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等。當合法權益受到P2P平台侵害時,投資者可以向銀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4.向公安機關報案
受害的投資者在發現P2P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財物。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資者可委託律師整理已有證據及撰寫報案文件材料。進入刑事程序後,在證據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關責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公安機關會盡可能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由於P2P借貸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處理問題,公安機關等亦具有不同地區協助辦案的優勢。盡管進入刑事流程,投資者將變得相對被動,但投資者仍需時刻關注刑事處理結果,因為並不是所有經偵介入的P2P平台最後都被認定為犯罪,一旦P2P平台被認定為無罪,投資者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行使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限制;若P2P平台最終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投資者亦須及時聯系公安機關申請退還涉案集資額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經偵大隊也會對轄區內的P2P平台進行突擊檢查,以應對當前P2P平台違法犯罪多發、監管乏力的現狀,投資者在經偵大隊介入後因配合其偵察工作。
四、提請投資者注意,慎防維權時再掉新陷阱
P2P平台突然倒閉、被經偵調查,投資者難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狀態,在遇到維權組織時,就感覺抓住了最後一根稻草。但是,許多騙子就是抓住這一渴求搭便車或抱團取暖的心理訴求,駐扎各維權群中,並施展詐騙手段,如以維權需要捐款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子中有的還聲稱掌握跑路平台高層信息,甚至偽裝成為司法系統人員等。因此,投資者在維權時應警惕詐騙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權。
Ⅱ 理財產品有虧損案例嗎
若是招行現發售的個人理財產品,一般都不保證本金(6906、8136除外),也不保證收益,收益和本金均可能因市場變動而產生損失,建議您選擇適合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進行投資。
Ⅲ 理財案例
資產來:5.8+6+1.3+1.4+6=20.5w
負債:0.3*12+0.1*12+0.15*12=6.6w
凈資產 20.5-6.6=13.9w
你沒有列自每月開支消費暫時以2000計算,重大疾病險估計年交費2000 大概一年的還要扣點剩下大概11.3w 你們應該有孩子 教育支出沒算.
1.你們的保險不夠全面重大疾病額度比較小.另外需要購買一個分紅型壽險做補充 保險額度一般比例是保險費用是你們收入的10% 保額是10倍,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保險公司
2.銀行存款6/11.3 比例太高 你家庭財產收入比較穩定.預留3-6個月的支出就好.別的可以做一些短期投資,既能保證流動性.收益又比銀行利率高,可以抵禦通脹.
3.子女教育規劃,由於你們提供這些數據,不能提供意見,但是這些越早做越好.
4.投資計劃.風險小的話可以做基金定投.承受風險大的話可以做股票,期貨. 這個需要具體溝通才能確定,一般建議定投購買ETF LOF基金,預期年收益能達10%
5.有住房公積金可以適當考慮再買一套房.其實這1些是你的目標.你提出要買什麼樣的,再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才能決定.而不是由理財師幫你做需求.
Ⅳ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Ⅳ 分析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金融消費者的發展與現狀,有關案例分析,以及建議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護意識,讓人民意識到通貨膨脹等對財產的掠奪
Ⅵ 家庭理財權益如何保障
●金來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源系列金融服務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
●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者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迴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
●金融資產保密安全權。金融單位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安全保密。
●金融消費求助權。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請求法律援助。
●享受金融服務權。金融消費者有權享受銀行和信用社、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提供的信息咨詢等文明優質服務。
●金融消費賠償權。金融消費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依據合同規定事項向對方請求賠償。
Ⅶ 舉一個近年金融理財產品的例子,並用商業銀行的知識分析一下它的好處
買siqo的環球創富組合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