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貳』 反洗錢法中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有何規定
我國反洗錢法的適用范圍不只限於銀行,也不限於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還包括特定行業的非金融結構,反洗錢范圍更為廣泛,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一)合法審慎原則
合法審慎原則是對反洗錢工作的總體原則要求。所有負有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都應當遵循高尚的道德標准,嚴格遵守有關的法律與法規,認真謹慎地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果有正當、合理理由懷疑交易與洗錢或其他犯罪活動有關,應當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履行報告義務。反洗錢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有關機構及其人員同樣應依法審慎地履行反洗錢監管職責。
(二)預防監控原則
預防監控原則是建立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主要原則。對於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來說,只有將法律規定反洗錢的各項義務轉化為預防監控制度,才能切實有效地履行反洗錢職責義務。預防監控原則又可劃分為以下具體原則:一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又稱識別客戶原則,即在與客戶建立交易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應當依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識別資料,了解和確定客戶的身份;二是保存記錄原則,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監測和調查都在交易發生後進行,因此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保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以備後用;三是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原則,發現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後,應依法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及時報告,為後續的分析、移送、調查提供信息和線索;四是內部監控原則,反洗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不僅需要設立專門的內設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和人員從事反洗錢工作,而且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嚴格把關、分解責任、落實到人,還要求每個崗位的職員都要進行培訓,提高反洗錢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具有識別、記錄和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技能。
(三)協調配合原則
協調配合原則是建立反洗錢協調機制的指導原則。由於反洗錢工作是一項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大量的涉及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而且涉及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反洗錢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還涉及刑事偵查部門和司法部門等,因此各部門必須明確分工、嚴格把關,同時又互相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錢協調機制和嚴密網路,使洗錢犯罪分子無處逃遁,這就必須遵循協調配合原則。
(四)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反洗錢工作得以高效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反洗錢的核心是收集、分析、報告、移送和調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線索,也可能是合法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為了既能有效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又能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反洗錢必須履行保密原則。所有承擔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的部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於其涉及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錢信息,都應嚴格遵守保密原則,除了按反洗錢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分析、報告、移送、調查時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關信息。
『叄』 從宏觀調控和某些應對風險的制度建設來看,中國政府角度如何應對因次貸危機而引起的金融風險
由於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速,我國宏觀經濟受世界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這種影響不斷地通過貿易、金融和國際流動這幾個渠道向我國傳遞。在這個過程中稍有不慎將會對我國的經濟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們急需採取對策,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工作,掌握宏觀調控的節奏及政策的配合工作,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向可持續方向發展。
從2007年4月2日起,以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破產為標志的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危機已沸沸揚揚至今長達9個多月了。其間不僅對美國的金融、房地產市場和美國的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同時還對周邊國家和地區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不小的沖擊。我國的一些金融機構也因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波及,在此,我們十分有必要對這場危機作一番剖析並由此提出我們的建議和思考。
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原因及影響
在美國,抵押貸款市場根據借款人的信用高低分為最優貸款、次級貸款和超A貸款三類。次級貸款因其貸款標准低而得其名:一是借款人無需很良好的信用記錄,二是借款人的債務占其收入的比例及其按揭的比例分別可高達55%和85%。在房價持續走高的時期,此類融資方式為借款人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流,而抵押貸款公司則將貸款出售給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銀行再將貸款重新打包成抵押貸款證券後出售給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來轉移風險。這種資產證券化方式使很多人分享了房產增值的收益。在房價持續走高的背景下,抵押房產的價格始終高於放貸額,放貸公司因此沒有風險。同時次級貸款的借款人是按「先低後高」的方式還款,因此次級貸款市場風平浪靜。但從2006年開始,美國的房價上漲速度減緩,有些地區出現了下降,抵押品價值相對下降。同時許多借款者在還款額度加大時收入並沒有相應增加,逾期還款甚至放棄房產停止還款的現象就逐漸出現,並越來越多了。上述共享利潤的模式因為環環相扣的資金鏈出現斷裂,而出現了動搖。當這種現象蔓延開以後,金融風險乃至危機就出現了。房地產市場、抵押貸款市場、衍生品市場乃至股票市場中的各類投機人均難以倖免於難。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以及各市場投資人能夠分享豐厚利潤是構建於美國房市持續走強、房價上漲並運行穩定這一關鍵假設之上。當房地產危機來臨,個人借款者不能按期交納還款,次級抵押貸款公司的不良貸款金額緊隨升高。而購入大量抵押貸券的銀行在債券價值縮水後,不斷要求追加保證金時,鏈條中的資金提供斷裂了,危機也就一觸即發了。
2007年4月2日,美國第二大次級貸款機構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布破產,標志美國次級債危機大爆發。大量的次級債券信用等級下調、大量的企業和基金被迫暫停發債等連鎖反應出現。隨之,歐洲市場也出現了震盪。我國的少量金融機構也因購買了部分次級抵押貸款而受損失。為了應對這場金融風暴,歐美和其他國家的中央銀行以緊急注資的方法來緩解短期流動性不足的困境,美聯儲不得不一再以降息來刺激經濟,而這使得美國的通貨有了上升的趨勢。
次貸危機的警示
由於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速,我國宏觀經濟受世界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這種影響不斷地通過貿易、金融和國際流動這幾個渠道向我國傳遞。在這個過程中稍有不慎將會對我國的經濟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們急需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對策。
1、要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工作
在進行對外投資時,一定要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充分估計和多方面的論證,並應有包括預警、補救、轉移等一系列的應急方案。中投公司在2007年5月投資 30億美元購買了美國黑石公司股份。由於美國次級貸款危機導致黑石公司也未能倖免。我國一些銀行也因投資美國次級貸而虧損。這兩起投資虧損案例,雖然涉及金額並不太大,但警示是深刻的。這說明在進行對外投資前,除了要有完善的投資計劃、嚴格的審核程序及科學的論證外,更重要的是在項目進行中,要有切實有效的時勢跟蹤系統。要對進行中的項目建立預警機制,根據各種信息反饋對項目進行動態管理,不能等到損失很大時才進行貸後管理。這個預警機制就是一定要對項目披露的信息進行專業的甄別,並提前向管理層發出警示信號。一旦風險出現了,既不能聽之任之也不能驚慌失措,要有一整套控制和化解風險的預案,譬如利用利率互換、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來轉移風險等等。在目前市場利率和匯率多變的情況下,我們建議應盡量減少長期投資。這次中投公司承諾4年內不轉讓黑石的股份,等於是在4年內喪失了主動權,今後應避免類似現象再次發生。
2、要加強會計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①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之一是其會計信息披露存在著不少問題。
缺乏充分的會計信息披露,使投資者和債權人無法及時可靠地判斷其決策的成敗。由於信息不對稱,借款公司一方面向個人借款者推銷超出其承載能力的高風險房貸,另一面向個人和機構投資者推銷高風險的衍生金融產品(證券化的資產)。可以說充分披露的缺失必然引起會計在危機中預警功能的缺失。充分的會計披露是資本市場解決信息不對稱的一項制度設計,准確、及時、完整、公開是充分的會計披露的具體要求,不能做到這些要求的機構,要有明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對客戶發放貸款時更要加強對客戶的信用調查,不能因為追求業務量而下降放貸標准。建議盡快將全國的徵信系統聯網以杜絕信息不對稱的漏洞。
②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之二是由不負責任的評級所致的。
當次貸公司將其貸款資產以債券形式賣給機構或個人投資者時,信用評級機構是否履行了公正的評級職責就成了投資者決策成敗的關鍵點了。繼美國安然、世通等公司丑聞之後,美國政府把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管權力賦予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後者認為評級過程透明度的提高以及評級活動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完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最重要的環節之一,這個環節的缺失將會導致資本市場價格信號傳遞機制受阻或扭曲。因此建議我國也建立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制度,主要是加強評級機構的內控制度建設,要用公開信用評級的標准、程序等制度設計來杜絕虛假評級的出現,對弄虛作假的評級公司要堅決嚴懲。這項監管工作建議由證券管理委員會來做,而對這個委員會的監督,建議由人民銀行直接執行。
③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之三與美國金融機構未切實執行會計准則有關。
盡管美國早在1997年就制定了全面的金融工具表內確認、表外披露的會計准則,然而在實際應用時,許多金融機構對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量來計量其價值,即通過出售市價已經上升的資產來實現利潤,但對於市價下跌的資產,則以成本保留在賬面上而不用市價來確認損失,造成財務報告中會計信息的可靠性、進而決策的正確性再次受到了質疑。因此,規范會計准則以及要求金融機構切實遵循准則,是又一項重要而迫在眉睫的工作。重新制定金融工具的會計准則,包括應用細則以及對大量運用衍生金融產品的金融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查,是做好這項工作的兩個重要步驟。建議由高校、研究所和金融機構共同合作完成此項工作。
3、要掌握宏觀調控政策的配合工作
在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選擇時,我們目前主要的還是偏重貨幣政策。截至2007年12月21日,中央銀行在2007年共上調了十次准備金率和六次存貸款利率,同時還頻頻使用了定向國債、央票等方式來收縮流動性。應該說,調控的作用已有顯現,但在財政政策的使用方面,還是比較偏弱的。這對轉變我國經濟增長模式、改變經濟結構、從根本上解決流動性過多等問題是不夠的。財政政策能利用稅收杠桿和收入政策工具來達到市場經濟往往忽視的公平問題,從而達到社會和諧與刺激消費的目的。因此建議政府從關注民生的角度對財政問題引起重視。譬如利息稅還有無必要保留、所得稅的起征點是否應根據物價和收入水平的整體上升而作相應的提高並能夠自動調整、物業稅等新稅種的開征是否應盡可能延遲、政府在財政開支上是否應該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從而通過財政的轉移支付來提高廣大中低階層民眾的收入,以此來刺激消費,從而促進國民經濟向可持續方向發展。
『肆』 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伍』 2018年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律限制措施匯總
《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中確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施行已久,本文不展開進行論述,可詳細閱讀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提出「失信被執行人」的概念以來,陸續出台了更加廣泛、嚴格、細致的措施,以及搜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執行措施,比如公積金等方面最高院的回復,總結如下: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符合上述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
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其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范圍。
以上2、3雖然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根據限制失信人的強力措施,可能會慢慢得到推廣。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 發行債券限制。
c)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 股權激勵限制。
e)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f)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b)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職資格限制
a)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資格限制
a) 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 從事葯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 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 榮譽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請自行詳細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路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布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
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其次,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另外部分地方還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起到較大威懾作用。
2、網路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路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陸』 貨幣金融學論述題
在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中央做出用從緊的貨幣政策替代施行了十餘年的穩健貨幣政策。給中國的宏觀經濟發出了最強硬的信號。無論形成通貨膨脹的原因是多麼復雜,從總量上看,都表現為流通中的貨幣超過社會在不變價格下所能提供的商品和勞務總量。提高利率可使現有貨幣購買力推遲,減少即期社會需求,同時也使銀行貸款需求減少;降低利率的作用則相反。央行還可以通過金融市場直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其主要政策手段是:減少貨幣供應量,提高利率,加強信貸控制。如果市場物價上漲,需求過度,經濟過度繁榮,被認為是社會總需求大於總供給,央行就會採取緊縮貨幣的政策以減少需求。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目前確定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中央銀行貸款、公開市場,其餘的列入國務院確定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因此,在保持公開市場通過央行票據、特別國債等工具大規模回籠貨幣的同時,目前市場預期最大還是升息和提高存款准備金。有專家稱,2008年利率將提高100個基點,存款准備金率將上調到15%以上,同時,央行將把商業銀行信貸年增速控制在13%內,以切段加劇流動性過剩的根源。
積極應對金融危機 正確傳導貨幣政策2008-12-28 19:28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不斷蔓延,國內經濟形勢嚴峻,黑龍江省作為我國能源基地、糧食基地和老工業基地之一,直面挑戰同時更要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目前在全國經濟增長回落情況下,黑龍江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增長11.5%,保持了上升態勢。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發揮職能作用,引導全省金融機構積極應對危機,全力支持地方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
一、加大對重大、重點工程的金融扶持力度,推進黑龍江省基礎產業建設不斷升級
積極發揮「窗口」指導作用,引導金融機構抓住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有利時機,緊緊圍繞市場需求,重點對大型產業項目、「三棚一草」改造、「三供兩治」工程、道路交通、大型農業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勵各金融機構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
二、加強對「三農」的支持與服務,加快推動黑龍江省從農業大省向農業強省轉變
努力發揮貨幣信貸政策作用,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全省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千萬噸鮮奶、五千萬頭生豬工程建設,提升農業綜合發展能力,促進農村經濟加快發展。一是增加農業信貸投入。農貸投放增長速度要快於全部貸款投放增長速度。二是創新貸款抵押擔保方式,拓寬農民融資渠道。積極探索發展大型農用設備、林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貨款、股權、倉單、存單等質押貸款,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三是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力度。四是組織搞好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方式試點工作。
三、強化金融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推動黑龍江省民營經濟實力整體提高
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在信用評價、融資擔保、債券融資和信貸支持等方面給予傾斜,不斷增強經濟活力。一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增長要高於上年。二是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三是簡化中小企業貸款審批程序,放寬中小企業貸款條件,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門檻。加大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力度。四是創新中小企業金融產品,探索多元化融資方式。
四、加大對消費信貸的金融開發力度,培育和鞏固經濟增長點,有效支持擴大內需
加強消費信貸業務開發推廣,促進拉動內需。加強與房屋、土地、保險、擔保等部門的協調合作,加大對住房消費信貸、汽車消費信貸、大額耐用消費品信貸的投放力度。加大消費信貸對弱勢群體的扶持力度,支持改善民生。採取靈活多樣的信貸方式積極支持下崗再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助學、農村泥草房改造等關系國計民生的有效需求。
五、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為促進經濟發展營造和諧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積極主動、深入推進金融改革。深入推進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推動地方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和跨區域發展;規范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二是重點監測可能影響系統性金融穩定的區域金融風險。探索建立區域金融穩定監測體系和監測指標體系,豐富金融穩定監測評估手段,為原有的宏觀經濟金融分析方法提供有益和必要的補充。三是進一步強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評估,准確識別和測量其風險狀況,有效控制金融系統風險。四是積極推進「誠信龍江」建設,營造和諧的金融生態環境。完善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用徵集、信用評級、信息通報、信用評級結果使用制度;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誠信龍江」建設。
六、加強對經濟金融運行的監測、調研和分析,為宏觀調控政策制定提供決策參考
加強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分析與預測,科學判斷經濟金融運行總體態勢。當前重點研究分析金融危機對全省經濟金融的影響,特別是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完善人民銀行與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以及企業之間的宏觀分析聯席會議機制,及時反饋經濟金融運行動態。加大對工業企業景氣、物價、銀行家問卷、全省重大重點項目建設、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走勢、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需狀況的監測力度,調查研究經濟金融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七、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外匯服務水平,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大力推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信息系統、出口核銷網上核銷系統,實現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境外投資外匯業務和出口核銷網上直接辦理;在依法行政的同時,兼顧政策的原則性和靈活性,進一步下放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查的審批許可權,支持我省外向型經濟發展。積極開發符合企業需要的外匯避險工具和服務,幫助企業提高規避匯率風險的能力;提高出口預收貨款可收匯額度和比例,通過貿易融資解決出口企業資金需求,降低融資成本。進一步研究擴大全省結、售匯業務的構成范圍,為邊貿結算提供更便捷和全面的服務,進一步促進全省對外邊境貿易發展。
八、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在金融服務中的基礎地位,為全省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
進一步加強全省支付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金融支付環境。積極促進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等金融機構盡快加入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積極採取措施,推動全省銀行卡產業快速發展。著力改善銀行卡受理環境,擴大銀行卡受理范圍,拓展銀行卡產品和受理市場。進一步推進國庫服務體系建設。逐步推廣由人民銀行面向社會直接辦理無記名國債兌付業務。加快財稅庫銀橫向聯網推廣工作,逐步擴大全省上線范圍,為納稅人提供快捷、安全的電子繳稅服務方式。積極與社保部門進行溝通,探索國庫辦理社保基金發放的具體措施和途徑,拓寬國庫直接支付領域。加強反洗錢協調機制建設和反洗錢監管力度。加強反洗錢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深度合作,強化溝通協調,共同防範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貨幣發行管理,對糧食收購等急需的現金供應,開辟「綠色通道」,確保全省現金及時有效供應。
『柒』 金融生態環境的存在問題
(一) 金融產權制度性缺陷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正常發展
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軌時期,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大的背景環境下建立並成長起來的。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一直都肩負著支持國有企業發展與解困的重任。由於行政上的不當干預、政策性貸款等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曾作過專門的抽樣調查統計,統計結果顯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過程中,由於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佔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約佔30%,國家安排的關、停、並、轉等結構性調整約佔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佔10%,而真正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佔全部不良貸款僅為20%(周小川,2004)。
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是一種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銀行經營者應代表國家對銀行進行管理、經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實是,由於產權主體權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權輕責」的怪現象。這嚴重削弱了我國銀行自主經營權利和抗風險能力。
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已經進行了成功的股份制改造,明確了產權制度,提高了商業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 法律環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國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與金融生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基本上能與金融業的發展相互協調,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我國《破產法》是1986年頒布實施的,當時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相關規定已與時代不相適宜。由於其缺乏對債權人的合法保護,後果是導致大量的逃廢債事件發生,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另外《刑法》在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對違法亂紀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 社會信用缺失加劇了我國金融業的不穩定性
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信用制度高度發達的經濟。但由於我國還處於經濟的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法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於社會信用缺失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億元,由於三角債務和為避免信用風險而進行的現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約 2000億元。
信用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到金融創新效率和金融的穩定。目前我國社會信用信息徵集系統、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評估,金融機構在作出相關決策時難度很大,使「騙貸」事件屢有發生。與此同時,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捌』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玖』 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金融機構的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2、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3、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4、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5、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6、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
7、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9)對金融機構懲戒機制不明確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