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特徵
獨立系統
農村金融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系統,具有整體性、相關性、環境適應性和動態性
所謂系統,就是按一定目的、條件和環境,按一定的關系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機整體。系統論認為,宇宙中包括人類社會宏觀和微觀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統。基於這一系統論基本原理,宏觀經濟可以看作一個系統,農村經濟可以看做是宏觀經濟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而農村金融可以看做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宏觀經濟系統的二級子系統)。農村金融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它也是由若干要素所組成的有機體。按照不同的層次劃分,包括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以及微觀層次的金融需求主體系統,其中,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和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構成農村金融的供給系統,金融機構系統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在整個農村金融系統中起著關鍵的作用。
(一)農村金融系統的整體性與相關性
整體性是農村金融系統的首要特徵。如前所述,系統是由相互依賴的若幹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構成一個綜合的整體,以實現一定的功能。因此,農村金融系統各部分也不是簡單的組合,而要有統一性和整體性,要充分注意農村金融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各層次的協調和連接,提高農村金融系統的有序性和整體的運行效果。同時,農村金融系統中相互關聯的各部分或部件形成「部件集」,「部件集」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為相互制約和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即具有相關性。農村金融系統中相互關聯的各部分,有的相互關系較為強烈,有的相互關系較為軟弱;有的相互關系是線性的,有的相互關系則是非線性的;有的相互關系是長久的,有的關系則是暫時的。這種相關性確定了農村金融系統的性質和形態。
(二)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適應性與動態性
農民期待農村金融體制改革
農村金融系統和包圍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之間通常有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各種環境要素的變化,如政府職能轉換和經濟工作重心的轉移、宏觀經濟景氣狀態的變化、宏觀調控的收與放、銀根的松與緊、農村經濟增長的快慢、農村市場開放度的增減、農村金融體系內部的相互競爭與合作態勢的變化、區域投資環境的改善與惡化、社會信用狀況的波動等等,與農村金融系統之間均有互動作用,都會引起農村金融系統特性的改變,相應地引起農村金融系統內各部分相互關系和功能的變化。為了保持和恢復農村金融系統原有特性,農村金融系統必須具有對環境的適應能力。
為此,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農村金融系統,它在形成以後,雖然在一定時期內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它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特性,隨著環境的變化,農村金融系統本身也需要發展,需要在變化了的新的環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動態性。
行為特徵
(一)重視正規農村金融,忽視非正規金融,改革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相關性
與我國經濟改革的整體戰略路徑一致,金融領域的改革也採取一種漸進改革的方式,遵循「摸著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而展開,對金融改革特別是農村金融改革缺乏整體的系統性構思。在金融市場化的方向下,農村金融改革到底要達到什麼目標,缺乏系統性論證。
因而,多年來的中國農村金融改革主要著眼於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系統內部關系的調整和改善,沒有著眼於機構間運作機制的協調。改革視角始終停留在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上,而且僅就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來看,也缺乏必要的整體性和相關性考慮。
例如,對農業銀行的改革是從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角度展開的,這樣的改革必然導致農業銀行從農村地區的撤離。而對於農業發展銀行的改革則是在糧食市場化改革情況下不得不採取的舉措。農村金融改革僅僅是為了構建一種完善的機構體制,而沒有著眼於如何構建農村金融系統中各子系統間相互協調運作的長效機制。
農村
改革開放以來,多次調整和改變農村金融監管系統的運作方式,農村正規金融系統內部,也僅僅著眼於各金融機構系統內部的改革,而忽視非銀行系統的安排,僅僅著眼於正規金融部門制度的演進,而忽視非正規金融部門制度的變遷。
事實上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於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融資。據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調查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佔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並不在於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客觀必要性,也有其優點。而且,非正規金融的存在也表明:我們不花錢,一樣可能得到一個較好的農村金融市場機制。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於法律之外,不僅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而且其自身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二)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缺乏協調推進性
我國經濟金融改革的次序,是經濟改革先於金融改革。盡管我國經濟改革首先是從農村展開的,但是經濟發展的路徑卻遵循著以東部和城市為中心推進的模式,與經濟發展的路徑一致,我國金融發展也遵循以東部和城市為中心推進的模式(何廣文,2001),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進行,這就必然造成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後於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徵,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同時,農村經濟主體出現多元化、需求出現多樣性。
然而農村金融系統卻在固化這種城鄉金融的二元結構特徵。
一是和城市相比,我國農村歷來是受管制最少的,農村金融市場應該是最能體現競爭機制的市場。
二是我國農村金融本身存在龐大的客觀需求,具有內在的生存、發展和創新的能力和動力,即使在最貧困的地區,也有生存的土壤。
三是農村金融機構的命題特徵應該為:體制上是私人的,對象上是立足於鄉鎮社區的,規模上是小型的,數量上是大批的。
四是這些金融機構本身可以充分競爭,繁榮發展,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
五是這些金融機構服務范圍窄、影響小,風險比較容易控制。但以往和目前的改革措施往往是著眼於機構,側重於監管,熱衷於「拉條條」、「定框框」,把本來簡單的事情復雜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改革、發展和創新形成極大的制約。
農村金融改革
(三)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改革的推動者和行為主體的行為沒有協調,監管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金融機構本身創新的動力和創新的主動精神缺乏。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於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
農村金融改革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
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環境支持,對於農村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以及非正規性金融機構,目前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
二是需要有關的宏觀政策支持。對於商業性或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現有的制度安排還不是很合理,需要研究更符合現實情況的管理措施。
三是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道路、教育、醫療、水電、通訊和法律支持等公共產品供應不足,也制約了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
四是一些配套改革也非常重要。例如,盡管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使農村土地和房產已進入市場,也不能成為抵押品和擔保品。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教育、投資等方面的現有體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構成了阻力。
(四)農村金融供給和需求之間不協調,農村金融改革與環境的適應性被忽視
農村金融服務的主體是「三農」,由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區域性差異決定了全國各地「三農」問題的重心和表現形式是不一致的,農村金融需求也不同。
經濟欠發達的貧困地區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現為解決基礎設施建設和緩解貧困局面,為貧困農戶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務,這是通過商業金融渠道所不能實現的;中等發達的傳統農區的金融需求主要是農業生產發展所需,解決商業貸款能力較弱的農戶融資難的問題;發達地區的金融需求主要體現為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解決推動私營經濟發展和中小型企業發展所需的融資問題。
就現有農村金融市場供給而言,經濟欠發達的貧困地區和中等發達的傳統農區的金融供給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在實力不足狀況下的低水平的金融供給,需要通過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各種類型的民間小額信貸協同來滿足。發達地區雖然業已形成了金融機構多元化格局和多渠道金融供給狀況,由於私營中小型企業在商業信貸市場上的融資能力不足,需要政策金融各種形式的輔助。
可見,不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政策金融在農村金融供給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並且需要政策金融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揮不同的功能。而就現階段的中國農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設定而言,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功能設定具有同質性,即為糧棉收購企業提供貸款,業務范圍狹窄,功能退化,僅是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退化成「糧食銀行」。而實際上,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樣的。
近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收縮縣和縣以下機構,涉農金融機構大量縮減,嚴重影響農村金融供給能力,實際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獨戶挑重擔」,壟斷農村金融市場的局面。但是,農村信用社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的作用有限。
一是資金來源不足是農信社供給能力有限的最主要原因,在縣域經濟范圍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競爭非常激烈。各商業銀行雖然大規模收縮農村金融業務,但它們的儲蓄網點還在強抓存款。同時,郵政儲蓄憑借自身優勢,大量擠占存款市場。這些機構抽走了大量農村資金,卻大都不承擔支農任務,不僅使農村資金嚴重外流,而且也造成農村信用社存款增長相對較慢。
二是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不良貸款比例高,經營虧損嚴重。
三是支付結算體系的落後也成為農村信用社競爭能力拓展的重要障礙。目前大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社支付結算體系都十分落後,聯行結算和電子匯兌業務遠遠落後於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這些技術制約不僅大量增加資金在途時間,時效性差,准確性低,嚴重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信譽和形象,從而使相當一部分資金流失。
四是從市場經營看,農村金融機構最薄弱的環節在於市場競爭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匱乏,道德風險問題仍然十分嚴重。
(五)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方案不知不覺又走了計劃經濟的老路
省聯社與縣聯社的兩級法人幾乎就是原縣聯社與信用社兩級法人的翻版。公司治理中最簡單的道理,即權力與責任對等、努力程度與激勵必須對等以及投資收益與風險必須對等,在省聯社的體制中沒有考慮進去,縣聯社需要通過增資擴股來滿足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但卻不必對股東負責;被剝奪了委託人權利的股東,追求的是不需要承擔風險的高額收益;省聯社有權任命縣聯社主任,但無需也沒有能力承擔縣聯社經營不善的責任。
此外,省聯社體制形成了對整個農村金融部門事實上的壟斷,使得農村信用社的道德風險便無可避免,可能形成信用社風險的集中化和國家化。省聯社的體制還是壟斷改革的根源,可能成為農村金融創新的主要制度性障礙,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在省聯社的體制之下,信用社之間的競爭將被當作「家醜」來處理,信用社信息披露的選擇性將會更強,其他新的金融組織創新出現的難度將大大增加。
㈡ 農村信用社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怎麼做有什麼樣規定不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精神,現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組建工作及申報程序
(一)申請籌建的各項工作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縣級市、市轄區)農村信用社聯社符合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經銀監局同意後即可著手籌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2.加強組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
3.履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法律程序。召開縣級聯社及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通過農村信用社合並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決議,以及通過必要的授權決議。已經統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縣級聯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不需要再通過與合並內容相關的決議;
4.開展清產核資及凈資產分配工作。縣聯社或籌備工作小組(受農村信用杜社員代表大會委託)聘請有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和整體資產評估。籌備工作小組對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復查。籌備工作小組、縣聯社、中介機構三方按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凈資產。在此基礎上,籌備工作小組提出凈資產分配方策;
5.驗收整改。經銀監會授權,銀監局組織對組建階段各項工作,重點是法律程序、清產核資、凈資產分配工作進行驗收,向籌備工作小組出具《驗收意見書》。籌備工作小組針對驗收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出具整改報告,銀監局復查。銀監局根據對組建工作檢查驗收和復查結果,出具《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對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產核資結果真實公允性負責;
6.中介機構按整改後的情況出具最終清產核資報告及凈資產確認書;籌備工作小組出具凈資產分配意見;
7.確定新發起人。籌備工作小組制定增資擴股方案,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制定募股說明書,按公正透明的原則徵集新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農村信用社原股東自願作為發起人的,應有優先認購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的權利;
8.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符合申請籌建標准後,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組建期間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驗收整改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申請開業的各項工作
1.增資擴股和驗資。發起人認繳全部股金後,籌備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增資擴股和驗資應區分原農村信用社股金轉增銀行股本與新股東投資入股;
2.籌備工作小組就高級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人選資格與銀監部門溝通;
3.召開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農村合作銀行為股東代表大會。下同)、職工代表大會、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和股東監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發起人、股東人數較多、不能全部參加會議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股東大會實施律師見證制度;
4.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基本管理制度辦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擬設銀行名稱預先核准;
6.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審核要點
(一)申請籌建材料審核
1.申報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
3.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在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齊全,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4.《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合法合規,程序合法有效;發起人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5.清產核資工作過程深入完備,評估結果真實公允;凈資產分配法律依據充分;報告內容細致翔實;
6.中介機構資質及參與審計評估人員具備合法資格;
7.清產核資工作的驗收整改完全落實;
8.地方承諾的各項扶持措施基本落實到位;
9.籌建方案中關於明晰產權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內部控制、轉換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監管要求,切實可行。
(二)申請開業材料審核
1.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創立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5.股本結構以及股權設置符合監管規定,並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6.股東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7.《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8.法人治理、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業務范圍已批准開辦與擬開辦部分予以區別;
10.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明晰;
11.法人總部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證明文件齊備。
三、有關事項說明
(一)機構名稱
1.以縣(或縣級市,以下統稱縣)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其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如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相似,為「省(自治區 直轄市)十縣名十農村合作銀行」。如浙江義烏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義烏農村合作銀行。
2.以地級市轄區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為「地級市名十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
3.地級市以「市區、郊區、開發區聯社」等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能出現重名的特殊情況,另設字型大小,不單獨以地級市名稱作為字型大小,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字型大小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江蘇省蘇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申請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名稱為「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
4.深圳、廈門、青島、寧波和大連5個計劃單列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其命名規則為:「計劃單列市名十縣或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寧波餘姚農村合作銀行,簡稱「餘姚農村合作銀行」。
(二)籌備工作小組組成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由地方政府負責人,縣(市 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銀行監管負責人以及稅務、工商、土地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籌備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農村信用社縣級聯社。
(三)設立方式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一般採取平價發行的方式。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制定的募股說明書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徵集發起人應貫徹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股權設置、股東資格與持股比例規定
1.股權設置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結構應充分考慮股東來源的代表性。在股權設置中應處理好自然人股與法人股比例的關系、高管人員持股與普通員工持股比例的關系,既要防止大股東控權,又要避免股權過於分散形成內部控制。擬定的注冊資本總額應適當超前,至少滿足開業兩年內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2.股東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中有關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資格。自然人股東應在當地居住,法人股東注冊地址應在當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東,設立時間應為兩年以上,並符合連續二年盈利、凈資產30%以上、長期投資比例(包括本次投資)不超過自有資本50%、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等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東,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
(3)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經濟組織名義入股的,應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視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農村合作銀行的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持股合計不低於股本總額的 30%。
(2)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含中外合資與外商投資企業)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五)原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理
籌備工作小組應妥善制定原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置方案。在社員退股前,由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金處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折算後的股份金額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暫時無法確認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資格股,不行使表決權。待股東身份落實後再作進一步處理。
(六)法人治理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並逐步完善。
1.關於獨立董事。董事會中應有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計入董事會總人數中。在首屆董事會中應設有獨立董事。申請開業時獨立董事暫時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於開業一年內補充。獨立董事的產生及職責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15號)
2.關於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應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開業時應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人股東持股比較集中的地方,應設立關聯交易委員會。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可以在開業後逐步建立。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及人員構成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
(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比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應積極向社會招聘引進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申請開業時,其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監事長的任職資格由銀監會負責;副監事長、營業部總經理、信貸、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行長和支行副行長由銀監局負責審核。
(八)銀監局負責或授權銀監分局負責審批原農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儲蓄所變更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許可證、營業執照、分支機構設立、憑證印製、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開業後即啟用新的印章、憑證,自行製作獨立的行徽、標識。
(九)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
1.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申請人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申請書主送機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抄送機關為銀監局和銀監分局。申請書由銀監局負責受理並初審,銀監會負責審批和核准。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標准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關於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准。申請文件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四份,銀監會兩份,銀監局一份,銀監分局一份。
4.銀監局上報《審核報告》(《組建工作驗收報告》作為附件)一式兩份正式文件。
(十)銀監局及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標准和申請材料目錄,嚴把受理和審查關,確保組建質量。各銀監局統一整理歸納轄區內組建工作遇到的有關問題,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則上不接待申請單位直接咨詢。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應嚴格依法進行,按照規定要求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書,不得逆程序違規操作。
㈢ 如何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一是深化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推動已改制的國有商業銀行等各類國有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和增長方式,加強對基層機構的管理。理順落實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正確處理好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與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切實提高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質量,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是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中小金融企業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鼓勵各類銀行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服務機構,完善落實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抓緊制訂《放貸人條例》。
三是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股票市場穩定,發展和規范債券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和回購等政策措施,推進發行制度改革,改善市場供求關系。積極發展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完善債券市場發行規則與監管標准。穩步發展期貨市場,探索農產品期貨服務「三農」的運作模式。
四是深化保險業改革,積極發揮保險保障和融資功能。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推進農業再保險和巨災保險體系建設。穩步發展與住房、汽車消費等相關的保險,積極發展建工險、工程險等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推動健康保險發展。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投融資功能。強化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責任。
五是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發揮市場在利率決定中的作用,加快貨幣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建設,完善中央銀行利率體系,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繼續按照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六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繼續加強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跟蹤和評估,高度關注國內金融市場流動性狀況、金融機構流動性及資產負債變化,認真排查風險隱患,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和防控,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㈣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容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廣泛的系統工程,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從多方面加以推回進(周小川,2004)。具體包括答: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把農村信用社辦成產權清晰、管理科學、約束機制強、財務上可持續發展、堅持商業性原則、主要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繼續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服務,明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定位,形成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格局。盡快停止對新增郵政儲蓄實行利差補貼政策,並結合郵政儲蓄體制改革,解決存量部分的利差補貼問題。參考有關國家在社區發展與再投資的立法及實際經驗,要求有關存款類金融機構對縣域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等,分散農村信貸風險。探索建立農村存款保險機制,保障農戶存款與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逐步放開縣及縣以下貸款利率,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差能抵補成本和風險。實事求是地認識民間借貸的作用,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積極探索新的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和金融產品。
㈤ 為什麼農信社要改製成農商行兩者有什麼不同
農村信用合作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不同點:
1、企業性質
農村商業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農村信用社是股份合作制企業。通俗的講,農信系統是類似於連鎖模式,有一個總店(省農信),還有很多地市級農信社、縣級農信,每個農信社都是一個獨立法人,自負盈虧。類似於母公司下,有很多子公司,母公司有對子公司只有管理權,但是沒有干涉子公司業務的權利,子公司自負盈虧。而農商行的前身一般都是由多家地市級農信社或者縣級聯社合並改制的。類似於多家小公司合並成了一家大公司。
2、監管機構
商業銀行主要受銀監會監管,而信用社作為省聯社的發起人,卻主要受省聯社監管。
3.服務重點
雖然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4、規模
農村商業銀行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一般是規模更大和更具實力的。
農信社就是是農商銀行的前身,當農信社發展到一定程度,資產規模等達到一定標准,報中國銀監局審批,經銀監局同意之後可以改制為農商銀行。
㈥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定義
農村金融改革包括狹義和廣義兩個層面,狹義的農村金融改革單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專革,廣義的農村金融改革蘊屬涵極其寬廣,既包括農村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國家對資金流動的引導、農村融資媒介的創新和發展,也包含農村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以及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的發展等問題。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是農村改革的一個重要部分,單純考慮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難以解決農村金融市場的根本問題,必須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全面改革。
㈦ 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
農村金融體系問題研究
[摘要]農村金融問題是近些年理論界、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文章從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五個方面全面地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加快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和職能定位,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生態;普惠制農村金融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地進行著改革。2004年以來,先後有8個金融文件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別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號文件及2009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農村金融改革部分。
農村金融問題也是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嚴瑞珍、劉淑貞(2003)從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的退出的視角分析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宋艷林、劉小玲(2004)和李鋒(2004)從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周天勇(2004)從「三農」特點人手提出創新農村金融體系,姚翟軍(2006)、李喜梅(2006)基於「金融功能觀」的視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邏輯,叢丹陽(2005)、王曉雲(2005)從功能定位與戰略調整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吳曉靈(2006)從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溫鐵軍、姜柏林(2007)從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的角度提出重構「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除此之外,杜曉山、焦瑾璞、高偉、韓俊、何廣文、吳曉靈等都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雖然已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仍然滯後、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
現行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為補充。這種機構體系總體來看較合理,但各金融機構在產權關系、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1.農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體制不合理。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省級聯社政企合一的性質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一致。省級聯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具有企業的性質;同時又是省政府的行業管理機構(正廳級單位),故其具有政企的雙重屬性。從現實運行上看,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從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權力對其所有者權力的一種「替代」。就這一點而言,這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之間關系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股權和控制權兩個方面,從股權關系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持股關系;而從控制權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權。這種制度設計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
二是產權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沒有形成「權、責、利相稱」機制。目前入股農信社的社員,入股的目的要麼是為了得到穩定的股金分紅,要麼是為了得到信用社的優惠貸款,但他們並不關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真正轉變,而最終風險基本由政府承擔。另一方面,股權結構非農化傾向嚴重。很多地方在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改革中,對股東既沒有身份要求,也沒有社區范圍限定,法人、職工、國家公職人員持有的股份明顯增加,農民被邊緣化。股權結構的非農化易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方向的非農化。
三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架的「三會」制度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無其「神」。由於許多農村信用社所有權虛置,導致社員代表大會流於形式;由於理事會成員素質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別是企業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貸款問題、理事會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會很難真正執行其作為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決策監督機構的職能;此外,監事會也沒能真正發揮各項監督作用。
2.中國農業銀行
一是機構大量收縮。自從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農行開始大幅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網點、51%的員工、42%的存款、35%的貸款分布在縣域范圍內,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是背道而馳的。鍾笑寒,湯荔(2005)構建信息模型分析認為,農村金融機構的收縮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機構的收入對農村信貸市場的影響,研究表明:農村信貸市場受到了農村金融機構收縮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產權主體虛化、法人地位殘缺。國家與農業銀行財產權益缺乏真正的利益關聯,銀行經營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內在動機,政府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此外,地方政府對農業銀行的人事、業務經營等方面仍有許多行政干預。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是經營非效益化傾向嚴重。由於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意識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經營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業務運行成本較高。二是經營核算考核機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項經營管理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需要完善和改變。三是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業務管理機制非科學化,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不徹底。四是內控非剛性,自我約束力不強。五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創新、開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現代信息技術支撐。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一是股權結構單一,公司治理結構很難發揮應有的效能。雖然郵政儲蓄銀行已經成立,但是郵政儲蓄銀行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全資所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股權透明和股權多元化基礎之上的,而股權結構過於單一將會影響董事會、監事會職能作用的發揮。二是風險管理缺失,表現為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重視不夠,缺乏實施不同業務、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化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三是人員素質還偏低。據調查,某市郵儲銀行共有員工667
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共有238名(佔比35.6%),具有中級職稱僅12名(佔比1.8%),這兩項佔比遠低於其它各大商業銀行。
5.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一是數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然而這一數量與農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還顯得有些不足。二是結算渠道不暢。比如目前絕大多數村鎮銀行的結算渠道不是直接與當地人民銀行對接,而是通過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理,勢必給人民銀行監測其資金流動帶來困難,也無法控制其流動性風險。三是經營人才匱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於規模小,工作環境欠佳,難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
現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農村信貸市場為主,同時還包括規模較小的農村資本市場和農業保險市場。
1.農村信貸市場
一是農村信用社形成壟斷,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由於近些年國有商業銀行的大規模機構收縮,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主體,在農村信貸市場中占據了壟斷地位。如果將「三農」貸款局限於農業、鄉鎮及收購貸款三類,據統計2005年農信社貸款佔50.96%,農發行佔27.84%,農行佔12.97%;其中,農信社貸款占所有農業貸款的8l.78%,鄉鎮貸款的58.52%;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占農戶正式渠道貸款的71.8%。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形成並非農村信貸市場各利益主體激烈競爭的結果,而是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紛紛退出農村市場的結果。
二是貸款利率定價不合理。具體表現如下:第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限還存在,而在農村地區的商業銀行則已經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這樣就存在政策歧視問題,也與市場經濟原則不相符合。第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還受到嚴格管制,從而缺乏實行風險定價的機會。
2.農村資本市場
農村資本市場發展滯後。具體表現為農業板塊上市公司占整個市場的比重大大落後於農業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國農業的國內生產總值為2.48萬億元,佔全國C,DP的比例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國農、林、牧、漁業上市公司的總市值僅為740億元,佔A股市場10.4萬億元市值的比重僅為0.71%。很顯然,資本市場對農業發展的貢獻度遠遠低於農業發展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從而說明資本市場沒有給農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支持。
3.農業保險市場
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其主要表現在農業風險日趨嚴重而農業風險保障卻在減少。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高達2042.1億元。然而由於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願過多涉足農村保險。據統計,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農業保險賠償金額從1992年的8.1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0億元。雖然近些年,隨著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業保險關注度的不斷提升,加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承保面、保費收入及保險賠償金額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與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相比還有些不足。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服務范圍過窄、總量不足、品種有限、結構不合理。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然近些年業務品種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專注於糧棉油流通領域的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基本還停留在中國傳統銀行業的存、貸、匯三種基本業務上,近些年銀行業發展的新興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嚴重,據楊兆廷(2009)測算,從1998~2006年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從5397.50億元增加到13002.03億元,且仍然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四)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
目前,我國雖然己經初步建立起一個分工負責、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體系,但從審慎性風險監管和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至少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首先,風險主體缺位,難以實現監管的全面有效。其次,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得外部監管職能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再次,監管理念落後,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效率低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機構設立、業務審批和合規性檢查階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比如現有的農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對農村信用社日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不夠。最後,監管法規標准、監管方式和技術手段不適應市場監管要求。
(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
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建設不完善,對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懲罰機制;二是有關農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而且收費高,「三農」融資成本高,比如客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有關地產評估和登記的費用達2%~6%。而且金融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各項費用也很高;三是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嚴重滯後,社會信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低。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來只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讓所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開展的支農業務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並逐步建立普惠制農村金融。普惠制農村金融的構建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由於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農村金融需求數額較小、層次較多和農業風險性較高等特點,導致了以效益為生命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有效金融供給不足;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這樣的思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出於解決「三農」問題和糧食安全戰略考慮,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是當前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而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所以當前為了大力發展農村金融、不斷增加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應該逐步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二)加快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和職能定位
第一,繼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變現在僵化的信貸管理體制,其省級機構應合理向下級機構授權授信,發揮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融資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機制並擴大其業務范圍。農業發展銀行在確保政策性農副產品收購的同時,還應增加對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研開發與科技推廣的資金投入。第三,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管理體制、健全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繼續發揮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動搖,重點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專業戶、專 業村的發展。第四,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的風險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努力提高員工素質,並擴大其業務范圍。郵政儲蓄銀行在試點小額貸款成功的基礎上,逐步開展抵押貸款、保證貸款等業務。第五,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力度並盡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第一,盡快出台推動農業企業步入上市進程的政策。根據「國九條」和「非公36條」的精神,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大省的政府部門要出台扶持農業企業上市政策,使企業盡快做大做強,從而帶動一批相關企業的發展。第二,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能較好地滿足創業企業早期的資金需要,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我國的風險和產業投資基金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農業產業往往伴隨著較大的自然風險,對民間資本吸引力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發展民間資本與政府共同參與的農業產業投資基金。
(四)加快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鑒於農業保險成本高、風險大、收益差,為推進農業政策保險的起步,可以通過政府的適當補貼和政策優惠,吸引和鼓勵社會各方力量投資設立農業保險機構。建議中央財政出資建立中央級農業救災保險基金;探索將農村財產險、壽險和農業生產的政策性保險合並經營,用財產險和壽險的盈餘,適當補貼生產保險的不足,實現險種的搭配互補;鼓勵地方政府、農業大企業、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各出一點資金,各級政府補一點資金的辦法辦保險;對經辦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機構適當減免所得稅;對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再保險。在發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同時,同樣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發展投資主體多渠道、經營主體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機構,並鼓勵引入外資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
(五)加強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
具體可以在農村金融信貸產品、農村存款業務及農村金融服務方式上實施創新。例如農村金融信貸品種可以進行如下創新。農業銀行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舉辦「企業+協會+基地+農戶」的「訂單農業」貸款,創辦票據貼現、項目融資、科研貸款、訂單貸款等;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公共事業貸款上,創辦「信用共同體」貸款;農村信用社要在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基礎上,開辦農村公職人員為農戶保證貸款。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擴大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以動產和不動產抵(質)押貸款范圍,可創辦倉單質押貸款、灘塗承包經營權和林業資源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貸款、農民外出務工和回鄉創業貸款等。
(六)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認識,走出理論誤區。要糾正「農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對農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讓城鄉人民用得起貸款」等諸如此類的錯誤認識。涉農貸款應在利率覆蓋風險的原則下進行,即借貸利率要能覆蓋貸款業務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應盡快明確在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互助資金組織等領域取消貸款利率的上限規定。
(七)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改進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技術,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充實監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要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其良好的運作,並促使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八)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強化法制建設,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首先,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惡意逃廢債務的自然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其次,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台《農村合作金融法》等農村金融法律法規。最後,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二是完善徵信體系,優化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首先,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的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其次,要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社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建設,進一步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再次,要加快對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聯網步伐,推進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㈧ 32.如何推進金融體制改革
一是深化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推動已改制的國有商業銀行等各類國有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和增長方式,加強對基層機構的管理。理順落實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正確處理好金融促進經濟發展與防範金融風險的關系,切實提高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質量,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是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中小金融企業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擴大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農村,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鼓勵各類銀行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服務機構,完善落實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抓緊制訂《放貸人條例》。 三是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股票市場穩定,發展和規范債券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並重組,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和回購等政策措施,推進發行制度改革,改善市場供求關系。積極發展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完善債券市場發行規則與監管標准。穩步發展期貨市場,探索農產品期貨服務「三農」的運作模式。 四是深化保險業改革,積極發揮保險保障和融資功能。加快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推進農業再保險和巨災保險體系建設。穩步發展與住房、汽車消費等相關的保險,積極發展建工險、工程險等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推動健康保險發展。發揮保險公司機構投資者作用和保險資金投融資功能。強化法人機構和高管人員責任。 五是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和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發揮市場在利率決定中的作用,加快貨幣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建設,完善中央銀行利率體系,增強貸款利率下浮彈性。繼續按照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 六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繼續加強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跟蹤和評估,高度關注國內金融市場流動性狀況、金融機構流動性及資產負債變化,認真排查風險隱患,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和防控,維護市場秩序,確保金融體系安全。
㈨ 如何進行農村金融改革
首先要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要讓農民能獲得必要的、必須的生產資料,解決好農村發展中的資金難的問題是關鍵的一步。讓窮人獲得信貸支持,讓小商販獲得信貸就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志願就業。對於農民來說獲得信貸就意味著有機會去購買生產必須的工具以及生活必用品,這就能有效的改善生產力、有效的改善種植和發展多元化的農業經濟,發展好了農業多元化生產後,農民就逐步可以自己積累一點資本金,用於更多的農業發展,這就形成農業的基本轉化和升級,讓這些原來貧困的農民解決好了基本生活後形成一種新的思想活力。連續五年中央一號文件都與「三農」有關,其中強調「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幾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三農」問題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如何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切實解決農村金融中存在的問題,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針對長期以來存在的「三農」和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我們應該選派敢於創新、心系三農的得力幹部充實基層服務「三農」隊伍。同時,把服務「三農」和縣域經濟確定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永恆主題。必須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根據農村改革發展需要,需要摸索一條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成本高、相對收益低。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相比較,仍存在信貸風險成本較高等問題,經營效率還有待提高。
農村金融風險分擔、補償機制不完善。農業是弱勢產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戶家庭經營規模小,財產少。目前,農業政策性保險發展緩慢,貸款基本上沒有保險保障,在銀行向農戶發放貸款後,農業風險又通過農戶貸款傳導並聚集到銀行身上。一旦遭遇自然災害及其它突發事件,不僅農戶的生產生活將遭遇較大困難,銀行也會背上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這也導致一些金融機構的基層行不願和不敢做大這塊市場。因此,加快農業政策性保險及建立由政府、民間組織、農戶與銀行、保險等主體之間合理分擔風險的長效機制是下一步農村金融發展的重點之一。 政府在財稅、金融政策上要對農村金融予以優惠。由於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效益較低,又面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政府必須建立扶持農村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落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對凡是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至少使其可享受與農村信用社同等的待遇。二是建立對特定信貸業務的專項扶持政策。建議對產糧大縣糧農貸款、貧困地區的農戶小額貸款給予相應的定向補貼。同時要明確補貼的機制和內容,提高補貼資金的利用效率。三是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金融機構,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實行有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
要充分依靠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三大農村金融力量,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加快解決農村金融發展中突出問題的同時,重在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資源和配置,充分發揮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和農信社在農村現有營業網點多、工作人員對農村金融業務相對熟悉等優勢,釋放縣域支行的經營活力。同時加大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宣傳力度,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同心協力、分工合作的局面,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之路。
總之,政府要加快建設服務中小企業的擔保機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由政府出資或多方籌資符合「三農」發展需要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中心或擔保公司,帶動各種擔保機構的發展;政府要加快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應加強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農業保險的發展。建議開發農業貸款補償保險品種和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增加補貼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