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流向區別:信託資金流向雙向,可為企業籌措資金,也可管理經營資產;融資租賃則單向,由租賃公司為企業購買所需設備後租出。信託公司可放款或接受存款,租賃公司則只可放款,不接受存款。
金融業務范圍差異:信託業務廣泛,包括信託存款、投資、代理發行證券等,也涉及租賃。相比之下,專業融資租賃公司專注於出租資產和融通資金,業務范圍較為狹窄。
服務重點不同:金融信託側重於幫助客戶管理、使用財物,保證安全並獲取穩定收益;租賃服務則專注於向客戶提供所需的資金或資產,資產的有效利用則是承租人的責任。
❷ 「信託」+「融資租賃」怎麼玩
第一種,「包租婆自主管理型」。
「包租婆」信託公司通過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資金,然後用募集資金去購買租賃物,接著把租賃物租出去,通過收取租金來兌付投資人利益。
第二種,「省心包租婆型」。
信託公司主動與商業銀行合作,由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銀行將募集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設立融資租賃單一信託計劃,以融資租賃的形式購買設備,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
第三種,「土豪放貸型」。
土豪放貸型分兩種。簡單融資租賃模式和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模式。簡單融資租賃模式是指土豪信託公司通過發行集合資金信託募集資金,然後土豪把錢貸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用這些錢去買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
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模式,租賃公司將一個或多個租賃項目未來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個租賃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轉讓,信託公司針對該轉讓收益權項目,發行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託計劃,用信託資金「買」該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信託期滿後,租賃公司溢價回購收益權。
第四種,是上述兩種的綜合。
銀行、信託、融資公司合作。運作模式與第三種類似,不同的是,整個交易過程由銀行主導。資金來源為商業銀行發行的項目,銀行將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用來向租賃公司發放貸款或受讓租賃資產收益權。其中,租賃公司也多為銀行方面指定某一家。
第五種,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
融資租賃公司將資產出售信託,由信託公司作為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收益證券,最後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
雖然信託與融資租賃結合能帶來很多好處,但同時也面臨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其一是信用風險,也就是承租人不能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而形成的風險,原因既包括承租人經營不善造成企業困難,也包括承租人不履信或惡意拖欠。其二是市場風險,即市場需求降低,造成企業盈利能力狀況惡化。其三是合同風險,即在制訂相關的融資租賃、購貨、擔保等合同時,條款不夠嚴謹,存在文本瑕疵。
此外,還有重要的一點,即為特殊情況下,租賃物價值降低或完整性受到損害,因此很多類似項目會要求承租方對所租賃的設備投保,或由信託公司投保,但保險費由承租方承擔。北京某信託公司業務部人士表示,盡管業務存在較大空間,但能否真正批量式推廣,還有待考量,核心問題在於「資金成本」,在此類業務中,信託資金的收益空間有限。
盡管信託融資租賃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由於融資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自始至終由資金主導,從資金的籌措到資金的運用,直至租金的回收,其貫穿全程的特點決定了資金是融資租賃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決定因素和必要條件,而籌措資金能力的大小和資金管理水平的高低,則直接關繫到公司的發展命運。
也就是說,租賃公司要做大做強,就必須拓寬資金的來源渠道,創新融資方式,提高資金運用水平。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加強與信託公司合作,可以有效拓寬融資租賃企業融資渠道,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領域,更好促進產融結合,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因而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❸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能否詳細說明一下
信託投資公司,在我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信託投資公司市場准入條件較嚴,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並且其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程序都必須按照金融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受託經營公益信託;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是專門經營租賃業務的公司,是租賃設備的物主,通過提供租賃設備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是: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在租期內,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只有使用租賃物件的權利,沒有所有權,並要按租賃合同規定,定期向租賃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向租賃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賃物件的名義貸價(即象徵性的租賃物件殘值),雙方即可辦理租賃物件的產權轉移手續。 至此,租賃物件即正式歸承租人所有,稱為「留購」;或者辦理續租手續,繼續租賃。由於租賃業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在負債方面我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等,作為長期資金來源渠道;在資金運用方面,限定主要從事金融租賃及其相關業務。這樣,金融租賃公司成為兼有融資、投資和促銷多種功能,以金融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從長遠來看,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同樣有著廣闊前景。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 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 經營性租賃業務。 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 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向金融機構借款。 外匯借款。 同業拆借業務。 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經濟咨詢和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租賃公司面向大眾,服務對象包括個人、企業(含私營、民營、國營等各類型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的服務運營商、生產加工商、設備製造商及高科技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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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金融信託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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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