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未經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是什麼意思
未經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意思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中介機構都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屬於非法操作。
『貳』 銀行若倒閉只賠50萬,儲戶怎麼辦
銀行業金融機構均需投保存款保險,並實行限額償付。如果銀行破產,儲戶將獲得最高50萬元賠償,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
償付期限7個工作日
與2014年11月30日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3月31日,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最大的亮點在於,明確了償付期限。《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同時,《條例》規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50萬元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50萬元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叄』 銀行實行50萬以下全額賠付是什麼意思
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這些事你要知道: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銀行破產准備的。
以前咱們國家銀行是不會破產的,就是破產,也有國家兜底。以後,沒這個福利了。一旦某個銀行破產,你的存款能不能取得回來,可就另說了。
50萬元以下全額賠付,你可以隨便存。
就是說,如果你的存款在50萬元以內,萬一銀行破產了,沒關系,保險公司會給你全額賠付。
你為什麼這么幸運?是因為象你這么錢少的人太多了,占我國銀行全部存款人的99.63%。你們人多勢眾!
存款50萬元以上,不能獲得全額賠付。
萬一銀行破產了,超過50萬元的大額存款,是不能獲得全額賠付的。
其中,50萬元的部分,可以全額賠付,50萬元以上的部分,就看銀行的清算情況了,運氣好還能有點,運氣不好分文沒有。
50萬元全額賠付上限不是永恆的
目前,全額賠付的上限是50萬元以內。但這個數字不會是一成不變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隨時都可以調整的,可以調到70萬,也可以調到30萬。
這里的賠償是與財產保險向對應的,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
保險賠償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賠償,也就是說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受保財產的原有價值。
但是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而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使生命或身體受到的損害不是能用金錢賠償得了的,
則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賠償與賠付的區別:賠償多用於財產保險,給付多適用於人身保險。
『肆』 小銀行存款50萬內也賠付嗎
是的是的,只要他是銀行,他就是50萬以內賠付的,因為他開銀行的話,它是需要一定的資本壓在那裡的
『伍』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5)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50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陸』 如何看待銀行倒閉最高賠付50萬呢
這個問題看似回答非常困難,實則並非想像中的那麼難。縱然普通百姓,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億萬富豪有不同訴求,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需求標准也各有差異,但作為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著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進行立法,一個法規的出台,其合理性是肯定的。究竟是那麼回事嗎?
01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歷時22年才終於出台。歷時之久,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調研之充分,可見其慎重程度。最早提出存款保險制度始於1993年,之後一直處於研究論證階段,直到2014年出台《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全國公開徵集意見30天。
作為監管層,銀行破產倒閉只是化解危機的最後萬不得已的手段。按照《商業銀行法》和《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銀行破產前還要經過接管期和承接期(兼並重組)。接管期由人民銀行實施,代為經營管理。
在接管期能夠起死回生的將脫離接管,重新自主經營。承接期指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一家健康銀行經營管理。以上兩種手段都會使存款人存款得到100%的保護。所以真正走到破產地步的,少之又少,不必過於擔心。
『柒』 銀行保險條例存100萬只賠50萬嗎
是的最高限額是50萬,而且只對自然人的存款進行保障,對企業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跟其他的金融投資工具都沒有保障功能。
詳見存款保險制度第五條
國務院網站正式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公告指出,該條例已經在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以下是條例全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捌』 新規銀行存款最多不能超50萬是指同一個家庭嗎
是指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要超過50萬。當某銀行破產的時候,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下的儲戶,可以得到全額賠償;超過50萬的部分,要看破產清算後資產狀況,可能一分錢都沒有了,可能按照比例賠償。
《存款保險條例》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網路-存款保險條例
『玖』 2017銀行破產最多賠償50萬,每家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嗎
國務院法制辦和央行就《存款保險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一旦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時,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拾』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賠償50萬,請問是全部金融機構,還是指定的銀行,現在有沒有實施感謝感謝感謝!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現在已經正式實施了,賠償五十萬元是一家銀行破產後強制的賠償金額,也就是說在一家商業銀行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如果該商業銀行破產了,至少要強制賠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