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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稅前扣除的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3-27 15:44:38

金融機構代理發行證券的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嗎,如審計費,評估費,律師費,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謝謝。

要看代理機來構代發時相關源費用是否可以從發行款中扣除(既能否按扣除後凈額向發行企業支付款項),如果能扣除,該部分款項已經得到彌補,自然不能稅前抵扣;如果不能扣除,當然可以抵扣。

我覺得你對法理的理解是有問題的,法無禁止即許可,如果不能抵扣得有相關的法律來明確,而不是我要找相關法律來支持,因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然後又明示了一些不能扣除的項目,只要不在明示範圍之內當然可以抵扣了。

查了一下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相關政策法規中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Ⅱ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有( )

eg
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Ⅲ 可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有哪些

憑證種類

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種類: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項目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項目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17.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供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18.簽訂了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企業自製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特殊規定

有些特殊支付項目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還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取得了有效憑證,但在特殊規定下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為輔證。

3.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條件,也取得了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還應注意,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仍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6.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Ⅳ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稅收依據是什麼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回個人,對外發生經營答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過,實務中: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暫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Ⅳ 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怎麼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具體項目,要在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在稅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
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或補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可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准備金。
企業壞賬準的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10)資產損失
(11)匯兌損益
(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3)住房公積金
(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5)研究開發費用。納稅人發生的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不論可否形成無形資產,不需要資本化。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的,可加計扣除實際發生額的50%。
(16)其他扣除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補充: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
、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
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
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Ⅵ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具體都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計稅工資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按現行稅收規定,納稅人的計稅工資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具體扣除標准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限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於該限額的,應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納稅人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則不得扣除。國家將根據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以及國家財政狀況,對計稅工資進行適時調整。
(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納稅人按照計稅工資標准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分別為2%、14%、2.5%),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超過按計稅工資標准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則不得扣除。納稅人發放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準的,按其實際發放數計提三項經費。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3%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上,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 2‰;全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人的1‰。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呆賬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提取的標准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准予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這里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稅前扣除。
(13)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14)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餘則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6)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Ⅶ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Ⅷ 哪些項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款。

3.、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補交以前年度稅收所交納的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計入補繳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

(8)金融機構稅前扣除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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