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㈡ 抵押貸款是否屬於信貸房屋抵押貸款用於民間高利借貸是否構成非法轉貸罪
看你怎麼理來解信貸。狹義源上的信貸僅指銀行貸款,廣義上信貸同「信用」通用。銀行等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也是屬於信貸。從金融機構以房屋抵押貸款用於民間高利借貸的行為,屬於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高利轉貸罪。見:
《刑法》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㈢ 高利轉貸罪的概念釋義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這里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存在一些企業打「擦邊球」的現象,即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閑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雖然這些企業在貸款時並未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後來其將貸款擅自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已經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相符,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㈣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來共和國刑法》第一百自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㈤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通過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行為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獲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必須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轉貸行為沒有獲利或獲利數額較小,乃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認定本罪還應該注意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關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關系借貸農村經濟組織的資金或以生活困難名義籌借親朋好友的資金,然後高利轉貸他人坐收漁翁之利,這種高利轉貸行為的確加重了使用者負擔,但並未違反國家的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民間高利貸款行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以前,應以民事關系處理為妥。二、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均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金用於非法用途。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資金市場秩序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後者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之一—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若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非法獲取貸款後,高利轉貸他人,行為人從中獲取高額利息差,至於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則按期本息歸還,這種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因為該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完全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㈥ 什麼是高利轉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