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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備用信用證

發布時間:2021-04-12 00:28:23

❶ 備用信用證跟信用證有什麼區別

備用信用證跟信用證都屬於信用證的一種,但在其主要有功能、使用范圍等方面不同,它們的區別為。

1、功能不同。在跟單商業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根據標的合同的約定,在交貨後取得一系列與貨物裝運有關的單據,然後要求開證行根據規定的單據付款或議付。而備用信用證的作用與跟單商業信用證正好相反,在備用信用證下,其作用主要取決於申請人的履約情況。

2、使用范圍不同。跟單信用證主要適用於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備用信用證不僅可用於國際貨物貿易,也可用於國內貨物貿易。

3、使用要求不同。一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❷ 什麼是企業授信

企業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企業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 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授信作用

1.為企業短期財務安排提供便利。由於授信額度可以循環使用,企業財務計劃的制定因此變得更加明確和有條理,不必為經常性業務特別安排資金。
2.滿足企業基本融資需求。授信額度按貸款、信用證和保函等多種授信業務品種設定了單項的額度,基本覆蓋了客戶主要的融資需求。經銀行同意,其中各單項產品的額度可相互調劑使用,交叉互換,提高了額度的利用率。
3.簡化企業授信審批手續。客戶獲得授信額度後,將根據協議的規定,自行決定額度使用方式和履約時間,無須逐筆逐項報授信銀行審批,避免了單筆授信審批時須履行的資信調查、擔保落實等手續。

❸ 融資和貸款有什麼區別

貸款是融資的一種。

融資有很多種方式,最簡單的就是借錢。主要有債權和股權兩種,債權融資就是有抵押品的融資,銀行貸款就是需要你出具抵押物,根據抵押物價值來決定放款數量等。股權融資是以你放棄公司一部分股權來換得融資。

具體融資方式很多:

1、拆借(就是借錢,可有利息,也可無利息)

2、貸款(銀行、高利貸)

3、股權融資

4、信託融資

5、保險融資

6、上市

(3)金融租賃公司備用信用證擴展閱讀:

常見形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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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中小企業為借款人,但企業信息及企業運營相對固定,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信息容易核實,同時企業的違約成本遠高於個人,要求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投資者可以受益於眾籌理財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業可以實現低融資成本和靈活的借款期限,還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為顯化。同時,借款周期和項目周期更加匹配。

基金組織

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銀行承兌

融資企業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直存款

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銀行信用證

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委託貸款

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直通款

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貸款擔保

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國家性基金

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參考資料:網路.融資

❹ 內保跨境融資與跨境直貸的區別

一、資金流向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將境外資金「用出去」,主要應用於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司或內境外項目的融資需求容。

2、跨境直貸:將境外資金「引進來」,用於境內借款人的境內資金需求。

二、借貸人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接受境內公司的申請,為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申請融資提供擔保,保證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履行貸款本息償還義務或授信額度協議規定的資金償還義務。

2、跨境直貸:境內企業作為反擔保人向本行申請開立受益人為境外銀行的跨境融資性保函,直貸行憑本行保函為境內債務人(可為保函申請人自身或其他境內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項融資業務。

三、業務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業務便於「走出去」企業以境內資產為擔保為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便利。

2、跨境直貸:憑自身良好信譽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順利進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❺ 銀行對企業的授信批復分為幾種

商業銀來行授信分為基本授信源和特別授信兩種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
特別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融資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

1、授信是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保函、備用信用證、信用證保兌、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2、授信批復是企業向銀行發出貸款申請後,提交相關資料給銀行審查,銀行經審查後會對前述申請給予批復,同意或者不同意,又或有條件同意。在批復中會對銀行同意的授信金額、品種、用途、利率等要素做明確的答復;

❻ 備用信用證相對於銀行保函國際貿易中的優勢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
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應用十分廣泛。
由於兩者之間日趨接近,以致有人將兩者混同。事實上,兩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
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准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❼ 請問 哪裡可以下載 《對外擔保反饋表》 和《對外擔保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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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復制出來到word里就可以列印了: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完善對外擔保管理,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對外擔保的管理機關。

第三條 對外擔保應當經外匯局批准,本細則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條 《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五條 《辦法》第二條第2款中有關概念含義如下:
(一)「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二)「融資租賃擔保」是指在用融資租賃方式進口設備時,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包括現匯履約擔保和非現匯履約擔保,其中現匯履約擔保是指擔保人向供給設備的一方擔保,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後未按照合同規定將產品交付供給設備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則擔保人按照擔保金額加利息及相關費用賠償供給設備的一方。非現匯履約擔保不以現匯方式對外支付,不屬本細則管理范疇。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擔保人向招標人擔保,當投標人中標或者簽約後,如不簽約或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則擔保人在擔保的范圍內向招標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包括投標擔保、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是指除本款前四類擔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構成對外債務的擔保。

第六條 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
「擔保人」是指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者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擔保人為保證人;對外抵押項下的擔保人為抵押人;對外質押項下的擔保人為出質人。
「被擔保人」是指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
「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對外抵押項下的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對質押項下的受益人為質權人。

第七條 《辦法》中第十三條所稱「書面合同」,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單獨訂立的,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信用保險項下的保險合同、備用信用證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對外擔保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合同無效,對外擔保合同無效,對外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八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
(一)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二)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擔保人為在京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

第九條 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批准手續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三)經注冊會計師驗證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公司的,應當報送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四)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擔保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外抵押和質押應當提供抵押物或者質物的所有權證明及其現值的評估文件證明。
中資金融機構和內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必須提供外方投資比例債務部分所要求擔保已落實的文件。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還需提供其總部的授權文件等。

第十條 外匯局收到擔保人提供的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申請資料後,應當予以審核,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之內予以批復或者轉報上一級外匯局。對不符合條件的,外匯局應當將其申請資料退回。

第十一條 外匯局批准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擔保人6個月內仍未出具對外擔保的,外匯局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如需繼續擔保,擔保人須另行報批。

第十二條 擔保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擔保人應當在債務到期日30天之前到所在地經授權的外匯局辦理展期手續,由外匯局依照本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三條 中資金融機構總部應當制定其對各分支機構對外擔保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中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將其總部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報其所轄外匯局備案。
外匯局根據備案的授權方式及管理辦法審查轄區內中資金融機構的擔保能力。未經相應授權,中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出具擔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擔保資格及能力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該中資金融機構並通知各地外匯局不予批准該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但被擔保人為以發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十五條 擔保項下對外借款需要轉換為人民幣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資本項目結匯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擔保項下對外借款成本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為境外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0%;被擔保人為境外非貿易型企業的,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
(二)被擔保人不得是虧損企業。

第十八條 對外按揭擔保項下的房地產發展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樓宇外銷許可或者批准。
(二)外銷樓宇已投入資金應當超過總投資的70%。

第二章 對外保證

第十九條 《辦法》所稱對外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受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二十條 外匯局對對外保證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
(二)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對外保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
中資銀行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對外擔保能力內可自行對外出具上述保證。本款項下中資銀行出具的對外保證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

第二十一條 保證人為中資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
(二)金融機構為一定企業法人的外匯放款余額、外匯擔保余額(按5%計算)及外匯投資(參股)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30%。

第二十二條 保證人為非金融企業法人的,其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其中,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保證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非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
外匯局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中的主營項目來劃分貿易型與非貿易型企業。

第三章 對外抵押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對外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受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抵押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對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五)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六)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二十五條 對外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二十六條 對外抵押的抵押物應當得到國內作價評估機構的現值評估。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對外抵押,無需得到外匯局的事前批准,只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前款項下的抵押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
第一款項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財產為《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人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後,還應當到相應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二十八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未規定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抵押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了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的抵押物對外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先得到外匯局批准,再按照《擔保法》規定到相應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抵押時,所擔保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四章 對外質押

第三十一條 《辦法》所稱對外質押分為對外動產質押和對外權利質押。

第三十二條 「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三條 「對外權利質押」是指以下列權利對外質押:
(一)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對外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和權利為質物。

第三十五條 出質人以自身動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准,只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前款項下出質人為內資企業的,其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外匯局批准其對外負債的證明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應當事先得到董事會授權,其中外商獨資企業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時,還應當經其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出質人作為第三人以《擔保法》規定的質物對外出質,由出質人直接到外匯局辦理質押批准和登記手續。
出質人以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質物出質的,出質人還應當到《擔保法》規定的相應主管部門辦理質物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出質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質押時,所擔保債務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三十八條 對外質押須滿足上述要求後,出質人方可將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一)非金融企業法人實行逐筆登記制。擔保人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並領取《對外擔保登記證》。擔保合同執行完畢,擔保文件自動失效,擔保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對外擔保登記證》。
(二)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後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和《對外擔保反饋表》,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上月擔保情況。

第四十條 擔保人履行對外擔保義務,應當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憑外匯局核准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的售匯及付匯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當將履約核准情況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擔保人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外匯局批准擔保人出具此筆對外擔保的批文原件。
(三)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對外擔保登記表》。
(四)對外擔保的合同副本。
(五)債權人要求擔保履約的通知書。
(六)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

第四十二條 未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擔保,其對外履約時外匯局不批准其購匯及匯出。

第四十三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債權人與被擔保人如果需要修改債務合同主要條款而導致擔保責任變更的,必須取得擔保人同意,並按照原審批程序由擔保人向外匯局報批。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但根據本細則的規定,不需外匯局事前批準的對外擔保,債權人與被擔保人修改債務合同主要條款,不需獲得外匯局批准。
擔保人未經外匯局同意更改經批準的擔保合同主要條款,其變更條款無效。
本條所稱「合同主要條款」指擔保項下受益人、擔保人、被擔保人、債務期限、金額、幣別、利率、適用法律等條款。

第四十四條 受益人將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須事先經擔保人同意並經外匯局批准,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根據本細則的規定,不需外匯局事前批準的對外擔保,受益人將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不需獲得外匯局批准。

第四十五條 擔保合同應當列明下列內容: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
(三)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受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而使被擔保人因此免除債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四)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五)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第四十六條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擔保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提供擔保,內資企業和中資金融機構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擔保人不得為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在外籌措離岸資金提供擔保。
擔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對外擔保(貿易項下的預付款不在《辦法》「定金」所限定的范圍之內)。
境外被擔保人不得將擔保人為其債務擔保項下的資金調入境內使用。

第四十七條 以下擔保適用本細則:
(一)對外反擔保。
(二)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
(三)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向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融資所提供的擔保。
(四)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提供的離岸項下對外擔保。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由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擔保,如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的擔保合同無效。

第四十九條 按照本細則規定應當由外匯局審批的對外抵押和對外質押,若抵押人或者出質人未到外匯局辦理對抵押或者對外質押批准手續而辦理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的,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主債務期滿時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或者質物所得的人民幣不得兌換外匯匯出境外。

第五十條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的,由外匯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處罰;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擔保人出具對外擔保後未辦理擔保登記的,由外匯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1996年9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為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經濟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
(一)融資擔保;
(二)融資租賃擔保;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
(五)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擔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對外擔保。
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視同對外擔保。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對外擔保管理機關,負責對外擔保的審批、管理和登記。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擔保人為:
(一)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含外資經營機構);
(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擔保。
第五條 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余額、境內外匯擔保余額及外匯債務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的資金的20倍。
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六條 內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其參股企業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對外債務提供對外擔保。
貿易型內資企業在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15%。
非貿易型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30%。
第七條 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第八條 擔保人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堅持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同時被擔保人的對外借款投向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未經批准不得將對外借款兌換成人民幣使用。
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提供擔保。
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第九條 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貿易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貿易規模、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
外匯局在審批擔保人為中國境外承包工程型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應審查被擔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風險、資產負債比例、損益情況,核定被擔保人應接受的對外擔保上限。
第十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
(一)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初審後,由該外匯管理分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第十一條 擔保人辦理擔保報批手續時,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資料:
(一)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和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如擔保人是集團性公司的,應報送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其本部的資產負債表);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被擔保人的資產負債表;
(四)擔保合同意向書;
(五)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者意向書及其他有關條件;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
(七)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經外匯局批准後,擔保人方能提供對外擔保。
第十三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應當與債權人、被擔保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擔保人、債權人、被擔保人各方的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
(二)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債權人與被擔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擔保的合同,必須取得擔保人的同意,並由擔保人報外匯局審批;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外匯局批準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三)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在其所擔保的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
(四)擔保人提供擔保後,在擔保合同的有效期內債權人未按照債務合同履行義務的,擔保人的擔保義務自行解除;
(五)擔保人有權要求被擔保人落實反擔保措施或者提供相應的抵押物;
(六)擔保人有權收取約定的擔保費。
第十四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提供後,應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自擔保合同訂立之日起15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表》,領取《對外擔保登記書》;履行擔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匯,須經所在地的外匯局核准匯出,並核減擔保余額及債務余額。
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制,在每月後的15天內填寫《對外擔保反饋表》,上報上月擔保債務情況。
第十五條 擔保期限屆滿需要展期的,擔保人應當在債務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展期手續,由外匯局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六條 非金融機構的擔保人應當自擔保項下債務到期、擔保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出現終止擔保合同的其他情形之日起15天內,將《對外擔保登記證書》退回原頒發證書的外匯局辦理注銷手續。金融機構按月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其對外出具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未經批准擅自出具對外擔保或者擔保人出具對外擔保後未辦理擔保登記的,由外匯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者撤銷擔保人對外擔保業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外反擔保。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6日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❽ 各個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

銀行傳統的信貸業務是

1、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

2、信貸業務又稱為信貸資產或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通過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所以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贏利手段。

3、在商業銀行的全部信貸資金來源中,自有資金所佔小,一般為全部負債業務總額的10%左右,但是自有資金銀行經營活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4、它是商業銀行開業並從事銀行業務的前提,其次,它是銀資產風險損失的物質基礎,為銀行債權人提供保障,再次成了提高銀行競爭力的物質保證。

(8)金融租賃公司備用信用證擴展閱讀

業務分類

1、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2、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

3、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

4、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

5、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6、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7、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❾ 備用信用證條款翻譯:

接收方必須歸還銀行儀器未支配給提供商前15天到期日。中頻接收機未能歸還銀行票據前15天成熟根據本協議,則接收器均不對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害。該協議將是無效的。接收方將不得不延長租賃期長達另外3年在雙方議定費用的可能性。

鑒於。供應商希望出借,轉移和轉讓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備用信用證的使用興趣它的接收器。供應商代表,並保證其擁有以安排通過聯營,合同和來源,以飽滿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能力和資源,以提供給接收機金融工具的任務期限。供應商下的備用信用證將被認為是好的,干凈,清晰,並提供免費的非刑事起源,SBLC將是免費的和明確的任何留置權,產權負擔及第三方權益的經費支持偽證處罰特此聲明。

鑒於。接收器和行動電話運營商同意在收到等同於備用信用證,從供應商到接收銀行的坐標值的金額支付,接收方承諾在受益人此備用信用證的貨幣按照受益人償付支付指令。

因此,現在接收方已經同意接受備用信用證在總量的8%的值作為租賃費加上備用信用證的票面價值的3%作為代理費在下面的IMFPA所列出的受益者支付的接收器相應地提供有同意發行備用信用證為租賃和雙方在此同意如下:

說明儀器的
1.儀器: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
2.總價值:美元一千萬美元(USD $ 40萬)
3.開證行:匯豐銀行倫敦分行。
4.年齡:一年零一天的零利率
5.租賃價格:(該備用信用證的面值)8%

6.交貨:MT760 SWIFT
7,付款方式:支付擔保書(GPL),加上企業期票
和MT103付款
8.硬拷貝:在7個銀行工作日內保稅快遞。
9.總費收費標准:有85萬歐元(€85,000元)銀行收費和8%的租賃
由承租人支付的價格加3%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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