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第一輪融資
第一輪融資也就是第一次融資或首輪融資,只是一個稱呼。
專企業的發展是一個屬漫長的過程,在發展的各個階段,都需要投入,在自身資金匱乏的情況下,需要引進外來投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風投。企業第一次引入外來投資,就稱為第一輪融資(可是一家或多家),在後續發展中,再次融資就稱為第二輪融資,以此類推,後續只要企業有需求而又有願意投入資金的個人或機構,就會有第三輪、第四輪......;因此X輪融資只是一個稱謂,有的媒體報道也習慣將第一輪融資稱為A輪,第二輪稱為B輪......
在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往上市之路的快走到終點時候,此時還有人想投資,一般叫做Mezzanine Capital,夾層投資、Pre-IPO Capital;
上市之後還可以融資進行公司私有化,叫做Buy-out capital等等。
這些不同的階段的不同名字,也只是約定俗成而已。
『貳』 開辦經營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開辦經營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2)公墓陵園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禁止佔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七條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