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我覺得,符合國家管控的就是合法金融機構,無法管控的境外的,基本都屬於違法!
B.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C. 犯罪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導致的
1 缺乏倫理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 2 社會環境的腐蝕,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嚴重的影響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3 常言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一旦接觸上某些社會渣滓,那幾乎等於掉進犯罪的大染缸。 4 媒體、網路的不健康感染。 5 學校、家庭、社會三者教育各唱各的調、各吹各的號,行不成合力。 6 俗話說:「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目前幹部隊伍中存在的負面影響,使青少年對正面教育缺乏可信度,造成的後果是缺乏理想和信念。
D. 銀行是風險性行業,為什麼對高管要求那麼多
據媒體披露,銀監會共有109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被「否決」,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原因,超過半數是「擬任職人員未通過任職資格考試」。而且,由於工作量太大,記者統計出被否決任職資格只佔同一時間段的很小一部分,實際被否決高管任職資格的人數會更多。
事實上,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決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銀監會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流程一般是這樣的:由銀行機構先確定擬擔任高管人員的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當地銀監部門(總行一級高管報銀監會),當地銀監部門收到銀行機構報來的擬擔任高管任職人員文件之後,即走行政受理程序對銀行機構報送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歷、負債現狀、信用記錄、工作經歷等若干內容進行審核,在沒有任意異議之後,就算行政受理通過;
走完這一步之後,第二步就是對受理通過的擬擔任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組織考試,考題一般由各地銀監局出,主要考察監管政策、金融知識、業務操作等領域的知識,難度並不大;考試通過之後,再由當地銀監局組織任前談話,這樣算是走完了銀行高管任職資格前的全部流程,任職資格也就具備了。否則,就視為通不過任職資格的審核和考試,擔任高管暫時無望。
而且從未來看,發揮銀監會在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中的守口把關作用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努力建設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備的高素質金融人才隊伍十分重要;用人才推動金融生態環境和金融服務優質高效,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這就更需要銀監會加大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審核把關力度,對銀行機構申報的每一個高管任職資格都不能有絲毫馬虎,確保每一個銀行高管都是政治上可靠、業務上過硬的行家裡手。
E. 導致各類經濟犯罪問題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由於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階段,一些預防經濟犯罪的機制沒有及時跟上,近幾年來的刑事審判統計結果顯示,經濟犯罪正有越來越猖獗之勢,波及社會各個領域。一批震動全國的大要案,如慕馬案、陳希同案、胡長清案、成克傑案等都與經濟犯罪密切相關。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引發的樓塌、橋垮以及特大火災、爆炸等慘禍也時有發生,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的經濟安全。
首先,單位犯罪的現象將進一步增加。入世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與完善,所有制結構將進一步由單一向復雜轉化,從而使經濟犯罪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變化。除了傳統的自然人犯罪外,單位犯罪將會越來越多,諸如走私,生產偽劣產品;偷稅等單位犯罪有可能進一步增加。
其次,犯罪領域將進一步拓展。這一拓寬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向新興的經濟犯罪領域發展。入世後,各種專業市場不斷得到發展,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將不斷出現,而其規范機制卻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建立或健全起來。在金融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高科技市場等不斷興起的新興市場中,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極易成為各種犯罪分子投機的場所。二是向執法部門滲透。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部門大都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權力與利益的結合點。入世後,隨著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執法部門將越來越多地介入經濟生活。一些法制觀念淡薄、金錢慾望膨脹的執法人員,很容易被經濟犯罪分子拉入貪污受賄罪的深淵。
第三,犯罪手段更為復雜化、多樣化和現代化。各類經濟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更加狡猾,並向智能型、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先進的科學技術被引入經濟犯罪領域在國際上已經並不鮮見,如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貪污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貨幣等。至於設立公司,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入世後相對日趨自由的貿易環境中,很有可能大量出現。
第四,經濟犯罪種類將不斷增加。除走私、貪污、賄賂等原有的經濟犯罪案件繼續增加外,新類型的經濟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業競爭對手的業務秘密;竊取、出賣本企業的技術秘密;封鎖市場,壟斷價格;製作虛假廣告,操縱股市行情從中牟取暴利等「新興」經濟犯罪類型,也會不斷出現。
第五,經濟犯罪的跨國化和集團化的趨勢將大為增強。跨國性經濟犯罪實質上是經濟犯罪活動在地域上的擴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是國際性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徵。入世後,隨著人員跨境流動的進一步方便,境外人員入境犯罪將逐步增多。同時,境內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盜運珍貴文物、盜竊、詐騙等經濟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分子,作案後攜帶贓款贓物潛逃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案件也會不斷增多。
第六,經濟犯罪危害性將日趨嚴重化。集團化和跨國化的經濟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將愈來愈嚴重。在金融和證券領域的經濟犯罪,往往會導致銀行破產,成千上萬股民的損失,不僅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還嚴重危及社會的穩定。
F.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和金融機構犯罪是不是犯罪主體不同
是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犯罪,
犯罪主體
是機構的工作人員,屬於
職務犯罪
。而金融機構犯罪其主體是金融機構,是單位而非其中的某些或所有人員,屬於
單位犯罪
。
G. 誰知道"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發案的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
H. 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原因
樓主,你好,,在次我對前面的回答做個詳細的補充,,請你仔細理解,
回答你問題前,我想問,是誰告訴你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訴你是沒有依據的同類案件內容相同的情況下,搶劫要比盜竊嚴重的多,不管其對象是金融機構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搶劫罪量刑都會比盜竊罪重的多,
只是同樣是盜竊或者搶劫的情況下,若對象是金融機構那就嚴重了,因為金融機構是其兩種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補充一點,,樓主你說的,盜竊從無期起判,搶劫從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說沒有這回事,,但法規里有這兩句,,所以你完全誤解了其真正的含義,,搶劫金融機構罪從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搶劫金融機構的事實,不管其金額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盜竊金融機構從無期起判,,這規定只適用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須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到此兩句話就很明了,,盜竊無期起判,前提是必須金額特別巨大,,而搶劫金融機構不管你搶了多少,,最少的從10年起判,,所以兩者之間搶劫要遠比盜竊金融機構嚴重的多,,當然,如果兩者數額都達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這樣回答樓主清楚了嗎
I. 財會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財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途失察、失教、失管。
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 」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
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
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形式主義的走過場,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在當代社會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他們所擁有的權利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說有些人在申請貸款,由於比較緊急,所以肯定希望能夠盡快的發放下去,而銀行就擁有這樣的一種貸款審批發放的權利,如果濫用這種權力將會構成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