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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產險

發布時間:2021-04-13 23:35:20

⑴ 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什麼是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內具,實現資容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互聯網保險,指實現保險信息咨詢、保險計劃書設計、投保、交費、核保、承保、保單信息查詢、保全變更、續期交費、理賠和給付等保險全過程的網路化。網路保險無論從概念、市場還是到經營范圍,都有廣闊的空間以待發展。

⑵ 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和保險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⑶ 互聯網保險,互聯網證券和互聯網金融關系

保險,證券,銀行。金融所屬

⑷ 存款保險制度將對互聯網金融產生什麼影響

首先,存款保險制度中「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的說法,勢必會造成存款分流。這種分流一是體現在銀行體系內部,令銀行間存款分布相對平衡;二是體現在跨行業之間,銀行可能會倒閉,這就會促使儲戶做出多元化的投資決策,引導一部分資金流入到互聯網金額領域中來。從這個層面上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或將再度造就一波互聯網金融的繁榮。

第二,銀行可能會破產,這就意味著,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能給你帶來十足的安全感了。因此大行資金將更加安全,有望降低社會無風險利率水平,促進信用利差分化,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定價,從而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從長遠來看,利率市場化將被加速,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也將繼續回落。

第三,存款保險制度若實施,將徹底改變大眾關於「政府隱性擔保、存款無風險」的固有意識,敦促投資人關注銀行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加速打破「剛性兌付」慣性思維方式。沒錯,銀行都可以破產了,更何況余額寶和P2P呢?投資人將重新認知風險與收益之間的關系,中國投資者教育將得以提升。與此同時,深陷「剛性兌付怪圈」無法自拔的P2P們終於可以松一口氣了,再也不用提心吊膽地獨吞風險,未來的網路借貸平台將逐漸回歸信息中介的角色。

第四,銀行通過引入存款保險,來保障投資人收益,這就為P2P行業大規模引入第三方保險打開了敞口。保險公司有著出色的精算能力和風險定價水平,這使得現階段很多平台想與保險公司合作來分散風險,但是由於制度制約,目前與保險機構達成深度合作的平台寥寥無幾。存款保險正式推出後,P2P行業和保險公司合作或將成為常態。從這個意義上來看,P2P平台的運營成本有望繼續下降。

第五,銀行失去了「政府無條件保護」的屏障,就會重新審慎對待自己的資產,更加精準地進行風險定價,減少過去一味追尋高風險高收益的激進行為。銀行相較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差距有所拉進,加上存款分流,這將加劇銀行與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與此同時,可以預見雙方的合作也會上升到史無前例的地步,刺激銀行加速互聯網化。未來,投資人將看到更大規模的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產品爆發。

⑸ 2019年互聯網財產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據報道,近年來,隨著財產險與互聯網的進一步融合,險企紛紛加快布局互聯網財產險的步伐,互聯網財產險市場集中度進一步下降、非車險業務持續保持較快增長等成為前三季度互聯網財險市場的重要趨勢。

⑹ 互聯網保險概念股票有哪些

互聯網保險概念股個股解析如下
中國平安(601318):為直接涉眾安在線的公司。
高鴻股份專(000851):涉互屬聯網保險代理業務。
中國太保(601601):壽險轉型見成效,產險承保需檢視。
新華保險(601336):價值轉型迎來轉機。
邦訊技術(300312):網優反轉,並購整合中,拐點已現。
天茂集團(000627):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是主要利潤來源。
大眾公用(600635):有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52%股權。

⑺ 互聯網金融和互聯網保險有哪些創新應用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自然而然為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

⑻ 互聯網保險屬於互聯網金融么

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已經開通了網上投保,比如平安公司。這屬於網路金融的一部分。我對平安專公屬司比較了解,如果開通了平安一賬通,可以在平安的網路平台上購買保險。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財項目,還可以向支付寶一樣網路消費。

⑼ 互聯網金融的保險公司有哪些啊

互聯網金融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海淀東三街


感覺有很多,可以直接在網路地圖或是直接知道裡面搜索,再或是直接在線搜索官方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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