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銀行投訴電話
消協
銀監局
人民銀行
法院
2.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什麼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
金融消費者與機構發生糾紛可以向支行進行投訴。
3. 誰有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案例一個就行,加上分析及觀點。急急急!!!
":",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賠償李某損失:":"看你賊眉鼠眼的樣子;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25條規定,李某很氣憤,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格尊嚴,遂於1994年2月,當李某欲從珠寶店出來時;我懷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飾,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
[問題]
1.
消費者享有的維護尊嚴權的含義是什麼?
2.
本案中的自選超市是否侵權?
[分析]
1.消費者享有維護尊嚴權,能否讓我看看。"當即遭到李某的斷然拒絕,張說;情節嚴重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的規定,做賊心虛吧,就知道不是好人,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據情節單處或並處警告,服務員張某擋住了他的去路,張說,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自選商場應公開向李某賠禮道歉,賠償李某精神補償費。
另外,並限制李某自由達半小時之久、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嚴,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聲稱自選超市侵犯其名譽權與人身自由,要求自選超市公開賠禮道歉。
3.
本案中自選超市對消費者身體擅自搜查,肆意侮慢,恢復名譽,清除影響!
張某遂叫保安人員,將李某強拉到保衛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員對李的大衣口袋及褲兜進行檢查,沒有發現超市的手飾,便放走了李某[案情]
某自選商場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選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學生)去該超市購物,上午十時
4. 消費者九項權利有哪些解釋、案例及案例分析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案例】江蘇鹽城大豐市一名顧客在超市購物結束後,在門外踩到香蕉皮滑倒造成骨折,顧客遂將超市告上法庭。陳某在市裡一超市購物結束後,在走出店門一米處時腳踩香蕉皮滑倒,自行起身後未能行走,三分鍾後,陳某試圖離開再次在原處滑倒,後被送至醫院住院診療14天。出院後陳某與超市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時,原、被告雙方關於原告受傷地點是否屬於被告安全保障義務控制的范圍以及被告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各執一詞。被告超市認為原告摔倒的位置已在超市經營場所外,不屬於經營管理范疇,且超市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主動與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溝通,邀請消協的工作人員參與調解,並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和取證,經多次調解,均因雙方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協議。
後法院通過調取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陳某在超市門口滑倒受傷的錄像資料等證據,證實原告受傷的地點系消費者通往被告超市購物的唯一出入口通道,距店門外一米處系被告為消費者購物提供的實質性利用區域,且被告承租他人房屋經營超市時已明確約定門前「三包」義務,原告滑倒受傷地點系被告超市門口走廊沿下位置,故該地點應視為被告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間范圍。
原告因腳踩香蕉皮滑倒後,被告超市管理人員或保安未能及時出現救助,說明被告在其經營管理范圍內未盡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原告滑倒受傷與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受傷形成的合理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判令被告超市賠償原告29803.05元。
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三十日內退回商品,並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達到公正的結果。公平交易權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交易條件公平,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第二,不得強制交易。消費者有權按照真實意願從事交易活動,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權拒絕。
5.獲取賠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相關知識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5.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例分析
1、商店表明「換季商抄品、概不退換」,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其他責任的,應當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三包」是消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責,本案中商店規定「概不退換」顯然違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櫃台租賃期滿後,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這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可見,櫃台出租者應當對其出租的櫃台商品質量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擬制,是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本案中,商店抗辯認為「店內該櫃是出租給個體戶的,現在他已破產,租櫃台的費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顯然不能成立,其應當賠償消費者張女士購買假羊毛大衣的損失。
你是不是做遠程教育的題啊,我也剛做完這道題:)
6. 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的案例
一、 消費者汽車維保 4S店使用拼裝機油案
【案例簡介】
溫嶺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部分保養、維修車輛的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未告知客戶機油使用量的真實情況,而以整瓶結算費用,多餘的機油則被回收、拼裝成整瓶後重新入庫按新品予以再次銷售。
【案例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在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本應按實際機油使用量與消費者結算費用,卻未告知消費者真實信息,並以整瓶的機油使用量為單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實屬謊報用工用料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千足金」金不足 消費投訴「一賠三」
【案例簡介】
2014年4月份,消費者陳女士在台州臨海某珠寶店花了4908元,購買了一副千足金手鏈,事後卻發現其購買的是足金首飾,而不是千足金首飾。與店家協商不成後,陳女士向臨海市12315中心投訴。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結果成色是足金、黃金含量為99.00%,而不是含量為99.9%的千足金。
【案例點評】
該案中珠寶店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的銷售行為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買意向,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該消費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退一賠三規定,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啟動「訴轉案」,以行政剛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 全省首例違反新消法 侵害個人信息案
【案例簡介】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某家裝公司經營場地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有部分樓盤業主名單。
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為了推廣公司的家裝業務,提高公司業績,該公司業務員從市場圈內朋友處收集了已銷售某樓盤部分業主名單,名單內容包括業主姓名、所買樓層號碼、聯系電話等,且當事人所得業主名單信息均未經業主同意或授權。
【案例點評】
當前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濫用現象日益嚴重,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行為時有發生。案件中當事人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不正當的方式收集業主名單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屬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
四、 串通設計師給回扣 櫥櫃企業受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14年4月,金華市工商局在開展家裝服務和家居建材商品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專項行動中,發現市區某從事櫥櫃銷售的傢具用品店通過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誘導消費,以達到拓展市場份額目的。
【案例點評】
案例中部分家裝企業在經營中通過串通設計公司的設計師,採用財物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以達到拓展市場份額目的,通過設計師開展誘導消費,直接影響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和購物成本。此類現象一度成為了家裝服務行業的潛規則。
五、 微信虛假促銷 水果店受處罰案
【案例簡介】
2014年12月紹興某水果連鎖零售企業為吸引人氣,通過微信平台等宣傳方式,發布「瘋狂車厘子」廣告,其內容稱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載活動APP客戶端、點擊我要分享、積滿29個贊」,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種黑色櫻桃。
廣告吸引參與者上萬人,然而完成「集贊換禮」三個步驟的消費者到該公司總店,欲以承諾優惠價格購買櫻桃時,被告知必須購買充值一定金額的預付卡作為購買前提。
【案例點評】
微信廣告、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是一個新興事物。「集贊換禮」則是一種向不特定人群發布的懸賞廣告。
依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經營者在履行過程通過隱瞞事實和隱藏設置條件誘使消費者訂立合同的行為,構成合同違法行為,理應依法處罰。
7. 有哪些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
【案例一】
隱瞞信息誤導消費者:
2017年初,消費者荊某、陳某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汽車與該公司發生爭議。經查,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本屬免費辦理的業務交由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代為辦理,收取消費者墊款服務費計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橋分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認定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務中,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汽車銷售服務糾紛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消費者在遇到問題,不能得到經銷商和廠商回應時,可以通過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
【案例二】
冒用「蘋果」商標經營:
2017年初,消費者趙某在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蘋果電腦1台,後在處理售後服務問題中發現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行為。經查,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蘋果」商標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蘋果」商標作為經營標志和宣傳使用,違法經營額計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作出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既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也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案例三】
經營者不享有單方解釋權:
2017年4月,高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張貼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終解釋權歸屬某商貿有限公司」話語,涉嫌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依法對其立案調查。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規定 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案例四】
利用格式條款強制消費:
2017年7月,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消費者馬某購買汽車過程中,利用格式條款,強制馬某購買其指定的價值7000元的裝飾材料及服務,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從中獲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雙生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認定該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屬於利用格式條款強制消費行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對於經營者強制消費、變相強制消費和添加不合理條件的經營行為,應拒絕交易。已經達成交易的,應通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不兌現返現獎勵承諾: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閻良分局轉交案件線索,反映天貓店鋪某專賣店在上一年「雙11」促銷奶粉期間,不兌現返現獎勵承諾問題。經查,該專賣店承諾「雙11當天付款最高前30名獎勵3000元-100元不等的現金」。
但在兌付獎勵時僅對前15名消費者兌現承諾。在未徵得其餘15名獲獎消費者同意情況下,改用店鋪積分進行獎勵。最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時,要認真甄別,保留相關票據。在經營者不兌現承諾時,要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案例六】
價格信息誤導消費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遊客趙某在臨潼旅遊期間,在某土特產店購買了價值6468元的中葯材「鐵皮石斛」,後感覺「鐵皮石斛」價格太高,通過「12315」投訴舉報電話向西安市工商局臨潼分局進行投訴。
經查,該土特產店銷售人員銷售時故意未將「鐵皮石斛」價格說清楚,導致趙某將「每克10元」的價格誤認為是「每根10元」,購買600多克,並將「鐵皮石斛」打成粉狀,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臨潼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土特產店故意不說清楚所提供的商品價格的行為,屬於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行為,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警告、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馬鈴薯生長異常農戶受損:
2017年,蘭陵縣種植戶張先生從經銷商張某處購買土豆種7000公斤,2月中旬起壟覆膜種植於11個地塊計49.3畝。4月27日起,該品種生長開始出現異常,遂找經銷商協商。
種植戶認為是土豆種質量問題,經銷商認為是種植過程消毒不徹底,雙方爭執不下,協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種植戶撥打12315投訴電話,要求經銷商賠償經濟損失。
蘭陵縣工商局、消協協調農業部門出具了鑒定報告。經協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經銷商賠償種植戶損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價內衣無效果:
蒙陰縣消費者李女士於2017年3月份,在蒙陰縣某化妝品店花17460元購買兩套「梵依漫」美體內衣,穿著後發現沒有其商家所說的宣傳效果,要求退貨。
經調查,消費者李女士反映情況屬實,商家確實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的問題。經調解,商家認識到錯誤並同意為李女士退貨,將李女士消費的17460元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