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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在外持股

發布時間:2021-04-14 00:38:25

『壹』 哪些人員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版具有決策權或對風權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貳』 銀監會對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事項服務指南》的標准:

1、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參照中資商業銀行執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

2、具體范圍:

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董事會秘書,須經任職資格許可。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首席代表,須經任職資格許可。其他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但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總行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人員,須經任職資格許可。

(2)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在外持股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申請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向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提交申請,由銀保監分局或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核、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銀保監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並抄報銀保監會。

受理機構

1、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

2、城市商業銀行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保監局

3、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所在地銀保監局

『叄』 那位知道銀行高管持股比例

<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規定,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對其他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申請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比例或數量應符合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肆』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投資股票具體是哪些規定

促進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

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麼要制定《指引》?


答:《指引》的制定,首先是為了促進銀行業的安全高效穩健運行,維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是為了加強和培育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需要。目前,我國銀行業每年要從社會上錄用一批新員工,有必要為他們提供職業操守入門的向導。三是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日益融合,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金融業競爭環境,客觀上也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誠信、盡職、廉潔等職業操守,維護銀行業信譽。四是為了適應金融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的需要。銀監會制定本《指引》,密切跟蹤金融國際化發展趨勢,制定對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新要求,有利於按照符合銀行業行業特點及要求來培育我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隊伍,以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

問:《指引》的出台對我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什麼特殊意義?


答:導致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復雜。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經營貨幣資金為基本業務,其特點是高負債、高風險,與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具有更大的金融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應」明顯,特別是金融國際化、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很高的要求。銀監會制定《指引》的目的之一,是適應金融國際化的新形勢,推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培育和規范,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問:《指引》主要內容及特點是什麼?


答:《指引》共16條,分別就銀行業從業人員正確處理與國家、與單位、與同業、與客戶、與社會的關系,提出了相應的職業操守要求;對從業人員規避利益沖突、抵制商業賄賂和黃賭毒等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提出了要求;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提出了6項高於普通從業人員的要求。


《指引》力求簡潔、明確、通俗易懂、便於宣傳。從業人員學習後,知道哪些是自己該做的,哪些是不該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學習後,能夠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除以身作則、身體力行、自覺遵循《指引》外,還要抓管理,帶團隊,教育和督促員工遵循《指引》。

問:《指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銀行業金融機構?


答:《指引》適用於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目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委派到國(境)外分支機構、附屬公司的從業人員。今後,銀行業監管機構核准了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從業人員同樣適用本《指引》。

問:我們注意到,《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限制性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依據國家現行法律,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和其他行業從業者一樣,享有使用自身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自由買賣股票的權利。


由於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銀行業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借鑒境外經驗和做法,從我國銀行業實際出發,《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提出了三項限制性要求。


問:《指引》中單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業操守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指引》第十四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了六個方面的特殊職業操守要求,這主要是基於遵循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的最佳實務的考慮。為了維護業隊伍形象,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保障中國經濟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指引》除對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出普遍性標准要求外,對董(理)事、監事等高管人員提出高於一般從業人員的標准要求是必要的。

問:《指引》發布後,將如何抓好落實工作?


答:首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指引》的精神實質。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理)事、監事和高管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和遵行,體現在工作中、行動上。要將《指引》納入新員工入行(司、社)培訓內容,讓他們從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一天起,就了解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操守的標准要求。


其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要依據《指引》要求,制定或修訂符合自身特點的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細則。高管層還負有明確本單位關鍵崗位員工特殊職業操守的責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規範本單位從業人員行為。


第三,《指引》第四條提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范圍,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性組織要深刻領會其涵義,不僅要根據《指引》去修改完善其原有的員工守則、員工操守或實施細則,同時要將《指引》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中,以利於組織從業人員對《指引》的遵循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不斷引導和培育從業人員。

『伍』 求助,《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以下簡稱97號文)

在「冰凍」3年之後,城商行上市有望重啟,並在明年上半年掀起上市潮。 9月10日,多位接近監管層的消息人士向本報透露,財政部聯合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於近日正式出台《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下稱97號文),釐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內部職工持股的清理規范標准。 「我們日日夜夜盼望的文件終於出來了!」9月10日,一家擬上市城商行高管表示,「這意味著城商行上市正式重啟。」2007年9月後,監管部門因等待該文件出台而暫停了城商行上市審批。 但城商行上市的「造富效應」將明顯減弱,按照97號文,「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這意味著,「上市後城商行高管的身家至多達到幾百萬元級,而不太可能超過千萬。」一位券商分析師稱。 同時,市場之前盛傳的「股東人數200人紅線突破」的消息並未得到97號文確認。前述擬上市城商行高管稱,這也就意味著,上市前城商行的股東人數仍然不能超過200人,「除非得到國務院特批」。 目前排隊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上海銀行、大連銀行、重慶銀行、吉林銀行等,一位券商分析師預計,今年上市成功一家的可能性較大,更大規模的上市潮可能在明年上半年。 擠壓造富效應 2007年寧波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三家城商行上市後,寧波銀行高管持股巨大財富效應,以及北京銀行出現大量「娃娃股東」,引發社會熱議,後續城商行上市計劃遂全部擱淺。在城商行上市的3年「冰凍」期,監管部門啟動了內部職工持股規范的制定,並於近日正式出台。 97號文專門就「內部職工持股在資本市場的上市和流通」進行了規范。 其一,「加強公開發行新股的審查」。97號文規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如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申請,應採取回購內部職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轉讓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內部職工持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或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城商行多為原城市信用社重組而來,分析師稱,屬於「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 內部職工持股的具體標准為,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 這意味著,城商行高管持股最多不過50萬股。類似寧波銀行上市後,眾多高管身家千萬以上的「造富神話」將難重演。按9月10日收盤價,三家上市城商行中股價最高的為寧波銀行,每股12.89元。「假定一家城商行上市後,股價達到寧波銀行的水平,50萬股也不過才600多萬元。」這位分析師稱。 同時,97號文還規定「加強二級市場的流通管理」,城商行上市後,高管「套現」受到重重限制,要完全「套現」至少需要5年以上。 97號文規定,已上市和以後上市的金融企業,對金融企業高管和其他持有內部職工股超過5萬股的個人,應採取措施規范其持有內部職工股的二級市場轉讓。 具體限售規定為,金融企業高管和個人要在承諾自金融企業上市之日起,股份轉讓鎖定期不得低於3年,持股鎖定期滿後,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15%,5年內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50%。」 200人股東紅線未破 城商行由重組城市信用社而來,普遍存在股權結構分散、自然人持股、員工持股過多的問題。之前市場傳言,以2006年新《公司法》施行為界,施行新老劃斷,即2006年前成立的城商行若申請上市,股東數可以超過200人。 但97號文顯示,紅線並未突破。97號文全文未就股東人數問題進行明確表述,但是開宗明義指出,「各項工作必須符合《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而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期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證券,並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 前述擬上市城商行高管稱:「97號文層級較低,肯定不能和《公司法》《證券法》沖突,而又沒有明確表述,應視為200人紅線沒有突破。」 但從寧波銀行和北京銀行上市的案例來看,獲得國務院特批也並非全無可能。2007年寧波銀行和北京銀行上市,股東都超過200人。 「但如果在2006年後繼續增資擴股而形成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獲得特批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一位券商分析師稱,新《公司法》從2006年開始施行,「就算是特批,也可能只針對2006年前的情況」。 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正在排隊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銀行、盛京銀行、上海銀行、大連銀行、重慶銀行、吉林銀行等。盛京銀行和杭州銀行較早遞交上市申請,排位靠前,有望先上,但上海銀行也可能拔得頭籌。 之前有觀點認為,鑒於銀行股市值過大,監管部門可能會暫緩銀行上市。「但是城商行市值較小,對總市值影響並不大,」前述分析師預計,今年先有一家城商行上市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而像2007年一樣的上市潮,可能出現在明年上半年」。

『陸』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該幾年輪崗一年回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答案】復A【答案解析】銀行業金制融機構的市場准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機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機構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業務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及開辦新的產品和服務,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是指對金融機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核准。?

『柒』 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原文

只能有這么多了。
部分內容: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
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財金[2010]97號

……
二、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執行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規定
1、按現行規定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二是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職工持股,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8]815號)有關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2、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由金融企業回購或依法轉讓。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金融企業可予以回購並按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東、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依法轉讓。實施回購的,回購價格按實際出資額加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利息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利率為准)。
(二)妥善解決內部職工持股的歷史遺留問題
1、規范內部職工以各種方式實施的間接入股。 內部職工通過信託計劃或其他信託方式、控股企業法人等方式間接入股的應更正為職工本人,其他按照內部職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權情形的,可不更正為職工本人。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不能成為相關金融企業股東的,可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允許內部職工間接持股,但不能採取控股企業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引發之前經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實施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已經上市的,內部職工應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還未上市的,內部職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
2、規范內部職工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內部職工持股的認購資金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由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收回本金,並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業提供補貼的部分應確認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補繳個人所得稅。對購股價格低於當時凈資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計入資本公積。
(三)規范內部職工持股在資本市場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強公開發行新股的審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如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的申請,應採取回購內部職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轉讓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內部職工持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或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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