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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文件

發布時間:2021-04-14 02:42:59

①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怎樣發文

·財務部文件收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各級財務文件收發管理,明確文件管理責任人,充分發揮文件在日常管理中的指導作用,作本規定。
第二條 財務文件是各級財務部門開展財務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各級財務部門必須按規定認真做好文件的處理工作。
第三條 文件收發統一使用《文件收發管理表》進行登記,《文件收發管理表》每年要裝訂成冊,同時文件要求的事宜必須納入AIP管理。
第四條 文件收發應嚴格按照第五條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編號、登記、歸檔。
第二章 文件歸類
第五條 文件分為三種:
1、外來文件:指各級政府等外來機構的公文(如:優惠政策等)、信件、郵件(含報刊雜志),以及與財稅信息有關的各種傳真等。
2、內部文件:指各種決定、決議、通知、知會書、批復、會議紀要、工作計劃、財務預算;以及各級財務部門按照《工作匯報規范》上報的各種報告等。
3、外發文件:各級財務部門向政府等外來機構報送的報告、稅務申報表及有關統計表等。
第三章 收文管理
第六條 收到文件,應及時傳達、安排、處理;對封口及郵票被撕的信件,應檢查信件內容的保密程度,及時處理,或拒絕簽收,並追查封口被啟原因。
第七條 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透露內容,應嚴格遵循《財務保密制度》。
第八條 收到文件如果沒有寫明誰收時,集團財務部及三個職能分部的文件統一由
財務總經理收悉(遇財務總經理出差,則由財務管理經理收悉),並簽署批閱意見;其他各級財務部門的文件由各級財務負責人收悉、簽署批閱意見。
第四章 發文管理
第九條 財務部發文一般有通知、批復、知會書和向政府等外部機構上報的報告:
1、通知:指上級財務部門向特定的受文對象告知有關事項的曉諭性文件。受文對象一般為下屬財務部門,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上報上級部門或領導、以及告知有關部門。
2、批復:指上級財務部門對下級財務部門的請示事項給予答復、指示的下行文件。
3、知會書:指與同級或不相隸屬關系的部門或人員工作往來中,聯系、溝通、答復的平行文件。
4、向政府等外部機構上報的報告:指向政府相關部門上報的報告。
第十條 集團財務部及三個職能分部的通知、批復、向政府等外部機構上報的報告,由財務總經理審核後,上報財務總監審批、簽發;其他各級財務部門的通知、批復、向政府等外部機構上報的報告、知會書,由各級財務負責人審批、簽發。
第十一條 集團財務部及三個職能分部的知會書,由財務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集團財務部及三個職能分部發文按照以下規范函頭、編號、落款:
1、函頭:給片區、公司、經營部或辦事處發文,以「恆安集團財務部」的形式作為函頭;給紙業公司、紙業經營部發文,以「常德恆安財務部」的形式作為函頭。
2、編號:給片區、公司、經營部或辦事處發文,以「HA財[ ]第 號」的形式編號;給紙業公司、紙業經營部發文,以「[ ]恆財第 號」的形式編號。編號要單獨連續編號。
3、落款:給片區、公司、經營部或辦事處發文,以「恆安集團財務部」 形式落款,並加蓋「恆安集團財務部」公章;給紙業公司、紙業經營部發文,以「常德恆安財務部」的形式落款,並加蓋「常德恆安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
第十三條 其他各級財務部門發文按照以下規范函頭、編號、落款:
1、函頭:片區、公司、經營部或辦事處,以及紙業公司、紙業經營部發文,以落款的名稱作為函頭。
2、編號:片區發文(包括給紙業經營部的發文),以「HA財·**(片區名稱,如:「華東」片區)[ ]第 號」的形式編號;公司(包括紙業公司)、經營部(包括紙業經營部)或辦事處發文,以「HA財·**(公司地名,如:或「陝西」公司或「西北西安」經營部)[ ]第 號」的形式編號。編號要單獨連續編號。
3、落款:片區落款「恆安集團**片區財務分部」;公司落款「恆安集團**公司財務分部」;經營部或辦事處落款「恆安集團**片區**財務科」;紙業公司、紙業經營部落款「法定單位名稱+財務部(經營部以財務科)」。
第十四條 給政府相關部門發文,以「法定單位名稱」的形式作為函頭;以「法定單位名稱+財務部(經營部以財務科)」的形式落款;編號根據實際需要單獨編號。
第十五條 函頭文字字體以30-46號字黑體紅字為准,編號文字字體以14號字宋體紅字為准,正文文字字體以14號字宋體黑字為准,每行行距為1.5倍,上下左右空距以2.5厘米為准,頁眉頁腳以1.5厘米為准。根據特殊排版(如圖案或最後一張紙只用2行等)需要可適當調整行距。一般函頭和編號排版樣式為:
恆安集團西北片區西安財務科
HA財·西北西安[2003]第02號

第五章 文件收發管理表釋解
第十六條 集團財務部及三個職能分部的《文件收發管理表》按以下欄目釋解進行
管理。
一、文件收發記錄:
1、日期:指文件發出日期和文件收到日期。
2、單位:指文件來源或受文對象的單位名稱。
3、文件名:指文件的名稱或文件內容大意。
4、收或發:指財務部收到文件,填「收」;財務部發出文件,填「發」。
二、領導批示:
1、指導意見:根據領導在文件上的批示或要求填寫。
2、批示人:指在文件上批示或要求的領導人姓名。
三、收件人:
1、收到日期:指文書管理員將收到的文件送到當事人時的日期,或發出文件送到
當事人時的日期;如果發出文件是給非總部處人員或收到文件需由非總部處人員協助處理的,則由文書管理員根據領導批示跟蹤落實並登記。
2、簽名:指收到文件當事人在此欄簽收;非總部人員由文書管理員負責登記、確
認。
四、歸檔:
1、日期:指文件應該歸檔的日期。
2、編號:由文書管理員統一編號。
3、說明:對反饋情況簡單概述,如:已知會處理、已發文處理、雙方已協調、不
能處理等。
第十七條 其他各級財務部門的《文件收發管理表》按照以上釋解結合屬地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集團財務部
2003年4月29日

②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工作規定

第一條
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靠性,特製定 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賬戶的設置、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因公司業務需要新增會計科目時,須報批准。
第三條
憑證統一採用記賬憑證,在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後,可採用軟體列印記賬憑證。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採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如下:
(一)根據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二)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三)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登記總分類賬;
(四)根據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五)根據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
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期(5天或10天)將所有記賬憑證匯總編製成科目匯總表,然後再根據科目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記賬憑證匯總表的編制方法是: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賬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5天或10天)匯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科目憑證匯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
記賬規則:
(一)記賬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賬時,用記賬員寫的轉賬說明作記賬依據外,其它記賬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賬簿,且每張記賬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賬,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賬簿時用鋼筆或碳素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賬憑證和賬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並編制一套分錄。
(五)明細賬應隨時登記,總賬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賬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賬記完後,在記帳憑證上劃「∨」號。
(七)記賬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塗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注銷。
(八)記賬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賬前發現記賬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製記賬憑證。記帳憑證或賬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注銷,並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後,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賬後發現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賬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後重新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一並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後應在摘要中註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後發現記賬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
(九)紅字沖賬除了用於更正的錯誤外,還可以用於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後,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賬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它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十)各帳戶在一張賬頁記滿後接記次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將加計的借貸發生總額和結出的余額記在次頁的第一行內,並在摘要欄「承前頁」
(十一)月、季、年度末,記完賬後應辦理結賬,為了便於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需要發生額的賬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註明「本月合計」、「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劃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劃雙紅線。總結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筆數不多的賬戶,也可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隨時結出余額,並在月份、季度余額下端劃單紅線,在年度余額下端劃雙紅線。
(十二)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賬和明細帳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帳各賬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賬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後補記賬簿。
(十三)年度更換新賬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余額,可直接過到新賬各該賬戶的第一行,並在摘要欄內註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註明余額組成內容,在舊賬的最後一行數字下面註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後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余額的賬戶,劃一條余線注銷或蓋戳注銷。
第六條
結賬、對賬:
(一)結賬是結算各種賬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賬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帳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賬業務,應編成記賬憑證記入有關帳簿,以調整帳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准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賬簿,具體方法參見「記賬規則」的第11點。
(二)對賬是為了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具體內容如下:
1.賬證核對:是指各種賬簿(總賬、明細分類帳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賬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賬賬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賬證相符。
2.賬賬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賬各賬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賬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相核對,會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賬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賬相核對等。
3.賬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賬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賬目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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