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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1-04-14 04:02:48

⑴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⑵ 消費者權利保護委員會

這些希望對你有用.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是國家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前提和基礎。盡管 我國地方立法對消費者的權利都作了規定,但由於各自的規定不盡一致,適用范圍有限,需要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全國范圍內對億萬消費者的權利作統一的規定。從全國性立法看 ,盡管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涉及到消費者權利的一些規定,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結社權,《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法人的人身、財產權,《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消費者對產品質量 造成的損害起訴權等,但是,這些規定不夠明確,比較分散、零亂、缺乏系統性,且不是針 對特定的消費領域中的消費者而言的,如果要在全國性立法中全面而又具體地體現消費者的 權利,則有賴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作出規定。鑒於以上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中規定消費者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通過對國內外立法的考察,並基於對消費者權利的認識,結合我國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從第七條至第十五條共有九項:
①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②知悉其購買、使用 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③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
④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⑦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⑧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 ,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⑨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 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所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 項權利是基礎,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後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具有重要 的意義。從立法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用法律保護 消 費者的利益,就必須在法律上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權利,因為法律對利益的保護,是通過一定的權利表現出來的。如果法律不賦予消費者一定的權利,那麼當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害時,也就會失去保護的依據。從實踐上看,長期以來由於消費者的權利缺乏法律規定,導致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屢屢發生。一旦消費者的權利得到法律確認並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曉,消費者便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從而抑制或者減少損害行為的發生。

什麼是消費者組織?
(1)消費者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是保護消費者全法權益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特徵就是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宗旨的社會團體。
(2)我國的消費者組織有兩種:
一種是消費者協會,這里所指的消費者協會是指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各地設立的消費者協會(有的稱為消費者委員會或消費者監督聯合會等)。中國消費者協會是1984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在此之前,1983年5月河北省新樂縣成立的消費者協會是我國第一個縣級消費者組織;1984年9月廣州市成立的消費者委員會是我國第一個城市消費者組織。截止目前,全國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已超過2400多個,還在街道、鄉鎮、大中型企業中建立了各種形式的保護消費者的社會監督網路3.3萬多個。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基本上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進出口檢驗、物價、衛生等部門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共同發起,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掛靠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種是其他消費者組織。這里系指除消費者協會系統之外,由消費者依法成立的旨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⑶ 消費者協會為什麼要改成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將消協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1、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並不是單一的,消費者權益既需要具有一定行政強制色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同時也應當鼓勵和支持民間消費者維權組織共同參與,更好地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

2、將「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因為消費者協會這個名稱很容易引起誤解,實際上消費者協會實行的不是會員制,沒有會員,不收會費,與一般的社會團體有本質不同。

3、消費者協會由政府發起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從事的是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體現著政府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志,承擔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法定職能。因此,消費者協會這一稱謂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更妥,更能夠體現其公益性職能。

(3)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全國人大常委:消協應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法制網—常委委員建議消費者協會更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⑷ 目前,國內有幾家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

目前,國內共有四家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部門,分別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⑸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屬什麼性質機構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是法定的非政府組織,並將工商局、質監局、衛生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執法監管部門吸納為委員單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在業務上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專職工作人員一般為事業編制,組織關系掛靠當地工商局。

(5)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擴展閱讀:

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職能

具有七項法定職能: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⑺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真能幫助消費者解決問題嗎 為什麼打電話過去連接都不接一下的

可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全國統一熱線電話12315,協商後可辦理退款

⑻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機關有兩類:即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職責是:

(1)通過對市場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制止違法經營,防止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

(2)通過對各類市場的監督管理,查處各種市場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消費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費環境。

(3)通過對廣告的監督管理,查處虛假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合法權益。

(4)通過商標管理,查處商標假冒行為,為消費者選購優質商品創造條件。

(5)通過制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和查處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指導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組織

1.消費者組織

即消費者保護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從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總稱。消費者組織是消費者運動發展的產物,是消費者行使結社權的結果。消費者組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它是一種社會團體,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

2.消費者協會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中國廣大消費者的組織,是一個具有半官方性質的群眾性社會團體。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協會,是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經過民政部門核准登記而設立的,因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消費者協會的任務有兩項,一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有七項職能,即: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國際消費者組織中影響較大的有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IOCU」和歐洲消費者同盟機構「BEUC」。

5保護措施編輯

我國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度和機構不斷完善,銷售和服務單位尊重消費者的意識也在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

拓展資料: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⑼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怎麼樣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秘書處更多信息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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