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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14 04:31:27

⑴ 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

第一種模式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 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

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

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模式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 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⑵ 銀行出售不良貸款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有人在銀行做房屋抵押貸款,可是現在借款人還不了錢了,銀行現在回籠資金就把這個房屋的抵押權轉給出錢的人,到時候出錢的人就可以處置房產了。

⑶ 個人不良貸款是否可以批量轉讓

不可以,轉讓債權行不通,建議還是走核銷的路

⑷ 目前不良的市場如何

一、什麼是不良資產?

1.1 什麼是不良資產?

不良資產其實是一個泛概念,它普遍指的是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等。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1.2 不良資產是怎麼產生的?

我們從銀行的角度來切入,理解不良資產是如何產生的。銀行的不良資產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現在的中國參考西方的風控機制,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其中將「正常」、「關注」歸為銀行的存量資產,將「次級」、「可疑」、「損失」三類歸為銀行的不良資產。 次級資產基本上是在逾期M3以上,即超過90天的。

二、不良資產的市場容量有多大?

2.1 不良資產存量市場

衡量不良資產的市場容量主要可以從四個維度來分析:銀行 2.非銀行金融機構 3.非金融機構 4.AMC機構早年吸納的存量。因為銀行的不良往往附加擔保、抵押等增信條件,更容易處置,是現在市面上主要被認知,流動處置的不良資產。所以我們主要以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量看整個不良資產市場存量的數據級。

銀監會公布的銀行不良貸款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為1.58萬億,不良率為1.74%。縱觀近10年的不良資產世界,因為收08年4萬億的政策影響,11年的不良貸款余額是近10年中最低,達到接近4000億左右。

在介紹了整個中國不良資產行業的歷史之後,我們可以看到在整個不良資產的產業鏈中,核心的玩家主要可以分為這么幾類:

1. 不良資產的源頭方。

源頭方主要有:1)銀行,2)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證券、保險、基金,3)非金融機構。 這3種類型的源頭方提供了整個行業不良資產的供給。

2.不良資產的中間處置方與通道方。

這里的中間處置方與通道方主要是指四大AMC和地方性AMC。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金融機構在批量轉讓(10戶/項及以上)不良資產時,要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因此源頭方除了自己單宗或小宗處理掉的不良資產之外,大多是需要批量轉讓給AMC公司代為處置。

而持牌AMC的下游就是有很多非持牌的AMC與不良資產投資公司,他們更加承擔這不良資產二傳手的角色。

3.終端的處置方。

終端的處置方是指AMC公司最終接收到不良資產的人,這里可能是原先的債權人,可能是經營性公司,也可能是個人投資人。

4.服務商。

因為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涉及到的維度較多,而且處置較為復雜,這裡面存在著較多中介公司的需求,如:律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拍賣公司,法院服務機構等等。

3.3 不良資產是如何被處置的?

不良資產的處置核心可分為重組處置與清收處置 。其中清收處置,按處置形式分可以分為:協議轉讓、招標、催收、拍賣、轉讓等。其中拍賣是通過法院的裁決,把債權轉移成物權的一種方式,是避免債權糾紛的一種常用處置方式。

1.銀行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

我國自實行貸款五級分類以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資產質量考核為不良貸款額和不良貸款率的雙下降,即所謂的「雙降」。因此銀行對於不良資產的出表具有較強的動力。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銀行對於單宗或小宗以及個人貸款相關的不良資產,可以自行處置,大部分的不良資產還是通過批量轉讓給AMC公司實現出表處置。

2.持牌AMC是如何處置不良資產的?

我們從信達和華融的角度來看持牌AMC的處置方式。 2016年全年華融收購清收類資產原值2760億元,2016年全年信達收購清收類資產原值2143億元,從2016年的收購佔比上來看,接近50%。

⑸ 怎樣審計不良貸款余額的真實性

客觀分析判斷目前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應當說資產質量是真實的,披露的不良貸款率基本准確。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貸款信息是真實的。銀行披露的重要經營數據信息,包括不良貸款等資產質量信息都是經過外部審計師審計的,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審計師都會要求銀行進行調整,並按調整後的貸款質量分類進行披露。其中大型銀行的外部審計更是由國際知名會計師機構承擔的,說明銀行所有的經營數據都是透明的。貸款質量分類如有重大不實或虛假,無論是銀行還是外部審計師都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盡管可能有少數銀行分支機構採取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來掩蓋其不良貸款,但上級行、監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的監測控制、現場檢查以及外部審計,都會對此提出糾正或調整分類。當然也不排除在正常關注類貸款中仍還會有個別事實不良貸款。從總體上看,現在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應當是真實的。
其次,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是銀行化解風險的重要方式。有人認為現在銀行資產質量不實的一個重要理由是,不少銀行的分支機構都在通過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展期、重組甚至借新還舊等方式來掩蓋真實的信貸資產質量。
現在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市場環境變了,交易模式變了,必然會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難以繼續履行原先與銀行簽訂的融資合同。銀行也會遇到許多新的不確定因素,需要採取各種不同的風險防範、保全、緩釋、控制、處置等措施來保持信貸資產質量盡可能的穩定。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與借款人商議,對原借款合同要素進行調整修改或展期,達成新的雙方都可接受的、可執行的合同來緩釋風險、保全資產,以適應新的經濟運行。這既是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也是銀行化解信用風險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監管等規制的要求,符合國際銀行業的慣例。不能把銀行這樣的風險管理措施,視為掩蓋真實信貸資產質量的行為。
事實上,這種借款合同要素的調整修改,就是在經濟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現在更多了。當然這類操作的基本原則,就是銀行要確保風險不擴大或風險可控,不會對未來的信貸資產質量帶來更大的壓力。例如,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變化,銷售進度大大放緩,原先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房地產開發貸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銷售的慣性思維來設定的,與房地產市場變化後的銷售進度不匹配,導致發生貸款違約的概率大大提高。銀行與借款人需重新協商,根據實際的市場銷售回款等情況,對原合同中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應的調整,以使貸款能正常還本付息。針對諸如此類的風險因素,銀行通過這樣一些資產保全與風險緩釋措施,以避免客戶出現技術性違約。
再次,有潛在風險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近來不斷有境外機構及其分析師對中國銀行業的資產質量進行分析,認為風險債務或風險貸款率較高,與披露的數據差異較大。這實際上說的是有風險因素或潛在風險的貸款,但時常被人誤解為不良貸款。還有人隨意放大中國銀行業的信貸風險,把一些有潛在風險的貸款認定為不良貸款或稱之為壞賬貸款,並以此為由對銀行披露的不良貸款率提出不實的質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得出的結論是,中國銀行業有風險債務的比例為15.5%。其定義的「風險債務」是指EBITDA利潤(未計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的利潤)不足以償付當年利息的情況。但該報告還統計了樣本企業連續兩年的風險債務,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個百分點。顯然,有風險因素的貸款不是實際的不良貸款。按此推測,如果統計連續三年,樣本企業的風險債務可能會降至更低,這就與銀行業披露的數據大體吻合了。這也說明中國銀行業的信貸資產質量是真實的。即便一家企業連續多年都有以上債務風險,那也只是提升了違約的概率。只要企業有履約意願和其他償債來源,就不一定會發生違約。
從實際情況看,有些潛在風險因素確實會導致貸款劣變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會劣變。據對工商銀行的逾期貸款跟蹤分析發現,有70%的逾期貸款風險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術性的,逾期時間不足10天。只有大約30%的逾期貸款預期會有損失。如工作做得實一點、細致一點,有相當部分逾期貸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會有那麼大的剪刀差,也會減少一些人的疑問。
可見,有潛在風險因素的貸款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透過表象來做些具體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從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確實須引起高度關注,稍有不慎,對風險因素、潛在風險不及時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會有更多的潛在風險轉變成現實風險。因此必須要提前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盡可能避免或降低對信貸資產質量的影響。事實上,這也是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最重要的內容。
最後,正確看待不良貸款的批量轉讓處置。近年來中國的商業銀行通過批量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比例逐步增大,從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認為,銀行通過這種批量轉讓的方式,把不良貸款移出表外,是在掩蓋不良貸款。
現金清收、呆賬核銷是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轉讓實際是現金清收和呆賬核銷兩者的結合。批量處置不良貸款也是國際上常見的一種不良貸款處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蓋不良貸款的問題。從中國目前的情況分析來看,銀行不良貸款的核銷、抵債等處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約束和市場環境的限制,有些貸款還會因情況變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責任人多等因素,難以及時核銷,有些抵押物很難處理,這與國際上的同類銀行有較大的差異。雖然資產證券化已經啟動,但也只是嘗試性的,目前市場還很小,且受到流程長、環節多、成本高等方面約束,遠不能滿足銀行對不良貸款處置的需求。債轉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問題可能更多。
商業化批量轉讓處置不良貸款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受到銀行業的歡迎。但由於可以參與批量處置的機構很少,批量轉讓的市場有限,而需求則在不斷增大,導致不良資產的價格逐步走低,轉讓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轉讓包的受償率已不足貸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沒受償。
正是現行的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處置渠道、方式等比較窄,缺乏足夠的市場空間、合適的投資者、相應的工具,迫使銀行在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內,試圖通過創新來尋找新的批量轉讓處置途徑和方式,使不良貸款能夠得到更有效的處置。

⑹ 首個批量轉讓個人不良貸款債權信息發布,對我們會有什麼影響

個貸不良轉讓正式啟動!1月25日,銀登網發布平安銀行(000001)擬批量轉讓個人不良債權的信息。據界面新聞記者了解,這是銀保監會下發《關於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銀登中心披露不良貸款轉讓業務系統操作手冊和業務辦理指南等通知以來,首個發布批量轉讓個人不良債權的信息。

具體看,平安銀行擬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向有資質的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個人債權。據界面新聞記者采訪了解,這筆債權出自於平安銀行北京分行。公告顯示,此次批量個人不良債權涉及20戶個人不良貸款,債權金融1773.45萬元,其中本金618.66萬元、利息金額1154.78萬元,且均已進入執行狀態。

⑺ 有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的公司嗎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回公司答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⑻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流程

1、由銀行將需轉讓的不良貸款進行組包(也就是批量轉讓)。

2、然後走內部程序(一般就是上報總行、銀監等批復)。

3、走完程序後會向四大AMC以及地方AMC發出邀請函,然後帶著AMC去做盡職調查。(只能是上述的持牌AMC,銀行不能直接轉讓給民間資產管理公司)。

4、然後AMC了解項目後回去寫報告上方案討論價格。

5、最後銀行會以公開競標方式讓幾家AMC投標,價高者得。

6、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就簡單得多,兩家公司談妥就行,不走公開流程。

(8)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管理擴展閱讀: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要求:

(依據:《不良資產處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不良金融資產:

(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准確性以及移送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並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的調查工作。

(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剝離(轉讓)工作職責,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

(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方應徵得收購方同意並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行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下的現金等資產,並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收購方承擔。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金融資產:

(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調查可以採取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

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收購資產進行盡職調查。

(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許可權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於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

(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並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並進行管理和維護。

第十一條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

⑼ 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回資產管理公司或銀答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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