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處理小貸公司的滯納金
協商
滯納金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來自財貸通
⑵ 貸款逾期,滯納金怎麼算
滯納金=未按時還貸款數*逾期天數*日逾期利率日逾期利率。
⑶ 貸款公司的滯納金合法嗎感覺滯納金就是變相的高利貸。
不逾期就不會有滯納金
⑷ 法律規定合法滯納金是幾率是多少
1.對於行政處罰中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行政處罰的本金數額。
《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准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對於民事合同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不能超過違約損失數額的30%,超過30%的,即為過分高於所遭受的損失,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
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麼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4)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⑸ 貸款逾期,滯納金是怎麼計算的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一、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
1、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
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2、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
二、罰息利率: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金融貸款公司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逾期計算方法:
假設借款人去年從銀行申請了一筆綜合消費貸款,年利率為6%,上個月因為資金緊張有3000元貸款沒還。那麼相應的逾期罰息計算如下:
1、如果規定逾期還款,逾期利率上浮30%,則相應的逾期罰息利率為6%*(1+30%)=7.8%。換算成日利率為7.8%/360=0.02167%。
因此假設逾期30天,則相應的逾期罰息可計算出來: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還款,罰息利率上浮50%,則相應的罰息利率為6%*(1+50%)=9%,換算成日利率:9%/360=0.025%。
如果3000元逾期30天的話,相應的逾期罰息:3000*0.025%*30=22.5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逾期貸款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逾期貸款罰息
⑹ 滯納金徵收主體和法律依據
滯納金是一個困惑中國人的問題。我曾經也被困惑過。
滯納金帶有懲罰性質,理論上說,有資格收取滯納金的只能是國家管理機關,如工商、稅務、質監、海關、公安、等部門。因為只有這些機關才有行使懲罰的權利。
但現實中,那些曾經是政企不分、後來成為壟斷企業的國企們,也成了滯納金的徵收主體。這就叫人莫名驚詫了。誰賦予它們收取滯納金的權利?作為平等的主體,消費者可不可以因為電話線路故障向電信部門收滯「話」金?可不可以因為停電向電力部門收滯「電」金?為什麼只有他們單向懲罰消費者的權利?
我認為滯納金的徵收主體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門。任何企業,哪怕是巨型企業,沒有徵收的資格。凡被這些不平等條約欺負過的消費者,應該奮起抗爭,拒交滯納金,甚至入稟法院,要求取消這條霸王條款。
最後以我一個真實經歷結束:
多年前的某日,忽被公安經偵大隊告知,我「惡意」欠下移動公司手機話費三萬余元。被兩個警察跑到公司說這些話,感到很沒面子,也激起抗爭的想法。經查,原來幾年前掉了手機。當時只去辦理了掛失,忘了下個月還要交上月的話費。這是一般人都可能犯的錯誤,況且我以真實身份開的戶,因此不存在惡意。警察同意,不再管這破事。我又找到移動,指出,一、我與它屬於買與賣、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受經濟法調整。它稱我是惡意行為並報案,讓我名譽受損,我保留起訴的權利;二、沒有法律授權它徵收滯納金;三,即使合同中有關於滯納金的印就條款,那也是霸王條款,法律不支持顯失公平的條款;四、高達365%的滯納金遠遠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使按照法律允許的四倍利率計算,也高出許多。高出部分只能視為高利貸,而高利貸是法律禁止行為。接待的男士沉默半晌,連續兩個請示之後,最後收了六百多元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