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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對金融機構罰款

發布時間:2021-04-14 06:15:47

『壹』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會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復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制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貳』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叄』 金融機構存在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給予處罰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如果金融機構未按照人民銀行,對外支付殘損幣,罰款金額在什麼區間

罰款1000-50000元之間。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支付殘版損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權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第22條第2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伍』 央行開反洗錢罰單哪些機構被罰

8月1日,央行反洗錢局公布,日前央行依法對交通銀行、浦發銀行、平安銀行、銀河證券和中國人壽5家法人機構總部反洗錢執法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進行了處罰。5家受罰金融機構中,浦發銀行被罰金額最多,達到170萬元。

在這5家機構中,浦發銀行被罰金額最大。銀反洗罰決字〔2018〕3號決定書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浦發銀行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50萬元罰款;存在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處以40萬元罰款;對浦發銀行合計處以170萬元罰款,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共處以18萬元罰款。

據了解,5家法人機構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整改工作,著力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以更好地發揮預防和打擊犯罪的作用。

『陸』 中國人民銀行有行政處罰權嗎

2002年銀監局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之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行使功能監管權,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行使機構監管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行使九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權,同時享有與之匹配的行政處罰權。因此,第一個回答中說人民銀行將行政處罰權交由銀監會是不正確的。

『柒』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捌』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罰金如何繳存國庫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做好空頭支票罰款收繳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協商確定。代收機構應當是能夠經辦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代收機構應當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財政專員辦向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撥付代收手續費。財政專員辦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以下簡稱「舉報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
四、金融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代收空頭支票罰款而獲得的代收手續費收入、協助執行手續費收入均納入「營業收入--手續費收入」中核算。
五、中國人民銀行向舉報行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在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支出--手續費支出」賬戶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玖』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六章 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本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執法職能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聽證報告進行審查。
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的,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進行審查。
行政處罰委員會或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在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當場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警告;
(二)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警告。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做出二十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決定以及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五條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除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場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違法所得劃繳人民銀行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的專用賬戶。罰款代收機構應當按照《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代收罰款、違法所得的手續和繳庫手續。
依法予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應出具當場處罰決定書,開出收據,並辦理繳庫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
(一)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宣布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設立的文件作廢;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處罰決定的,被處罰的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回該許可證,並由作出吊銷許可證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
(一)被處罰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金融規章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拾』 央行對哪個銀行開出億元大罰單

3月16日,央行官網站公布,中國人民銀行於2017年7-9月,先後對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新興支付清算中心)、平安銀行開展了支付清算業務執法檢查。經查實,上述兩家銀行存在違反清算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新興支付清算中心)和平安銀行分別罰款1.63億元和13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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