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存款損失稅前扣除,是國度促進金融業開展的重要稅收政策之一。金融企業經採取一切能夠的措施和施行必要的順序之後,契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存款類債務,可以作為存款損失在計算應征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封閉、解散、被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歷,或許已完全中止運營活動,被依法登記、撤消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2)借款人死亡,或許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富或許遺產停止清償,並對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3)借款人蒙受嚴重自然災禍或許不測事故,損失宏大且不能取得保險補償,或許以保險賠償後,的確有力歸還局部或許全部債權,對借款人財富停止清償和對擔保人停止追償後,未能發出的債務;
(4)借款人冒犯刑律,依法遭到制裁,其財富缺乏出借所借債權,又無其他債權承當者,經追償後的確無法發出的債務;
(5)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迫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富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順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後,仍無法發出的債務;
(6)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訴諸法律後,經法院調停或經債務人會議經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實行完還款義務後,無法追償的剩餘債務;
(7)由於上述(1)至(6)項緣由借款人不能歸還到期債權,企業依法獲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存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債務;
(8)開立信譽證、操持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作墊款時,凡開證請求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至(7)項緣由,無法歸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於上述(1)至(7)項緣由,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發出的透支款項;
(10)助學存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無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存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發出的存款;
(11)經國務院專案同意核銷的存款類債務;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則的其他條件。
B. 資產減值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准備)不得扣除,在實際操作時是不許可的,許可項目也必須拿到稅務部分的核准書,很麻煩。
納入稅務處理的資產形式主要有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均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各項資產增值或減值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分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根據以上政策,以歷史成本計稅,不得調整。
象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獲得的資產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初始價值,這個才是涉及公允價值的
參考:網路
C. 以前年度計提資產減值,申請稅前扣除時是否申報資產減值金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計提的的資產減值不能稅前扣除,所以資產減值86.5元要調減費用,但報廢是應按減值部分加凈值部分申報稅前扣除(即86.5+295.68=382.18元)
D. 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減值准備 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屬於不能稅前扣除的准備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
第八條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
(二)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三)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或股東劃入資產,尚未進行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對於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所得稅處理。
資產減值准備只有實際發生時且經稅務局批准才可以稅前扣除。
E. 資產減值准備為什麼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F.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減除的余額表示的是已經在上年扣除掉的損失的金額。
之所以減除,就是為了防止重復扣除。
你可以理解為只對本年新增的損失部分可以扣除。
G. 貸款減值准備能稅前扣除嗎
目前稅法規定只有應收款項的壞帳准備是允許稅前扣除的,而且計提比例不得超過5‰。其他會計計提的減值准備都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H. 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不可以稅前扣除是真的嗎
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是企業經過計算判斷應收賬款和資產發生減值損失,計提減值准備時使用的會計科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損失只有實際發生的才允許稅前扣除,也就是根據判斷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可以稅前扣除。
I. 資產減值准備,存貨跌價准備金可以作為稅前扣除嗎
呵呵,這是一個棘手問題
可不可以關鍵在於准備金合不合有關規范與范圍,關鍵在於跟當地稅務溝通獲得批准了
企業按會計制度提取存貨跌價准備並沒有錯,但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企業應該對存貨跌價准備作納稅調整,相應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企業按會計制度計提的,但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其他各類准備金,都應該比照上述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這樣,企業才能在准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的同時,又不至於違背國家的稅收政策
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十條(七)項中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那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基於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考慮,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者虛增利潤,保證企業因市場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或者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真實地得以反映,要求企業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准備金。原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壞賬准備金、商品削價准備金、金融企業的呆賬准備金按規定的比例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的准備金,如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金以及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均不得在稅前扣除。
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反之,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身職業判斷進行的,不同的企業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許企業准備金扣除可能成為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操縱的工具,而稅務人員從企業外部很難判斷企業會計人員據以提取准備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企業提取的資產跌價准備或者減值准備,盡管在提取年度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在實際發生年度允許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據實扣除和確定性的原則。
企業所提取的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比例,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條件和標准范圍內的,才允許稅前扣除,否則一律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三款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明確排除了上述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稅前扣除可能。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就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可見,企業按照規定計提的壞賬准備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商業流通企業)還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