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審計機關不能對下列哪個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
審計機關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即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集體企業。
『貳』 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區別
審計屬於財會行業,審計專門審會計,學科也和會計專業基本相同,只是重點不一樣,就像財務管理與會計,不同的學科就一兩門。
審計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獨立審計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注冊會計師(cpa)為項目經理,對企業的年報半年報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我們看到的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都是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包括:無保留標准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一般都是標準保留意見。
一個公司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說明該公司存在很大財務問題而沒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
事務所除了審財務報表外,還有驗資,稅務咨詢,財務服務等業務。
只有擁有注冊會計師的事務所才能從事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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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什麼是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 對國務院各部門、經濟實體、金融機構、各省以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最高審計機關。
『肆』 那些情況可以向國家審計署舉報
1、《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查處舉報案件的權力。
2、對審計機關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6)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3、審計機關受理舉報的范圍:總的說,凡屬於審計監督范圍內的舉報事項均應受理。受理的重點是:預算執行中隱瞞、挪用或轉移預算內收入,擠占、挪用、浪費預算支出、化預算內為預算外,違反規定擴大預算外資金;私設小金庫;國有金融機構隱瞞、截留收入;國有企事業單位盈虧不實,造假帳,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超規模、超標准、越概算,決算不實,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等;農業、教育、科研和養老、待業保險基金等專項資金管理混亂,被擠占挪用或損失浪費嚴重;國際援、貸款管理和使用不合規定;國有單位偷稅、漏稅、騙稅、套匯、走私,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侵吞國有資產等。
『伍』 國家審計機關目前的核心業務有哪些
1.對有關單位的規定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各級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國務院對中央財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和中央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的有關條款對此作出了以下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投資、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4)對國有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5)對社會公共基金、資金和國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7)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2.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還擔負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
『陸』 我國國家審計機構是如何設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審計局是人民政府的一個部門,是國家機關。審計局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審計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3、市級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區、縣(市)政府的財政收支;
5、市屬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和信貸計劃及執行結果;
6、市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資效益,市重點建設項目瞀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資金、社會捐增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 、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9、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在杭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代擬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六)根據需要,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的重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必要時,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進行抽審。
(七)處理區、縣(市)被審計單位對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申訴和復議。
(八)負責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下級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九)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對區、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及時提出意見。
(十)對審計中發現宏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調查結果,並向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一)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二)對區、縣(市)審計機關進行業務領導。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柒』 金融審計的基本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一度撤銷了審計機構,金融審計也相應為專業監督所代替。1983年 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內設金融審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內設金融審計處;地(市)、縣審計組織中也都設有金融審計機構和配有專業人員。1984年國家審計署發出《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決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分級審計的辦法。
金融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兩種含義:一種含義是,審計機關對國家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主要是對國家金融機構執行信貸計劃、財務計劃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另一種含義是,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一種經濟監督形式。
金融審計與金融稽核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審計與中央銀行稽核同屬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但兩者之間有3點顯著區別:①監督的對象不盡相同。審計部門只監督國家的各類金融企業;而中央銀行稽核則監督各種所有制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的、集體的、股份的、外資的、僑資的、合資的金融機構。②監督的內容重點不同。審計部門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而中央銀行稽核則側重監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③監督的要求不盡相同。審計部門主要是維護國家財政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中央銀行稽核則主要是維護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檢查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安全性。
『捌』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
我是審計學專業的,我認為是D,錯了表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