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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服務納稅

發布時間:2021-04-14 18:21:55

『壹』 銀行業怎麼交增值稅

根據財稅[]3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徵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於利息性質

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1)銀行金融服務納稅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有以下幾種往來利息收入是免徵增值稅的: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貳』 銀行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銀行屬於金融服務業,不是增值稅納稅人,應交納營業稅。

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

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 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2)銀行金融服務納稅擴展閱讀:

1、銀行屬金融保險業,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2、通常所說的利息稅是指利息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交給國家的,由銀行代扣。

3、徵收利息稅是徵收的稅金,是代扣代繳的,這個稅是要交給稅務局的。

4、銀行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只代收5%的利息稅。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銀行稅

『叄』 金融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來一般納稅人自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3%。

營改增後,對從事「金融服務」稅目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稅收優惠上(如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由於需對免稅主體、業務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試點過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范圍。但這不影響金融業增值稅主要作為行為稅的特徵。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肆』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伍』 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嗎

銀行類金融機構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屬於一般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5)銀行金融服務納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陸』 與國際金融機構業務往來交稅嗎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的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三章第十條規定:「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柒』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內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容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捌』 營改增納稅人提供收費金融服務的相關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8)銀行金融服務納稅擴展閱讀

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玖』 取得銀行開具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可以的。

銀行收取的抄賬戶管理費、轉賬手續費、網銀服務費等,都可以開具「直接金融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一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9)銀行金融服務納稅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增量:適用於金額不高,但是開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鋪。

增版: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量相對較小。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准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准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

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拾』 對銀行的稅收是怎麼計征的,比如營業稅怎麼確定銀行的

,對銀行業實施營改增的改革需不斷完善,可借鑒發達國家對銀行業務分類徵收增值稅的做法,對銀行業務按照「金融中介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間接盈利金融業務」和「一般商品買賣業務」共四類分別設計增值稅計稅方法。具體而言,對於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機構往來等間接盈利金融業務,其實質上是銀行的投資業務,並不進入流通環節,相關稅負不會流轉至下一納稅環節,建議不徵收增值稅。對於金銀業務、銷售使用的固定資產等一般商品買賣業務,可按照稅率17%的一般增值業務徵收增值稅。對於顧問與咨詢服務等直接收費服務,則可按照稅率6%的其他服務行業徵收增值稅。
另外,對銀行貸款等金融中介服務,由於其增值稅銷項為存貸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可視為貸款人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增值稅進項范疇,所以應採取特殊的計稅方法。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逐筆計算存貸款利差比較困難,建議按照「貸款利息收入」、「收益率」和「稅率」三者的相互乘積這一簡易方法來計算銷項稅額。其中,貸款利息收入由銀行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得出,即報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收益率則以「凈利息收入」與「貸款利息收入」之比來進行表徵,該收益率可由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定期商定發布;增值稅稅率則由財政部門按照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總體持平的原則予以確定。
與此同時,銀行業應享有上下游業務的銷項稅款抵扣優惠。在分業務計征方法下,銀行外購商品或勞務所包含的進項增值稅應准予抵扣銷項稅款,而下游借款企業和接受銀行服務的客戶,則可將所支付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抵扣。
最後,對於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由於我國的銀行系統較為健全,內控管理較為嚴格,銀行單證具有較高的社會認可度和客戶熟悉度,所以,為避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銀行帶來的高成本,建議借鑒國際做法,在提高防偽技術的前提下,以銀行業務系統列印的傳票單證(可增加增值稅的稅率、稅額等必要欄目)代替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銀行增值稅計稅憑證。換句話說,銀行業的增值稅征管思路應由「以票控稅」轉向「以信息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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