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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增值稅改革

發布時間:2021-04-14 18:27:07

❶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1)金融機構增值稅改革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❷ 2016年5月1號推行的金融業營改增的改革,開始徵收

增值稅可以避免對一個經營額重復征稅,有利於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創業創新,生成新經濟增長點,故①正確.
完善稅收制度,減少重復征稅,符合題意,故②正確.
「營改增」與調整財政收支無關,故③排除.
「營改增」與實現依法納稅無關,故④排除.
故選A.

❸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哪些事項適用免徵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准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准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弔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路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葯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註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准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徵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范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面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❹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多少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的規定如下:
1、營改增後金融業和生回活服務行業一答般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稅率是6%。
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3、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4、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5、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❺ 2016年銀行營改增是什麼意思,金融業營改增對銀行的影響有哪些

營改增就是營業稅改徵增值稅。

一、當前銀行業由於實施營改增在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業務與稅務配合銜接、流程改造等方面的困難及影響

1、實施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方面:銀行業的確面臨著比其他行業更高的改造成本,因為銀行業涉及的系統改造范圍廣泛,只要涉及收入類的系統,包括利息收入、中間業務收入、同業收入等系統都要改造,銀行業信息技術的大量採用無疑要求大量的硬體和軟體投資,尤其是營改增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功能應用還有很多,軟體環境需要不斷的升級。

2、實現業務與稅務配合銜接方面:營改增後銀行必須建立增值稅開票系統與現有各業務系統的有效銜接,解決在銜接過程中出現的硬體、軟體等問題,同時還需要制訂相應的增值稅開票流程,規范工作人員業務行為,防範風險。銀行現有稅務方面的人才匱乏,更重視的是業務及信貸能手,今後"營改增"實施過程中肯定需要稅務方面的專職人員,人員的崗前培訓和新增崗位人工成本也是較大的支出。

3、流程改造方面:營改增後,銀行業從稅制設計及征管到銀行科技系統和業務流程諸多方面都需改造。如果按照5月1日營改增落地的要求來看,最大挑戰是細則沒有出台,並由此導致政策的不確定與改革成本不可逆兩者的矛盾。但如果坐等政策出台,可能無法及時完成營改增實施工作,給業務、客戶帶來巨大影響,因此商業銀行只能依靠掌握的信息,結合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摸索前行,可一旦政策出台有較大變動,就很可能造成一部分成本沉沒。

二、營改增後,由於適用稅率變動及進項抵扣的問題所造成的稅負的影響

1、適用稅率變動用對稅負的影響:目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其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業務收入、差價業務收入和中間業務收入,這三種業務中,貸款業務收入是銀行業營業收入的主要內容,營業稅作為價內稅,其計稅依據卻是其經營金融業務營業收入全額,"營改增"後,財稅部門考慮對金融保險業採取6%的增值稅稅率,因增值稅為價外稅,其計稅依據首先得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因此,雖然利率上升了1%,但相應的計稅依據也有所減少。

2、進項稅抵扣對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後,與之相關的進項稅也可抵扣,銀行可抵扣的進項稅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電子設備、辦公設備及其經營的櫃台等固定資產采購;

(2)銀行業信息技術系統所需的硬體和軟體支出。盡管存在上述抵扣的進項稅,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更多的成本支出將因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而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的進項稅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1)支付給個人的存款利息;(2)銀行從業人員的人工支出。

因此銀行業在日常業務中需要加強會計核算、降低銀行稅收成本,增加進項稅稅額來加強增值稅抵扣力度,減輕稅負。

三、營改增後,對銀行的業務影響及內控管理風險的影響

1、營改增對業務的影響

由於全面營改增或許會降低部分企業借款的稅收成本,因為這些借款者的借款利息可從銀行獲得進項稅抵扣,營改增後實現了收入價稅分離,滿足下游實體企業抵扣進項稅金的需要,有利於提升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下游實體企業由於抵扣進項稅金而減輕經營成本,有利於反向改善銀行信貸環境,促進貸款業務平穩增長。

2、營改增對內控管理風險的影響

對個人客戶發票開具也存在問題。營業稅下,銀行不向客戶提供發票,但營改增後,個人客戶將要求銀行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些海量發票的開具需求大大增加了商業銀行系統負擔和工作量。而外部監管層面的挑戰在於,銀行除了原有的大企業風險管理、重點稅源監控外,營改增後預計還要面臨增值稅風險納稅評估,而且還要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檢查,如果出現違法行為,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等風險和挑戰。

總而言之,稅率由5%提升為6%,在細則沒有出台的情況下按照可能推斷的結果,作出上述分析判斷,一切還需要等待細則落地。

❻ 目前我國增值稅缺點及改革原因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諸多缺點。如對擴大投資、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具有抑製作用;對外購商品重復征稅,不利於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等等。

1、「生產型」增值稅的稅制本身規定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能扣除。關於「生產型」增值稅的定義,我國稅法沒有給出「生產型」增值稅的法定定義。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生產型」增值稅「是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中所含增值稅稅款,是以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減去其耗用的外購商品和勞務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
所以,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就規定,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由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不允許扣除,這就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曾舉例說,比如一家企業要購買一套設備,設備的價格是1萬元,按照17%的增值稅,實際企業購買時必須付11700元錢,其中包括購買10000元固定資產所含的稅金1700元。但是在企業生產出產品進行銷售時,根據現行增值稅制規定,企業購買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1700元不能申報抵扣。實際上相當於對企業進行了重復征稅,對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有關研究表明:重復征稅問題,一方面會抑制投資的增長,另一方面會抑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科技產業和基礎產業的發展。

2、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而西方國家普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目前,世界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已經很少,我國屬於「很少」中的一員。而且,我國增值稅的法定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同國外可比口徑,即換算成『消費型』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高於西方國家的水平。」
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且稅率過高,不利於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參與競爭。即使我國對出口商品實行免抵退稅政策,但與國外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相比,產品中仍隱含著部分稅金,並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國商品的競爭力。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太多,發揮作用太少,給徵收管理帶來困難。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對部分貨物實行13%的低稅率和八種項目免徵增值稅等優惠政策,在運行過程中,國家又陸續出台了一些減免稅項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等優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後返、軟體和集成電路產品超稅負即征即退、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等等,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時間性、區域性、范圍性,內行人記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難,發揮的作用常常有悖於制定政策的初衷,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以民政福利企業為例:政策規定,福利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享受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的照顧。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實際操作中,這個50%比例稅務機關難以把握,真假殘疾人稅務機關無法辨別,平時是正常人,稅務機關檢查時就成了聾啞人。另外,臨時工與正式工能否一樣參與比例計算,殘疾人的事假、病假應不應該剔除等,一直困擾著稅務機關,也為個別納稅人製造假象騙取優惠政策提供托詞借口。再者,「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優惠政策,目的是為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提供物質保障,確保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而實際上,「隨著體制改革後福利利企業個體成份的不斷遞增及我國加入WTO後,外商合資、獨資企業的紛紛登場,使福利企業的大部分減免稅金被經營者佔有。」真正用於殘疾人方面實在是極少的一部分,「現行的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作用逐漸削弱。」

(三)、增值不征稅,有悖於增值稅原理,為企業提供廣泛的避稅機會。

國家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這一政策的實施,造成了部分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的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增值不繳稅的問題,違背了增值稅的基本原則。

例如,甲油廠某月收購大豆10萬元,開具收購發票後計提增值稅進項10萬元×13%=1.3萬元。當月甲油廠將該批大豆轉售給乙油廠,價稅合計11萬元,應提增值稅銷項稅110000÷(1+13%)×13%=12654.87(元)。應納稅額為-345.13元。如果該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萬元價格出售此批貨物,則應提銷項稅額為1.3萬元,應納增值稅為零。該項業務實際產生了增值,卻徵收不到增值稅,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之為「高抵低征」現象。

從表面上看,從事農產品經營及加工的行業其增值稅進項、銷項的稅率都是13%(有的銷項為17%),但由於進項稅額按含稅價計算,銷項稅額按不含稅價計算,形成了稅基口徑不一致,進而造成了增值不繳稅的「怪現象」,違背了增值稅的基本原理。「高抵低征」,為部分經營農產品購銷業務的商貿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企業長期零申報、負申報提供充分的理由,也為他們的合理避稅提供廣泛的機會。

(四)、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等具有扣稅功能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難以控制,帶來諸多嚴重問題。

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款進行抵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具有扣稅功能的憑證還有: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貨物運輸發票、海關完稅證等,稅務部門稱之為「四小票」。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日益嚴格,一些不法分子不斷變換犯罪手法,把作案目標轉向「四小票」。原因是這四張票沒有全部納入「金稅」工程防偽稅控系統監管,但可以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因此,不法分子一方面利用這「四小票」進行虛開,提高下一環節增值稅進項稅額,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另一方面,他們利用銷售給直接消費者或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漏洞,隱蔽銷售收入以減少銷項稅額。這些問題已成為當前增值稅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加強「四小票」管理是國稅系統當前及至今後一段時間的一項重要工作。

「四小票」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在農產品收購發票。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使用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實行自填、自核、自報,如何開、開多少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且收購的對象大多是個人,多為現金交易,發票的填開很容易失真。在我國冒充軍人、警察是犯法的,而冒充農民就談不上犯什麼法了,加上農民經紀人的出現,使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成了少數不法納稅人的偷稅工具。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農產品收購發票在使用上存在以下諸多問題:

1、擅自擴大收購金額,虛抵進項稅額。主要表現在:(1)、將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購進貨物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入賬。如木材深加工企業將購進芯板開成原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將購進勞務或其他費用擠入農產品收購成本。如將支付的運輸費、裝卸費、加工費、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擠入農產品的收購成本;還有的企業不滿足運輸發票抵扣7%的進項稅,即使承運單位開具運輸發票,也只當作一張廢紙,棄之不用,仍要自己開具免稅農產品發票,以達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稅之目的,造成了大量稅收流失。(3)、個別企業虛增收購數量,提高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額度,長期在存貨科目掛賬或報虧損,一方面擴大抵扣,少繳增值稅,另一方面造成虛增成本,少繳所得稅。

2、虛構開票日期,人為調整納稅時間。少數企業有時因資金困難或者為了達到本月少繳稅款的目的,在收購農產品時,故意把開具收購發票的時間提前或推遲;有的企業集中在月底兩三天內開具,人為調整增值稅的實現時間和應納稅額。

3、違規開具農產品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不規范,表現為項目填寫不齊全、塗改等;超限額開具、虛構出售人等問題經常發生,且多為現金交易,資金流與實物流不一至等。

4、部分收購發票上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純屬瞎編亂造。對於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按政策規定只有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才能開具收購發票。但這對大部分企業來說簡直是不可能的,一則他們不能全部按近原料產地,二則他們也沒有精力去逐戶收購,三是農民個人也確實不願賣給這些企業,就是真實收購農民的,該農民也很少會帶著身份證去賣東西。為了抵扣稅款,這些收購企業就得按農民逐人開具收購發票,身份證號碼欄只有瞎編亂造。

5、個別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將認定前收購的農產品開具收購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隊伍龐大,徵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我國增值稅參照國際慣例,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為標准,把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而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現階段,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的主流,約占增值稅納稅人總數的85%以上,部分地區比重還要高些。小規模納稅人的發展壯大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增值稅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為他們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現行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辦法,即以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銷售額乘以其適用的徵收率得出其應納增值稅稅額。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和幾種特定貨物的銷售行為適用4%的徵收率,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6%的徵收率。關鍵一點,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公平競爭。從增值稅實際稅負來看,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率也明顯高於一般納稅人稅負率。特別是從事煙酒副食批發、家用電器、摩托車、通訊器材等經營的小規模商業企業,毛利率較低,若按徵收率征稅它們將無法生存。這些現象明顯有悖於稅收負擔橫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則。

(六)增值稅「一稅獨大」地位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自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增值稅始終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在多數年份,增值稅收入額佔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總額的40-50%左右。仔細分析近四年以來我國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從表(一)、表(二)中不難看出增值稅舉足輕重的霸主地位。
這種「一稅獨大」的情況長期持續有可能會產生以下負面效應:一是將會給企業帶來較大負擔。二十世紀90年代初,我國經濟總體上處於商品供不應求的局面,企業純收入水平比較高,因此帶動了增值稅的較快增長。但目前總體經濟狀況已經從供不應求轉為相對過剩,企業平均利潤水平下降了許多。在此情況下,如果再將稅收增長的主要負擔壓在企業肩上,則長期效果將是不容樂觀。加上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財富的分配已不再是向企業傾斜,因此稅源結構和稅制結構也應該相應地做出調整。二是增加了財政收入中的不穩定因素,一旦增值稅出現大的問題,將會動搖政府財源的根本,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

我國近四年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表一略)

我國近四年主要稅種的比重情況(表二)

(七)偷、逃、騙增值稅問題依然嚴重。

2002年,全國稅務稽查部門共檢查納稅人206.3萬戶,立案查處81.3萬件,查補收入總額393.5億元,入庫366億元。2003年,立案查處稅款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案件3044起,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個體違法案件720多起,移送司法機關7600多起,查補入庫稅收390億元。
以上查補稅收大部分是增值稅,這也說明增值稅稅制本身和徵收管理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發票扣稅問題,銀行等金融機關監控等社會護稅問題等等。

以上問題的存在充分說明,改革完善增值稅制,規范增值稅管理勢在必行。

二、完善增值稅的指導思想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對稅制改革作出了全面規劃,並提出了「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原則。「這是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制度不斷改革完善的根本經驗的總結,也是對世界各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稅制改革經驗的借鑒,同時又有著深厚的現代稅收理論根基,它吸收了供給學派的減稅理論、最優稅收理論等理論精華。」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完善我國增值稅制的指導思想應該是:稅制科學,公平負擔,鼓勵競爭,促進發展。

「稅制科學」就是適應「簡稅制、寬稅基」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增值稅制。目前要緊的就是盡快實行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固定資產中所含進項稅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鼓勵投資,提高國內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適當擴大徵收范圍,盡可能保持增值稅徵收鏈條的完整。「公平負擔」就是對於同一行業或者同一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分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不分納稅人所處的地理區域,不分納稅人類別,增值稅的負擔應當一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稅制體系,鼓勵公平競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

三、增值稅改革的具體建議

(一)穩步漸進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和擴圍。

1、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所謂「消費型」增值稅,「就是指在徵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額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納稅人用於生產應稅產品的全部外購投入物不在課稅之列。」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不僅可取得對企業的普遍減稅的效果,也能消除稅負不公平,有效解決內外資企業對固定資產進項稅扣除的區別對待問題,有效解決進口與國產設備分別實行不同的征、扣稅辦法而導致的政策分歧問題。

2004年初,根據中共中央提出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國家准備在東北地區8種行業率先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只要試點工作基本順利,就會很快向全國推廣,因為增值稅是一個鏈條管理,必須全國連成線才能充分發揮其優越性和先進性。

但是,增值稅轉型可能會帶來財政減收,給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壓力。這是一個不容迴避的現實,同時轉型也會面臨諸多困難,所以轉型工作應該穩步漸進。目前國家在東北地區搞試點,也充分說明這一點。考慮到財政的承受能力,我們建議轉型後的增值稅對於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的扣除問題,新老固定資產應區別對待,實現有序交替。即對轉型之後新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當期全部允許扣除,轉型之前購進的原存量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可採取按規定計算「期初固定資產已征稅款」,定期動用審批的辦法在5-8年的時間里慢慢消化。

2、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盡可能保持增值稅徵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夠普遍,影響著稅制效率目標的實現,同時也造成稅負不公平,增值稅擴圍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國增值稅轉型後可以將增值稅徵收范圍擴大到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三個行業,這樣既有利於增值稅稅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稅徵收鏈條的完整,又有利於加強徵收管理。」
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三個行業與增值稅應稅貨物的製造和銷售關系十分密切,改徵增值稅後,可以解決銷售貨物給建築業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偷逃稅款的問題、運輸費用的扣稅問題等等。

(二)清理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優惠項目。

理想的增值稅要求稅率單一化,並且無減免。現行的增值稅減免稅項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等優惠措施,使增值稅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嚴重侵害,這既違背了開征增值稅的初衷,同時也妨礙著稅制效率和公平目標的實現。「對部分產品減免或返還增值稅,造成增值稅鏈條終斷,又允許其銷售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人為地把『鏈條』接起來,其實這也是一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使增值稅稅率進一步偏離實際稅負。不僅增值稅的完整性遭到破壞,還容易被納稅人鑽空子,逃避納稅。」「只有把增值稅減免優惠控制在最小范圍內,才能充分發揮增值稅內在調節器作用。」

(三)採取「實耗法」計征增值稅,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地位和作用。

鑒於現行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出現的種種弊端,建議採取「實耗法」計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後,應先將扣稅憑證註明或依法計提的進項稅額列入「遞延資產---待抵扣稅金」科目,經過生產或直接銷售產品(商品)後,才可以按實際耗用或銷售的產品(商品)成本以及規定的扣稅率,計算出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將這部分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遞延資產---待抵扣稅金」科目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做銷售處理,其購進存貨就無法減少,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納稅人一方面抵扣稅款,另一方面又不計提銷項稅的雙向偷逃稅行為。同時也淡化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的地位和作用,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問題也能得到有效遏制。

針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目前監督稽核完全失控的現實,建議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改用普通發票作為抵扣憑證。從實際情況看,目前農產品加工企業不願或無法直接從零散的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免稅農產品,大都是從農產品經紀人手中收購大批量的免稅農產品,然後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應該在全國范圍內認真開展一次規范經營免稅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管理工作的專項檢查,並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一律用普通發票作為收購免稅農產品扣稅憑證。這樣,一般納稅人在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發票用於計算抵扣,那些無證經營免稅農產品的經紀人,也就不得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並領取普通發票,從而有效地防止稅收流失和農產品經紀人靠偷稅暴富的現象。對於季節性大批量收購農產品的企業,比如收購糧食、棉花、蠶繭等,可以委託當地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收購或由稅務機關派員監督收購,然後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填制《收購農產品計算進項稅額證明單》,經審驗批准作為計提進項稅額的依據;對少數農業生產者偶爾出售免稅農產品給一般納稅人的,可持有關證明到稅務機關免稅代開普通發票。再者,用普通發票代替農產品收購發票還可以有效防止企業自己領取任意填開用以調節稅款,甚至虛開發票用於抵扣稅款達到偷逃騙稅目的等行為的發生。

(四)完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管。

1、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適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同時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按照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發票上註明的或者按一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減當期增值稅,真正實現增值稅是對增值額的征稅。這就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必須取得發票,從而自發地加強自身的賬證管理,最低標准也會按要求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稅務機關征起稅來也就有了依據,比起現在採取核定估征的辦法來得科學。

我國台灣地區現行的新制營業稅與大陸現行增值稅的基本特徵大致相同,也存在小規模納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台灣的新制營業稅規定:「除金融典當業與特種飲食業之外的規模狹小,平均月銷售額末達到20萬新台幣的營業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為1%,其中,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和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營業稅率為0.1%。同時為了鼓勵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取得統一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可就其取得的發票上進項稅額的10%抵扣其營業稅額。」
我們可以借鑒這種方法。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結合納稅人的稅款支付能力,建議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統一確定為4%,並可以按照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發票上註明的或按規定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減當期增值稅稅額,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表面上看,降低了稅負會造成稅收收入的減少,但由於進貨發票可以計算抵扣稅款,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勢必向銷售方索要發票,稅務機關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掌握小規模納稅人的進貨渠道和銷售情況,從而擴大和提高了稅基,應該是更有利於稅收收入的增加。

2、強化對小規模納稅人的賬證管理。最大限度地擴大小規模納稅人的建賬范圍,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強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從核算到銷售每個環節都實行價稅分離,普通發票也要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註明價稅,真正體現增值稅是價外稅的特點。200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進一步擴大了建賬對象,為推行依法征稅、依率計征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我國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主要是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及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可的自製票據。對於白條、不按規定開據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不按規定取得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或者內容虛假的發票或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未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認可的自製憑證等等都不得作為記賬的依據,也不得擠進成本進行稅前列支。為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購物時索取發票,政府可每年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推行發票給獎,有效吸引廣大消費者索取發票的興趣,盡可能達到發票的「都開都要」,從而達到控制納稅人利用發票偷逃稅款的行徑。在小規模納稅人和所有商業的一般納稅人中全面推行稅控收銀機,杜絕貨物購銷「體外循環」,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3、放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准。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建議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除採取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外,只要其具有比較健全的會計制度,能夠按照增值稅法的規定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都可以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並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防止虛開專用發票,可根據其經營情況將相當規模的納稅人納入金稅工程管理,其餘的可推行定額或剪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國家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17%或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多少征多少,定期結算,超稅負返還。國家得到了稅收收入,也不會影響增值稅的整體運行效果。

(五)嚴格結算制度,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控作用。

1、金融機構不能為納稅人的現金交易提供便利。

隨著銀行等金融機構計算機網路系統的發展,信用卡、電子結算等現代化支付手段的廣泛使用,使納稅人之間資金周轉日益迅速、便捷和安全,然而現金甚至巨額現金交易行為卻愈演愈烈,何也?因為現金交易可以做手腳,達到其偷稅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很多納稅人尤其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普遍採取現金交易,以此逃避稅收監控。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實行居民儲蓄存款實名制,從源頭上控制現金的支付范圍。對應該使用轉賬結算的經濟往來,絕不允許使用現金支付。

2、規范企業銀行賬戶賬號的開設。

稅務機關規范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管理是有法律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所以,國家可以規定:納稅人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必須有稅務機關出具的准予開設基本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批,而且基本存款賬戶是唯一的。納稅人是法人或組織的,按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納稅人是自然人的,按居民身份證編號。其他存款賬戶絕不允許提取現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並授予一定的處罰權。這樣一來,納稅人的貨幣性交易可以得到有效的監控。

應當說,增值稅是我國現階段乃至將來更長一段時期的主體稅種,增值稅稅制的完善及其運行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我國稅制改革的成敗。我們應本著從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實現公平稅負,為各類企業的平等競爭贏造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等角度出發,不斷改革,不斷實踐,不斷創新,努力構建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合理的增值稅稅制體系。

❼ 國家金融改革的方針政策(要詳細的.越詳細越好!!)

一、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主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二、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凡能納入預算的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編制制度,完善預算編制,加強審計監督。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和對負債有效臨控。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三、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選擇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充實資本金,創造條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在加強監管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給予適當支持。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
三、健全金融調控機制。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市場利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放寬對跨境資本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和完善統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統。改進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維護金融運行和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防止系統性風險。
四、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❽ 金融業稅收政策怎麼改

稅收政策問題
上海金融行業的稅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決定的。目前中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確立起來的,其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稅收政策上存在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以及營業稅稅率偏高和流轉稅負偏重等問題。

1.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依照應稅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個稅免徵額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則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從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輕課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
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 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慾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
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近年來各國、特別是中國周邊的發展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普遍呈下調趨勢, 許多國家的最高邊際稅率已經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國為37%,韓國為36%,印度為30%,巴西為25%,英國倫敦和美國紐約分別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項徵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准偏低。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徵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中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新的所得稅法,中國從此將逐步告別企業所得稅「雙軌」時代,統一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25%。應納稅所得=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除國庫券利息收入+超過規定的利息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支出部分+多提的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提取的呆賬准備金+超過規定比例的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款+違法經營繳納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項贊助費支出等。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負高於其他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稅負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於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後,還是高於香港16.5%的稅率。而且由於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 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 同時,中國銀行業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過嚴、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使得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准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 若不採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 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 缺乏競爭力。
3.營業稅稅率偏高,流轉稅負擔偏重
不論從事何種應稅金融業務,在中國都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營業稅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免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目前,中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因納稅人所在區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區的征稅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則為5%,而在其他區域稅率為1%。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縣城、建制鎮內,實際適用稅率多為7%或5%。教育費附加則統一按3%的附加率徵收。中國現行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除娛樂業徵收5%~20%幅度的比例稅率外,其他稅目分別按3%和5%兩檔稅率徵收。金融企業實行的是5%的稅率,與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相同,但與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3%的稅率相比,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仍處於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業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印花稅。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幾種: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稅。印花稅因交易憑據的不同,稅率和稅基都不盡相同,如銀行貸款的印花稅稅率為0.05%。,而保險公司非壽險和租賃公司融資租賃的印花稅稅率為1%。,基金管理公司買賣證券需要交納的印花稅稅率為2%。。股票交易印花稅是從普通印花稅發展而來的,是專門針對股票交易發生額徵收的一種稅。
在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除了是稅收工具以外,更是成為政府調控股票市場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稅自1990年在深圳開征後,共調整了9次,每次稅率調整無不與中國股市的牛熊交替有關,一般會在牛市中後期上調,在熊市中後期下調,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雖然與其他稅種相比, 印花稅稅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額(如貸款合同金額) 全額計征,因此,從實現的營業收入角度看,印花稅也佔有一定的稅負比例。這樣,金融機構從事證券買賣,既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又要繳納印花稅。這幾種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
上海金融業稅收政策
改革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後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

1.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應的調整
個人所得稅稅負偏高無疑會間接提高金融行業的人工成本,從而影響其競爭力。因此,應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 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徵收, 按月(次) 預征, 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 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 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 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準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准。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後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 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2.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徵收方式並適當降低稅率
中國目前金融業的間接稅採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項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徵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比較重。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後,這是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於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於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一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構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據轉讓稅和交易稅;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稅。歐盟國家中,大多數國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過給予銀行及機構投資人印花稅豁免。為了提高倫敦金融中心的競爭地位,英國也從2007年11月起免除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稅,同時取消股票回購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稅。中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後,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取消。
4.對特定的金融服務進行適當優惠
目前,中國專門針對金融行業的稅收優惠並不多。例如在營業稅方面,金融行業的稅率要高於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電通訊等行業。針對成熟市場國家相對高的直接稅收負擔,借鑒國際離岸金融中心的經驗,基於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契機,上海可以考慮構築一個「金融稅收優惠的試驗區」,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來境內投資以及鼓勵居民企業的境外投資。形成某種類似於國際避稅地的「准離岸金融中心模式」。對比如信託、保險、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對上海地區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免徵資本利得稅;協調居民和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向入境的離岸金融服務以及出境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提供稅收刺激。目前,我國並沒有針對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系統的稅收政策,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也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離岸金融業務稅制,以促進外幣和人民幣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經驗相比,中國國內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❾ 服務業和金融業營改增是增稅還是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全面規定了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四行業加入試點後的方案內容。
金融業稅負有望只減不增
金融業由於其子行業業務種類眾多,核算也比較復雜,被認為是最後一批營改增行業中的一大難點。根據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由原來5%的營業稅率改為6%的增值稅率。
「金融業增值稅制度的設計是世界性難題,營改增方案考慮到了金融業實施增值稅的一些關鍵點。從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後稅率增加了一個百分點,但考慮到可抵扣的因素,特別是不動產的抵扣,金融業稅負應能實現只減不增。」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梁因樂認為,金融業產品服務變化很多,對金融企業來說,應該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從稅務成本來說未必會有明顯上升,甚至可能會下降,具體要看企業經營狀況」。他還提醒,金融服務十分依賴系統,現在距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間很短,金融企業如何調整系統、修改業務流程等,任務將比較艱巨。另外,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難度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要和稅務局的金稅三期系統對接好,還需要收集和提供更加規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納稅識別號等。
生活服務業收免稅「禮包」
生活服務業是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最為緊密的行業,因此改革後對生活服務業有什麼影響備受關注。根據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生活服務業實行6%的增值稅率。
「生活服務業原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後分兩種情況,一種適用於一般納稅人的6%增值稅率,另一種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適用 3%的徵收率。」張斌表示。營改增後,稅率發生變化幅度不是很大,而且由於可以增加進項抵扣,尤其是對進項稅金較多的納稅人更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生活服務業,此次改革免稅優惠較為「豐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了免徵增值稅的項目包括: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從事學歷教育的學習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等等。
「很多生活服務從業者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對這部分群體而言,從5%的營業稅率到簡易計稅方法3%的徵收率,減稅效果明顯。至於適用6%稅率的一般納稅人,減稅效果則要看抵扣情況,比如不動產、設備等的抵扣,從實際情況看,大部分企業稅負應該能減輕。」張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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