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公司認繳和實繳區別是什麼
一、注冊資本繳納不同
1、實繳制要求注冊公司時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寫多少,那麼公司的驗資賬戶就必須有相應的數額,一開始就需要將注冊資本繳全,不可以缺繳。
2、認繳制不要求一次性繳清注冊資本,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繳納即可。
二、是否需要驗資證明
1、實繳制:注冊公司時公司的驗資賬戶就必須有相應的數額,提供驗資報告。
舉例:2014年3月1日以前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需要到銀行開一個賬戶,然後把100萬存在這個賬戶上,企業提供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
2、認繳制:注冊公司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舉例:現在注冊一個10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將這10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行了。
三、對公司影響不同
1、實繳制:實繳佔用了公司的大部分資金,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公司的發展及營運效率,提高了注冊公司的門檻。
2、認繳制:減少了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發展力,降低企業的成本。
(1)金融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實行認繳登記制後,工商部門依然要對實繳資本進行監管。
一方面,實行認繳登記制,認繳出資是否繳納,由公司章程約定,屬於股東之間的義務,工商機關不再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政府部門仍應履行出資監管職責。
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列舉了27類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這部分企業的注冊資本依然實行實繳制,因此,《公司法》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留了對實繳注冊資本的管理,兩虛一逃主要針對這類企業違法行為依然進行監管。
㈡ 公司注冊那些公司要求實繳
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在內的27個行業,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㈢ 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
現在一般公司在設立時已經無需事先實繳資本,只需認繳資本即可。
《公司法專》屬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3)金融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㈣ 公司在銀行開基本帳戶,一定要存入足額注冊資本嗎
目前對於公司注冊資金,已經取消了實收資本,實行認繳制度,注冊時無需提供驗資報告,所以也不必在銀行存入足額資本了。
國務院批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二、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㈤ .按照我國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是
當然是實收資本。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才靠譜。
㈥ 實繳注冊資本和認繳注冊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2、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4、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弊端:
1、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注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注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
2、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注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㈦ 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應該是什麼類型的資本
如題所述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應該是實收資本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