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什麼金融機構利率最高,什麼機構借貸條件最嚴格
中國金融機構可以執行浮動利率,所以就上浮較高的金融機構一般為中小型金融機構回。如地方性商業銀答行。
借貸條件最嚴格的應當屬四大行(工、農、中、建),只要這幾個行審批通過借款的,其他銀行你可以隨便去準保借的金額又多利率也優惠。
② —最高法規范民間借貸,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8月上旬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年利率超過36%部分無效
問:為何將借貸利率修訂為24%和36%這兩個數字?
答:司法解釋的核心問題,就是利率問題。本次規定利率有幾個特點:第一,規定的利率是一個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第二,劃了「兩線三區」。首先劃了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通過這兩線,劃分了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為什麼考慮24%的利率?年利率四倍的歷史淵源流長,其實在古代的時候月利率兩分,也就是24%的含義。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就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特別是1990年以來央行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我們研究發現,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最高的是百分之十二點幾,中間較多的是5%-8%,最後我們折中就選了6%,又參照傳統四倍的含義,四六二十四,就是這樣來的。因此,24%的利率是長期以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准,實際上也是從古至今在民間利率方面的一條規則。
第二,為什麼要規定36%以上無效?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這個不受法律保護的含義,就是說你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動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你所獲得利息,超過四倍不保護,但是如果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的,法院是認可的,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以後,再反悔想要回來,法院是不支持的,1991年的司法解釋是這個含義。我們總結多年來經濟發展的情況發現,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相應來說肯定沒有這么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制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所以這次規定了年利率36%以上就無效,這個無效的含義是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還可以要求返還,這是對1991年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規定36%以上無效,是基於現實社會的實際情況,經商相關主管部門,同時也參考了國外的一些立法例而劃定的。國外有一些地區也規定,在利率無效的情況下是要返還的。對於24%-36%之間的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自然債務利息不予保護
問:現實生活中可能有的借款人在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自願支付利息,或者支付的利息超過了24%,但是沒有超過36%的情況下,事後又反悔,能夠向法院主張要求出借人返還已付的利息嗎?
答:現在規定的利息利率是24%,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當然在實踐中間,確實有這樣一個情況,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債務叫做自然債務。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所以起訴到法院不予以保護,但是這個合同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過36%以上的是無效,即使自願給付了,也可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返還。
③ 最高院對於利息約定過高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為年利率36%,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④ 持牌金融機構的利率超過最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法院會不會在實際判決中參考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標准
不能拿新標准去衡量舊事務,如果是在標准頒布之後產生的合同,利率超上線,那麼法院會參考
⑤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多少呢
1、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內日萬分之二點一容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是年利率36%,超過36%部分的利息就屬於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院金融機構利率擴展閱讀
對於民間借貸的規定: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4、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⑦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1.2%
⑧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麼大神們幫幫忙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人民銀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8)最高院金融機構利率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