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版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權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1)金融機構資產管理風險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B.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風險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主要存在的風險:
價值風險、處置風險、評估風險、道德風險,此外還有制度風險、滅失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針對如此多的風險,金融機構應該採取積極措施來規避風險的發生。
抵債資產管理四類風險的具體介紹:
(一)價值風險。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所收回抵債資產的種類非常繁雜,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按性質可以分為待處理抵債房產、待處理抵債交通工具、待處理抵債土地、待處理權利憑證以及待處理的其他類資產;按狀態可以分為自用、佔用、出租、處置中、閑置、有賬無物等。這些抵債資產中,有的抵押證件齊全,完稅狀況較好,有的包含著諸多的瑕疵,比如使用功能狹窄、貶值速度快等,這些因素導致抵債資產的變現價值很低。
(二)處置風險。銀行接收抵債資產開始,在不同的階段都會發生費用支出,比如收取環節、保管環節、處置環節等。稅費問題一直是制約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也是抵債資產變現率低的一個因素。從開始收取到最後的處理完畢,要涉及的相關部門有法院、稅務局、工商局、房管部門等,而需要繳納的有評估費、執行費、過戶費、增值稅、保全費等多項稅費。
(三)評估風險。當前中介市場體制發展尚不健全,個別評估機構過分追求利益,而高估抵債資產所擁有的價值,就讓抵債資產的評估水分太大,遠高於實際價值。例如,廠房、專用的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估價失真,從而造成了實際回收的抵債資產價值不足,回收之後迅速貶值。而對於珠寶、首飾、藝術品等奢侈品作為抵債資產的,不但鑒定費用較高,權威的鑒定機構也很少,於是很多金融機構選擇了抵債資產免於評估,這類損失往往會更大。
(四)道德風險。在收回抵債資產的過程中,由於債務人公司或者停產,或者倒閉,實際上能夠抵債的資產很少。但是,為了逃避貸款責任追究,很多金融機構的信貸工作人員明明知道抵債資產的變現率低,還是接收了這些抵債資產,目的是防止賬面損失。尤其是在內部考核的壓力下,多數金融機構為追求不良貸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將抵債資產作為掩蓋不良資產的「避風港」,人為放大短期效益。除此之外,有些銀行在抵債資產回收的過程中,出於單位或者個人關系的考慮,違規經營,讓腐敗滋生。比如,將抵債的設備或交通工具本單位自用或無償由某單位使用等。
C. 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存在什麼風險
商業銀行抄的資產管理與風險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從直接控制逐步走向用經濟手段進行間接調控。《中央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的制定及實施,表明了我國政府在金融領域進行改革的決心,面對新的經濟形勢,我國商業銀行的管理也不應繼續沿用計劃經濟體制的模式,本人就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一、商業銀行的資產分布概況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在改革以前帶有政策性專業銀行的特徵,但現在卻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方針,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要生存,就不能不以利潤為主要目標。由於銀行經營的「產品」較為特殊,加上目前又是轉軌時期,新老體制交替,過去未解決的遺留問題及過去未遇見的新問題同時出現。銀行的風險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部門實際上是執行政策的部門,銀行只要根據信貸計劃發放資金就行,而不必考慮資金是否安全的問題。如果出現了壞帳,風險也由國家來承擔。但在商業銀行法實施後,銀行必須自己來承擔風險了。轉軌時期許多企業的破產導致了大筆銀行貸款無法收回等,。。
D. 金融機構在管理其負債和資產時必須考慮的不同事項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版有效的管理權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行評價和調整。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並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債權管理。
E. 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與資產負債管理有哪些區別
資產負債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資產負債管理,是指金融機構按專一定的策略進行資金配置來實屬現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標組合。狹義的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指在利率波動的環境中,通過策略性改變利率敏感資金的配置狀況,來實現金融機構的...
F. 資產管理存在那些風險
風險的種類包括 :
一、市場風險: 市價波動對於企業營運或投資可能產生虧損之風險,如利率、匯率、股價等變動對相關部位損益的影響。
二、信用風險:交易對手無力償付貨款、或惡意倒閉致求償無門的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影響企業資金調度能力之風險,如負債管理、資產變現性、緊急流動應變能力。
四、作業風險:作業制度不良與操作疏失對企業造成之風險,如流程設計不良或矛盾、作業執行發生疏漏、內部控制未落實。
五、法律風險:契約之完備與有效與否對企業可能產生之風險,如承作業務之適法性、外文契約及外國法令之認知。
六、會計風險:會計處理與稅務對企業盈虧可能產生之風險,如帳務處理之妥適性、合法性、稅務咨詢及處理是否完備。
七、資訊風險:資訊系統之安控、運作、備援失當導致企業之風險,如系統障礙、當機、資料消滅,安全防護或電腦病毒預防與處理等。
八、策略風險:於競爭環境中,企業選擇市場利基或核心產品失當的風險。
G.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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