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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最高貸款利率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04-23 04:46:03

A.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遠遠高於銀行的貸款利息,是按銀行的基準利率稅前扣除還是按貸款利率全部稅前扣除

參見下面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B. 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大的規定

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一直是納稅人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值此匯算清繳之際,本文提請納稅人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利息支出的會計和稅法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高低,均應按實際發生數予以資本化或者計入損益。而在稅務處理上,並非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為財務費用扣除,稅法對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范圍和標准上有嚴格限制,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時要進行必要的調整。

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憑證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以何種單證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范圍,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應徵收營業稅。《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企業在向其他企業或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征管實務中,收取利息方無法開具發票的,一般要求收款方企業或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應以相關協議作為支付利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利息所屬時間、利息金額等內容。

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區分具體用途。一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企業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資本化,如果屬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成本,按相關規定進行計提折舊、攤銷或扣除。如果屬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關聯企業的認定和納稅調整

如何認定關聯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進行了原則規定,即「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由於向關聯方借款支付利息屬於關聯方交易,稅法規定,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年度起10年內進行合理調整,補繳利息收入的相關稅金並計算利息。同時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利息支出納稅調整方法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綜上所述,企業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要關注借款對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或者個人;二要關注企業與貸款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要關注股東出資是否到位,關聯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問題。同時,把握稅前扣除要憑合法有效憑證,即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准確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掌握關聯方的認定和特別納稅調整處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種利息支出的計算方法。

C.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3)金融公司最高貸款利率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D. 融資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

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

(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

(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E. 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今年,我公司向銀行貸了一筆款,由此產生了一筆利息。請問,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這筆貸款利息的支出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嗎?

專業解答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由此可見,您公司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F. 借款的利息是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貴公司向集團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條件有:第一、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利率;第二、貸款金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滿足上述條件時,貴公司發生的借款利息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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