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成立意義
一、扶貧助學
為緩解全國14所財經金融院校(系)特困大學生的生活困難,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並獲得德、智、體全面發展,1997年起,該會與法國安盛保險集團公司共同設立扶貧助學項目。自2009年起,扶貧助學項目由該會獨立完成。截止到2012年,累計有5000多名貧困大學生獲得資助。
2006年,該會與共青團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共同設立「青春央行雛鷹計劃——為了邊陲的孩子」助學項目,旨在解決國家級貧困縣新疆吉木乃縣貧困家庭子女上學與貧困學校教育經費缺口部分,項目金額362多萬元,並於2008年實施完畢。
2009年,該會與共青團中國人民銀行委員會共同設立「央行志願者愛心獎學金」項目,旨在資助5.12汶川大地震重災區品學兼優、家境貧困的中小學生完成學業,項目金額447多萬元,項目執行期三年,截止到2011年末,共資助4,661名學生。
2010年,該會與國家開發銀行設立「國開行金融勵志獎學金」項目,用於獎勵中西部地區八所高等院校中的家庭貧困且品學兼優的300名大學生,項目執行期3年。
2011年,該會與VISA公司共同設立了「VISA金融勵志獎學金」項目,旨在資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上海金融學院、廣東金融學院三所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完成學業。項目金額63萬余元,項目執行期為3年。
二、農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
第五屆理事會確定在繼續深入開展以往的各項公益業務活動的基礎上,逐步開展農村金融教育和嘗試開展社會公眾金融基礎知識教育。根據吳曉靈理事長提議制定的中國農村金融教育十年規劃——「金惠工程」,計劃中西部部分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對基層幹部、鄉村微小企業主及農民進行農村金融教育培訓;對縣以下農村信用社、郵儲銀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及小額信貸組織的信貸業務骨幹進行小額信貸業務和技術培訓;對縣、鄉(鎮)領導、涉農幹部及金融機構領導進行農村金融改革、小額信貸、農業保險及合作經濟等方面的培訓。通過培訓,促進農村金融組織、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解決「三農」貸款難的問題。社會公眾金融基礎知識教育旨在向全體公民進行信用教育、防詐騙教育和介紹居民理財產品,普及金融基礎知識,宣傳國家的金融體制和金融政策,提高公民金融意識,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截止到2012年末,志願者人數達到2,014名,接受志願者服務累計共計92多萬人次。
三、金融教育與研究成果評審表彰項目
該會為推動金融教育發展和科研創新,在金融系統和金融院校開展「金融教育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的評選表彰項目和「金融教育優秀科研項目」的獎勵資助活動。兩個項目每兩年輪換進行。
四、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與創業大賽計劃公益項目
2010年,中國工商銀行捐贈人民幣50萬元,設立「工銀杯」大學生志願者暑期社會實踐有獎徵文項目,旨在社會資源與金融院校資源進行充分整合的基礎上,組織高校大學生利用寒假開展社會實踐調研,完成有價值的社會實踐文章,項目已實施2年。
2011年,中國建設銀行捐贈人民幣50萬元,設立「建行杯大學生創業大賽計劃」公益項目,旨在引導和幫助廣大學生掌握創業知識,樹立創業精神,培養創新精神,努力實現人才培養模式的轉變。
五、研修培訓
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需要和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的要求,自1995年開始,該會先後舉辦了多種類型和內容的境內外研修培訓班,累計已有近1000名來自各理事單位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對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此外,為推動金融領域的交流和促進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先後舉辦了不同主題的論壇、研討會與講座,如90年代曾多次舉辦的「跨世紀金融人才培養研討會」、2000年後連續舉辦的「金融人才論壇」以及根據不同熱點問題舉辦的專題講座等,來自國家有關部委、各金融機構、金融院校共計有4700餘位代表先後參加了上述研討論壇。
六、金融機構職業資格培訓
2013年8月份,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與企業理財國際職業資格認證執行委員會秘書處進行深度合作,在全國范圍內推進針對金融機構的職業資格認證研發和教學管理工作,將CFC企業理財師項目納入培訓體系。
2. 國際金融機構體系的構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是根據1944年聯合國國際貨幣金融會議通過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建立的。1945年2月正式成立,1947年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其宗旨是:通過會員國共同探討和協商國際伙計問題,促進國際貨幣合作;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開發會員國的生產資源;促進匯率穩定和會員國匯率有條不紊的安排,避免競爭性的貨幣貶值;協助會員國建立多邊支付制度,消除妨礙世界貿易增長的外匯管制;協助會員國克服國際收支困難。
會員國繳納的基金份額,是基金組織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主要業務活動除了對會員的匯率政策進行監督,與會員國就經濟、金融形勢進行磋商和協調外,則是向會員國提供借款和各種培訓、咨詢服務。
世界銀行集團
世界銀行集團包括世界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金融公司。這三者的共同宗旨是通過提供和組織長期貸款和投資,解決會員國恢復和發展經濟的資金需要,資助他們興辦特定的基本建設工程。但三者的貸款對象和方式有所不同。世界銀行主要是向成員國提供長期的貸款優惠;國際開發協會則致力於低收入國家提供長期低息援助性貸款;國際金融公司主要向成員國的私人部門提供貸款。
世界銀行的資金來源有會員繳納的股金、向國際金融市場借款、出讓債權、經營中的利潤收入。其主要業務為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長期貸款。
國際開發協會是專門對較窮的發展中國家發放條件優惠的長期貸款的金融機構機構,成立協會的建議是1957年提出的,正式成立於成立於1960年9月。
國際金融公司建立於1956年7月,申請加入該組織的國家必須是世界銀行會員國。國際金融公司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方式與世界銀行相同。其主要任務是對屬於發展中國家的會員國中私人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提供資金。
區域性國際金融機構
1.亞洲開發銀行:1966年成立於東京,行址設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其宗旨是通過發放貸款和進行投資、技術援助,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與合作。我國在亞洲開發銀行的合法席位於1986年恢復,為亞行的第三大認股國。
2.非洲開發銀行:1963年成立,行址設在象牙海岸首都阿比讓,我國於1985年加入該行,成為正式成員國。其宗旨是為成員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提供資金支持;協助非洲大陸制定發展規劃,協調各國的發展計劃,以期達到非洲經濟一體化的目標。
3、加勒比開發銀行:加勒比開發銀行是地區性、多邊開發銀行,1969年10月18日,16個加勒比國家和2個非本地區成員在牙買加金斯敦簽署協議,成立加勒比開發銀行 (Caribbean Development Bank,CDB) 。1970年1月26日,協議生效,1月30日,理事會成立大會在拿騷舉行。總部設在西印度群島的巴貝多首都布里奇頓。該行的宗旨是促進加勒比地區成員國經濟的協調增長和發展,推進經濟合作及本地區的經濟一體化,為本地區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援助。該行的宗旨:是促進加勒比地區成員國經濟的協調增長和發展,推進經濟合作及本地區的經濟一體化,為本地區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援助。
4、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EBRD,簡稱歐銀,成立於1991年,建立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設想是由法國總統密特朗於1989年10月首先提出來的。他的設想得到歐洲共同體各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的積極響應。1991年,該銀行擁有100億歐洲貨幣單位(約合120億美元)的資本。歐盟委員會(前歐洲共同體委員會)、歐洲投資銀行和39個國家在銀行中擁有股權。最大股份擁有者是美國,佔10%,其次是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和英國各佔8.5%,東歐國家總共擁有股份11.9%,其中前蘇聯佔有6%。宗旨是:在考慮加強民主、尊重人權、保護環境等因素下,幫助和支持東歐、中歐國家向市場經濟轉化,以調動上述國家中個人及企業的積極性,促使他們向民主政體和市場 經濟過渡。投資的主要目標是中東歐國家的私營企業和這些國家的基礎設施。
5、歐洲投資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是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根據1957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
條約》(《羅馬條約》)的規定,於1958年1月1日成立,1959年正式開業。總行設在盧森堡。宗旨:《羅馬條約》第130條規定,歐洲投資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業務重點是對在共同體內落後地區興建的項目、對有助於促進工業現代化的結構改革的計劃和有利於共同體或幾個成員國的項目提供長期貸款或保證;也對共同體以外的地區輸出資本,但貸款興建的項目須對共同體有特殊意義(如改善能源供應),並須經該行總裁委員會特別批准。對與共同體有聯合或訂有合作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一般按協定的最高額度提供資金。
6、美洲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 IDB) 成立於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區域性、多邊開發銀行。總行設在華盛頓。是美洲國家組織的專門機構,其他地區的國家也可加入,但非拉美國家不能利用該行資金,只可參加該行組織的項目投標。其宗旨是「集中各成員國的力量,對拉丁美洲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並協助它們「單獨地和集體地為加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7、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簡稱亞投行,是一個政府間性質的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法定資本1000億美元,總部設在北京。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於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成立,首批意向創始成員國有包括中國、印度、新加坡等在內21個國家財長和授權代表。截止2015年4月1日,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瑞士、韓國、巴西、俄羅斯、荷蘭、喬治亞、丹麥等已同意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這使亞投行擴圍至51個成員國,其中31個國家已成為正式的意向創始成員國。
國際清算銀行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國際清算銀行(BIS)於1930年成立於瑞士巴塞爾,其目的是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賠款的支付和解決德國國際清算問題。此後,其宗旨改為促進各國中央銀行間的合作,為國際金融往來提供額外便利,以及接受委託或作為代理人辦理國際清算業務等。該行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已發展到45個國家和地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75年,十國集團國家的中央銀行行長建立,1998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巴塞爾協議》(全稱是《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方面代表性的文件。
3. 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
農村金融體系問題研究
[摘要]農村金融問題是近些年理論界、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文章從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五個方面全面地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加快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和職能定位,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生態;普惠制農村金融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地進行著改革。2004年以來,先後有8個金融文件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別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號文件及2009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農村金融改革部分。
農村金融問題也是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嚴瑞珍、劉淑貞(2003)從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的退出的視角分析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宋艷林、劉小玲(2004)和李鋒(2004)從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周天勇(2004)從「三農」特點人手提出創新農村金融體系,姚翟軍(2006)、李喜梅(2006)基於「金融功能觀」的視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邏輯,叢丹陽(2005)、王曉雲(2005)從功能定位與戰略調整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吳曉靈(2006)從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溫鐵軍、姜柏林(2007)從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的角度提出重構「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除此之外,杜曉山、焦瑾璞、高偉、韓俊、何廣文、吳曉靈等都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雖然已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仍然滯後、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
現行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為補充。這種機構體系總體來看較合理,但各金融機構在產權關系、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1.農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體制不合理。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省級聯社政企合一的性質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一致。省級聯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具有企業的性質;同時又是省政府的行業管理機構(正廳級單位),故其具有政企的雙重屬性。從現實運行上看,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從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權力對其所有者權力的一種「替代」。就這一點而言,這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之間關系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股權和控制權兩個方面,從股權關系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持股關系;而從控制權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權。這種制度設計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
二是產權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沒有形成「權、責、利相稱」機制。目前入股農信社的社員,入股的目的要麼是為了得到穩定的股金分紅,要麼是為了得到信用社的優惠貸款,但他們並不關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真正轉變,而最終風險基本由政府承擔。另一方面,股權結構非農化傾向嚴重。很多地方在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改革中,對股東既沒有身份要求,也沒有社區范圍限定,法人、職工、國家公職人員持有的股份明顯增加,農民被邊緣化。股權結構的非農化易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方向的非農化。
三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架的「三會」制度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無其「神」。由於許多農村信用社所有權虛置,導致社員代表大會流於形式;由於理事會成員素質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別是企業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貸款問題、理事會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會很難真正執行其作為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決策監督機構的職能;此外,監事會也沒能真正發揮各項監督作用。
2.中國農業銀行
一是機構大量收縮。自從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農行開始大幅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網點、51%的員工、42%的存款、35%的貸款分布在縣域范圍內,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是背道而馳的。鍾笑寒,湯荔(2005)構建信息模型分析認為,農村金融機構的收縮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機構的收入對農村信貸市場的影響,研究表明:農村信貸市場受到了農村金融機構收縮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產權主體虛化、法人地位殘缺。國家與農業銀行財產權益缺乏真正的利益關聯,銀行經營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內在動機,政府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此外,地方政府對農業銀行的人事、業務經營等方面仍有許多行政干預。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是經營非效益化傾向嚴重。由於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意識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經營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業務運行成本較高。二是經營核算考核機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項經營管理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需要完善和改變。三是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業務管理機制非科學化,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不徹底。四是內控非剛性,自我約束力不強。五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創新、開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現代信息技術支撐。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一是股權結構單一,公司治理結構很難發揮應有的效能。雖然郵政儲蓄銀行已經成立,但是郵政儲蓄銀行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全資所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股權透明和股權多元化基礎之上的,而股權結構過於單一將會影響董事會、監事會職能作用的發揮。二是風險管理缺失,表現為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重視不夠,缺乏實施不同業務、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化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三是人員素質還偏低。據調查,某市郵儲銀行共有員工667
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共有238名(佔比35.6%),具有中級職稱僅12名(佔比1.8%),這兩項佔比遠低於其它各大商業銀行。
5.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一是數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然而這一數量與農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還顯得有些不足。二是結算渠道不暢。比如目前絕大多數村鎮銀行的結算渠道不是直接與當地人民銀行對接,而是通過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理,勢必給人民銀行監測其資金流動帶來困難,也無法控制其流動性風險。三是經營人才匱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於規模小,工作環境欠佳,難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
現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農村信貸市場為主,同時還包括規模較小的農村資本市場和農業保險市場。
1.農村信貸市場
一是農村信用社形成壟斷,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由於近些年國有商業銀行的大規模機構收縮,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主體,在農村信貸市場中占據了壟斷地位。如果將「三農」貸款局限於農業、鄉鎮及收購貸款三類,據統計2005年農信社貸款佔50.96%,農發行佔27.84%,農行佔12.97%;其中,農信社貸款占所有農業貸款的8l.78%,鄉鎮貸款的58.52%;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占農戶正式渠道貸款的71.8%。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形成並非農村信貸市場各利益主體激烈競爭的結果,而是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紛紛退出農村市場的結果。
二是貸款利率定價不合理。具體表現如下:第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限還存在,而在農村地區的商業銀行則已經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這樣就存在政策歧視問題,也與市場經濟原則不相符合。第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還受到嚴格管制,從而缺乏實行風險定價的機會。
2.農村資本市場
農村資本市場發展滯後。具體表現為農業板塊上市公司占整個市場的比重大大落後於農業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國農業的國內生產總值為2.48萬億元,佔全國C,DP的比例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國農、林、牧、漁業上市公司的總市值僅為740億元,佔A股市場10.4萬億元市值的比重僅為0.71%。很顯然,資本市場對農業發展的貢獻度遠遠低於農業發展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從而說明資本市場沒有給農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支持。
3.農業保險市場
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其主要表現在農業風險日趨嚴重而農業風險保障卻在減少。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高達2042.1億元。然而由於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願過多涉足農村保險。據統計,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農業保險賠償金額從1992年的8.1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0億元。雖然近些年,隨著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業保險關注度的不斷提升,加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承保面、保費收入及保險賠償金額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與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相比還有些不足。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服務范圍過窄、總量不足、品種有限、結構不合理。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然近些年業務品種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專注於糧棉油流通領域的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基本還停留在中國傳統銀行業的存、貸、匯三種基本業務上,近些年銀行業發展的新興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嚴重,據楊兆廷(2009)測算,從1998~2006年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從5397.50億元增加到13002.03億元,且仍然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四)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
目前,我國雖然己經初步建立起一個分工負責、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體系,但從審慎性風險監管和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至少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首先,風險主體缺位,難以實現監管的全面有效。其次,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得外部監管職能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再次,監管理念落後,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效率低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機構設立、業務審批和合規性檢查階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比如現有的農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對農村信用社日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不夠。最後,監管法規標准、監管方式和技術手段不適應市場監管要求。
(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
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建設不完善,對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懲罰機制;二是有關農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而且收費高,「三農」融資成本高,比如客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有關地產評估和登記的費用達2%~6%。而且金融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各項費用也很高;三是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嚴重滯後,社會信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低。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來只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讓所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開展的支農業務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並逐步建立普惠制農村金融。普惠制農村金融的構建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由於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農村金融需求數額較小、層次較多和農業風險性較高等特點,導致了以效益為生命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有效金融供給不足;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這樣的思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出於解決「三農」問題和糧食安全戰略考慮,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是當前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而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所以當前為了大力發展農村金融、不斷增加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應該逐步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二)加快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和職能定位
第一,繼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變現在僵化的信貸管理體制,其省級機構應合理向下級機構授權授信,發揮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融資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機制並擴大其業務范圍。農業發展銀行在確保政策性農副產品收購的同時,還應增加對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研開發與科技推廣的資金投入。第三,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管理體制、健全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繼續發揮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動搖,重點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專業戶、專 業村的發展。第四,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的風險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努力提高員工素質,並擴大其業務范圍。郵政儲蓄銀行在試點小額貸款成功的基礎上,逐步開展抵押貸款、保證貸款等業務。第五,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力度並盡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第一,盡快出台推動農業企業步入上市進程的政策。根據「國九條」和「非公36條」的精神,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大省的政府部門要出台扶持農業企業上市政策,使企業盡快做大做強,從而帶動一批相關企業的發展。第二,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能較好地滿足創業企業早期的資金需要,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我國的風險和產業投資基金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農業產業往往伴隨著較大的自然風險,對民間資本吸引力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發展民間資本與政府共同參與的農業產業投資基金。
(四)加快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鑒於農業保險成本高、風險大、收益差,為推進農業政策保險的起步,可以通過政府的適當補貼和政策優惠,吸引和鼓勵社會各方力量投資設立農業保險機構。建議中央財政出資建立中央級農業救災保險基金;探索將農村財產險、壽險和農業生產的政策性保險合並經營,用財產險和壽險的盈餘,適當補貼生產保險的不足,實現險種的搭配互補;鼓勵地方政府、農業大企業、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各出一點資金,各級政府補一點資金的辦法辦保險;對經辦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機構適當減免所得稅;對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再保險。在發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同時,同樣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發展投資主體多渠道、經營主體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機構,並鼓勵引入外資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
(五)加強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
具體可以在農村金融信貸產品、農村存款業務及農村金融服務方式上實施創新。例如農村金融信貸品種可以進行如下創新。農業銀行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舉辦「企業+協會+基地+農戶」的「訂單農業」貸款,創辦票據貼現、項目融資、科研貸款、訂單貸款等;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公共事業貸款上,創辦「信用共同體」貸款;農村信用社要在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基礎上,開辦農村公職人員為農戶保證貸款。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擴大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以動產和不動產抵(質)押貸款范圍,可創辦倉單質押貸款、灘塗承包經營權和林業資源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貸款、農民外出務工和回鄉創業貸款等。
(六)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認識,走出理論誤區。要糾正「農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對農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讓城鄉人民用得起貸款」等諸如此類的錯誤認識。涉農貸款應在利率覆蓋風險的原則下進行,即借貸利率要能覆蓋貸款業務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應盡快明確在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互助資金組織等領域取消貸款利率的上限規定。
(七)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改進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技術,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充實監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要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其良好的運作,並促使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八)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強化法制建設,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首先,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惡意逃廢債務的自然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其次,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台《農村合作金融法》等農村金融法律法規。最後,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二是完善徵信體系,優化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首先,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的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其次,要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社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建設,進一步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再次,要加快對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聯網步伐,推進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4. 中國經濟改革過程中的失誤
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誤
黨中央、國務院1986年至1998年的一系列農業和農村工作文件中,提出要允許、支持、發展和繼續辦好農村合作基金會—1999年國辦發3號文件提出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2004年至2008年的五個中央一號文件,又反復強調「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組建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包括發展「合作金融」和「引導農民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從 「肯定—否定—再肯定」的決策過程和三十年的改革實踐來看,不難看出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是農村改革中的一大失誤。
應運而生的新生事物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中國農民在深化農村改革中創造的新生事物。從1984年產生以後的十多年裡,經過風風雨雨的考驗,終於在中國農村這塊廣闊的田野上生根、開花、結果。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怎樣產生的呢?
1.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我國農業的高速發展和農民生活的顯著改善。這一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是對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的否定。撤消人民公社以後,舊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體制不適應了,新的財務管理體制又沒有建立起來。當時,在「包干到了戶,何必要財務」的錯誤思潮影響下,不少地方的集體資金被少數黨員、幹部侵佔、挪用、貪污和揮霍浪費,農民辛辛苦苦三十年積累起來的集體資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為了解決這一新的問題,全國各地都在積極探索,進行大膽試驗。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初衷,就是為了建立一種新的財務管理機制,把集體資金管好用活,提高其融通效益。
2.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農村改革使農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他們在解決自身溫飽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商品生產。商品生產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資金運動。沒有資金,商品生產無從談起。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促進了商品生產的迅速發展,從而引發了對資金需求的急劇增加。解決農村資金需要,單靠國有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不現 實的,還要靠農村內部來加以解決。從農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又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現實可能。一方面,通過1982年至1996年的集體財務清理,全國尚有800億集體積累資金;另一方面,一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手中有了一些富餘資金,他們希望暫時借出而獲得相應的融通收益。這兩種資金為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來源。與此相反,不少鄉村企業和農戶生產周轉資金不足,需要借入資金擴大再生產。這種資金需求,就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和發展的客觀要求。因此,創辦農村合作基金會,完全符合農村實際情況,符合廣大農民的意願,也符合農村經濟發展規律。
3.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眾所周知,農業雖然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地位非常重要。但是,農業是一個承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的特殊產業,又是一個投入多、產出少、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慢的弱勢產業。國有銀行在自身利益驅動下,根本不可能向農業傾斜。農村信用社本來是農民自己組織的合作金融組織,但長期在計劃經濟下運作,早就蛻變為官辦金融機構,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組織。它不但沒有很好地面向「三農」服務,反而把大量農村儲蓄倒流城市,抽走農業「血液」。即使有少量小額貸款,但「門難進、臉難看、錢難貸」是個普通現象,引起農民極為不滿。所以,農民只有「唱國際歌—自己救自己」。他們在黨中央一系列文件指示的鼓舞下,積極發展農村合作基金會,以緩解農村資金不足的矛盾。因此,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產生和發展,也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良好的社會效用
從1996年到1992年底,全國已有1.74萬個鄉鎮、11.25萬個村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聚集資金164.9億元,年內累計投放資金173.5億元。從湖南省常德市的情況看,至1995年底統計,全市有100%的鄉鎮和53.2%的村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聚集資金5.738億元,當年累計投放資金10.476億元。這些資金起了舍作用呢?
1.加強了集體資金管理,提高了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至1995年底,全市共清理回收集體資金12164萬元,全投入農村合作基金會融通使用,不僅沒有流失,相反年內增值1126萬元。
2.優先支持種養業,促進農業生產發展。1995年,全市農村合作基金會給種養業投放資金52321萬元,占投放資金總額的49.9%。這些資金幫助農戶購回化肥10978噸,農葯3142噸,種子3421噸,飼料3941噸,農膜654噸,農機具5197台,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如桃源縣漆河鎮合作基金會,一次投放資金10萬元,統一為農戶購買晚稻雜交種子2.25萬公斤,使該鎮雜交晚稻面積達到85%,為當年糧食大增產做出了積極貢獻。
3.大力支持鄉村企業,壯大集體經濟。1995年,全市農村合作基金會給鄉村企業投放資金20669萬元,救活514個頻臨破產的企業,創辦849個新企業,扶持312個資困企業,更新改造643個老企業,新增產值2.36億元,新增利稅4833萬元。
4.積極支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1992年,石門縣夏家港鎮梅家河村合作基金會,投放資金15萬元,支持農戶興辦預製件廠3個、鞭炮廠11個、養殖場5個,使該村二三產業蓬勃興起。各地普遍反映,農村合作基金會在發展農村二三產業,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中,發揮了「發動機」和「助推器」的作用。
1994年5月,常德市人民銀行組織調研組,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解剖了10個合作基金會和10個農村信用社。對比分析後,參與調研的人行領導都認為,合作基金會比農村信用社服務方向明,服務態度好,發揮作用大,農民滿意度高。他們還說:有的信用社如不改進,真有被擠垮的危險。
取締造成的嚴重後果
農村合作基金會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在它的「幼年」時期,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組織機構不夠健全,組建程序不夠規范;內部管理缺乏經驗,規章制度還不完善;人員素質不高,從業人員未經專業培訓;有的鄉村領導進行行政干預,侵犯合作基金會獨立自主的經營權益;有的由於經營不善,出現了呆滯借款和經營虧損等等。這些問題與其優越性比較是次要的,是前進中的問題。究其原因,與合作基金會這種組織形式沒有必然聯系。它不是「癌症」,無可救葯。完全可以通過積極引導,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制定法規,加強管理予以解決。
可惜的是,1999年國辦發3號文件,下令強行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從上至下,層層發文,層層開會,由各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掛帥,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成立專門工作小組,採取各種行政手段,強行清盤關閉。經過近十年的艱苦努力,清關工作在我市尚未完全掃尾。現在回頭看,明顯造成以下幾個問題:
1.形成擠兌風波,影響社會穩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一經宣布關閉,入股農戶人心惶惶,紛紛上門要求清退股金。而借出的大量資金一時難以收回,有的借款戶聽說合作基金會關閉,趁機逃債,不打算歸還,加大了資金缺口。由於在約定的承諾期股民一再兌不到股金,政府對股民失信,股民對政府不滿,部分股民不斷到中央和省市縣上訪,而且一次比一次情緒激昂。由擠兌風波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一些地方頻頻發生,影響了社會穩定。
2.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合作基金會是一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民合作組織,各級政府沒有任何經濟責任。但由於行政干預,強行關閉,引發了矛盾,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不從國庫中拿出不少資金兌付「買穩定」,增加了國家財政不必要的負擔。僅我市統計,為解決兌付問題,中央補貼資金3.82億元,省、市、縣三級財政補貼2.856億元,合計6.676億元,全市人平100元。如果按我市50%的比例推算,全國各級財政至少拿出補貼資金600多億元。
3.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勞而無功,反而有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是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管部門,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建立和發展,付出了十多年的艱辛勞動。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關閉,不僅加重了他們工作的難度,而且一些直接參與合作基金會經營管理的經管幹部,因為借出資金收不回來而受到責任追究,輕者批評、處分,重者被開除公職、甚至關進監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4.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由於取締了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僅減少了對農業資金投入,還使大量農村資金倒流城市,導致農業和農村嚴重「失血」;加上農民負擔日益加重,在推行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農民土地流失嚴重,因此,從1999年至2003年,全國農村經濟出現了新一輪波動,糧食產量下降,農民增收困難,農村改革滯緩,城鄉差別拉大,「三農」問題加劇。因此,黨中央從2004年至2008年,為解決「三農」問題連續發出五個一號文件,才逐步扭轉這種被動局面,農村經濟重現生機和活力,農民臉上重現滿意的笑容。
深刻的歷史教訓
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錯誤實踐,暴露出領導幹部在指導農村改革中一些深層次問題。我們應當從中吸取哪些歷史教訓呢?
1.必須堅持深入調查研究,聽到真話,了解實情。聽到真話,了解實情,是正確決策的前提。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眼下領導幹部似乎走進了真話的困境之中。有首民謠:「村騙鄉,鄉騙縣,一直騙到國務院」。取締合作基金會的決策,果然應證了這首民謠。決策之前,主要聽取了金融部門的意見,沒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金融部門則站在競爭對手的立場,抓住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前進中的缺點,憑借他們與黨委、政府的親密關系,大喊農村合作基金會資金「體外運行」(未由銀行監控),「擾亂了金融秩序」,非取締不可。如果深入下去,聽到真話,了解實情,也不難發現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發展有它的客觀必然性,既符合老祖宗馬克思主義的合作制原理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符合我國農村實際和群眾意願,也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由此可見,深入調查研究,破解真話困境,傾聽群眾呼聲,了解真實情況,實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是領導幹部提高執政能力必須解決的重大課題。
2.必須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不唯書,不唯上,要唯實,要創新。解放思想,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做出的戰略決策。解放思想就是要破除「兩個凡是」,克服教條主義,敢於實事求是,堅持真理。改革的本質是創新,農村改革的過程,就是不斷創新的過程。包干到戶、鄉鎮企業、私營經濟、農民進城、農村合作基金會等等,都是群眾創造的新生事物。盡管有些人反對,但在實踐中經受住了考驗。奇怪的是,強行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錯誤決策,居然得到了各級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究其原因,無非有三:一是一事當前,先翻本本,上行下效,固守教條;二是不能堅持用實踐標准檢驗真理,明辨是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三是雖然有不同意見,但怕付出代價而不敢講真話,更不敢「犯上」。如果不改變這種狀況,那就只能老生常談,套話連篇,邁不開新步,闖不出新路。所以,要深化改革,建設創新型國家,就必須敢於堅持用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不能唯書,不能唯上,要敢於實事求是,敢於創新,敢當「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3.必須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重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農業部專家在分析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時指出:農村金融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和農業持續失血。國有銀行對農村的放貸少而又少,唱主角的農村信用社投放的小額貸款為數不多。資金短缺是農村經濟和農業產業化難以做大做強最重要的要素制約。因此,要根據中央近年五個一號文件的精神,努力創建「商業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額貸款組織互為補充、功能齊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其中包括「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以解決農村資金短缺的矛盾,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2008/08/08)
作者系原湖南省常德市農村經營管理處主任、經濟師)
5.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在會上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對完善農村治理、保障農民權益、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完成改革,確認集體成員超過1億人。
按照中央有關「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今年繼續擴大改革試點覆蓋面,已發文確定吉林、江蘇、山東3個省開展整省試點,河北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開展整市試點,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開展整縣試點,約佔全國總數的1/3縣市區。
6. 大型金融機構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與業務:
(一)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證貨幣幣值穩定。
(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三)維護支護、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五)代理國庫和其他金融業務。
(六)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
國家開發銀行 主要靠向金融機構發行 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項目;直接增強綜合國力的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應用的重大項目跨地區的重大政策性項目等。
中國進出口銀行 發行政策金融債券為主,國際金融市場籌措資金 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辦理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各種貸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險和擔保業務.
中國農業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為主,同時發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債券 辦理糧食、棉花、油料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和收購貸款;為理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小型農、林、牧、水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國家專業銀行演變而來。除農行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務於國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設項目。
股份制商業銀行
1987年4月,交通銀行得以重組,成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隨後,又成立了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股份制商業商業銀行股本以企業法人和財政入股為主,它們以商業銀行機制運作,股務比較靈活,業務發展很快。
城市合作銀行
在對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入股組建成。其依照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4、保險公司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體來分擔。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至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建國以來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
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特點:收益高、責任重、風險大、管理復雜等。
6、證券機構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
主要證券機構簡介: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
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7、財務公司
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入股,向社會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吸收集團成員的存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對集團成員發放貸款;辦理同業拆借業務;對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購買者提供買方信貸等。
財務公司的定位,應以籌集中長期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而企業集團成員所需短期資金轉由商業銀行貸款支持。
8、信用合作組織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產者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難,獲得某種服務,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參股 自上而下控股
經營目標 為社員服務 利潤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於積累,歸社員集體所有 股東分紅,積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個人為服務對象,以經辦儲蓄和個人匯兌等負債、結算業務為主。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租期內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典當行:以實物佔有權轉移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
目前能規范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開展業務的法律法規主要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7. 如何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求解答
(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選好配強村幹部。
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主體在村,關鍵在人,必須著力抓好村級班子建設,不斷提高村幹部的政治素質和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使村兩委成為帶領群眾發展致富的堅強堡壘。一是創新選人用人方式,通過公開招聘、公推直選、機關下派、請外出務工經商中的能人回村任職、選派大學生到村裡任職等多形式、多渠道選配村幹部,逐步建立起一支富有朝氣活力、奮發有為、開拓進取、群眾基礎較好的村幹部隊伍。二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制觀念、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三是制定政策解決基層幹部福利待遇、醫療養老保險等切身利益,解除其後顧之憂。四是制定完善村幹部監督激勵辦法,把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能力和績效作為考核的硬指標,激勵村幹部把精力聚集到發展集體經濟、帶領群眾致富上。
(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度開發集體自然資源。
立足當地優勢資源,按照合作共贏、互惠互利的宗旨,大力開展招商引資,吸引各類工商企業、農業企業等投資深度開發集體水面、山場、田地、四荒地等,積極發展農產品基地、休閑觀光農業、農家樂等產業,形成「資源承載產業實體,產業凸顯資源價值」的發展氛圍,將自然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
(三)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搞活經營性資產運作。
對村原有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公用房、廠房、設備等集體資產,通過整修或翻建,以公開招標形式實行租賃,或以投資入股形式參與經營,切實提高存量資產的利用效益。有效拓展集體資產運作空間,積極實施宅基地、農用地整理項目,增加有效用地面積,努力獲取集體建設用地指標。積極推進不動產物業開發建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根據區位條件和產業發展優勢,用足用好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引導建設標准廠房、街面營業房、辦公樓、專業市場、倉儲設施,發展物業經濟,培育集體經濟增長點。
(四)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深化股份制改革。
開展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對防止集體資產流失、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要選擇一批有穩定收入來源、有改革願望、有組織能力的村開展農村股份制改革試點。通過量化資產、固化股權,明晰和保障村級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及其成員的主人翁地位,進一步理順村級集體經濟分配關系,建立健全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創新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治理機制,使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走上「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轉高效」的現代經營管理之路。
(五)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不斷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有條件的村探索建立村級留用地政策,並對村級用地涉及農轉非的,優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內安排農用地轉用指標。積極開展試點,探索建立集體用地流轉機制。對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和項目建設涉及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模式,探索實行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出租,集體獲得土地出讓金和出租收益。
(六)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強化對集體資產和財務的監管。
在推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加強和規范對村級集體經濟的管理。一是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機制。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的規范化管理,完善「村財鄉管」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標、財務公開、財務審批等規章制度,合理確定村幹部報酬標准和辦公經費開支標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二是建立審計監督機制。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定期對村財務實行檢查監督。三是建立村級債務化解機制。對村級的各種債權、債務組織全面徹底清理,對清理出的不良債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加以化解。
(七)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必須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加快制定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措施,尤其在財政資金投入、金融稅收優惠、結對幫扶等方面,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和辦法,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和政策環境。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結合推進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加大公共財政向村級延伸和覆蓋力度,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減輕村級配套資金壓力和集體經濟負擔。要安排一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用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建設。二是實行金融稅收優惠。對村集體經營或參股的項目,在信貸上要給予傾斜,在利率上要給予適當優惠,在稅收上要給予一定減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稅收,屬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實行全額返還。三是深化結對幫扶。鞏固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機關與村結對共建等成果,繼續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幫助結對村出思路、出資金、出人才、出技術,推動村集體經濟發展。鼓勵企業與村結對共建,引導富裕村與薄弱村結對共建,實現共同發展。
8. 民間金融的運作模式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基金會籌集資金渠道主要有:
(1)集體積累資金,即向農民收繳的各項統籌提留資金。如水利費、土地使用費、公路養路費、五保戶軍列屬、民兵訓練費、文教衛生科技服務費等。
(2)農業發展資金:上級撥付或捐贈的支農建設資金。
(3)農戶入股資金。
(4)代管資金:財政撥給鄉(鎮)事業單位的經費收入、各項罰款或收入。
資金投放主要用於:鄉(鎮)、村辦企業,農用基本建設,農戶種養殖業,農戶生活困難救濟等。農村基金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正式金融體制安排下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內部管理混亂,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農村合作金融」課題組在全國的調查中發現,組大多數農村合法基金組織並沒有在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其法人地位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有些地方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把其當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則規定,合作基金組織已基本符合獲取法人地位的條件。法人地位不確立,其經濟行為就必然會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納稅,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1999年1月,為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個別地區依然存在極少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組織,只是經營方式已由以前的公開轉為地下。就這一點而言,其和地下錢庄實際上已經沒有很大差別。雖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種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們仍可通過對其分析,借鑒其優點,摒棄其缺點。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存在的歷史階段,一方面填補了基層農村金融體制斷層,其業務主要面向小農戶從事行社業務不經濟的小額信貸服務,能夠以靈活的金融活動來彌補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從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看,只有在那些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較好的地方,高利貸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對它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且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導致了許多憑關系,走後門的情況發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功能被嚴重扭曲。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一個完整走完產生、發展、滅亡全過程的大型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分析可以給我們許多經驗和教訓。一個突出的教訓就是,如果金融監管還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政府還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指手畫腳,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間金融的災難。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
民間開發性募集
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庄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何小鋒、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范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
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
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范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騙性和賭博性。
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
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行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范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盡管私募在我國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劃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范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范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騙的方式既有對私募范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騙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麼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騙,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范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騙。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騙。而真正的詐騙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騙。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騙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准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范。首先,必須對證券的范圍作盡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
總之私募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