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開發費用怎麼計算
需要確認資本化利息,
資本化利息計入開發成本
非資本化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㈡ 利息支出扣除時的憑證是什麼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時,其提供的金融機構證明是指什麼?未發生借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嗎? 【解答】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此類利息支出,凡能夠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以按規定計算的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開發項目未發生利息支出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以按規定計算的土地和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 對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項目計算分攤或提供金融機構利息證明的,利息不能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採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進行計算扣除。
㈢ 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怎麼還納印花稅呢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能扣嗎
一、關於印花稅:
1、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
2、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別稱為合同的立合同人、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營業帳簿的立帳簿人、權利許可證照的領受人。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3、稅目稅率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帳簿。包括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二、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如果不超過金融機構的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㈣ 如何正確理解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標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如何正確理解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的標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中,對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是這樣規定的: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上述規定包含4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二是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或是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三是上述的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大多省級政府都定為10%或5%,因此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10%或5%執行。
四是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㈤ 論述房地產業與金融業的關系
房地產業的發展,需要金融業的優質支持。房地產業生產周期比較長,用的資金很大,只靠開發商自己的資金,而沒有金融業的支持,房地產業的發展速度會很慢。 房地產業的發展之後,因為房地產資金量大,對於擴大金融業的業務量有利。支持房地產發展,增強了金融業的范圍,促進了金融業向多元化發展,是金融業支持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金融業抵押品是非常重要的,房地產不是移動的,可以保值,他和金融業自然而然成為了密切的夥伴。 可以簡單的說,房地產業的發展,需要金融業的優質支持,而房地產業的發展,也為金融業發展發生了很重要的積極動力,這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關系。
房地產業和金融業是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關系。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和住房消費需要金融業的大力支持,另一方房地產行業又成為金融業新的增長點。金融業在支持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過程中也為自身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房地產企業依靠貸款來開發盈利,銀行也靠房地產信貸業務獲得快速發展,互惠互利,形成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 金融業肩負著促進經濟增長和調控市場健康運行的雙重任務。商業性住房金融體系,通過貨幣或資本市場提供籌集住房建設與消費資金的融資渠道,運用住房開發信貸、住房消費信貸、住房信託投資等形式,支持住房建設和住房消費,這本身是金融服務業的職責。 客觀來講,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並不希望過多地依賴銀行貸款,其畢竟會加重利息負擔。與此相關的問題是直接融資渠道(證券、債券等)仍然不夠暢通。據統計,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建設資金來源中,向銀行貸款佔21.7%,建築公司的工程墊款和購房者預售款佔38%,自有資金投入28%,在資本市場的融資僅占總量的10%。銀行貸款的比例過高對銀行而言則是風險的過分集中,進而是國家金融風險的集中,不利於國家的金融穩定。所以放開資本市場,增加上市公司,實現開發建設資金來源多元化將既有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也可促進金融業的繁榮,並可降低經濟、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由房地產業和金融業延伸而來的即房地產金融市場,是指房地產資金供求雙方運用金融工具進行各類房地產資金交易的總和。它可以是一個固定的場所,也可以是無形的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隨著信用工具的日益發達和不斷創新,房地產金融市場的業務范圍日益擴大,包括了各類住房儲蓄存款。住房貸款、房地產抵押貸款,房地產信託、房地產證券,房地產保險、房地產典當等。如今房地產金融已承擔著宏觀調控的職能,利用金融政策手段調節房地產市場運行,並促進金融業與房地產業同時實現快速、穩健的增長。
㈥ 這個土增清算中利息的扣除,能取得金融機構證明的,能據實扣除,不能取得證明的,只能扣10%,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㈦ 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扣除時,其提供的金融機構證明是指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內等,都可以作為容金融機構證明對待。此類利息支出,凡能夠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百 財 易老師為您解答
㈧ 房地產企業融資涉及哪些稅務
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實務中,融資方式主要有金融機構融資、關聯企業借款、統借統還、委託貸款等。開發商作為融資業務的資金借入方,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金融機構解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㈨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開發費用,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你這樣算正確.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
財務費用中內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容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這個(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指的是(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房地產企業(一)(二)可加計20%:(1000+800)X120%=2160萬
開發費用的扣除限額為:(1000+800)X10%=180,實際費用合計為400萬,不可以全額扣除,只能扣除180萬
增值額=3000-2160-180=6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