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關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的簡短案例
這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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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請列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例
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
王衛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一、前言
自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保護法」)於1993年10月頒布以來,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和非訴案件急劇增加。據報道,1996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總計達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1] 這些投訴涉及到質量、價格、虛假廣告、假冒商品、計量和欺詐騙銷等問題。其中,欺詐騙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為上一年的137.9%。[2] 在這類案件中經常適用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條款——第49條,其條文如下: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正是這一規定在近幾年裡大大地激勵了被稱作「打假運動」的反欺詐斗爭。適用這一規定的案件大量出現。在街頭巷尾、新聞媒體、法院、大學課堂和政府機關,這些案件成了人們議論紛紛甚至爭論不休的對象。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已經成為中國消費者保護領域的一個熱點。
當然,這僅僅是開始。要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得到更有效地運用並促進消費者保護立法進一步發展,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澄清。為此,與澳大利益的經驗尤其是與澳大利亞《商業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條進行比較,是值得嘗試的。[3] 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條文如下:
第52條 (1)企業不得在貿易或經營中實施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
(2)本節以下條文中的任何語句,均不得被推斷地視作對前款之一般性規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將首先介紹幾個與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有關的案例,然後提出若干法律問題,採用比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後在結語中提出一些評論意見。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有關案例
1.王海打假案
1995年春天,山東某廠的年輕業務員王海來北京出差,他偶然買到一本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書。他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吸引。為了驗證這一規定的可行性,他來到隆福大廈,見到一種標明「日本製造」,單價85元的「索尼」耳機。他懷疑這是假貨,便買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駐京辦事處。經證實為假貨後,他返回隆福大廈,又買了10副相同的耳機,然後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予以加倍賠償。商場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機並賠償200元,但拒絕對後10副給與任何賠償,理由是,他是「知假買假」,「鑽法律的空子」。王還感到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賺錢而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因而決心繼續戰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來到北京。他光顧了多家商店,購買了他認為是假貨的商品,經證實後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賠償。多數商店滿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數加以拒絕。
王海的舉動被新聞媒介披露後,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反響。他被多數普通百姓甚至被許多經營者當作英雄加以贊譽,同時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驚。1996年12月,中國消費者基金會向他頒發了獎金。
與此同時,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學界爭論的話題。有些官員和學者對此持批評意見。例如,國內貿易部的一位官員認為,以獲利為目的購買假貨再要求加倍賠償的人不是現行立法范圍內的真正「消費者」,因此「知假買假」的不能得到賠償。在他的心目中買了東西並加以使用才是消費者,買了東西不用則不是消費者。[4]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不道德的,由此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5]
相反地,有許多法律工作者和學者支持王海的舉動。他們指出,「消費者」一詞是相對於「經營者」而言,任何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經營者的外,都應當被看作是消費者。他們認為,「知假買假」然後索取加倍賠償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為它有助於打擊假冒產品,因而有利於民眾和社會。還有人認為,不能把索賠者的所得說成是不當得利,因為這種索賠是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的,況且,索取賠償還要耗費大量時間、勞務和費用。[6]
1996年初,王海轉戰中國南方,在許多大商場買假索賠。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處之,使他不得不無功而返。其中的教訓,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總結的,在於沒有運用法律訴訟的武器;僅僅藉助於新聞媒體和輿論的壓力是不夠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勝利者。他緊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詳見下文)之後,狀告伊勢丹有限公司銷售電話有欺詐行為。結果,他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獲得了加倍賠償。[7]
2.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
1996年春天,當王海在南京屢屢受挫的時候,一位姓耿的消費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經歷了相同的命運。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場買了三套被標明為「羊絨衫」的「聖柏」牌保暖襯衫。在商場出具的發票上,寫明了貨品為「羊絨襯衫」,而事實上該貨品的羊絨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襯衫不是羊絨,商場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商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支付雙倍賠償。遭到拒絕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於1月4日在被告處購買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場購買了同樣的襯衫並獲得了賠償,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識。法院這樣判決的另一個理由是,把含有2%羊絨的襯衫標作「羊絨襯衫」並無不當,被告並未構成欺詐行為。
一位青年學者,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李友根,寫了一篇論文對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案進行了評析。[8] 他提出了據認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個問題:第一,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獲得消費者保護法的補救?第二,被告推銷該商品的這種方式是否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第三,在原告得知實情的情況下,被告的這種方式是否仍然能夠被認定為欺詐行為,因而能夠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加倍賠償的規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買假者不為消費者」的判斷中存在著一個悖論。如果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他就沒有資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請求退貨,那麼他就只能使用它。而這樣一來,他又成了一個不折不扣的消費者。
李友根認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紡織部的有關規定,羊絨含量低於5%的不可稱為羊絨製品。而另一個標準是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認知水平。據此他得出結論,由於在一般消費者看來羊絨含量僅2%的襯衫不能被稱作「羊絨襯衫」,該商場構成了欺詐行為。
3.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 何山是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官員,參加過消費者保護法的起草工作。1996年4月,他在經營名人字畫的樂萬達商行購買了兩幅畫。這兩幅畫,一為獨馬,一為群馬,是作為已去世的國畫大師徐悲鴻先生的真跡出售的。一個月以後,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在北京西城區法院提起訴訟。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這兩幅畫為臨摹仿製品,被告有欺詐行為,故責令被告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向原告支付雙倍賠償。[9]
這個案件引起了廣泛的注意,也引發了許多討論。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在北京召開。在會上,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原意再次成為中心話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宿遲在會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他指出,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說的「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含義不應作狹義的限制性解釋,「消費者」一語按其原意不過是指生產者、經營者以外的人。[10] 他主張,凡是到商店購物的顧客,都應被視作是消費者;至於購買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於法律問題。[11]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張家廣根據他所在法院的審判實踐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他認為,只要商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就應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消費者的購物動機則在所不論。[12]
宿遲先生對「欺詐行為必須是故意行為」的觀點作出了回應。他指出,商家對其所經營的商品,在進貨時有認真審查的義務,未盡此義務者在主觀上至少屬於放任態度,應被認定為故意。[13]
在何山訴樂萬達商行案以後,許多以此為樣板的案件訴至法院。但是並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滿意的結果。下一個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案
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誼商城購買了3尊秦始皇兵馬俑。幾天之後,她得知該兵馬俑為仿製品,遂與商城進行交涉,要求按售價的一倍賠償。遭到拒絕後,她以該商品沒有任何足以表明其為仿製品的標示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商城提出反訴,稱原告在購買這些秦俑時已明知其為仿製品,其購買的目的是要獲取雙倍賠償,因而構成欺詐行為。法院認為,原告本應知道她購買的這批貨物不可能是真品,因為秦始皇兵馬俑是國家禁止市場交易的珍貴文物。也就是說,正常的消費者在賣主既沒有說明真相但也沒有稱其為真品的情況下,都應該意識到該貨物是仿製品。另一方面,法院也認為,被告本應通過明示該秦俑為仿製品而對商品性質作出嚴謹、明確地表述,從而使任何人都不致發生誤解。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給予退貨,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14]
三、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法律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無定論。人們已經發表的許多各不相同的見解當然很有價值,但大多數局限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況且,我們應當意識到,我們所要作的並不僅僅是解釋法律,而且是改革和發展法律。
就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圍繞以上案件所進行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的東西被忽略了,這就是該條文的性質,這本應成為論證推理的出發點。
1.性質和目的
在中國,人們已經公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在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規定,而且,它是中國第一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立法例。[15] 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懲罰性賠償從未被承認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我國的《民法通則》追隨了這一傳統,因而在該法中見不到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據認為,原則上,「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為目的」,因此,「民事責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懲罰性」。[16] 但是,有些民法學者堅持認為民事責任具有雙重功能:一方面,通過制裁,遏制不法行為;另一方面,通過補償,對受損害的權利加以補救。[17] 這一觀點為承認懲罰性賠償留下了餘地。 這里要提到另一個因素是當今中國在「借鑒外國經驗」中對各大法系的兼收並蓄態度。我們毫不猶豫地採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因為它符合我們社會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與大陸法系的概念體系相一致。而且,我們是按照我國的社會條件來採用這一制度的,因此,我國現行法上的懲罰性賠償與普通法系的懲罰性賠償也有一定程度的差異。
在普通法體系中,「懲罰性」賠償指的是為懲罰他方當事人而判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金。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欺詐)於補償性賠償金之外適用的。「它不僅宣示了法院對被告行為的不認許,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這種行為,並且有可能進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這種行為。」[18] 科處懲罰性賠償金的主要目的就在於「懲罰和制止」不法行為人。[19]
但是,在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除懲罰和制止外)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和假貨作斗爭。[20] 根據中外消費者保護運動的經驗,這種鼓勵對於懲罰和制止的目的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我們知道,在現代市場中,銷售假貨和實施欺詐行為的事件眾多而分散。首先,由於這種行為發生的高頻率,銷售假貨或者欺詐的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僅是對個別消費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對全體消費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在中國,消費者權利實質上是一種社會權利,而不是單純的私人權利。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對這種行為,法律應採取特殊手段來加以治理。 其次,由於這種行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個「責任機率」問題。也就是說,在實踐中,有大量的消費者基於種種原因而放棄了他們的請求權,這樣,行為人因其不法行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於他們由此獲得的利潤,實施這種侵權行為便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勾當。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提高行使請求權的案件數量和單個案件的賠償數額,使「責任機率」上升,從而使不法行為人感到無利可圖甚至反受其害。這樣,就可以減少這種行為的發生。 立法上採用懲罰性賠償所考慮的另一個因素就是請求人的成本。在法律實踐中,受害的消費者所獲得的補償性賠償金往往低於他們的實際損失。有一些成本,如為進行追索所付出的費用和時間、耗費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慮等等,也很難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補償。這就是許多消費者不願認真對待其權利的一個原因。懲罰性賠償可望為請求人提供較充分的補償。即使有人獲得高於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這也不能說是不公平。這種收入可以被視作對他的打假行動的獎勵,因為這種行動不僅對他自己有利而且對公眾有利。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資助打假」的政策。 從表面上看,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有很大的不同。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並非旨在創建責任;更確切地說,它是要建立一種行為規范,凡不遵守此規范者將承擔本法的其他條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規定的後果。」[21] 但是,同中國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一樣,該條文在司法實踐中也成為了一個引人注目的焦點,與之有關的的案件逐年上升。[22] 在筆者看來,該條文在實踐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於它的兩個特點:第一,根據有關的解釋,第52條是受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則支持的。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說:「公認的概念,例如關於欺詐和出售假貨的侵權行為的概念以及人們多年以來對它們作出的分析,可被證明是有助於依據第52條的案件的判決。」根據普通法,「在被告的行為是他為自己獲取利益而故意為之,而這種利益可能大大超過他可能付給原告的賠償的情況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懲罰性賠償的自由裁量權。[23] 第二,第52條中的行為規則具有廣泛的適用范圍。按照澳大利亞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見,「第52條沒有一定的界限。」[24] 「鑒於消費者保護構成第52條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絕對該條文的適用范圍劃出明確的邊界。」在這樣的體制下,人們可以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因而對欺詐行為的有效的懲罰和制止是能夠實現的。
2.適用范圍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范圍顯然不應當被限定為「購買並使用者」。購買者的動機並不是適用該條文時必須考慮的因素。無獨有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也採取了類似的立場。據說,該條所關心的是企業對人們實施的行為,而他對這種的行為的唯一要求就是該交易必須具有貿易或商業的性質。[25] 至於與企業交易的人,探究他們是否為消費者是毫無意義的;事實上,在該條文中根本沒有出現「消費者」的字樣。
的確,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不可被解釋為對第49條適用范圍的限制。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樣的意思。該款表明,商業法對於援引其他條文的語句對該條第1款進行隨意解釋的做法保持著戒備狀態。
在耿某訴南京中央商場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識」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這是非常奇怪的。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勵人們同假貨作斗爭,它當然不會排斥那些具有進行這種斗爭所必要的商品知識的人。難道法律預期那些對商品一無所知的人有能力與售假者對簿公堂嗎?這使筆者想起了英國法官在侵權行為法歷史上有名的「蛋殼腦袋」案件中創立的一項規則:「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認識,以其所見者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26] 這意味著,不法行為人沒有資格對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顯然,一個欺詐行為不會因為它被識破而變成正當行為。
3.對行為的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關鍵詞是「欺詐行為」。與此相類似,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以「誤導或欺騙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的行為」為核心,這一用語似乎經過了更為仔細和精確地推敲。現在讓我們來討論一下與「欺詐行為」的含義及其應用有關的一些問題,同時與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經驗作一些比較。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2條中,「欺詐消費者行為」被定義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了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一定義在司法實踐中常常被參照引用。這里有若干要點需要加以澄清。
(1)行為的檢驗方法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和處罰辦法的規定,對「欺詐行為」應當以客觀的方法檢驗和認定,即根據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處罰辦法第3條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其中包括:(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3)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5)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6)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等等。當然,還有銷售假冒商品和失效、變質商品的行為,這些規定在該辦法的第4條中。在實踐中,所有這些行為都可以根據客觀的事實(或者說,經營行為的外觀)加以確定。
可以發現,澳大利亞法院在適用商業法第52條是也採用了客觀檢驗法。法官們認為,「某一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需要根據關於該行為及其關聯事實與情況的證據來加以確定的事實問題。不論行為是否可能產生誤解,只要所有的這些情況表明它包含或傳達了錯誤的陳述,它就可以被歸入第52條所稱的誤導。」[27]
(2)行為的結果
按照中國民法,從理論上講,「欺詐行為」的概念有別於「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後者是指受害人的行為,而前者指不法行為人的行為;後者是由前者引起的。所以,在確定欺詐行為時,實際結果並不是必要條件。
雖然處罰辦法第2條含有「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字樣,這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只要商家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並且足以給他們帶來某種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行為。
在澳大利亞,商業法第52條的規定更為直接地表達了這種觀點。「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沒有必要證明爭議中的行為實際地使人上當受騙或者發生誤解」。[28]
(3)主觀要素
按照中國民法的概念,欺詐行為包括兩個要素,一個是客觀要素,另一個是主觀要素。客觀要素是指某種作為或不作為,如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實情。主觀要素是指實施這種作為或不作為時的故意。如果一個人知道他的陳述或隱瞞將會損及他人而立意為之,就構成故意。
就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而論,主觀要素是否為必要的問題是值得研究的。法學界有些人士認為,商家進貨的疏忽大意應當被認定為故意。這種說法既不確切也無必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政策,第49條規定的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應當被理解為一種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這種責任可以由特別法規定,而消費者保護法就具有特別法的性質。[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觀狀態是無需考慮的。
澳大利亞法學家在解釋商業法第52條時持有同樣的觀點。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條,被告的內在意志是無關緊要的。需要關注的僅僅在於該行為是否有誤導性或欺騙性或者可能使人誤解或受騙。」「如果一家企業被控在陳述過去或現在的事實中違反了第52條,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沒有意義的,除非該陳述包含了該企業的意志狀態。是否違反第52條取決於該陳述是否在事實上包含或傳達了虛假的含意,而不取決於該企業的意圖或信念。」[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這種侵權行為更為客觀,但是,在這里適用假設的理智之人的概念並非十分正確。一個人看著觀眾,或者他們中的一部分,……問他們該行為是否具有誤導或欺騙性,但要提出的問題並不單單是他們(或者他)已被誤導。該行為是否為誤導或欺騙性是一個由法院決定的問題。」[31]
4.請求人的主觀狀態
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保護案件可以被看作是個別經營者與全體消費者之間的案件。可以恰當地說,特定請求人的主觀狀態並不影響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適用。影響其適用的不過是經營者行為的客觀狀態。也就是這樣一個問題:該行為是否已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這一點是在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之內。如果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構成欺詐;即使特定請求人為「知假買假」仍是如此。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它就不構成欺詐,即使該請求人確實發生了誤解也是如此。
這一觀點已經為我國司法實踐所採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一案就是一例。從這一案件中可以歸納出來的處理方案是,如果經營者的行為不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但是可能使個別人發生誤解,就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這時,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32]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其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各方當事人應當將其由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至於因該行為所致損失的承擔,則取決於當事人的過錯和因果關系的狀況。如果經營者有過錯並且他的行為是損失發生的必要條件,即使它不是請求人發生誤解的充分條件,他也應當支付補償性賠償;反之,則應由請求人承擔自己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他們就應按照其責任比例分擔損失。 澳大利亞的經驗可以為上述觀點提供支持。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礎上總結說:「一個陳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聽了之後都不會當真,而某個愚蠢之人竟受其誤導,對此應如何處理?一方面,對違反第52條的檢驗方法是客觀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檢驗法顯然並不適合。另一方面,雖然請求人事實上受誤導,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聽到同樣的陳述時卻不會受誤導,這樣的情況也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對第52條的違反。」[33]
5.因果關系
一個經營者,如果他的行為足以誤導那些具備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費者,則他不得以請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為抗辯。另一方面,如果經營者盡管有言辭不實或者據實未報的情節,但其行為還不足以誤導具備正常的注意的消費者,那麼,他就不能被認定為構成欺詐。在這種情況下,因過分疏忽大意而陷於誤解的人不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保護。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經營者的風險應當被限定在他們應該和能夠預見並防止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的范圍之內。
在澳大利亞,「在許多案例中,法院曾考慮應如何處理引起未盡合理注意而陷於誤解者的地位。」[34] 例如,在一個涉及名稱相同的餐館的案件中,弗蘭克(franki)法官表達了「過分愚蠢之人」不應受保護的觀點。[35] 還有一個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級律師被認為是信賴了一份買賣合同所附的誤導性的規劃證書。在該案中,法院指出:「或許可以設想,在一個案件中,請求人是如此地疏於保護自己的權益,以致可以發現這樣的事實,即被控陳述在當時情況下並不是他訂立合同的真正誘因。在這樣的案件中,虛假陳述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素已經因請求人過失的介入而被切斷。」[36]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在商業法第52條中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證明被控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負擔是由原告承擔的。正如澳大利亞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賠償,請求人必須證明被主張已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是『基於』違反該法的行為。」[37]
與此相比較,在中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提出請求的人通常不承擔這種負擔;他只須證明自己在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已經為獲得商品或者服務支付了價金。關於實際損失或者損害的證據通常是不必要的,因為雙倍賠償可能已經足夠。當然,請求人可以獲得超過雙倍價金的賠償,只要他能夠證明自己確實蒙受了數額超過雙倍價金的損失或損害。根據民法的原則,受害人有權就實際損失或損害請求充分賠償。不過,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於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盡管這種途徑不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所提供的途徑來得便捷。
四、結語
毫無疑問,消費者保護法作為特別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來說,民事責任制度中有關規則的協同是不可或缺的。這也許是困難的,因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歧異要通過法律解釋甚至通過法律改革來彌合。另一個問題是,許多法官習慣於將民法的一般概念適用於當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適用的特別法規的規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所以,應當更加經常地運用案例研究,並改進案例研究的方法。例如,由於大陸法系傳統的思維方法一般是演繹法,在解釋甚至創造法律規則方面,中國的法官不象他們的澳大利亞同行那樣的活躍。由此不難理解,在澳大利亞,對商業法第52條的解釋總是來自司法實踐,而相反地,在中國,對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大多出自學術研究。
(原載《法學》1998年第3期,P. 22~28。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6期轉載)
Ⅲ 金融風暴的危機案例
全球金融系統正面臨自1929年以來的最大危機。始於美國房地產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的癬疥之疾,如今釀成了全球性的深重危機。
全球聯手應對
2008年10月8日,交易員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外的街頭交談。全球主要央行同步實行降息以防止金融危機升級為全球性的經濟衰退,但此舉未能緩解投資者對經濟基本面的憂慮情緒,當日紐約股市波動劇烈,收盤時三大股指連續第六天下跌。
西方主要經濟體中央銀行8日採取聯合行動同時降低利率,努力應對當前的金融危機和恢復市場信心。當天,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以及英國、加拿大、瑞士和瑞典等國的央行均宣布將基準利率降低0.5個百分點。
隨著危機向南美地區蔓延,8日墨西哥和巴西採取措施干預外匯市場,防止本國貨幣對美元匯率大幅下跌。墨西哥央行宣布,從該國外匯儲備中拿出25億美元進行拍賣,以阻止墨西哥比索對美元比價持續下跌。當天,墨西哥比索對美元比價一度跌至14比1,創歷史最低紀錄。在墨西哥央行宣布採取上述措施後,墨西哥比索對美元比價回升至12比1。
墨西哥央行行長吉列爾莫·奧爾蒂斯說,墨西哥外匯市場6日出現自1995年該國銀行業危機以來的最劇烈動盪。但他同時強調,墨西哥的銀行機構仍比較穩固。
墨西哥央行還宣布,如果今後單一交易日墨西哥比索對美元比價下跌幅度超過2%,墨西哥央行還將在該交易日再拍賣4億美元。墨西哥外匯儲備總額目前約為840億美元。
此外,墨西哥總統卡爾德龍還建議,出台一個總額達530億比索(約合43億美元)的緊急計劃,以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墨西哥經濟產生的不利影響。
2008年10月8日,巴西央行為了遏制巴西雷亞爾對美元快速貶值的勢頭,開始在現貨市場上拋售美元。這是巴西央行最近5年來首次採取這種做法。7日,巴西雷亞爾對美元比價下跌5.09%,跌至2.31比1,為2005年下半年以來的最低點。8日,在巴西央行的干預下,巴西雷亞爾對美元比價略為上漲,為2.29比1。
巴西央行沒有公布所拍賣美元的具體數額,但外界估計至少超過10億美元。巴西央行行長梅雷萊斯日前曾表示,巴西擁有超過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只要市場有需要,央行肯定將介入救市。
在歐洲方面,歐洲央行行長特里謝2008年10月8日在巴黎呼籲,在市場劇烈動盪的背景下,投資者應「保持鎮定」,過度悲觀不可取。
義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8日召開緊急內閣會議,討論金融危機對義大利經濟的不利影響。他隨後宣布,義大利政府准備購買陷入困境的銀行的股份。義大利政府官員表示,受援助銀行可以利用政府提供的資金充實資本,或者用來購買其他處於困境的銀行。
俄羅斯莫斯科股市2008年10月8日開盤後不到一小時即大幅下挫,相關部門隨即停止了股市交易。為避免股市暴跌,俄羅斯股市9日休市一天。過去幾周,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莫斯科股市劇烈動盪,交易多次被暫停。
在亞洲方面,日本央行2008年10月9日繼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向短期金(203,5.85,2.97%,吧)融市場投放2萬億日元資金。至此,日本央行在連續17個工作日內共向短期金融市場投放30.6萬億日元資金。
當天,在日本短期金融市場,外資銀行間籌資難的狀況還在持續,無擔保隔夜拆借利率在0.55%到0.6%之間浮動,略高於日本央行0.5%的政策利率水平。因此,日本央行認為有必要繼續向短期金融市場投放資金,以緩解外資銀行面臨的困境和穩定市場。
韓國中央銀行——韓國銀行行長李成太9日宣布,將銀行基準利率從原來的5.25%下調到5%,以穩定韓國金融市場,防止經濟出現嚴重萎縮。這是韓國央行自2004年11月以來,首次下調銀行基準利率。
李成太在當天舉行的韓國金融貨幣委員會會議後說,未來影響韓國金融貨幣政策最大的因素是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韓國央行將不斷對其金融貨幣政策進行調整。他表示,韓國央行今後有可能繼續降息。
由於投資者擔心美國金融動盪影響到韓國經濟,2008年9月末以來韓元匯率和首爾股市綜合指數一路暴跌。8日,韓元對美元比價為1395比1,創下10年來新低,首爾股市綜合指數也跌破1300點大關。9日首爾外匯市場開盤後,韓元對美元比價一度暴跌至1480比1,後在韓國政府入市干預後有所回升。
為遏制韓元匯率和股市連日暴跌的勢頭,韓國金融監督院8日下午曾表示,韓國政府正密切關注匯市和股市變化,並計劃採取「非常措施」穩定外匯市場。
2008年10月8日,印度尼西亞雅加達股市主要股指開盤後一度大跌10.4%,隨後相關部門宣布暫停股市交易。為避免股市進一步動盪,2008年10月9日印尼股市繼續暫停交易。
對中國的影響
雖然中國並非主要受沖擊的國家,但它至少能從以下三個方面感受這次危機帶來的影響:
首先,美國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使全球金融體系發生了動搖,在失去伸展性的同時,也面臨更大風險。由於中國官方所持有的主要是美國國債,而在證券資產中,國債的風險性又是最低的,因此,中國外匯儲備受到的影響會較有限。
與中國官方的投資方向不同,中國商業銀行所持有的,大部分是美國公司債券或股票。以目前投資美國雷曼公司金額最多的中國建設銀行為例,其持有的雷曼公司相關債券共計1.914億美元(其中次級債券僅0.5億美元),約佔2008年6月30日建行總資產的0.019%。由此不難看出,雷曼等美國金融機構的倒塌對中國金融機構的影響有限,更難對中國的金融體系形成較大沖擊。
第二,在所有的金融市場上,對公司的資本估值已經縮水,而這會產生連帶效應。不僅公司融資難度加大,融資成本也將大幅增加。
不過,比起以上兩點,消費需求的萎縮,將是中國在本次金融風暴中面臨的最大問題。美國作為中國的第二大出口市場,其經濟衰退所導致的民眾信心不足,及購買力的萎縮,會使中國的出口面臨需求下降的局面。中國海關總署在9月22日發布的分析報告中指出,今年1到7月,中國對美國出口額為1403.9億美元,增長9.9%,增速下滑8.1個百分點。這是自2002年以來,中國對美國出口增速首次回落至個位數。盡管消費需求萎縮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在短時間內不會顯露,但它遲早會到來。因此,中國公司最好根據兩年或更長的時間跨度,來調整對美國出口的預測。此外,由於美國市場的表現勢必會影響到其他國家,全世界的消費開支都可能隨之下降,並對中國公司產生額外的壓力。
總的說來,有人預計金融風暴的影響將持續三至五年,由於與發達國家市場的聯系較小,一些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及一些東南亞或非洲國家)所受到美國金融風暴的沖擊也將更小。尤其是中國,根據我對她這么多年的了解和研究,中國的金融政策是十分穩健、安全的,因此,此次由華爾街而始的金融風暴對中國產生的影響將是有限的。當務之急,中國公司應該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投以更多的關注,以努力彌補因美國市場萎縮造成的損失。
俄宣布應對金融危機新計劃
據新華社2008年11月21日消息,俄羅斯總理普京20日公布了俄政府應對金融危機的最新計劃,以保持俄國內經濟穩定增長,鞏固俄羅斯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
普京當天在統一俄羅斯黨第十次代表大會上作報告時,宣布了這項涉及社保、金融、軍工、農業、能源和稅收等領域的應對危機新計劃。
計劃主要內容包括:提高失業補助金和社會養老金標准;向對外經濟銀行注資750億盧布(1美元約合27.5盧布)以支持金融市場;允許企業在政府或對外經濟銀行擔保下發行基礎設施建設債券;在今明兩年內增撥逾500億盧布以防止軍工企業破產;對農業投資項目給予35億盧布的貸款利率補貼;向俄國家農業租賃公司注資40億盧布;通過聯邦預算和外經銀行系統增加對中小企業撥款;降低自然資源開采稅、利潤稅及燃料能源行業的產品出口關稅等。
普京表示,俄羅斯將努力「把危機變為提高經濟效益的契機」。他說,俄政府當前主要目標是「改善民眾生活」,但不會放棄或拖延實施其戰略計劃。
全球遭遇金融動盪以來,俄羅斯政府已制定了多項涉及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的救援計劃,努力穩定市場信心。
Ⅳ 金融類營銷案例有哪些
汕頭大學梁敏甜、劉嘉歡、歐少明、蘇震宇
Introction:在選擇金融服務時,消費者是如何考慮有多少潛在的品牌(公司)選擇呢
在市場營銷裡面,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消費者的決策過程,這個過程是這樣的:意識到一個問題,得到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的大集合,評估每個選擇(品牌),做出選擇;這樣說有點抽象,我們舉個例子,一個小姐發現她汽車的輪胎舊了,需要更換,那麼,她已知的輪胎的牌子只有3個,她搜了一些資料,問了一下身邊的朋友對這個牌子的評價,最後選了A這個輪胎。這里我們說到的消費者考慮的牌子的數量種類和評估,這很大程度上與消費者參與購買的水平有關。
參與購買水平分兩種,低參與和高參與。舉個例子,你需要買本書,你不會多在意它是哪個出版社的書,只要內容符合就好,這就是低參與,而高參與是指,如果你想買輛汽車,哪個牌子的汽車,你就會好好考慮了。
考慮到現在這個互聯網猖獗,電子商務極大地影響了消費者的行為,所以文章研究這樣一個問題,在不同購買水平下,對於眾多金融服務類的競爭替代品,消費者是如何考慮進行選擇的。
為了得到結論,文章對以下5個問題進行研究:
1. 在購買金融服務時,消費者信息搜索的范圍有多大?一般考慮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2. 消費者在進行新的金融服務的購買時,相對於繼續進行原來的金融服務的購買,考慮的程度是不是提高了?
3. 購買高價值金融產品服務和低價值服務時,消費者對於前者的考慮是不是更為慎重?
4. 不考慮其他競爭者的替代品,就在新的公司(品牌)那裡購買金融產品服務,這樣的消費的數量有多少呢?
5. 輕買家還是重買家會更加註重對競爭替代品的考慮呢?
為了研究這5個問題,作者在澳大利亞進行了2個調查:
調查1是零售銀行:取來自2個有著不同人口數量以及不同經濟發展狀況的的城市,來做調查,調查的問題是他們購買的最近的銀行產品是哪個公司的?是第一次在那個公司買,還是以前就在那裡買過產品?在購買決策的過程中,有做過調查嗎,調查率哪家公司?在網路上做的資料搜索嗎?去了幾家公司的官網查看呢?
調查2是關於國內保險:向澳大利亞國內的一個主要的保險公司的客戶,詢問這些問題:最近是否有保險到期,是否會考慮更換保險公司?在其他保險公司獲得的同類型的保險報價是多少?
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根據這兩個調查,這5個問題的研究結果:
問題1,在購買金融產品服務時,消費者會調查多少個相關的品牌呢?最常見的品牌數量是多少?
注意:考慮集的大小(數量)不僅包括消費者決定購買產品的品牌數量,也包括他們沒有進行購買前曾經進行調查的品牌的數量。根據數據,73%的受訪者只會調查一個品牌,取平均數,消費者考慮品牌數量的大小是1.4。另外在信息搜索上,79%的消費者不會對以前購買過產品的品牌(公司)再進行新的信息搜索,平均在互聯網上搜索品牌的官網的數量是0.9
這里我們看到的是,最常見的考慮品牌的數量是1,這是一個很低的考慮水平。
蘇震宇:
金融已經廣泛地涉及到我們生活中的每一個角落,扮演著不可取代的角色。所以分析消費者對金融產品的考慮方式就顯得非常的重要。因為很多金融產品都是長期性的,所以消費者會精挑細選地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並有可能選中之後就很難再有更換它或者嘗新的念頭了。
問題2:消費者對進行新的購買對比重復進行原來購買的考慮程度提高了嗎?
進行新的購買比如進行貸款或者開新的信用卡等。重復原來購買比如保險過期後,再次購買完全相同的保險。經過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么一個結果:有483名保險到期了的顧客,有431名顧客繼續購買他們原有的保險,只有52名顧客選擇更換新的保險或者更換保險公司。年度的更換率只有11%沒有更換保險的人中,只有26%的人有考慮過更換,當然他們是沒有更換的,而且他們之中43%的人沒有對其他保險公司進行任何的評價,(意思就是,只是哪天沒事做突然想起是不是要換保險,但可能吃了個飯就什麼都忘了)。相應的就是有74%的想都沒有想過要更換自己的保險。而真正換了保險的人,大多數都只是分析了一家公司,沒有對更多的公司的方案進行分析評估
所以我們得到的結論就是:消費者考慮換新的程度是非常低的,很多的消費者都沒有考慮過換新或者尋找替代品,即使是那些有所考慮或有所行動的也只是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進行考慮和更換。
消費者在金融服務消費時,對風險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的他們對產品的信息有很強烈的了解慾望,從而對產品進行對比考慮。
因此第3個問題是:消費者對在購買「高價值」的服務時與購買「低價值」的服務時相比,哪一方考慮的比較慎重呢?
又是根據有關人員的分析調查,得出了這個圖表,看一看就可以了。我們得出了這么一個結論:只有10%的消費者在購買低價值服務的時候考慮過另外一家或者更多的公司產品,而又35%的消費者在購買高價值服務的時候有這一方面的考慮。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出:消費者對高價值的服務的考慮比較慎重。
在消費者群體中,很少人會廣泛考慮多家服務供應商,無論是重新購買或購買新的。此外,無論是低值服務或更高的價值服務,大部分消費者都缺少嚴密的分析對比。最普遍的考慮規模只是一個品牌。
劉嘉歡:
根據以上,研究問題4是:有多少消費者從一個新的服務提供商購買(即他們沒有交易過),沒有考慮其他競爭的替代品?在這里,考慮的是消費者在搜索行為中的異質性,即哪些顧客更傾向於進行搜索和比較。文獻中的一個有用的分類是區分「輕」的消費者,購買較少的,和「重」的消費者,購買更多的。因為這樣的分類將使我們能夠檢查目前使用金融產品很少的「輕」買家的評價行為,對比已經有多個金融產品的」重買家「。對於哪一類的消費者很有可能進行更多的評價和搜索,有不同的可能性。「輕」買家可以搜索更多,因為他們不太熟悉購買這樣的產品。因此,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信息可以提供保證,他們的最終選擇是正確的。或者,也可以說是較重的買家會尋找更多,因為他們先前的經驗提供了信心,他們可以從尋找替代品中獲得更好的產品,或更好的條款和條件。結果,無論是哪一種方式,對營銷策略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是較輕的買家搜索越多而重的買家搜索少,那麼,一個忠誠的策略來吸引和留住高價值(重分類用戶)消費者更站得住腳的。然而,如果是較重的買家更有可能從事搜索和考慮,然後它變得更難對於任何一個供應商去保留其要求的大份額。
結果:我們發現,一個大比例的消費者,從他們以前沒有交易過的新的供應商購買,沒有考慮其他供應商。(比如甚至連一些其他供應商,他們已經交易過的)。如表4所示,94個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從一個新的供應商,其中54個(57%)沒有與任何其他供應商進行查詢。這些結果表明為消費者開始和一個新的服務供應商交易的主要機制並不是競爭考慮或供應商相對於其他供應商的評估。相反,主要機制是包含在消費者的非常小的考慮集合,一般由單一品牌組成。
為了闡明這個問題,我們第5個研究的問題是:哪種類型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在服務上下文中高度考慮替代品,輕類買家(少數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或重型買家(很多購買的類別隨著時間的推移)?
如前所述,我們使用金融服務行業作為這項研究一個適當的背景。為了回答我們的研究問題,我們設計了2項調查,第一項調查涉及零售銀行。第二項調查是國內保險。兩個調查都採用在澳大利亞幾個主要的城市的消費者,原因是:澳大利亞是一個擁有先進零售銀行業的現代西方經濟體。它是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銀行的家,如NAB,第二十八大的,和澳新銀行,第五十大,每一個營業額的數百億美元。此外,它還擁有像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這樣的全球巨頭經營在零售銀行市場。同樣,澳大利亞是一個龐大的、行之有效的國內保險業的家,二次調查選擇的產品市場。眾多的銀行和保險品牌在這兩個部門,因此提供了足夠的潛力,為消費者進行搜索和考慮。
每個調查的細節如下:
首先是,零售銀行。第一項調查包括與居住在不同的城市消費者的采訪,使用電話調查。作為先前的經驗表明,這種方法的高響應率和質量數據。最廣泛的可用的抽樣框,即電子電話簿,用於樣本人口。第一座城市人口約一百萬人。它的經濟是一種成熟的、緩慢的增長的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混合體。第二個城市人口較少,人口80000人,在澳大利亞北部海岸,有一個充滿活力的出口型經濟。一個初步的篩選問題,確保被采訪的人是決策者或在家庭中是銀行服務的使用者。受訪者當時被詢問了他們獲得的最近的銀行產品。只使用了那些已經購買了金融產品的人們的反應,在過去2年(n=383年). 原因是,在采訪前2年以上的數據,由於不完善的召回,在本次采訪中缺乏准確度。下一步,被調查的受訪者被問及他們獲得的產品來自。調查樣本是通過隨機抽樣過程。樣本包括各行各業的性別,職業和家庭階段分類。
然後,是國內保險。二次調查包含電話訪談和514受訪者,是澳大利亞一個主要保險供應商的客戶。具體來說,在受訪天前,所有受訪者都有保單到期在未來2個月內。受訪者被問及他們如果有一個政策最近到期,當時他們的行為會是什麼,是會更新保單就同一品牌,或換另一家保險商?考慮轉換的,我們問他們在搜索過程中獲得的供應商有多少報價。從其他供應商要求報價表示在消費者這邊主動的搜索行為。
研究問題五檢查是否輕類買家和重型類買家在品牌考慮的程度是否不同。我們要求消費者說出他們目前的銀行產品名稱,作為調查一的一部分。銀行產品平均數為4。我們將那些人分類,有四個銀行產品或更少的是輕銀行消費者,並將有超過四個銀行產品的人列為重。然後,我們這兩組交叉製表,根據考慮程度結果見表5。重品類的消費者更可能從事多個品牌的考慮,具體而言,做一個人際的調查。兩者的區別有統計學意義在0.10個水平下(P= 0.08)。補充分析顯示傾向於從事網路搜索方面,輕與重買家無差異。
Ⅳ 有哪些消費者因劣質品遭受傷害的案例
電視新聞都是一大堆報道 何必這樣呢!
Ⅵ 金融危機 案例分析
中小企業的國際化營銷現狀與發展策略
[摘要] 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進行國際營銷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本文針對中小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所反映的優勢和劣勢展開分析,指出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營銷的誤區,並結合中小企業實際提出中小企業的發展策略。
[關鍵詞] 中小企業國際化營銷國際市場營銷策略
長期以來,由於中小企業資金薄弱、生產規模不大、運作能力有限,因此活躍於國際市場的主要是大企業。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國際市場加速全球化,使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成為必然趨勢。但是,由於先天因素和後天環境因素,中小企業在國際營銷活動中仍然存在著種種問題。在這種形勢下,如何進一步開拓自己的生存空間,提高企業競爭力,是每一個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而且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國際營銷的內部優勢
1.中小企業相對大型企業的比較優勢。盡管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並不具有規模、人才、管理和前沿技術方面的競爭優勢,但國際化經營中,中小企業機制靈活、組織結構簡單高效,這使得它的信息傳遞比較及時、准確、快捷,從而形成對市場靈敏的反應能力。而對大型企業來說,大部分層次和級別繁多,造成信息傳遞速度減慢甚至失真。特別是我國原有許多國有大型企業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產權不明晰、管理不科學,經濟效益普遍不好。
2.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中小企業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傳統行業中,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也是企業經營優勢中的很重要的方面。以紡織行業為例,我國紡織行業的勞動力成本和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勞動力成本僅佔美國的4.8%,法國的4.4%,義大利的4%。土耳其、墨西哥等國的勞動力成本也高出中國許多。較低的勞動力成本決定了我們的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和其他國家相比處於較低的水平。
3.健全的專業市場的促進作用。以浙江為例,據統計,浙江省目前擁有各類專業市場4347個,年成交額3606億元人民幣,其中超億元的專業化集群有400多個。專業市場匯集了商品供求的大量信息,在信息的積聚和交流方面具有較大的優勢,使中小企業能在較短時間里了解到商品行情的變化,降低了搜索市場信息的成本。同時,專業市場形成了一個可供共享的銷售網路,中小企業依託市場分享中間品和最終消費品在營銷方面的外部規模經濟,並依靠專業市場的知名度和整體營銷宣傳戰略來開拓市場。
二、中小企業國際經營的劣勢
1.中小企業出口產品結構雷同,缺乏品牌意識。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大多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突出的特點就是體現在產品結構上的「三多三少」:粗加工產品多、深加工產品少;低附加值產品多、高附加值產品少;一般產品多、名優產品少。絕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品牌觀念不成熟,沒有意識到品牌對消費者具有極大的誘惑力;沒有意識到品牌代表著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員工素質和商業信用;沒有意識到品牌是企業競爭力的綜合體現,更沒有將創名牌與企業利益和長遠發展聯系起來。
2.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低。由於中小企業一般規模較小,資金有限,表現在設備陳舊、工藝落後,造成了資源和能源的浪費。同時還反映在產品開發能力弱,升級換代艱難。勞動力密集是中小企業得以發展的一大優勢,勞動密集型產業的投入、產出周期較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短,但這種勞動密集型行業,如果不進行產品開發和升級換代,必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
3.中小企業普遍缺乏涉外經營人才。小企業家族式的管理,企業管理者不具備市場營銷和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不能做出正確的外銷決策。此外,企業內不少涉外項目的工作人員不懂基本的國際貿易、際技術標准、WTO規則、國際財會和稅收知識,外語水平低,不熟悉當地的社會和法律環境等這些知識的匱乏也為跨國經營的中小企業帶來了很多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三、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營銷的誤區
1.觀念誤區。(1)中小企業不適宜進行國際市場營銷。只要中小企業在人力、財力以及產品特點上符合國際市場營銷的要求,採取正確的國際市場營銷策略,中小企業不但適宜進行國際市場營銷,而且能夠不斷壯大。(2)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容易被國際大型企業打敗。雖然中小企業的整體實力比不上國際大型企業,但國際市場的要求是多樣化的,只要中小企業避免與大型企業作無謂的競爭,採取有利於發揮自身比較優勢的策略,中小企業肯定能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3)國際市場已被競爭對手佔領,現在進行國際市場營銷太遲了。國際市場是不斷變化的,在變化的過程中會不斷出現新的市場。隨著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開展國際化經營戰略,參與國際競爭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
2.策略誤區。(1)我國加入WTO後,有些中小企業還缺乏國際貿易和國際市場營銷的人才,盲目進入國際市場,結果受騙上當。所以,企業既要有熟悉WTO的專門人才,又要有熟悉國際貿易和國際市場營銷的人才。另外,在國際市場上,中小企業不要為了搶占國際市場而出口一些適銷不對路的產品。(2)採取「薄利多銷,打價格戰」的策略。很多中小企業希望通過低價策略進入國際市場,獲得一定的市場分額。實際上,低價策略不但容易引起競爭對手的報復,而且容易引起貿易對象方採取各種貿易壁壘抵制其產品,最終導致失敗。(3)由於受到資金、人才等問題的限制,有的中小企業乾脆採用「以不變應萬變」的市場營銷策略。在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國際市場上,企業應積極尋找和創造市場機會,才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四、中小企業國際化營銷的策略
1.轉變觀念,通過靈活的品牌運作推進中小企業跨國經營效益的提升。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因此,對於那些在行業中的某一市場領域已經具備相當競爭能力的中小企業,必須轉變觀念,抓住入世後其他WTO成員國對我國降低市場和貿易壁壘的契機,盡快實施「走出去」戰略。另據有關資料統計,某些著名跨國公司的品牌溢價高達500%以上。可見,作為產品品質和企業聲譽標志的品牌的重要性。但由於中小企業自身資金人才等方面的缺憾,它們可通過合作或合資經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名品牌,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名品牌,通過戰略聯盟的方式利用國際知名品牌等。
2.在跨國經營區域的選擇上應注重對普惠制待遇的延續使用,並藉助跨國經營突破區域經濟集團對非成員國的貿易壁壘。此外,中小企業還可以選擇在某些可享受免稅待遇的最不發達國家直接投資,一方面可以繞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另一方面又可利用當地更為廉價的勞動力資源進一步降低成本,享受免稅待遇。此外,區域經濟一體化優化了成員國企業的要素配置,滿足了成員國企業對於市場擴張的需求。然而,由於貿易轉移效應的存在,非成員國企業面臨失去原有市場份額的風險。因此對於中國的中小企業而言,通過到區域經濟集團內的成員國境內投資設廠,實施跨國經營,已成為突破區域經濟集團對非成員國貿易壁壘的必然選擇。
3.調整國際市場營銷策略,注重應用非價格競爭手段進行國際競爭。豐裕的勞動力資源是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極具價格優勢,再加上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乏品牌產品,所以被業內人士稱為「割喉」式的價格戰便從國內蔓延到國外,成為我國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原因之一。因此,中小企業應加快調整國際市場營銷策略,摒棄以低質廉價取勝的傳統觀念,加大與科研機構的合作力度,盡快開發出更多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附加值的出口產品,同時配合靈活的品牌運作,事先告知產品的高溢價銷售,從而徹底走出反傾銷的陰影。
4.靈活運用虛擬化經營推進中小企業規模效益的提升。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較小的經營規模無力於規模效益的取得,因此,我國中小企業在國際化經營的過程中必須重視利用虛擬化經營策略,通過構建一個強大的虛擬企業,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獲取規模經濟效益。虛擬經營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其中,虛擬研發、虛擬生產和虛擬銷售對於我國的中小企業來說是特別值得重視的虛擬化經營方式。
5.構建多維的立體信息網路,積極推進企業的網路化經營。對於中小企業而言,要成功實施國際化經營,就必須充分發揮其能夠及時順應市場需求變動的優勢,這有賴於其信息獲取和加工能力。因此,構建多維的立體的信息網路在中小企業的國際化經營進程中是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它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便利分布在不同國家公司或部門之間,以及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信息溝通與反饋。
6.中小企業在其國際化經營進程中必須重視對東道國本土人才的利用。我國中小企業應重視對東道國本土人才的利用。一方面是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在產品研發人才和市場營銷人才方面的相對短缺,另一方面是由於東道國本土人才更加熟悉本土市場,因而能更快地對本國市場消費需求的變化做出反應。
希望對您有幫助。
Ⅶ 案例分析—消費者權益受損
1、無效,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店堂告示、通知等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
2、張某不夠楊侵權
3、張某有權向該公司進行索賠,因為這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雖然已經有告示,但這告示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