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如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繳納稅款等、納稅人可以申
《稅收徵收來管理法》第八自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 金融機構應如何配合司法協助
呵呵 同學!我路過的!做好了告訴我一聲哈!
③ 拒絕協助稅務檢查如何處理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⑤ 怎麼樣才能搞好稅收征管工作保障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新形勢下,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征管模式下,如何加強稅收征管,談幾點粗淺的認識。
一、稅收征管的重要意義
(一)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90%的國家財政收入依靠稅收,國家通過稅收取得的收入,最終又用於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科學和文化教育等事業。
(二)社會主義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著小康社會的實現過程。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必然要求稅務部門依法治稅,要求全體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促進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保持稅收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財力保障。
(三)加強稅收征管,推進「精細化」管理,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在稅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在經濟生活中的生動體現,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和增強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性,在全社會形成「依法誠信納稅光榮」的良好氛圍。
二、現階段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稅收環境不夠理想
1.人文因素。我們的公民習慣於接受政府救濟,卻對依法為政府組織收入不理解。比如契稅是我國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了,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保存並發展了這個稅種,當土地、房屋權屬發生交換時,財政機關便依據《契稅暫行條例》實施征稅行為,這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人卻對稅收法制產生曲解,認為這相似於「苛捐雜稅」。
2、法治環境。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在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上,依據新《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行政,大力推進依法治稅,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問題,稅收上體現為涉稅犯罪得不到應有的追究,有些偷稅案件都是以補代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與司法部門或個別司法人員利益沖突的稅案久拖不決,使一批偷、逃、騙稅者成為漏網之魚,利益的驅動助長了偷、逃稅者的僥幸心理,使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增加了難度和不平等性。
(二)重「稅」輕「宣」,忽視了稅收法制宣傳的作用
依法征稅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便成為稅務機關的一切出發點。在組織收入思想指導下,稅務機關征稅觀念很強,大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確保稅收的平穩增長上,對稅收法制宣傳相對較淡薄。由於任務重,稅源零星分散,涉及千家萬戶。為了確保任務的完成,全體稅務幹部發揚艱苦奮斗、不畏困難的精神,加強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潛力,使得連年完成稅收任務。在「以收入論英雄,憑進度定獎懲」和「稅收任務是死命令」的指導下,稅務人員主要精力、人力、物力、時間都放在組織收入上,加之受經費不足、交通、信息不便等因素的影響制約,稅收法制宣傳沒有成為輿論的導向,沒有在更大范圍內營造良好的風氣。因此,加強稅法宣傳,對增強公民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營造良好的依法治稅環境,推動稅收工作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稅收征管力度不夠
1、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刑法》對保護依法征稅作了不少規定。但是,確保稅務機關強制征稅的手段仍顯不足。例如,有的金融機構為使自己贏得客戶信賴,吸引企事業單位多來立戶,公開承諾為立戶者保密,保證不向任何機關透露,致使稅務機關難以依法進行查詢,個別金融機構甚至以各種借口拒絕稅務機關依法凍結、扣繳被執行人的款項。新《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查詢、凍結、扣繳的法律責任,但具體的操作程序如何、責任義務如何落實,都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使得有關部門或敷衍了事或迴避配合,法律法規不健全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深入開展。
2、稅務人員素質有待加強
稅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一是部分人員責任意識差,缺乏愛崗敬業精神,工作不求上進;二是部分人員適應能力差,又不願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難以適應新形勢;三是少數人員法紀觀念淡薄,執法違法,知法犯法,經不起誘惑,為偷稅、漏稅者開綠燈。所以稅務機關要苦練內功,堅持「內外並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方針,加強稅收隊伍建設,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優化稅收的內部環境。
三、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和方法
(一)深入開展稅收法制宣傳,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環境
加強稅收法制宣傳,普及稅法知識,提高公民納稅意識是一項長期任務,也是做好稅收工作的有力保障。一是開展以「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為主題的稅收宣傳月活動,把十七大精神落實到稅收工作中。二是主動與地方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等部門聯系,以適當的形式開展各類活動,營造聲勢,形成全社會的宣傳合力,擴大影響力。三是充分發揮宣傳部門、教育部門、法制部門的職能作用,拓寬宣傳渠道,充分發揮現代媒體傳播面廣、形象直觀的優勢,形成稅收宣傳的集中聲勢。四是大力宣傳為納稅人服務承諾制度,促使「稅收連著你我他,依法納稅為國家」的精神真正貫徹與落實。
(二)完善機制,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一是要抓好各級領導班子的法制建設。領導要率先垂範,帶頭學法、懂法、用法,把「依法治稅,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貫徹到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切實履行收好稅、帶好隊的職責。二是稅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特別是與自身密切相關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專業技能。三是開展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樹立「責任、目標、創新」思想。改變不良習氣和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態度,引進激勵機制,激發廣大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工作的自豪感、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的稅收隊伍。
(三)堅持依法征稅,嚴懲涉稅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應把「鐵面無私,鐵石心腸,鐵的手腕,鐵的紀律」的「四鐵精神」貫徹到稅收工作中去,堅持依率計征,堅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杜絕「人情稅」、「關系稅」,真正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大對稅收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執法剛性,使偷、騙稅等違法行為為之付出的代價大於依法誠信納稅的付出,促使自主申報、主動納稅的思想不斷加強。
總之,稅收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治稅環境仍需進一步優化,堅持「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清繳欠稅、懲治腐敗」的工作方針,依法征稅,文明執法,大力加強稅法宣傳教育,普及稅收法律知識,在全社會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引導全民理解和支持稅收工作,共同促進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⑥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關有哪些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
1、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2、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4、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6)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1、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起點為1萬元。按劃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使異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須同時符合下述兩項規定:
其一,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其二,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貸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收款人必須以持有商品已發運的證件為依據向銀行辦理托收,填制托收憑證,並將有關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後,將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交付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有關附件後,通知付款人。
⑦ 稅務機關要求銀行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的( )
稅務機關要求銀行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的( B。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
補充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⑧ 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和扣劃應審批哪些資料
呵呵 目前金融機構協助查詢 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機關存款的范圍: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扣劃。
3、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
4、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無其他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類似於凍結措施的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暫停結算的權利。
除了上述的部門或機關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沒有權力實施。
上述機關實施的時候 在銀行櫃台需要出具的資料:
1、查詢:工作證件+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2、凍結:工作證件+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裁(決)定書;
3、扣劃:工作證件+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決定書。
⑨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哪些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⑩ 稅務局可以凍結銀行帳號嗎
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2、第七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0)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稅務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2、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4、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5、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6、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7、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8、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9、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