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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我國海外金融機構的監管

發布時間:2021-05-07 23:57:55

Ⅰ 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監管協調方面有何對策

美國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專法律限制,屬允許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Ⅱ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是什麼為什麼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體制。
原因: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版的機構主要有:(權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金融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共同承擔金融業的監管責任。分業監管有利於集中專門監管人才,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也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分業經營的原則,與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運行體制是一致的。

Ⅲ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Ⅳ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和國外金融監管的區別

一、對互聯網金融功能和風險特徵的基本判斷

盡管互聯網與金融的結合可以創造價值,但研究討論中有三點需要把握。

第一,互聯網金融並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P2P、余額寶等創新的是業務技術、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發現價格、支付清算等,並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並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

第二,互聯網與金融之間並非沒有沖突。互聯網強調便捷、強調快,金融業強調規范;互聯網強調創新,金融業強調穩健。互聯網金融畢竟是在開展金融活動,其運營管理不能沒有風險管控這樣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來互聯網金融的成長具有不確定性,應當避免過度樂觀的預期。有不少意見就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身並沒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個偽命題,只不過是傳統金融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延伸,與電報、電話、計算機在金融業的應用相比,並沒有革命性變化。

互聯網金融能否可持續發展,進而沿著什麼樣的路徑、以多快的方式影響或改變現有的金融體系,還需要邊走邊看。1975年,美國《商業周刊》基於當時美國電子支付的蓬勃發展就曾經預言,電子支付方式「不久將改變貨幣的定義」,並將在數年後顛覆貨幣本身。但38年後的今天,我們並沒有觀察到貨幣定義和屬性的巨大變化。也許等十年、二十年以後,我們才能真正判斷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可持續的業務模式還是一個曇花一現的概念;互聯網金融究竟是個有自生能力的新興業態還是必須依附傳統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終相互融合,實現了基因重組。

從風險角度看,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眾多,帶有明顯的公眾性,很容易觸及法律紅線,甚至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如第三方支付),但從整體上看,還處於無門檻、無標准、無監管的「三無」狀態。這一方面是由於P2P等業務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礎,公法未必適合或沒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業務同時混集了多種業務屬性,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如何一方面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選擇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是各國普遍重視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強化法律規范,強調行業自律。各國都強調,互聯網金融平台必須嚴格遵守已有的各類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信息保密法、消費信貸法、第三方支付法規等。這是金融交易運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礎。

二是各國針對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同情況,採取了強度不等的外部監管措施。澳大利亞、英國等大多數國家採取輕監管方式,對互聯網金融的硬性監管要求少,佔用的監管資源也相對有限。而美國證監會面對金融危機中公眾對監管不作為的指責,認定Prosper出售的憑證屬於證券,須接受其監管。

三是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和強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為重心。

四是涉及誰的監管職責就由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往往沒有統一的主監管機構。美國第一網路銀行(SFNB)、貝寶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別由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五是少數國家開始嘗試評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框架,探討未來監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國國會下屬的政府責任辦公室就P2P借貸的發展和不同監管體系的優缺點進行了評估,強調持續一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靈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原則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個「新事物」,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同時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包括市場自律、司法干預和外部監管在內的三位一體的安全網,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秉承這樣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12個原則,試圖為今後該領域的討論提供一個基礎和出發點。這些原則也大體構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一個概念性框架。

原則1: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

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一類新出現的金融業態,需要留有一定的試錯空間,過早的、過嚴的監管會抑制創新。美國經濟學家斯萊弗認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如果P2P和眾籌的業務模式能堅持單筆金額小、人數少,就應該用私人秩序和司法來規范。P2P等無區域性、系統性影響地自然退出,是市場的一種自我淘汰機制,對整個互聯網金融的長期有序發展未必是壞事。另一方面,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可以在摸索中尋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錯誤,整體風險須在可控范圍內。因此,監管的良好目標應是:既避免過度監管,又防範重大風險。

原則2:實行動態比例監管

金融監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需要進一步釐清。從松到嚴,金融監管可以分為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審慎監管四個層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監督約束作用,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監管。違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機關負責處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貸機構的監管就是由警務處負責。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評估不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和產品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程度和風險水平,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監管的范圍、方式和強度,實行分類監管。對於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採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於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針對性的與有效性的(而不是籠統與無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評估應定期進行,監管方式需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原則3: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相結合

在原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對監管對象以引導為主,關注最終監管目標能否實現,一般不對監管對象做過多過細要求,較少介入或干預具體業務。而在規則性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主要依據成文法規定,對金融企業各項業務內容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強制每個機構嚴格執行,屬於過程式控制制式監管。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在明確監管目標的基礎上,實現「原則」先行。監管原則應充分體現互聯網金融運營模式的特點,給業界提供必要的創新空間,同時指導和約束運營者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點的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中風險高發的業態和交易制定監管規則,事先予以規范。原則性監管與規則性監管的結合,有助於在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良好平衡,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原則4:防止監管套利,注重監管的一致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標準的差異或模糊地帶,選擇按照相對寬松的標准展業,以此降低監管成本、獲取超額收益。互聯網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貸等服務與傳統金融業相仿,如果二者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將易於引起不公平競爭。事實上已經有持牌金融機構提出:為什麼同樣都提供支付服務或者從事貸款業務,受到的監管卻不一樣?為確保監管有效性,維護公平競爭,在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規則時,應確保兩個「一致性」:一是不論是互聯網企業還是傳統的持牌金融機構,只要其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二是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線上、線下業務的監管應當具有一致性。

原則5:關注和防範系統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於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具有雙重性,這應當是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增加金融服務供給、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實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有助於降低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也可能會放大系統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可能會使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降低金融機構的特許權價值,增加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互聯網金融的信息科技風險突出,其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加快了相關風險積聚的速度,極易形成系統性風險。此外某些業務模式存在流動性風險隱患。例如,互聯網直銷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時都可以交易,但貨幣市場基金有固定交易時間,第三方支付機構需要承擔隔夜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類「小概率、大損失」的黑天鵝事件對於此類模式的成敗有重要影響。金融監管機構對此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化解和干預。

原則6: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

及時獲得足夠的信息尤其是數據信息是理解互聯網金融風險全貌的基礎和關鍵,是避免監管漏洞,防止出現監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觀上,大數據為實施全范圍的數據監測與分析,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識別、監測、計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為此,監管機構需要基於行業良好實踐,提出數據監測、分析的指標定義、統計范圍、頻率等技術標准。如對P2P平台設計經營性指標和風險性指標的定期與實時報送和分析機制。在數據監測、分析機制的建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足夠的靈活性,在定期評估的基礎上持續完善,以及時捕獲新風險。

原則7: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

在精心呵護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時,必須及時懲治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金融發展良莠不齊,少數互聯網企業運營中基本沒有建立數據的採集和分析體系,而是披著互聯網的外衣不持牌地做傳統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戰了法律底線。如一部分P2P脫離了平台的居間功能,先以平台名義獲取資金再進行資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資人與借款人並不直接接觸,這已突破了傳統意義上P2P貸款的范疇。為此,必須不斷跟蹤研究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演變,劃清各種商業模式與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在打擊金融犯罪的同時,也應當考慮與時俱進地修改部分法律條款,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例如,美國《創業企業融資法》就是通過修訂法條,將需要向SEC注冊並公開披露財務信息的公司股東人數從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勵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

原則8: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聯網金融企業將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風險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戶、股東等。准確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於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整體和單家企業的運營管理透明度,從而讓市場參與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內在風險進行有效評估,發揮好市場的外部監督作用。二是有助於增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聯網金融行業持續發展的基礎。三是有助於避免監管機構因信息缺失、無從了解行業經營和風險狀況,而出台過嚴的監管措施,抑制互聯網金融發展。加強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是以行業自律為依託,建立互聯網金融各細分行業的數據統計分析系統,並就信息披露的指標定義、內容、頻率、范圍等達成共識。當前,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透明度的抓手是實現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的公開透明。

原則9: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應保持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

互聯網金融企業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良好、順暢、有建設性的溝通,是增進相互理解、消除誤會、達成共識的重要途徑。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應主動與監管機構溝通,努力使雙方就業務模式、產品特性、風險識別等行業發展中難題達成理解。特別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拿不準的環節,更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力求避免法律風險。在此過程中,推進行業規則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設性的溝通機制有助於推動監管當局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監管規則,充分體認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和內部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進監管要求與行業內部風險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規成本。

原則10:加強消費者教育和消費者保護

強化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目標,也是許多國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點。要引導消費者釐清互聯網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業務的區別,促進公眾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性質,提升風險意識。在此基礎上,切實維護放貸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資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重點是加強客戶信息保密,維護消費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對侵害消費者各類權益行為的監管和打擊力度。例如,針對第三方支付中消費者面臨的交易欺詐、資金被盜、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問題,應針對性地加強風險提示,及時採取強制性監管措施。

原則11:強化行業自律

相比於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的優勢在於: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自覺性更強。今後一段時期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程度、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從而也影響著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未來的發展。為此,行業領頭的企業必須發揮主動性,盡快帶頭制定自律標准,建立行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不應一味等待政府的強制性干預。近期陸續成立的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在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方面,盡快發揮影響力。特別是要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戶資金和信息安全風險、IT風險、洗錢風險、流動性及兌付風險、法律風險,等等。

原則12:加強監管協調

互聯網金融橫跨多個行業和市場,交易方式廣泛、參與者眾多,有效控制風險的傳染和擴散,離不開有效的監管協調。一是可以通過已有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跨部門的互聯網金融運營、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溝通和協調監管立場。二是以打擊互聯網金融違法犯罪為重點,加強司法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三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為目標,加強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積極探索新金融監管範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條原則各有側重,不同原則之間並非完全一致,這些原則的同時實現並不容易。事實上,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挑戰,亦是全球監管者在金融創新領域中面臨的永恆難題: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恰當地平衡?

美國的次貸危機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穩定、「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單純追求穩健而過度抑制創新,也遠非良好的監管選擇。一個現實問題是,金融監管的格局是基於已有的金融業務並遵從法律規定確立的。在這樣的框架下,當新的金融業態出現後,難以找到或客觀上並不存在明確的主監管機構,這常常使得只有當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相關監管問題才可能會被嚴肅地提上議事日程。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新興的金融業態,為探索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模式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遇。應當立足我國金融發展實際,把互聯網金融作為踐行良好金融創新監管理念的試驗田,積極探索未來新金融監管的範式。

Ⅳ 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哪些

「一行」為中抄國人民銀行。「襲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Ⅵ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Ⅶ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金融體系與現代金融體系要求相比,尚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現在:金融市場體系結構尚不合理,資本市場的發展結構失衡,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後。從金融市場主體看,金融組織的國有產權比重過大,民營金融企業比例很低。金融環境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較為脆弱。

我們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快完善我國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 穩步推進各類金融市場的建設與發展,促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及外匯黃金市場的協調發展。對於資本市場,要重視債券市場的建設與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

(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監管機構的協調。進一步完善中央監管機構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治理、金融行業自律、社會公眾監管四個層次的金融監管體
系,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中央監管的協調機制。

(3) 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對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予以正確引導和適度支持,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外資金融機構的協調發展。

(4) 加強金融法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生態。

(5) 樹立科學的金融發展觀,正確處理好金融創新、發展績效和風險防範三者關系,在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與發展中,統籌好金融改革、發展與穩定三者關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高效安全的金融支持。

Ⅷ 如何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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