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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公司和e租寶

發布時間:2021-05-08 07:05:16

❶ 我是出借善林金融的受害者、也不知道國家能知道善林金融是個騙局,百姓血汗錢能回來嗎求,回答

您好,請對警察放心。您第一時間一定要去報警,把自己的損失和遭遇都告訴警察,如果有證據最好都提供出來,因為這些都是能夠用來證明自己損失的。放心吧,血汗錢一定會回來的!!

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類似於善林那種的營業部經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范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善林金融公司和e租寶擴展閱讀: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維、聶輝與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合夥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單店即衡水亨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維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運營守則,以河北九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存款可獲高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6年3月,李維、聶輝共向社會公眾55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李紅在職期間,其及其管理的兼職業務員共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維還犯有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李維、聶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紅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所犯合同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上海善林金融集資非法募捐736億,為什麼詐騙事件層出不迭

在2019年,備受關注的善林金融集資詐騙案日前迎來一審公開開庭。到了今年7月24日,確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87億元,涉及全國62萬餘人的“善林金融”集資詐騙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周伯雲、田景升等12人因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雲組建、設立被告單位善林金融公司,並實際控制“善林系”企業,陸續在全國29個省市開設千餘家分支機構,並逐步設立“廣群金融”“善林寶”“億寶貸(幸福錢庄)”“善林財富”等網路借貸平台。為謀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採用虛設債權、虛構借款人信息、虛假宣傳等方式,承諾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過債權轉讓等名義,向62萬余名投資人非法募集資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736.87億元。

❹ 我在善林金融的線上平台善林財富里投資了一筆錢,但最近這家金融公司被查了,好像是線下的出了問題

維權,報案找到一起維權的人大哥。

❺ 家人被善林金融騙了,現在才知道,我該怎麼辦

被善林金融騙的人太多了,少的幾萬,多的是幾百萬,當時也有好多人鬧到省政府了,專據說有幾百個屬人,省政府當時派了幾百個保安維持秩序,當時沒有一個記者在家。後來省政府給的答復是慢慢分階段償還。到現在都沒人看到還的錢。這個社會太復雜了。

❻ 我們在善林金融投資的錢已經報警三年了為什麼還不還回來

我18年跟善林公司的高管在張江看守所待一起,人家說了你們的錢要回去的可能性很小。600多個億啊

❼ 錢寶網、善林金融等如果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投資人的錢是不是就是贓款要被充公

這個問題早在張小雷被傳出自首時就有人跑來問我了~~

「傑哥傑哥,如果錢寶被定性為非法集資,我們的錢是不是就是贓款要充公國庫?」

其實,國家不會兜底,也不會沒收。

每當有非法集資案件爆出時,在投資者的各種群里,都會有一種謠言傳出來:

這個謠言一般就是號召投資人不要去做公安做投資登記,如果登記了,就會被定性參與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所有的投資款就會變成贓款,是被國家沒收、充公。

比如昨晚一位投資人咨詢傑哥,表示:「聽說一旦善林被定性非法集資或者詐騙,投資本金肯定要被充公!」

還有人在群里分享上面題主類似的謠言

侮辱智商!胡說八道!

不論善林是否會被定性為非法集資,不是合法還是非法,投資人的本金,始終屬於投資者本人,國家不會沒收、充公。

首先,投資人去登記報案,不會導致被告人被定罪

投資人去警方登記債權和說明情況,是提供自己身的情況說明,並不會必然導致善林金融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平台。比如說善林金融在從事P2P業務模式到底如何?其是否在宣傳過程中作出警方宣稱的保本付息承諾?是以何種方式和形式作的此種承諾?是以保本理財產品形式還是以定期回購形式等等,這些都會對案件的釋明有一定的影響,罪與非罪,要在法庭最後認定,而不是只要有投資人報案,就一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重要的誤區。

其次,即便是認定參與非法集資,國家也不會將投資人的錢沒收、充公,而是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清退工作。

很多人會擔心,投資人已經投進去的資金是否可能追償?根據相關規定,是必須追償的。

但很難全額退,會在資產清算後按比例退。一般是在一審判決後,法院會出一個清單。現階段,就是如上海警方所說,投資人先登記自己的投資情況,以方便之後的資金清退工作,包括借款人的債務,也要組織追償,一般也會有統一的登記渠道,要求及時還款,比如惠州e速貸案就是。

法規依據

比如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文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而根據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五條 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合同、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辦理債權債務申報手續。(三)專案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並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在國內的司法實踐中,比如善林金融和錢寶網的用戶,應該擔心的,不是自己投資能否拿回的問題,而是能拿回多少的問題。

在國內大量非法集資案件中,公安機關追回相關集資款項後,按比例退還給廣大投資者已經是這類案件的「必備節目」。

比如當年的優易網非法集資案,已退還投資者本金40%,歷時31個月;樂網貸非法吸存案,投資人本金還剩70%,庭審歷時22個月。而全國矚目的E租寶集資詐騙案的退賠工作還在進行中。東方創投非法集資案,投資人本金還剩48.7%,庭審歷時9個月;銅都貸非法吸存案,投資款按12.3%的比例退賠,庭審歷時14個月。

❽ 善林金融為什麼8人被批捕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林金融」)實際控制人周伯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自首,稱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產生巨大資金缺口致使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公安機關隨即開展調查。截至發稿時止,「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雲、執行總裁田景升、「幸福錢庄」負責人陶劍勇等8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經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警方提示:公安機關現正對此案開展全力偵查,將最大限度挽回投資人的損失。請各地投資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合同復印件及投資、轉賬憑證等有關資料到本人戶籍地或者實際居住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或派出所登記、報案,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❾ 善林金融倒閉後他的線下理財投資人還能追回投進去的錢嗎

追不回,不具備法律效應,祝你好運

❿ 誰幫我分析一下這家理財公司到底是不是騙子公司或者說風險是不是很大

風險極高
這樣分析:15%的利率,放貸出去就要20%。
現在隨便那個貸款公司也沒有這么高的利率,別人為何要在你這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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