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在已經放款了,為什麼沒有給我貸款合同書
你在辦理貸款的時候,是肯定需要簽訂貸款合同的,一般都是你簽完了字,再回拿到銀行答去簽字蓋章,再辦理放款手續,辦完手續按規定是需要給你一份合同留底的,既然你沒拿到,有兩種可能,第一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辦完手續後沒有給擔保公司一份;第二是銀行給了擔保公司,但擔保公司不記得給你了。
建議你這樣:既然是在擔保公司辦的手續,首先肯定是去找擔保公司的人要,擔保公司沒有的話,讓他們找農行去要,既然是在擔保公司辦的手續並且收了你的錢,當然要給你辦事。只要你沒拿過合同,現在去拿就肯定拿得到。
❷ 什麼叫要式合同什麼叫諾成合同金融機構借款為什麼屬於諾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於不能一概而論,所以不說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我個人認為,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生效為必要條件,也即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並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並沒有否認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只是強調必須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這個意義上講,我認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應為諾成合同。
❸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回自然人之間訂立答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❹ 各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編號怎麼設定的
1、合同編號,沒有法律規定如何編排,各金融機構都是按自己業務管理需要編排的,一般是按省、市、縣(區)編碼在前,然後是業務品種編號(如:公司貸款、個人貸款等),然後是年份和順序號。
2、主、從合同編號要連貫,如:主合同編號為232324-101-2012-0001,則從合同(擔保合同)必須明確為232324-101-2012-0001主合同提供擔保。
3、還有,各金融機構都有信貸管理系統,一般系統按規則自動生成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