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范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的建立和完善分類管理體制
5、實施分類管理。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由舉辦者自願申報,省級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其中非營利性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要保障各類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辦學行為,大力支持發展非營利性學校,積極引導發展營利性學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營利性與營利性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管理體制。
6、探索混合制民辦高等教育辦學模式。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舉辦民辦高等教育,為不同投資主體、辦學主體公平有序地辦學創造良好的環境。積極探索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以多種形式舉辦混合制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模式。開展混和制民辦高等教育試點工作,改革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產權明晰、利益共享、學校自治、服務社會」的現代大學制度。
7、改進法人登記辦法。非營利性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核後,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其中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營利性學校由省教育廳審核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
8、拓寬籌資渠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陝西民辦高等教育基金會,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引入公益融資機制,為民辦高校籌集資金提供服務。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高校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民辦高校融資擔保體系,對產權明晰、辦學規范、信譽良好的民辦高校,允許其申請信用擔保貸款和長期低息貸款。允許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學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向民辦高校捐贈,並依法落實相關稅前扣除政策。
9、落實稅費和用地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
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從事學歷教育活動提供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學生食堂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和為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民辦高校、高等教育助學機構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育教學的,免徵契稅。佔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產用於教學的,免徵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學校學生公寓和與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按規定免徵房產稅、印花稅。水、電、氣、採暖、排污等公用事業性收費享有與公辦高校同等待遇。
將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非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政策;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0、依法落實合理回報政策。非營利性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計提發展基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後,允許從辦學結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報,作為對出資人的獎勵。獎勵申請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原始出資額、追加投入額、學費收入和辦學結余等情況,綜合確定合理回報額,合理回報額可佔到辦學結余的40%。取得的合理回報繼續用於學校發展的,計入新增出資額,並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學校按企業機制獲取回報。
Ⅱ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Ⅲ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3)陝西省嚴格市場非金融機構准入有關政策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央行解讀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辦法》的出台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隨著網路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藉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與銀行業既合作又競爭,已經成為一支重要的力量。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部門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運用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後台操作服務,因而往往被稱作「第三方支付機構」。實踐證明,非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通過電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務,大大豐富了服務方式,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有效緩解了因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不足等產生的排隊等待、找零難等社會問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雖然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領域,其業務量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量相比還很小,但其服務對象非常多,主要是網路用戶、手機用戶、銀行卡和預付卡持卡人等,其影響非常廣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機構法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了支付業務登記材料,其中多數非金融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手機支付、電話支付以及發行預付卡等業務。
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廣,以及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這個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解決,必須通過必要的法規制度和監管措施及時加以預防和糾正。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支付體系的法定監督管理者,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金融市場,鼓勵金融創新」、「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勵各類支付服務主體通過業務創新不斷豐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務效率、順應社會公眾不斷發展變化的支付服務需求的同時,大力推進支付服務市場相關制度建設,強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防範各類金融風險。在組織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登記、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學習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了本《辦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以科學發展觀指導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支付體系的重要實踐,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順應社會公眾意願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機構在遵循平等競爭規則基礎上規范有序發展的需要,符合廣大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保障資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國家關於鼓勵金融創新、發展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要求的需要,必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產生積極而重要的影響。
2.問:《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中國人民銀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強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為「結合國情、促進創新、市場主導、規范發展」,並據此確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規范發展與促進創新並重」。
「規范發展」,主要是指建立統一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制度和嚴格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不同機構從事相同業務時遵循相同的規則,防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穩定運行。
「促進創新」,主要是指堅持支付服務的市場化發展方向,鼓勵非金融機構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場為主導,不斷創新,更好地滿足社會經濟活動對支付服務的需求。
3. 問:國際上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如何進行監管的,《辦法》是否借鑒了國際經驗?
答: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於「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歐盟等多數經濟體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具體措施包括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設置必要的准入門檻、建立檢查和報告制度、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權益、加強機構終止退出及撤銷等管理。
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美國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制定法律對貨幣服務進行監管。這些法律普遍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從事貨幣服務的機構必須獲得專項業務經營許可,並符合關於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從業經驗等相關資質要求。貨幣服務機構應保持交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和安全性等,不得從事類似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戶交易資金。這類機構還應符合有關反洗錢的監管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等。
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後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並於2009年再次對《電子貨幣指令》進行修訂。這些法律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並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用於活期存款及具備足夠流動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與之類似,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並且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於其自有資金的8倍。
韓國、馬來西來、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亞洲經濟體先後頒布法律規章,要求電子貨幣發行人必須預先得到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當局的授權或許可,並對儲值卡設置金額上限等。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人民銀行在全面客觀地分析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發展趨勢、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符合我國國情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思路。
4.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五章五十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立法調整對象、支付業務申請與許可、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以及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的總體經營原則等。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主要規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條件和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兩級審批程序。市場准入條件主要強調申請人的機構性質、注冊資本、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資信狀況及主要出資人等應符合的資質要求等。此外,明確了支付機構變更等事項的審批要求。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主要規定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規范經營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按核准范圍從事支付業務、報備與披露業務收費情況、制定並披露服務協議、核對客戶身份信息、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等資料、規范開具發票等。資金安全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在同一商業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戶的要求使用。系統運行主要強調支付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及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機構還需配合人民銀行的依法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罰則,主要明確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等各責任主體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第五章附則,主要明確《辦法》的過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問:非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務?
答:《辦法》明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以及銀行卡收單等。
(1)網路支付業務。《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非金融機構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2)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3)銀行卡收單業務。《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4)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服務市場的發展趨勢等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6. 問:為什麼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業務許可制度?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公開平等規范的服務業准入制度,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等工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經國家行政審批部門認定,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行支付業務許可制度。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營資本的非金融機構,只要符合《辦法》的規定,都可以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辦法》旨在通過嚴格的資質條件要求,遴選具備良好資信水平、較強盈利能力和一定從業經驗的非金融機構進入支付服務市場,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下規范從事支付業務,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做數量限制,鼓勵所有具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在支付服務市場中平等競爭,促進支付服務市場資源優化配置。
7. 問: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以此建立統一規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准入秩序,強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持續發展能力。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具備的條件主要包括:
(1)商業存在。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國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資本實力。申請人申請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1億元;申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至少為3千萬元人民幣,且均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出資人。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其實際控制權和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均應符合關於公司制企業法人性質、相關領域從業經驗、一定盈利能力等相關資質的要求。
(4)反洗錢措施。申請人應具備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反洗錢措施,並於申請時提交相應的驗收材料。
(5)支付業務設施。申請人應在申請時提交必要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6)資信要求。申請人及其高管人員和主要出資人應具備良好的資信狀況,並出具相應的無犯罪證明材料。
考慮支付服務的專業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請人還應符合組織機構、內控制度、風控措施、營業場所等方面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將在《辦法》實施細則中細化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和無犯罪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
8. 問:《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等,《辦法》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審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請人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申請資料。《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2)申請符合要求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予以受理,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3)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各分支機構的審查意見及社會監督反饋信息等,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准予成為支付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9. 問:《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客戶備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機構可以自主確定其所從事的支付業務是否接受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自願委託支付機構保管的、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的貨幣資金。
《辦法》在客戶備付金保護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規定:
(1)明確備付金的性質。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2)限定備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機構必須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專戶存放接受的客戶備付金。第二,支付機構只能在同一家商業銀行專戶存放客戶備付金。第三,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能自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3)強調商業銀行的協作監督責任。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有權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支付機構擬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時,必須經其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進行復核。
(4)突出人民銀行的法定監管職責。支付機構和備付金存管銀行應分別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對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等進行現場檢查。
10. 問:如何處理虛假申請行為?
答:《辦法》強調申請行為必須真實、可信。區分申請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請人是否已經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等情形,《辦法》對申請人的虛假申請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1)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11. 問:擅自提供支付服務將受到怎樣的懲罰?
答:《辦法》規定: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或者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均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 問:《辦法》實施後有哪些過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辦法》平等適用於在我國境內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包括《辦法》實施前未經批准但已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和擬於《辦法》實施後申請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前者可以自主決定退出市場或者在《辦法》實施後1年內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能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將抓緊擬定《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業務辦法。實施細則主要對《辦法》中有關申請人的資質條件、相關申請資料的內容以及有關責任主體的義務等條款進行細化與說明。相關業務辦法主要是指導支付機構規范開展各類業務的具體辦法(或指引),特別是有關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的業務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還將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組織開展相關專項檢查,形成合力,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實施有效監管,切實維護支付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Ⅵ 「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麼呢
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增強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全面、客觀、科學、公正地反映企業信用狀況,根據《陝西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信用企業」是對信用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場交易行為誠實信用、全員信用意識強、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四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具體承辦「信用企業」的認定與管理工作。陝西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工商、金融、法院、稅務、質量監督等部門相關人員及行業專家、學者組成,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協助做好申報企業的受理、審查、培訓工作。
第五條 「信用企業」的認定,採取集中認定的方法,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和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共同頒發「信用企業」證書和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認定信用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非社會評比的原則;
(三)失信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敗訴記錄)一票否決的原則;
(四)非終身制的原則。
第七條 「信用企業」證書與牌匾為企業信用度的證明與標志。企業可用於洽談業務、參加各項招投標、對外宣傳和企業形象設計。
第二章 申報與考核
第八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業已滿三個會計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業和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三)企業信用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四)企業無失信違法行為和受處罰記錄;
(五)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對有資質規定的行業企業,申報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九條 申報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信用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本企業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企業所具有的行業資質等級證書;
(六)企業信用管理機構和專職信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復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企業信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信用企業可以優先申請認定省人民政府確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稱號。
第十一條 信用企業的考核標准為:
(一)堅持「信用至上」的經營理念,企業各級負責人有較強的信用責任意識和信用義務觀念,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能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二)企業設有信用管理機構,有具體分管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信用管理工作列入企業的重要議事日程,信用管理機構職責基本到位。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配有法律意識與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企業信用管理人員同時具有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四)企業具有根據本企業授信決策和信用政策制訂的各項信用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學習制度;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合同簽訂前的評審制度;合同簽訂、履行與變更、解除制度;客戶授信與年審評價制度;客戶信用檔案建立與管理制度;應收賬款與商帳追收管理制度;失信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規范嚴謹,條款完整,台帳齊全,履行完畢的合同資料能及時按規定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考核信用企業的量化標准為:
(一)企業對外所簽合同,除不可抗力、對方違約以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依法變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約率達95%以上;
(二)近三年企業的總產值、銷售額、納稅額和凈利潤同比呈增長態勢,無因不正當理由出現的虧損;
(三)近三年企業應收款和應付款總額同比呈負增長態勢;
(四)近三年企業在金融系統沒有發生逃廢債務,在海關、稅務部門沒有發生偷稅、騙稅等違法記錄;
(五)企業產品質量優良,工商、質量監督、葯監、檢驗檢疫等部門無產品檢查不合格記錄;
(六)企業無因自身主觀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的無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違法合同;
(七)企業沒有因失信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和訴訟(仲裁)敗訴的記錄。
第十三條 申報與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業申報提交書面申請;
(二)申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的行業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三)企業信用協會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企業信用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初審合格的企業,以後每年根據企業的信用數據,開展評級活動。按照信用評價細則由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考核評價,第一次評價只認定信用企業;評價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8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評價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填報《AAA級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在企業信用資料庫中查詢申報企業的信用記錄,並向法院、公安、海關、金融、稅務、衛生、城建、質量監督、葯監、檢驗檢疫部門書面徵求意見;
(六)對考核符合信用企業標准,企業信用資料庫中無不良記錄,相關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無異議的企業,由企業信用協會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章 認定與命名
第十四條 對依照規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報企業,企業信用協會在簽署同意推薦的意見後,報送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依據企業信用協會上報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信用企業標準的,及時提出同意認定和命名的意見;對有疑義的,應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對決定認定和命名的信用企業,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分別授予「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榮譽證書和「AAA級信用企業」、「AA級信用企業」或「A級信用企業」牌匾。
第十七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發出認定決定後,在《陝西日報》和「陝西信用網」發布信用企業命名公告,提高信用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十八條 信用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住所的,應提交申請報告和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批准後予以換發信用企業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信用企業改制的,如屬整建制改制,可參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換發榮譽證書手續。如屬合並和分立,應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信用企業列為陝西省人民政府重點扶持企業,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相關手續和參加各種評優評審活動,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給予優先受理,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門窗口受理。
第二十一條 信用企業授牌後兩年內各級國資、經委、公安、工商、葯監、質量監督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但被舉報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信用企業申辦企業年檢,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後,即予通過資格年審與企業年檢(A級)。實行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對信用企業授牌後兩年內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稅務檢查,並把信用企業申報納稅信譽等級,評定A級納稅信譽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 金融系統對信用企業優先貸款,享受優惠政策,優先享受開戶銀行提供的結算服務,小額貸款可免抵押、擔保手續。
第二十五條 海關對信用企業優先辦理通關手續,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優先評定為A類企業,享受A類企業在加工貿易上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法院對信用企業的訴訟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的服務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葯品招標、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優先受理信用企業的投標申請;同等條件下信用企業優先入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建立信用企業的信用信息動態資料庫,通過市場巡查和不定期回訪及時採集和錄入信用企業的市場行為與信用狀況方面的信用數據。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建立信用企業完整的檔案資料。在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管理自律活動的同時,對信用企業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將監督管理情況記錄存檔。
第二十九條 省企業信用評定委員會對命名的信用企業實行年度復查制度,在核對信用企業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四、五、七項材料的同時,重點對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量化標准對企業上一年度情況進行復查,並將復查情況載入《信用企業年度復查情況表》。經復查合格的,在榮譽證書相關欄目內加蓋「xxxx年度復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條 信用企業年度復查於每年6月30日前結束。未經上年度復查或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其「信用企業證書」自該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廢,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下列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
(一)企業負責人信用意識淡薄,不重視、不支持企業信用管理工作;
(二)企業信用管理工作未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
(三)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有名無實,未發揮其管理與監督職責;
(四)企業信用管理各類檔案資料(含合同管理檔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業的應收款和應付款數額大幅上揚(年度同比分別超過40%和20%);
(六)對其他企業侵害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失信違法行為不及時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損信用企業形象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經復查信用企業信用狀況不良的採取降級處理。無正當理由並經催告仍不參加信用企業年度復查工作的,視為自動放棄榮譽稱號;因破產、注銷、企業改制中被重組合並、拆遷等原因處於歇業狀態的企業,撤銷命名,收回榮譽證書和牌匾。
第三十三條 對已認定命名的信用企業,在年度復查和市場巡查與回訪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銷其命名、收回榮譽證書,並在三年內停止受理該企業的重新申報。
(一)申報與考核中虛報、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二)企業因失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或在經濟訴訟(仲裁)中被判(裁)敗訴的;
(三)盲目簽約造成本企業重大經濟損失或因自身故意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簽訂無效和違法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國有、集體資產權益嚴重受損的;
(七)利用「信用企業」證書行騙的;
(八)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嚴重混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經復查已達不到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標準的。
第三十四條 對未獲得「信用企業」稱號或已被撤銷「信用企業」稱號而假冒信用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規嚴肅處理,並向社會披露,三年內不得申報信用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2005年1月6日印發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關於印發
「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企事業單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重視、支持和關注,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加強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重要尺度,有利於強化企業信用意識,提升企業綜合素質,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營造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對信用等級高的企業予以激勵和扶持,讓更多的市場主體成為打造信用陝西的主力軍,為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現將「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按照《辦法》要求做好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和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報告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秘書處。
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培育企業良好信用,維護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社會各界對具有較好信用等級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國家有關信用體系建設的文件精神及我省的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在企業經營狀況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計算和分析,對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管理能力、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各方面狀況進行評定和預測,從而確定企業的信用級別的過程。
第三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遵循「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中介評價、社會監督」的原則,企業參加信用評價按照自願的原則。信用等級評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反映被評企業的信用等級狀況。
第四條 本信用等級評定的對象和范圍為陝西省區域內所有的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管理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業務。
第二章 信用等級評價的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六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組織由中介機構、評定委員會和管理部門三級組成。中介機構由具有信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其主要職責是做好申報企業信息徵集和核查工作,使相關數據真實合理,嚴格按照評定標准及操作說明的要求,獨立做好企業信用等級的評估工作;評定委員會由金融單位、信用管理人員、省市二十個廳局有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對中介機構報送的企業信用評估結果進行審定;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主要負責企業等級評定組織、宣傳、協調、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凡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企業,錄入陝西信用網陝西省企業信用資料庫查詢系統中。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設置及含義
第八條 企業信用等級按A、B、C三等九級標准劃分,對前二等四級予以評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個級別,即AAA級、AA級、A級;二等B包括一個級別,即BBB級。按照實際情況,BB級以下(含BB級)等級,不予評定命名。
第九條 予以評定命名企業信用等級的含義如下表:
等級 計分標准 含 義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業素質很好,經濟實力強,信譽狀況很好,經濟效益顯著,發展前景廣。
AA 80 89 企業素質高,經濟實力較強,信譽狀況良好,經濟效益好,發展前景廣。
A 70 79 企業素質高,經濟實力略強,信譽狀況較好,經濟效益好,有發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業素質、經濟實力一般,信譽狀況一般,經濟效益中等,有一定發展前途。
第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指標及計分標准,按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准及操作說明執行。
第四章 企業信用評級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級程序。
1.參評條件:取得信用企業資質認定滿一年的單位方可申報信用等級評定。
2.受理:參評企業向省企業信用協會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申請人填寫《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約定書》,即為受理。
3.資料准備:參評企業需按規定向省企業信用協會提供下列資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省企業信用協會當年年檢合格的《信用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3)按規定格式填寫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約定書》。
(4)提供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5)提供最近兩個年度內企業經營、資質變化及其它能證明企業資信狀況的有關資料。
4.資料遞交:資料收齊後,省企業信用協會遞交被委託的中介機構。
5.評定:中介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後,對申報企業進一步徵集信息,客觀、實際、公正對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估。填寫《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報告書》,經省企業信用協會認可後,交陝西省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審定,評級結果由省企業信用協會通知參評企業。
6.復評:參評企業對評級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評級結果通知書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評,並提供補充資料。省企業信用協會在接到復評申請十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做出復評結論,通知參評企業,並作為最終評定結果。
7.公布: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後,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通知參評企業,並根據信用等級予以命名,頒發相應的銅牌證書,其中:
AAA、AA級企業頒發信用等級證書和銅牌。
A級企業發證,但不發牌。
BBB級企業只發等級評定命名文件。
AAA級、AA級、A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統一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8.要求:
(1)被評定企業要遵循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制定內部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實行信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2)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
(3)注重信用資源的培育,利用評價結果進行自身信用形象宣傳,打造信用品牌。
第五章 評級有效期限與監督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評定的等級有效期為兩年,從信用等級公告之日始,超過期限為自動失效,其信用等級須重新評定。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年但不滿兩年的可申請晉級評價。
第十三條 為確定信用等級的可靠程度,在有效期內承擔評價業務的中介機構對已評企業的評級指標進行跟蹤監測,如發現已評企業資信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報告省企業信用協會,省企業信用協會經核實後收回該企業原發信用等級證書或文件,要求中介機構重新評估和重新審定,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撤銷其原評信用等級,同時公布新評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參評企業申請信用評級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如發現弄虛作假,提供信息失真,評級機構有權拒絕評估,或對已評定的等級公開宣布無效,三年內不得申請信用評價。
第六章 評價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實行資格證制度,凡在陝西境內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取得《信用評價資格證書》和《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評價工作紀律
1.不準信用評價機構以政府部門及本協會的名義強迫或變相強迫企業參加信用評價或其他中介服務。
2.信用評價機構不得與本單位以外人員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參與信用評價、聯系企業、推介企業。
3.信用評價機構對企業信用等級必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評價,不準做主觀臆斷或簡化評價程序。
4.不準信用評價機構對受評企業做信用等級的承諾或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亂拉業務。
5.信用評價機構及評價人員不得向受評單位索取財物、收受賄賂或亂收費。誰委託誰付費,受評方以外的第三方委託的評價,由第三方付費。嚴禁受評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權力、壟斷地位或其他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受評方支付評價費。
6.信用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整改,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從事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違規徵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業信用信息。
(3)披露未經證實或虛假的企業信用信息。
(4)違反信用評價辦法,改變企業信用等級。
(5)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服務資格證分為兩種,對單位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對個人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八條 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條件及程序:
(一)條件
1.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強烈的敬業精神。
2.大學專科學歷,從事信用管理、信用顧問、信用研究、信用評價、信用擔保、金融、會計、審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用管理、信用顧問、信用研究、信用評價、信用擔保、金融、會計、審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內信用評價從業無不良記錄。
4.通過《信用評價理論與實務》、《信用管理概論》、《信用評價操作與規范》、《金融與財務會計》四門科目的考試。
各科培訓與考試方法:《信用評價理論與實務》採用網路培訓、網路考試;《信用管理概論》採用網路培訓、書面閉卷考試;《信用評價操作與規范》內容為《信用創富》雜志及信用評價工作應知應會內容、書面閉卷考試;《金融與財務會計》由個人自學、書面閉卷考試。
5.在媒體上(報紙、雜志、網路)發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關信用主題的文章。
6.熟悉計算機和網路操作。
(二)程序
1.申領《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及原件、不少於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四科考試合格證復印件及原件、在媒體上發表的文章復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
2.申領《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向協會提出申請。
3.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信用評價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頒發《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九條 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條件及程序:
(一)條件
1.有符合條件的信用評價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五人以上。
2.該信用評價機構一年內無不良記錄。
3.該信用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
4.依法注冊登記、有信用服務的經營項目。
5.有嚴格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範措施。
6.規范服務保證金3萬元。
(二)程序
1.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向協會提出申請。
2.申請領取《信用評價資格證書》需提交下列材料: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基本情況和申請書;五名從業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復印件;法人注冊登記證復印件;檔案管理制度。
3.受理申請後,對符合條件的在30個工作日內,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頒發《信用評價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和《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均為三年,每年進行年檢,年檢合格可繼續有效。在有效期內,有違反《陝西省信用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工作紀律》規定的,取消個人的信用評價從業資格或單位的評價資格,並在有關媒體連續公告三天。
第二十一條 對已取得《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繼續教育培訓是《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年檢換證的必備條件。繼續教育培訓由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組織安排。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從業人員和信用評價機構應持證服務,沒有取得《信用評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信用評價工作;沒有取得《信用評價資格證書》的中介機構不得開展信用評價業務。
第二十三條 對領證個人和單位均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各金融機構對參評企業且信用等級較好的企業,在申請貸款時與其他企業同等條件下,將作優先考慮;同時各金融機構在利率浮動幅度等信貸政策方面將適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擔保機構應對信用等級優秀企業給予優先優惠的融資擔保。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其他組織對信用等級優秀企業,應在政府采購、技術改造、技術合作、產品進出口、項目立項、招商引資、土地使用、人才引進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第二十七條 企業信用評級實行有償服務,結合企業信用評定的特點,中介機構在陝西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准內收取一定的評估費。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陝西省企業信用協會負責解釋、修改。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回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答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
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
一個就是對資產端的資質進行審核,也就是借貸人的徵信信息進行甄別;
第二個是規避國家法律禁止的事項;
第三個是對不同人群進行發放不同額度。還有就是,結合公司情況,建立一套公司特有的保障制度。
(7)陝西省嚴格市場非金融機構准入有關政策擴展閱讀:
監管目的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Ⅷ 陝西省保險業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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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精神,省民政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衛生廳、省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聯合制定了《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對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是加快改革,做好新形勢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證。各級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把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
(民政廳、教育廳、公安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衛生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新聞出版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和省上有關政策規定,現就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一)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符合轉業安置條件,在部隊辦理了復員手續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門可為其辦理《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由省民政廳根據民政部統一制定的式樣印製,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核發。
二、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二)全省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其培訓費待培訓結業後,對已取得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國家認定的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陝西省職業技術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及培訓發票到當地退伍安置部門按每人300元的標准補助,由當地財政列支,並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民政、財政、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培訓的組織、協調;財政部門負責培訓經費保障;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管理與考核發證工作。
(三)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在3年內免收有關服務費用,以後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優惠。
(四)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各級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或各類事業單位錄(聘)用工作人員時,應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服役期視為工齡。其中退役兩年內被錄用的人員,要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以上民政部門核發《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並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
(六)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傷殘軍人退役後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和標准,及時足額發放傷殘撫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七)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教育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復試或錄取。
四、個體經營(八)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繳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簽證費。
4.新聞出版部門收取的書刊市場管理費。
5.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6.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五、稅收(九)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十)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含30%),但與其簽訂1(含一年)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企業職工總數×100%)×2.(十一)對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批發業務的商品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一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算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2年。
(十二)從國辦發〔2004〕10號文件下發之日起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十三)本意見所稱新辦企業是指國辦發〔2004〕10號文件下發後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並、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意見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意見所稱商品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櫃台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
(十四)對自謀職業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
上述優惠政策自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六、貸款(十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
(十六)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具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印發〈陝西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西銀發〔2003〕98號)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七、戶籍(十七)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准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JP2〗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手續,其家屬和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允許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其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地級以上城市落戶的,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地在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手續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