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Ⅱ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2)金融機構存在安全隱患的行政處罰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Ⅲ 安全生產法》對行政處罰做了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應受懲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和行政制裁。懲罰的社會功能主要在於督促工作人員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防止和限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對違法亂紀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懲一儆佰之效。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根據1957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從行政處分主體上看,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況:(1)國家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內部規章制度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也應當屬於行政處分的內容,歸屬於行政責任的范疇。不應當將其從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中抽取出去,單獨視為一種紀律責任而不認為是一種違法後果。 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否則,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1)警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戒、警告、通報等,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免今後再度違反。(2)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罰,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3)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等。(4)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只有當二者構成一定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同屬行政責任,但二者之間也有區別: (1) 二者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 (2) 二者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 (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則主要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件》以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 (4) 二者的救濟措施不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5) 二者的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在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相應資格等。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拒絕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滿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3、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改。
Ⅳ 對金融機構高管借冒名貸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冒名貸款行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並且沒他人的授權情內況下,辦理了有關貸款手續,這容是個違法違規的行為,重者構成貸款詐騙,樓主所說的情況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來作證,那貸款沒有受到損失的活,第三方無權去告他,除非貸款收不回來了,造成貸款損失了,可以向金融機構高管的上級部門紀律檢查室或當地公安經偵舉報。
Ⅳ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什麼是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達到啥標準是
親,這是有規定的,就像你玩游戲,一個游戲,必然有其規則,這些是事先制定好的,你玩就得遵守規則,如果你犯規了,那就按規則來處罰。所以你要明白標准,就得先去看游戲規則
Ⅵ 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概括性條款,必須再引用具體條款,有這樣的規定嗎
恩,此處還須引用《安全生產法》具體的條文
Ⅶ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深度融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為工作思路,提煉出礦山企業典型的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作為工作任務和載體,並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來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體現了基於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色,強調學與做的統一,注重實務。本書取材新穎,內容豐富全面,能夠給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真正有效的幫助。本書既是高職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的骨幹課程教材,也是對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等有實用價值的學慣用書。
Ⅷ 因生產安全事故所致的各類行政處罰,由哪些部門決定和執行
某煤礦發放給員工的安全帽質量差,根本無法抗擊外界擊打,而工作人員的采礦作業又被安排在地下1000米以下進行,環境極為惡劣,這就給下礦工作職工的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從事礦下作業的員工小劉向煤礦相關負責人反映,希望單位能夠更換安全帽,但是並未獲得負責人的支持。後來,礦井下部分地段發生了坍塌,造成了11人死亡,2人重傷。負責人將有關情況報告給了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責任人等立即趕往了事故現場組織了救援,並作出對事故單位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那麼,因生產安全事故所致的罰款、拘留等各類行政處罰,都是由哪些部門決定和執行的呢?
行政職權來源於法,受制於法,各行政機關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對於因生產安全事故所致的罰款、拘留等各類行政處罰的決定主體,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可知,《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各類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按照「職責法定」的原則,各行政執法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有關職權,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之,行政越權行為是違法行為的表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Ⅸ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Ⅹ 金融機構發生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由什麼機構做出決定
這要看違反什麼了,一般由銀監會決定處罰,相關情況要看具體違法事實。